如何查办案件

关键词: 案件 需要 查办

如何查办案件(共6篇)

篇1:如何查办案件

如何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科学化水平

查办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任务。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是反腐倡廉现状的需要,是纯洁党员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的需要。我们必须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深入研究新形势下腐败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科学化水平,确保办案工作取得新成效。

进一步创新有利于案件检查的体制机制。有效的办案体制、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的基础。必须建立领导有力、协调顺畅、形成合力、奖惩分明的查办案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强化党委领导,发挥纪委主导作用。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责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查办案件工作,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提升办案整体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办案原则、办案策略和办案整体走势,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在办案组织协调的具体实践中,坚持组织到位而不越俎代庖,协调有力而不事必躬亲,优势互补而不职能互换,保证其他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落实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要健全完善分级管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把数量、质量、效果、治本、安全文明等要素考虑进去。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查办案件动力。对那些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办案人员,该表彰的表彰,该重用的重用,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进一步优化有利于案件检查的条件和保障。一要抓办案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把加强办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使查办案件岗位成为纪检监察干部锻炼成长的平台。二要抓办案人员能力水平提高。一方面,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加强作风建设相结合,教育引导办案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忠于职守、勤奋敬业,继承和发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好传统、好作风,讲责任、比奉献、敢担当。另一方面,把实战锻炼与加强业务培训相结合,通过抽调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到省市参与查办大案要案,加强谈话技巧、取证方法以及分析研判案件线索、组织协调沟通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办案人员驾驭复杂局面、谈话攻坚、突破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三要抓办案方式创新。不断创新办案方式,既可解决办案中的有关问题,还可以提高办案能力。通过异地办案、交叉办案,解决办案人员回避问题;实行案件查处主办人制度,更好地落实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实行联合办案,组成案件查办专门临时机构,有效调动各方面法律资源和手段。同时,要加大科技手段在查办案件中的运用,不断丰富办案手段,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案件检查的氛围和环境。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经常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办案工作,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办案中的各种干扰和影响,为办案工作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讨论办案工作的重大问题,分析形势,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对重大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要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多年来的查办案件工作实践证明,只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才能获得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才能拓展揭露腐败问题的视野,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要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举报违纪违法线索的渠道,密切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坚持问计于民,善于从群众的智慧中汲取营养。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如何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积极运用网络阵地进行反腐倡廉宣传,使互联网成为反腐倡廉宣传的新载体、新平台。要科学分析网络舆情,正面引导舆论和民意,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和有序参与反腐败斗争的良好氛围。(作者系吉林省纪委副书记杨亚杰)

篇2:如何查办案件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要“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就要求我们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构建惩防体系系统工程中统一把握,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所办案件认真剖析,及时发现倾向性、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探索从源头上加以解决的途径和办法,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一、当前发挥查办案件治本作用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现象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原因是多方面的,未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一)惩处不力,查办案件威慑作用软化。一是调查不深入,让腐败分子心存侥幸。对于一些腐败案件,有的办案人员缺乏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缺乏穷追猛打、除恶务尽的坚强决心。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是举报什么查什么,查到什么算什么,什么都没查到那就“没什么”。这就让腐败分子萌生了“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侥幸心理,逐渐发展到肆无忌惮,最后一腐到底,不可收拾。说远一点的,王怀忠、王昭耀、李真,这一个个腐败分子,哪一个不是越举报越受“重视”,越调查越快升迁的典型案例;看近一点的,永兴县蒋时茂、廖小传,都曾因群众举报受到过调查,但结果也都不了了之,最终走上了违法乱纪的道路。有的办案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温情主义,常常以“稳定、和谐、发展大局”等理由,对腐败分子网开一面,突出表现在查办腐败窝案的时候,对拔起萝卜带出来的那些“泥”没有深挖细究,一查到底,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表面上看保持了一方稳定,实际上毒瘤未除,隐患仍在。二是处理不严,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当前社会上流行的7个“未必”,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腐败了未必被发现,发现了未必就立案,立案了未必能查清,查清了未必就起诉,起诉了未必能判刑,判刑的未必判实刑,判了实刑也未必真正执行到位。有人用数字方法列出“贪官查处率”,假设有50%的贪官被人发现,假设被发现的贪官有50%被举报,假设被举报的贪官有50%被审查了,假设被审查的贪官有50%被处理,那么,最后的查处率是0.5×0.5×0.5×0.5×100%=6.25%。这个算式当然只是一种假设,但也确实反映了腐败低风险高收益的现实。如果说这种假设不可信,那我们看看下面这组数字,据不完全统计。近些年来,50%以上经济类犯罪都只被判了缓刑;按照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严重的,即可判处死刑。但近些年来,许多受贿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腐败分子也只是判个死缓。正是惩治腐败心慈手软,缺乏足够震憾人心的威慑力,才让一些腐败分子有恃无恐,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最终遭受灭顶之灾。

(二)剖析不深,查办案件堵塞制度漏洞作用淡化。查办案件,可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缺陷,针对薄弱环节“亡羊补牢”,进一步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堵住腐败产生的漏洞。但在当前的办案实际中,一些办案人员为办案而办案,满足于查证违纪违法事实,忘了分析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对发现的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没有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查找滋生腐败的原因,并举一反三,研究整改治理对策,导致一些腐败现象按下葫芦浮起瓢,像割不完的韭菜,查不胜查。郑筱萸案发后,我们发现这样一个细节,在郑筱萸任局长期间,反腐勇士高纯手里拿着官员腐败渎职的证据,向国家药监局举报,至少向国家药监局寄了100多封挂号信,特快专递40件,电子邮件400多封,电报2封,电话打了500多次,去了21次,其中8次在局长接待日。而那些年里,假药劣药由于国家药监局的渎职仍在全国危害人民健康。高纯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却不受理,理由是:国家药监局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形象”,“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范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高纯上诉案中竟然也维持了这一裁定。这些都显示郑筱萸走到这一步跟我们的制度有关,如果我们的监督制度完善有效,能够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力得到重视,郑筱萸不会一错再错,药品也就不会成为毒品,更不会成为在光天化日下收费杀人的凶手。在郑筱萸伏法之后,留给我们更多更深的思考,如果不从制度上分析导致腐败产 1

生的原因,不从制度上解决根本问题,彻底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那么,杀了一个郑筱萸,难免出现一个又一个王筱萸、李筱萸。

(三)措施不力,查办案件治本作用弱化。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早已不是新观点,但确实还是新课题。近些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在探索、研究发挥查办案件治本作用的对策,也采取了一些办法措施,但搞来搞去,不外乎实行“一案两报告”制,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等等。总体来说,方法过于简单,范围过于狭窄,针砭不够深刻,整改未能到位,效果不够明显。譬如河南省交通厅,数年之内,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纷纷落马,根本原因就是监管不严、整改不力,教育是蜻蜓点水,制度是一纸空文,监督是隔山看牛,想不腐败都不行。再如某县税费征收办,成立10多年来,年年出现收费站工作人员私自放卡侵吞税费收入的问题,违规违纪的人员处理一茬又一茬,一来二去,结果被处理过的人又转回来了。原因非常简单:一是用人乱,到收费站上班的都是关系户,素质差,来头大,难以严肃处理;二是管理乱,收费站既没有严格的工作制度,更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问题反复出现后,监督部门也提出了整改措施,却没有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结果整而未改,周而复始,问题仍旧。

二、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作用的对策

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作用,以治标促治本,使源头预防更好地把握规律性、体现针对性、增强实效性,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充分发挥惩治在惩防体系中的震慑作用。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两个方面,只有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从严惩治腐败分子,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为加强监督、预防腐败创造前提条件。要坚决纠正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执纪失之于宽,惩处失之于软的问题,摒弃“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惯性思维,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不论涉及什么人,都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公正执纪执法。对于那些以身试法、顶风违纪的人员,坚决从严从重处理,增强办案的威慑力。在依纪依法惩处腐败的同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等方式和手段,特别是针对违纪违法行为多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突出特点,加大追缴违纪违法款物和经济处罚力度,真正贯彻从严治党方针,严厉惩治腐败,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思想上追悔莫及,从而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同时,必须严把处分执行关,对违纪人员处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二)结合办案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教育在惩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警示教育以其形象、生动、具体、实在的特点,具有触及灵魂、震慑心灵的作用。查办案件,一方面是惩治腐败分子,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组织纯洁,另一方面,是惩前毖后,警示教育其他党员干部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一是耐心抓好对案件当事人的教育。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教育、挽救违纪人员作为查办案件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要抓好办案谈话,通过人性化的思想工作,督促涉案人员积极配合组织说清问题,提高认识,转变思想;要抓好回访谈心,及时了解掌握涉案人员受处分后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悔过自新,振作精神,重新开始。二是重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适时组织案发单位召开总结经验教育会,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提出整改对策和建议;针对某一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件,要组织本系统的党员干部召开针对性强的警示教育会,引导他们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努力达到“查办一个案件,教育一片干部”的效果。三是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要建立健全制度,促进警示教育的经常化。要注意选取一些典型的大案要案,通过警示教育大会、警示教育展览、案例通报等形式,深入分析腐败者的内心世界、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规律,突出宣传违纪违法行为对家庭、家人带来的不可逆转的伤害,突出宣传打击违纪行为的决心和能力,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受到深刻的启迪,得到有益的教诲,用真实、生动的教育内容,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结合办案建章立制,充分发挥制度在惩防体系中的保证作用。查办案件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纠正错误,更重要的是通过办案发现问题,查漏补缺,达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的功效。要把查办案件作为发现问题、揭露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深入研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探索加强防范的途径和办法,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一些重要典型案件,要组织协调发案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召开案件通报会和案件分析会,认真分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特别是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实行“办案帮扶制度”,通过发放检查(监察)建议书,协助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措施,建立起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研究,通过查办案件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达到“查处一案、规范一方”的效果。

(四)结合办案强化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在惩防体系中的关键作用。掌握规律,加强监督,使党员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是查办案件的根本目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在查办案件中,要善于发现监督上的盲点和薄弱环节,分析掌握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规律,探索加强监督的途径和办法,使监督的关口前移,监督的重点突出,监督的工作延伸,加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形成更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要特别重视从案情相似的多个案件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发生在相似领域的案件中寻找易发违纪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要把腐败问题的多发、高发领域和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确保查办案件充分发挥治本作用。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强化领导、创新制度、落实责任入手,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制度,推动查办案件治本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开展。一是建立健全制度,实现查办案件治本工作制度化。要建立查办案件治本工作制度,详细规定查办案件治本工作要坚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使查办案件治本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要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查办案件治本工作纳入反腐倡廉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在工作考核时,既要考核案件调查的水平,又要考核案件剖析的水平;既要看查办案件的治标情况,又要看以案治本的工作成效。要建立一案三报告制度,所有查处的案件,既要有案件调查报告,又要有案件剖析报告和整改意见报告,查案结束后,三个报告要同时上交,缺一不可。二是强化管理措施,促使查办案件治本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查案治本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一些重要、复杂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要与办案人员及有关人员共同研究案情,剖析原因,商讨整改的措施和对策。要加强监督检查,一方面对办案人员开展治本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他们全面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对发案单位和涉案人员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要认真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整改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指导到位、监督到位、追究到位。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发挥查办案件治本作用的能力。要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充分认识惩治和预防的辩证关系,充分认识查办案件既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又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充分认识到查清问题,惩治腐败是成绩,查清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达到治本的目的,是更大的成绩。要纠正少数办案人员思想上存在的发挥查办案件治本作用牵扯办案人员精力的片面认识,牢固树立有案不办是失职,办案不治本是未尽职的工作理念,既积极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又主动做好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相关工作。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既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又要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发挥查办案件治本作用的能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完善机制 强化措施 切实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近年来,吴起县始终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重中之重,坚持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狠抓案件查办工作,县纪委每年多次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查办案件工作,委局主要领导靠前指挥,亲自参与、指导查办案件工作,查办案件工作呈现出强劲势头。2006年1月至2009年6月,该县共初核案件249件,立案222件,结案218件(其中:委局机关自办案件4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15人,组织处理3人,涉及科级干部19人,挽回经济损失43.87万元。具体工作中,他们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切实加强领导,在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上下功夫

加强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是案件检查工作的根本保证。一是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办案工作的支持。县纪委经常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相关情况,积极争取主要领导对案件检查工作的支持。同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提高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视。二是切实加强对基层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乡镇纪委和县直纪工委查办的重大案件,要求从案件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等每个环节都要向县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严格执行“乡案县审”制度,并通过定期召开案件调度会、信访跟踪督办等形式,对基层办案工作及时督促指导。对工作薄弱、业务生疏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专题培训。并通过印发查办案件模拟卷等形式,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为查办案件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三是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对公、检、法等执法监督部门的组织协调,形成整体办案合力。三年来,共从公检法等部门获得案件线索34条,处理违纪人员42人。

二、多方搜集案源,在拓宽案件线索上下功夫

(一)重视信访,筛选案件线索。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受理,热情接待,对群众电话举报详细记录。对相关问题详细排查,认真筛选,确保不遗漏一个案件线索。对已掌握的线索,认真梳理,区分轻重缓急,为初核做好准备。如:2008年3月份,县纪委接到群众反映五谷城信用社原出纳高某有挪用客户资金问题的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共挪用客户资金8笔8.1万元,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今年,他们还将省市推行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扩大到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

(二)主动出击,捕捉案件线索。该县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优势,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改革政策的出台、重要决策的实施,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对案件易发区、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开展执法监察和专项治理。同时全程参与县上开展的所有重大检查活动,做到提前介入,积极配合,从中捕捉案件线索。如:在清理整顿石油市场中,他们发现吴起采油厂有个别职工利用工作便利盗卖原油,县纪委立即会同县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共查处盗卖原油案件5起9人,涉案金额12万元,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细查深挖,扩大案件线索。他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注重研究每一个细节,从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挖掘出“串案”、“窝案”、“案中案”。如:在查处薛岔乡双庙村支部书记郭某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4万元一案时,同时查出该村村主任、村会计分别截留挪用3.55万元和2.64万元的事实。

(四)加强沟通,搜集案件线索。县纪委、监察局主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物价和财税监督等执法部门建立案件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案件协调会,相互交流情况,从中搜集寻找案件线索。

(五)实行奖励,增加案件线索。对群众信访举报实行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和问题重大的署名举报,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并加强宣传,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以此增加案件线索。

三、努力完善机制,在建立健全制度上下功夫

吴起县在开展查办案件工作过程中,着力在完善机制和制度创新上狠下功夫。一是实行查办案件“责任追究”制。我们本着“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办案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和违反程序现象,进而造成错案冤案的,要视情节轻重对办案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二是执行“一案三报告”制。他们规定所有查办案件,既要有案件调查报告,又要有案件剖析报告,还要形成对发案单位的整改意见报告。通过总结案件材料,科学分析查办案件的正反经验,探索办案规律,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通过剖析材料,揭示党员干部演变为腐败分子的轨迹,查找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治本措施;通过整改意见报告,要求案发单位举一反三,整章建制,规范管理。三是实行“述职报告”制。要求乡镇纪委书记、县直各纪工委书记、委局机关科室负责人每半年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报告内容必须涵盖查办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四是实行委局全员办案制。他们把乡镇和工委划分成七个片,明确由七名常委包抓,各相关科室领导具体抓,指导和帮助基层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行委局机关全员办案制度。五是建立报告和考核制度。建立案件每月“零”报告制度,切实做好案件统计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凡是重要案件

线索、查办案件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都要上报备案;建立健全案件检查工作考核制度,量化目标任务,细化质量标准,通过考核奖励机制,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

四、坚持惩防并举,在完善标本兼治体系上下功夫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该县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如果仅仅把查办案件理解为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就处理而处理,就办案而办案,就会失去查办案件应有的意义和作用,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2007年以来,他们针对以往查办案件“一查一了”和重查处、轻教育、轻剖析、轻纠正的情况,他们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查案不治本是未尽职”的理念,在案件查办完结后,对调查中所反映的问题需要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的,向发案单位发出督办函,限期整改,规范管理,跟踪督办。同时,在工作考核时,既看查案的治标情况,又考核查案的治本情况;既看案件调查的水平,又考核案件剖析的水平;既看查案能力的大小,又考核查案治本的成效,以此保证查办案件治本工作的落实。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案件检查工作精神。认真领

会上级关于案件检查工作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托里县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工作要点、全年工作计划等,为切实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尤其是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办案的整体合力。托里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县委书记、政府县长亲自接访和批示信访件,经常过问信访件办理情况,在转立案以后,对重大的案件听取纪委办案人员汇报,并始终做到不干涉办案、不为违纪人员说情,在财力、物力方面给予支持,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三、拓宽案源,带动基层办案。近年来,托里县纪委针对群众信访举报少,成案低的情况,采取从调研入手挖掘案源和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协调办案的有效方法,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定期为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员举办案件检查培训班。派出纪检干部指导乡镇纪委办案。

四、完善制度,提高案件质量。实行“重要案件一案一改”制。对于所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注重从体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上查找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加强的建议,下发《整改意见》,督促发案单位认真整改。制定实行《托里县纪检监察系统查办案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提高基层纪委提供案件线索及自办案件的积极性。

五、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县纪委办案人员少,且外出培训的机会少,对此,办案人员采取了集中自学业务、各项法律法规及财务、审计等知识和以案代学等方式,加强了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办案的综合水平。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查办案件惩戒功能和治本功能

一是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制度。通过对重大案件的深入剖析,总结教训,从中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或薄弱环节,督促有关单位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健全制度,促进和加快相关改革,这是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制度的重要目的。通过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分子,挽回经济损失,发挥威慑和惩戒作用,这是办案最直接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有意识地揭示并解决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通过建章立制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才能进一步提高办案的影响力,取得良好的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完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通过专报、月报和党内通报等形式,适时向中央及有关领导同志、党组织和党员通报重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特别是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不仅是报告工作的需要,还是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重要形式。

三是注重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查办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可以大大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时效。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要注重案件线索的收集、注重案情的突破,又要注意发现和综合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行为规范,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篇3:如何查办案件

关键词:国有企业,案件,查办工作

案件查办,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一项硬任务和有效手段,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提高企业案件查办能力和水平,确保查办案件工作的质量,只有认真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建立健全办案程序,依纪依法查处案件;不断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案件查办规范有序;不断创新监督约束机制,严肃办案纪律,保证办案人员廉洁公正;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这样才能真正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一、企业党政领导的重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加强企业案件查办工作的保证

当前,企业党政领导深深认识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社会上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侵入到了企业,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

一是企业的各级领导要重视案件查办工作,对办案同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提出好的工作建议和做法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要在办案经费、车辆、人员配备等方面向案件查办工作倾斜。只有企业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大力支持,案件查办人员才能大胆地开展工作。

二是慎重配备好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和干部是加强企业案件查办工作的基础。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是企业内部主管案件查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这一部门的领导水平和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案件查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秉公执法,敢于碰硬,乐于办案,会办案,不怕丢官,能吃苦,能受得住委屈,能埋头苦干的领导和干部到纪检监察部门来,才能为企业案件查办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信访件批阅要由专人呈报审批,建立完善了登记传阅程序,确保了信访举报内容的保密性,形成了全方位开展信访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是复杂信访案件随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企业主要领导汇报,取得支持,排除案件调查和处理中的各种障碍,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障企业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保证下情上达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信访制度,如《信访人员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保密制度》、《领导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守则》、《关于保护举报人的五条规定》、《案件管理制度》、《信访举报案卷归档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时,要坚持“四要”、“五及时”,认真礼貌接待,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及时拆开信封将来信来访内容填写信访阅办单交由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结果及时转办。

三、规范查案程序,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制度

办案程序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没有完善的程序,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二十四字方针,严格依法依纪办案,按照《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办案中严格履行“六大程序”,即受理程序、初步核实程序、立案和调查程序、审理程序、处理和执行程序、涉嫌犯罪移送程序。要严格按照“六大程序”办理每一起案件,经过初核认为反映人反映的事失实有误的或构不成违纪的,在初核阶段进行了结处理,从不简化或者省略程序。同时认真填写信访案件来信来访登记册,初核案件登记册,办理案件登记册,要结果案件登记册,将各类案件严格细致地进行登记,使办案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案件查办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围绕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

企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必须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要在“保持企业稳定、职工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工作。要坚持“查清问题,惩治腐败,挽回损失,维护稳定,促进生产”的方针,查办一些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案件。

近年来,我们在办案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新思路、新方法,力求最大突破。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先看资料、分析资料,理清工作思路,迅速找准办案工作切入点,并形成阶段汇报,做到与公司保持高度一致,在调查中做到尊重事实、注重证据,始终客观公正的深层次剖析问题,准确把握案件的时效,严肃查处了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如我们严肃查处涉及原油管护领域中的违纪行为。由于原油价格的居高,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偷盗原油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原油管护工作成为管理的难点与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查处了职工内外勾结盗卖原油,违反原油管护工作的涉油案件,纪检监察人员掌握了一个偷盗贩卖原油人员的手机号码,立即调取了此人最近的通话记录,通过认真分析,对其通话密切的人员确定其身份及工作岗位,马上找其谈话,贩卖原油的某运油车浮出了水面,通过石油安全保卫大队的配合,另外参与原油偷盗贩卖的三名内部职工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移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先后处理涉案人员20余人。通过案件的查办,极大的震慑了犯罪分子,为企业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重组以来,集团公司制订了相关制度,禁止干部职工参与或变相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个别干部职工无视制度,仍然顶风违纪。我们从重从快查处了4起职工领导干部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案件。并责令其将所从事的业务进行了限期转让清退,免去相关人员职务,并给予7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通过案件的查出,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切实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源头治理,堵塞漏洞,发挥以案治本功能

一是发挥查办案件警示教育的作用。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查处与教育相结合,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又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每查处一个案件,都要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对案件原因进行深刻剖析,特别是查处的大案、要案,深刻剖析案发原因,在企业召开了领导干部大会,开展大讨论活动,以案明鉴,达到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的作用。

二是发挥查办案件建章立制的作用。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全面实行典型案件“一案多报告”制度,对每一起案件的调查,不仅要有调查报告,还要有对问题产生原因的综合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建议报告,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篇4:查办贪污案件时如何把握特定情节

我县某村村委主任张某在申报和登记该村2009年至2012年的粮食直补面积时,指使该村会计王某以村干部亲属34人名字登记虚假的粮食直补面积,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70322元人民币,其中2012年虚报粮食直补面积12000元。从2010年至2013年,共给本村财务入账虚报的2009年至2012年粮食直补款总计51287元人民币。剩余18495元占为己有,予以贪污。

因虚报2011年和2012年的粮食直补面积,2013年10月8日,县纪委给予张某严重警告处分。经检察机关调查,在2013年的粮食直补登记和申报中,张某仍指使该村会计徐某以村干部亲属7人的名字登记虚假的小麦直补面积110亩9350元、以工资名义给其个人名下多报15亩玉米直补面积900元,总合计10250元非法占有。2014年3月11日,该村虚报的粮食直补到账后,张某一直将7人的存折非法占有。2014年8月29日,因村内有人上访,张某才主动将虚报的9350元暂交给乡政府。

二、分歧意见

(一)对特定情节理解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了张某严重警告处分,就应该认定为“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本案检察机关是在2016年7月立案侦查的,而纪检监察机关是2013年10月8日给予党纪处分的,所以应适用特定情节,应当以其他严重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非同一事实,就可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情节。本案中纪检监察机关于2013年10月8日处分的是张某2012和2013年的违纪事实,而检察机关此次认定的则是2009年至2013年,显然包含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认定事实,但又并非同一事实,所以应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实施的,才可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到该观点,又产生了不同的分歧。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应该以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的日期为时间点来计算,如果在这个时间点之后行为人继续实施贪污行为,才能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本案纪检监察机关于2013年10月8日处分的,张某在2013年10月8日之后犯罪事实才能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另一些办案人员则认为,应该以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中所认定的事实的时间为依据。既然本案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是虚报2011年和2012年粮食直补款的事实,那么张某虚报2013年粮食直补款的犯罪事实就应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二)对贪污数额的争议

在我院反贪局对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有不同争议的同时,对于“贪污数额”的认定再次有了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检察机关查实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在前,就能适用情节加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以本案为例,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张某贪污虚报的2009年和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18495元、虚报2013年的小麦直补款9350元,两项总计27845元已经超过10000元,所以应适用情节加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而虚报的2013年玉米直补款900元则不应计算在内,因为是以村干部工资的名义来虚报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以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必须达到10000元以上,才能适用情节加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办案人员认为张某虚报的2013年的小麦直补款和玉米直补款总计10250元,此时贪污数额超过10000元,这才适用数额加情节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贪污的2009年至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作为未处理的贪污犯罪数额累计。

(三)对于贪污共犯理解的不同

对于贪污共犯的理解,办案中涉及到两名会计参与犯罪行为,因此对该两名会计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也有了不同的意见:

一是该村会计王某在2012年10月,因虚报2011年的粮食直补面积,县纪委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因此,王某帮助张某虚报2012年粮食直补12000元的事实,能否使用数额加情节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办案人员意见不一。

二是该村会计徐某在填写本村2013年粮食直补面积时,明知要多报和虚报粮食直补面积,仍然按照张某的要求,填写虚假的粮食直补内容,涉及虚报的粮食直补款10125元。许某是否能构成张某贪污的共犯,办案人员意见也不一。

三、评析意见

(一)对于特定情节理解的争议,我们经研究认为,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三种观点我们也要正确看待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是取消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但为了突出其他量刑情节在贪污罪定罪处罚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罪行相当,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1条第2款规定,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六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第1条第2款规定的第2项即“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根据有关学者的解释,这一条的其立法目的,是基于行为人特定的人身危险性而提出的,具有作案前科受过处理仍不改正,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需要以更为严重的惩罚足以收特殊预防之效果。[1]

根据上述立法原意,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无疑对该犯罪嫌疑人不公,且对其降低了立案的数额。相反第三种观点较为客观,以第三种观点来适用特定情节,也更能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具体到本案来讲,在立案之初,部分办案人员对此有疑惑。疑惑之处在于,张某在2013年10月8日受到县纪委给予的严重警告处分,但2013年的小麦直补和玉米直补登记申报工作在当年的3月份开始到9月份就全部完成了,如此张某贪污2013年粮补款的行为又发生在了纪委的处分之前。对此,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虽然2013年小麦直补和玉米直补的申报登记工作在纪委处分决定之前就已经完成。但是我们知道,我省的粮食直补申报和发放工作,一直是保持一种持续状态,是一种正在进行时,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在2014年的3月份才会到账。单就本案来讲,如果单纯的以2013年10月8日之后再从新实施犯罪来论的话,有放纵贪污犯罪之嫌疑。

所以我们认为,虽然纪委的处分是在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但张某的贪污犯罪行为从2013年3月份一直持续到2014年的8月29日的。我们不能人为的分割整体贪污行为的实施过程,况且张某在受纪委处分之后的两个表现可以认定他是具有继续实施贪污粮食直补款的故意和行为的:一是张某在2013年10月8日收到纪委的严重警告处分之后,有绝对充足的时间向上级农业部门要求核减本村虚报的直补面积,但张某并没有付诸该行为,从2013年10月9日到2014年3月11日,张某都没有出具过此种核减报告。第二种表现是从虚报2009年粮食直补开始,以他人名义虚报并开立的粮食直补存折一直由他和原任会计王某掌控,王某于2013年4月卸任会计之后,将该7人存折交于张某。2013年10月9日张某受到纪委处分之后,并没有及时将7张存折交于有关部门,而是一直非法占有至2014年8月29日。况且其于2014年8月29日将款项交于乡政府,是由于该村不断有人上访,为稳定上访人员才做出此行为的。

所以我们认为,在2013年10月9日纪委对张某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之后,张某仍继续在实施贪污2013年粮食直补款的行为。该事实能够适用贪污罪数额加情节的条文。

(二)关于贪污数额理解的争议

关于对贪污数额认定的争议,我们经研究认为,第一种观点并不符合立法的愿意,有违我国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较为客观。从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的规定来看,第二种观点也符合立法精神。

就本案来讲,如果要以数额加情节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那么张某在受到纪委处理决定之后贪污的数额必须达到10000元以上,如果没有达到10000元以上,就不能以此情节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涉嫌贪污2013年的小麦直补款9350元,如果仅仅计算本数额,是不能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的。那么问题的焦点就放在了张某以工资名义多报的15亩玉米直补款900元能否计入其中。如果村干部在履行公务时,本身就有政府发放的工资,那么以解决村干部的工资就成为了一种贪污的借口。经我们调查取证,县财政从2009年开始就对农村两委主干发放有岗位报酬,每月发放400元。因此,在张某名下多报的900元玉米直补款应该计算在贪污数额之内。所以,在2013年10月8日张某受到纪委处分决定之后,张某涉嫌贪污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的数额应该是10250元,完全可适用《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张某贪污2009年至2012年粮食直补款18495元,应作何处理?我们认为,应该依据《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来作处理。根据有关学者的看法,本条文的累计应满足三个条件,[2]而本案张某的行为完全满足此三项条件,所以本案中的张某贪污2009年至2012年粮食直补款18495元的数额应累计处罚。

(三)对于构成贪污共犯的评析

1.对于王某是否能构成贪污共犯,我们对其行为的评价只能是虚报的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因为王某虚报2011年的粮食直补款已经于2012年受到处理。基于虚报粮食直补款的行为的持续性,我们评价其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是完全可以的。在主观上,王某明知其受到处理决定后,对于其保管的虚报的粮补存折和领取粮食直补款是明知的;客观上,王某并没有将其保管的粮补存折交由上级有关部门,且与犯罪嫌疑人张某一同从金融机构取出了粮食直补款。从以上两点讲,王某在整个过程中,是起到一定的作用的。但是对于虚报2012年粮食直补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最终还是要靠证据来衡量。根据县纪委案件调查,县纪委已将该村2012年虚报的粮补款用于集体开支作出处理,所以认定王某和张某共同贪污2012年的粮补款并不适当。

2.对于会计徐某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我们对其评价的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的行为。主观上,徐某是对虚报和多报粮食直补面积是有明确认知的。但是徐某对已虚报的和多报粮补款的要用于何处,并不清楚。且辩解张某对其说过要将此款上账;客观上,徐某确实在粮食直补清册中填写了多报和虚报的粮食直补面积。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办案人员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构成共犯,认为在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刑罚加重的效力及于非实行犯。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共犯,非实行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实行犯,但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关键是考察非实行犯在加重事由上与实行单有无共同的故意。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属于德国刑法学家梅耶的共犯从属理论,并不符合我国客观实际。就本案来讲,犯罪嫌疑人张某是由于特定情节才构成犯罪的,而徐某无该特定情节,也没有基于该特定情节的共同犯罪故意。

因此本案中,会计徐某并不构成张某贪污罪的共犯。

注释:

[1]参见万春、缐杰、卢宇蓉、杨建军:《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载《检察日报》2016年5月23日、24版。

篇5:如何查办案件

首先,我代表小河区纪委监察局,真诚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我区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根据市纪委案管室关于本次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将小河区近两年来案件查办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向各位领导作以简要汇报。

一、案件查办工作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根据中央、省、市纪委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我们坚持把案件查办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理清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使案件查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7年至2008年期间,小河区纪检监察机关初核34件,立案36起,结案42件(含遗留案件:2006年4件,2007年2件),其中区纪委监察局办案23件,镇办纪委办案18件,党政纪处分47人,其中科级干部12人,一般干部7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33.8万元。

二、违纪违法案件特点

从这几年被揭露和查处的案件看,我区违纪案件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数量较多。二是违纪违法人员分布较为广泛,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反映,既有镇办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干部,又有城市社区和农村以及基层执纪执法单位人员。三是权力腐败案件突出,腐败行为大多同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结合在一起。四是近年来村级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主要是由过去反映较为集中的加

门定期联系中找案源;从人大、政协定期视察中找案源;从审计监督中找案源;从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中,尤其是构建信访举报工作网络,建立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制度,通过121名廉政监察员来寻找案源;从执法监察、纠风治乱中找案源;从与上级纪委配合工作中找案源。三抓协调。区纪委监察局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执纪部门案件移交制度》,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作用和优势,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措施进行有效的调查。四抓机制。区委专门研究成立了小河区反腐败查办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全区反腐败斗争形势和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信访问题,相互提供案件线索,通报违法违纪线索的查处结果,协调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有效途径。2008年,我们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进一步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一是拓宽案源渠道。以完善反腐败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与组织、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多渠道挖掘案源线索。加强案件线索的管理,出台了《区管干部案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区管干部和领导批示的其他重要案件线索,由区纪委案件管理室统一管理。二是提升办案能力。2008年,我们把提升基层纪检机关办案能力作为一项重点来抓,通过专题培训、案情分析、以案代训等途径,帮助基层纪委分析案情,从初核到结案全面跟踪督办,提高基层纪委独立办案的能力,初步解决了镇办纪委无人办案、无能力办案、案件管理不规范的问

加强联系,共同努力发现案件线索,可概括为8个方面,即:从信访举报中找案源;从新闻媒体曝光中找案源;从公、检、法等部门定期联系中找案源;从人大、政协定期视察中找案源;从审计监督中找案源;从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中寻找案源;从执法监察、纠风治乱中找案源;从与上级纪委配合工作中找案源,比较广泛的案源为案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组织协调到位。区纪委监察局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执纪部门案件移交制度》,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作用和优势,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措施进行有效的调查。同时,区委还专门研究成立了小河区反腐败查办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全区反腐败斗争形势和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信访问题,相互提供案件线索,通报违法违纪线索的查处结果,协调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各镇办也加强了与相关委局和部门的联系,形成了合力,对整个办案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发挥了办案的治本功能。查办案件中工作人员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在严肃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努力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治理一方风气,得到了群众的广泛支持,实现了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社会效果。市纪委对干扰和影响经济环境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从解决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查处严重破坏经济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22件,并对涉及的37人进行了公开处理;台安、铁东、铁西、立山区纪委都结合实际,加大了对热点问题的督察力度。全市在防“非典”期间共查处失职类案件20余件,为取得抗击“非典”的胜利提供了有力保证。

四是注重源头防范,扩大了办案成果。各级纪委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向发案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整章立制,堵塞漏洞,力求查处一起案件,规范一个方面工作。各单位还通过“家庭助廉”、“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等措施,有效地扩大了办案成果。

三、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在办案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市纪委监察局对我们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是案件总量完成目标压力大。今年,市纪委给我区的案件目标是19起,至目前,我区仅完成了13起,还差6起,但时间仅剩一个多月。

二是案件成案率较低。有的举报人员只看表面,不知内情,造成了误告、错告;有的对单位领导有成见、有怨气,于是夸大事实或无中生有,造成诬告,这些质量不高的举报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也牵扯了办案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三是办案手段跟不上。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作案的三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元-7月份,案件数量过半的镇办有新城办、大河办、古荥镇、花园口镇,还有一半镇办没有案件。在设有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26个区直单位中,今年有案件线索的仅有法院和计生委。大部分单位不仅今年没有,甚至自设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职位以来就没有过案件线索,也更没有查过案。

四是办案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办案人员少、新人多,特别是镇办基层党委换届中新调整的一批纪委书记和区直有关单位新任职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对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对办案业务了解不够,业务能力需要提高。

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原因分析。首先从客观上看:一是上半年需要配合的中心工作较多,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纪委牵头开展的“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牵涉了一些精力;二是镇办纪委书记分工太多,精力不集中;三是自去年集中换届后,一些单位的中层还没有及时调整,岗位出现空缺,或调整后新上岗的同志还没有真正进入角色,对办案工作需要有一个熟悉的过程,这些都会对办案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次,从主观上看:一是一些同志包括我们的领导同志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将办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办案工作上;二是存在畏难情绪,抱怨客观条件多,发挥主观能动性少,办案凭老思想、老路子、老办法,不能积极适应形势要求认真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思路不开阔,办法不够多,缺乏激情;三是一

和行业不正之风就没有强制力,监督就没有威慑力,治本、抓源头就没有推动力。

领导的指示给我们指明了方向、增加了信心、增加了动力,同时也增加了压力。我们在查办案件方面必须坚持做到有案必办,有错必纠,必须始终保持严厉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今年的时间已过大半,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年初制定的目标,尽快查问题、找差距、找原因、找对策,要认真地梳理一下下半年的工作思路,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迅速扭转案件工作的被动局面。要抓紧时间排查一批可查性的案件线索,抓紧上一批案件。要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注意从办案、廉洁自律、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新闻媒体、审计等工作中挖掘案件线索。要集中优势兵力快速作战,办案中不要过分纠缠于细枝末节,在主要问题查清情况下要尽快结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当年结案率,确实还存在深层次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要认真解决办案重点不突出的问题,集中精力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当前要注重查处四个方面的案件:一要查处严重违背科学发展观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二要查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要认真排查已经掌握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从严查处;三要继续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四要查处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案件。

1行人性化办案,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照顾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能盛气凌人、野蛮粗暴,影响形象。要多动脑筋,多想办法,积极探索不用“两规”措施突破重大复杂案件的方法和途径。

篇6:查办案件经验材料

一、发挥防范教育职能,强化案例教育效果

我们充分发挥执纪办案、掌握大量反面典型素材的特点和优势,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教育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1、开展专题教育。这些年来,我们每年都选择一些教育重点,召开各类专题会议,对党员干部进行正面教育。一是坚持党风通报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风通报会,及时总结当年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当年案件的特点、规律,进行深刻剖析,揭示根源,深入浅出地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党支部会议、党委会议为主要形式,调查组到场通报案情,并加以启发和引导,由发案单位与会人员自己分析、自己评述,在辩论中明辨是非,在辩论中形成共识,从而达到警示教育效果。这种形式一是发案单位人员参与度高;二是现场评析气氛浓;三是自我教育效果好。

2、开展案例教育。我们一是通报典型案件,把某一段时间内案发相对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案件作为典型案件来抓,特别对一些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政纪律、公费旅游、腐化堕落、赌博等案件,将类案汇总进行专题通报;同时,也选择一些贪污、受贿等典型个案进行通报,对全市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制作案件录像教育片,在查案过程中,我们选择在本地区影响力比较大的、教育意义比较强的案件,如永昌镇原党委委员郎某某贪污案、胥口 镇原党委书记章某某受贿串案等,突出违法违纪人员的忏悔、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出庭受审及宣判等具有强烈教育意义的情节,制成录像教育片,用身边的实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3、开展特色教育。我们会同市委组织部建立了市管干部诫勉制度,加强了对市管干部教育的力度。制度规定,对在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市管干部,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予以书面诫勉,要求其限期改正。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诫勉期间,干部不能提拔使用,非特殊情况不能调动工作单位。同时明确规定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者,应予降职或免职。诫勉制度不仅加大了教育党员干部的力度,而且还是医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现象的有力措施。以来,我们先后对四名市管干部,实施了诫勉。去年我们还将这项制度延伸到乡镇,在一般党员干部中也实施诫勉。

二、运用多种防范手段,开展建章立制工作

我们紧紧围绕案件检查职能,重调查、重分析,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找出切实可行的防范对策,有效遏制与减少违法违纪案件。

1、个案预防。案件查结后,针对查案过程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去年,我们查办了粮食系统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共涉及党员干部7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人,中层干部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人。在案件基本查清后,我们来到市粮食局,开展案件防范工作。一是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月活动;二是安排局班子成员分别找重点对象谈话,敦促有问题的人员尽早主动讲清问题;三是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是积极挽回经济损失,筹措资金归还套取的财政补贴,追回转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会后一星期内,有8人主动向组织谈了自己的问题,市粮食局下属三家公司对改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纠正漏评、漏报的国有资产共计348万余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行业预防。在查案中,我们选择案件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部门,剖析案发原因及客观条件,查漏补缺,共同改进,以杜绝和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我们对市建设局下属单位5年内发生12件违法违纪案件,其中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在思想上教育不严,极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吃拿卡要现象仍有存在;二是在管理上监管不够,有的下属单位还在延用落后的经营管理制度,重创收轻管理,致使“抓黄鱼”及违反财务制度现象时有发生。根据上述情况,我们督促市建设局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结合行业特点,加强法制教育。同时举一反三,重新制定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规范办事程序,设立统一收费窗口,杜绝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

3、重点预防。在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关注社会热点,做好事前预防,遏制不良倾向蔓延。去年上半年,我市群众不断反映棋牌室扰民、党员干部出入多等问题,根据市委领导意见,我们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对棋牌室进行明查暗访,发现存在一些隐患。一是城区内有一定规模的棋牌室有100余家,营业时间一般均超过规定时间直至凌晨;二是确有党员干部在棋牌室内活动;三是棋牌室活动方式复杂,确有赌博活动存在。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对这种现象如果不加控制,马上会成为新的腐败点,从而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一是要求公安、文化部门严格控制棋牌室的规模,坚决查办违规经营、赌博等违法行为;二是通报明查暗访情况,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指出交友复杂的党员干部极易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三是制定了《关于狠刹赌博歪风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市管领导干部“四不准”:不准进入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不准在下基层工作、出差期间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不准在下属、村级班子负责人及企业主家中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明确了参赌党员、干部的处理程序。从而加强了对棋牌室的管理,遏制了党员、干部经常出入的现象,群众反映与评价较好。

三、发挥案检职能优势,形成案件防范网络

“纪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协同作战”是查办大要案的成功经验。同样,案件防范工作,也需要纪委组织协调,发挥职能部门的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1、建立内部的案件防范网络。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觉得只有紧密结合案件检查职能,以办案为基础,案件防范工作才能有所作为。一是发挥查案工作的威慑作用。通过查办和揭露违法违纪案件,惩处了违法违纪人员,震慑了少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从而遏制和减少了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二是查案工作是案件防范工作的切入口。通过查办案件,我们能深入了解到违法违纪人员的心理特征和演变轨迹,认识到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规律和形成原因,发现发案单位在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科学性的案件防范对策与措施。几年来,我们已逐步形成以纪检监察室为主体,宣教、信访、执法等科室共同参与的案件防范网络,形成了内部合力。

2、争取发案单位的支持配合。案件防范工作必须讲究方法,取得发案单位的配合和支持,共同开展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否则,我们的工作就会变成一次被动式的“训教”,产生“讲的讲过,听的听过”的消极现象。去年7月,在查办粮食系统经济违法违纪串案中,我们没有急于立即展开案件防范工作,而是先到市粮食局,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会上我们通报了查案情况,分析了发案原因,并重点指出了该案的严重危害性,分析了粮食局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承担的责任,提出在全系统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月活动的要求。通过这次会议,粮食局党委主要领导正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我检查,主动配合我们开展案件防范工作,为以后成功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

3、加强职能部门的协同防范。一是主动联合检察机关开展协同案件防范。一方面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商讨案件防范工作的形式、办法、措施;另一方面发挥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宣传载体多的优势,利用检察机关音像资料齐全的特点,制作录像教育片,合力营造案件防范氛围。二是发挥职能部门在案件防范中的作用。财税、审计等职能部门参与案件防范工作,能运用其专业知识特长,更准确地分析案因,更科学地落实防范措施。我们曾查处了两件乡镇总会计贪污案件,我们会同市财政局一起分析案情,发现这两件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这两人都是长时间在本乡镇担任财政总会计。这样我们推出两项制度,一是建立总会计定期考核检查制度,二是推行总会计异地任职和轮岗制度。这在总会计中引起了较大的震动,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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