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冲突(精选十篇)
伦理冲突 篇1
教师伦理冲突指教师同时面临几种不同的、相互矛盾的伦理价值时,难以做出选择的状态,是教师经常需要面临的道德选择困境或道德责任冲突。由于选择其中任一种价值,都会影响甚至损害到其他价值的实现,因而教师时常难以做出抉择。有时,即便是审思后所做的选择,也难以避免内心的道德愧疚。伦理冲突会给教师带来道德选择和情绪情感上的困扰,这种“紧张关系和两难困境的伦理特点可能会威胁到教师作为道德的人和伦理型专业者的自我设想”[2]。同时,教师行为选择的道德后果其利益主体是学生,教师处理伦理冲突方式对学生来说意义重大。教师伦理冲突又被称为教师伦理困境或教师道德两难,由于教师伦理冲突多发生在教师专业生活中,国外研究者更多地从教学中教师所面临的伦理冲突入手进行实证研究。本研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力图描绘出教师伦理冲突的研究发展脉络与成果,为进一步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与支持。
一、国外教师伦理冲突研究概况
国际视野中,教师伦理冲突与伦理困境的研究是被置于教学实践和教学专业化的背景之下。早在20世纪60年代,Jackson就发现教师在专业行为中被期望达到相互矛盾的目标(道德需要)。至80年代,Berlak创造了“困境语言”这一术语描绘教师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冲突。Packer则对道德冲突进行了解释学的研究,强调道德中行为主体情感涉入的重要意义。[4]Joshua E. Perry提出了一个实用的框架来评估和解决伦理困境,这个框架可用于引导道德主体进行谨慎的思考,从而降低个人后悔的机率。[5]可以说,对教师道德冲突的研究兴趣是随着教学专业的道德维度和教学伦理的研究进程逐步深入的。
1.冲突管理视角下的教师伦理冲突研究
最初有关伦理冲突研究是从冲突管理的视角切入的,这时的研究侧重对教师的冲突决策风格进行分析与归类研究。F.Oser对教师在道德困境中的决策策略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出了五种解决道德冲突的策略:规避、安全第一或委托、单方决定、不完全和完全商谈。[6]追随冲突管理研究传统,Maslovaty对480名以色列教师在教室中处理社会道德冲突的策略进行研究,总结出七种道德冲突策略。研究还指出,影响策略选择的因素主要是道德困境的内容和教学情境,在某种程度上还受教师个人性格的影响。[7]
Rahim等人研究发现,冲突管理风格与个体道德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道德发展水平较高的个体,更倾向于采取不完全商谈和商谈的策略。[8]此后中国文化背景下的道德推理和冲突解决方式之间的相关性也得以讨论,并证实了这一发现。[9]芬兰的Soile Juujarvi以关怀推理为理论工具,证明不同关怀水平的主体会意识到不同类型的道德冲突,对于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道德冲突,关怀道德理论更具解释力。[10]
2.教师伦理冲突的类型学研究
对伦理冲突进行类型学的分析是西方应用伦理学的理论特色,库柏编写的《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包含了伦理冲突的相关分析及解决策略。[11]实证研究也表明,道德困境的内容是影响伦理冲突策略选择的重要因素,因而伦理冲突的性质及内容成为研究者关注的对象。瑞典教育学家Colnerud,G. 对223个道德冲突案例进行深入地分析,总结出五种不同类别的冲突:人际伦理规则、源于任务的内部专业规则、制度规则、社会一致规则和自我保护规则。[12]Orly Shapira Lishchinsky又对以色列教师和护士的伦理困境应对方式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两种职业所共有的伦理困境有五类。他认为对伦理冲突困境的正式讨论可以使教师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从而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3]随后,他又对50位教师提供的案例进行编码分类研究,最终确定了五类伦理困境:关怀氛围与规则氛围的冲突、分配公正和学校标准的冲突、保密性和学校规则的冲突、忠诚于同事和学校规范的冲突、家庭要求及教育标准的冲突。[14]
3.伦理冲突中“教师理解”的突出
Tirri.Kirsi意识到教师对日常工作中专业伦理理解的重要性,综合了奥泽和科尔伯格的方法,依据教师的信念及其解决策略对道德困境进行了分类和对比,研究了教师对道德困境及其潜在规则的理解。[15]此后,Husu,J.和Tirri,K.共同深入研究了教师作为实践主体理解道德困境的重要性,并致力于建构帮助教师理解困境的模式。[16]他们采用多焦点分析的方式,提出了三种相互联系的参照框架及其相应的道德语言特点。在之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Husu,J.提出了研究、理解和促进真实情境中教育实践伦理的方法:聚焦于事件和情境发生的条件,在那里教学的伦理性可被认知和理解。[17]对日常遭遇的事件进行细致分析,可以理解其中隐含的教育伦理。对教育目标、教育责任和教育情境的分析,关注教育者的伦理理想、伦理权利责任和伦理性格及意志。这种方法可以显示出如何将抽象的哲学理论转化到真实教育情境中,如何帮助教师更好地反思日常实践所隐含的道德维度。
4.其他视角的教师伦理冲突研究
Patricia Melo从另一个角度对教育中的道德冲突进行了研究,他以道德判断三分法(结果论、义务论和规则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对新任教师面临的道德冲突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实际情境中的道德冲突多发生在师生之间,新任教师大部分都会采用规则功利主义来应对。[18]Shapiro and Stefkovich提出可用多重伦理范式的思路来解决真实教育情境中的伦理困惑,[19]这种范式包含公正、批判、关怀、专业等四种分析维度。多重伦理范式为复杂的伦理困境提供了一个更为广泛的理解方式。琼与罗伯特把多重伦理范式与湍流理论相结合,提出基于伦理困境案例学习模式。[20]他们认为这种伦理困境案例学习方式,会同时激发学生的理性推理与情感卷入。进而认为,道德困境案例学习不仅适应于教育伦理的课堂中,还可渗透到大学的其他课程。
二、国内教师伦理冲突研究
国内教师伦理冲突的研究路径与国外研究大相径庭,大多是哲学思辨研究和理论推演,且数量较小。教师角色冲突作为教师伦理冲突的分支之一,相关研究较丰富。
1.教师伦理冲突研究的三种路径
国内有关教师伦理冲突(道德冲突)的研究主要包括三种倾向,一是进行伦理学理论推演,对教师面临的冲突做出类型学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这种路径是我国最主要的研究方式;二是强调道德冲突对教师道德发展的作用;三是对教师解决道德冲突的策略进行研究。
社会转型和价值多元的时代背景下教师面临的道德冲突日益复杂,程红艳通过对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面临的实际状况分析界定了以下几种冲突:体制与个人、将学生看作目的还是手段、关爱和公正、主流与多元之间的冲突。[21]夏湘远则聚焦于高校教师行为选择过程,认为其中存在三种道德冲突:行为取向上的义利冲突、行为表现上的角色冲突、行为动机上的心理冲突,并指出应从自我心适、价值取向和外在社会条件等三个方面调适道德冲突。[22]胡锋吉以库伯的行政决策模式为依据,把教师的伦理冲突分为角色冲突、效忠冲突和权利冲突三种。[23]解仲秋对教师个人利益、教育管理体制、教师情绪情感与教师职业道德的冲突进行研究,通过对其外在表现和原因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策略方案。[24]
此外,有学者强调适当的伦理冲突可以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胡锋吉提出适当的冲突有助于教师承担教育责任,促进教师的学习和成长。教师解决伦理冲突的过程就是教师教育伦理逐渐成长的过程,也是教师逐渐实现教育责任的过程。[23]他认为教师只有意识并理解了自己所面临的冲突,才可能有进一步的道德发展。王晓莉认为教师普遍缺乏解决道德冲突的策略。她依据“道德信念模型”对教师的道德决策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冲突情境中以师生间冲突为主,教师对于价值方面的冲突倾向于采用“规避”而非“商谈”的方式。[25]这一现象会造成学校价值教育的虚无和教师价值信念的消解,因而要通过相关的教师教育来转变教师观念并提高解决道德冲突的能力。
2.教师角色冲突研究简析
虽然教师伦理冲突的针对性研究并不丰富,但教师角色冲突的研究成果却比较丰富。教师角色冲突的本质在于不同角色的期望、要求和责任间的差异和矛盾,强调角色的道德责任是角色冲突的根本所在。从研究视角来看,知识社会及课程改革对教师角色的新要求与新期待是造成教师角色冲突的背景性因素。教师角色冲突作与教师职业倦怠和教师焦虑等心理压力原因的研究也是一个重要视角。女性教师这一教师主要群体的角色特殊性亦未被忽视。从研究内容来看,研究者倾向于对教师角色冲突的类型和原因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王俊明对教师角色冲突的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三种不同的类型:传统的分类、角色冲突的根源及表现分类和学校教育角度的分类。[26]从研究方法上看,绝大多数研究采用文献分析和理论推演,以实证方式进行的研究数量不多。
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启示
从以上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国内不同的研究路径,这对我们审视已有研究成果和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国内外研究内容的不同
国外教师伦理冲突研究的脉络清晰:从解决和管理伦理冲突到对伦理冲突的理解与价值开发。国外近期研究侧重教师对伦理冲突所蕴含的道德伦理意义和发生的条件环境的分析与理解,并希冀通过伦理冲突的相关研究促进教师的伦理水平和道德教育水平的提高。但正是由于过于强调对伦理冲突的理解,对伦理冲突的文化环境与伦理生态的研究稍显不足。国内教师伦理冲突研究大多以伦理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为基础,结合中国的文化背景及时代特点对教师伦理冲突进行推论分析。但由于对实践的关注度不够,国内的相关研究不能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显得过于理论化。
2.国内外研究方法的差别
从研究方法来看:国外几乎所有相关研究均涉及实证方法,多数研究聚焦教师日常工作与教育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道德冲突和伦理困境,对教师伦理冲突进行实证性分析。这可能与国外注重实证研究的传统有密切关系,同时也可能和教师伦理冲突这一研究对象的性质相关。教师伦理冲突多发生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同时它又是一种主观感受,因而对实践情况的把握是分析这一问题的基础。国内相关研究多为理论演绎和哲学思辨,把教师实践中遭遇的伦理冲突做为直接研究对象的文献并不多见,相关实证研究更为稀缺。这就造成我国实践中教师伦理冲突的状况不具体,教师处理伦理冲突的风格与策略不明,对伦理冲突的理解情况不清楚等问题。
3.对国内后续研究的启示
之后在进一步研究中,应注重对教师伦理冲突进行实证研究与实践探索。研究需要明晰中国文化背景下,教师更多遭遇的是哪些类型的伦理冲突,教师是如何看待和理解伦理冲突,在这种观念下会有怎样的管理和应对策略与方式。如何提升伦理冲突对教师道德成长的价值,以及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功能。如何减缓伦理冲突给道德主体带来矛盾、模糊和焦虑等负面心理体验。因此,对伦理冲突的实证研究可以描绘出我国教师的伦理能力与状况,并为实践提供实用性的原则与策略。虽然Lyons也曾指出,教师工作中的许多困境,以及基本上道德和伦理的问题不可能被解决,而需要的是仅是被处理而已。[27]但凭借教师自身习惯和经过审慎的伦理思考后的处理对教师和道德教育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其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4.基于伦理冲突的教师教育
以教师伦理冲突为基础的教师教育模式具有实践性价值,故对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在职前教育中,可以通过对典型冲突的分析与学习,增强学生的伦理知识基础和伦理思维的发展;职后教师发展中,以教师伦理为道德主体带来审视与反思道德现象的契机,引导教师审视和反思自己伦理冲突的解决策略,澄清教师实践中所持有的伦理价值,并思考其合理性与道德性,从而促进教师自身的道德成长与学生的道德发展。
伦理冲突 篇2
浅论西方当代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冲突
从经济人假设、功利主义与权利等形式伦理、政治正义与经济正义、自由放任与政府干预等四种矛盾的具体表现中论述了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与冲突,指明了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演变的基本脉络.
作 者:余达淮 刘戎 作者单位:余达淮(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工程学院,江苏,南京,210098)刘戎(河海大学,国际工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刊 名: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4(4)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西方经济伦理思想 当代 矛盾与冲突伦理冲突与现实抉择 篇3
理想状态的道德追求应当满足这样的四个伦理要求:一是功利准则,能够实现最大利益;二是道义准则,关心尊重他者权利;三是直觉准则,听从个人内心呼唤;四是环境准则,现实操作可行。在现实决策中,当面临多重伦理准则发生冲突、无法同时兼顾时,这才能够真正提示出人们内心的真正追求,也就是伦理取舍的优先权重或排序原则。
例如,就企业投资项目选择而言,若甲项目短期投资少,长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乙项目短期投资较大,长期具有生态环境保护作用。如果撇开其获利性不谈,只是抽象地考虑这样的问题:到底是有环境污染的甲项目好?还是绿色环保的乙项目好?可能大多数人都会回答乙项目好,这里所体现的就是“道义准则”的考虑。
然而,企业要生存,在选择项目时就必须考虑费用、效益的比较问题。如果以上两个项目都有一定程度的盈利,但相对于乙项目,甲项目的费用更低、效益更高。从直接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该选哪个项目?可能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甲项目。此时,人们在回答中所使用的就是“功利准则”。功利准则从经济价值、企业目的、实用可行的角度出发,试图达到效率、效益、效果的最佳。
以上分析表明,按照功利准则和道义准则会得出不同的项目选择建议。若进一步假设,以上项目决策的投资位于你长期居住地的附近,项目投资的效应将直接影响到你亲朋乡邻乃至子孙后代的长期生存环境的质量。此时,你又将怎样选择项目?也许你会觉得,仅仅为了多赚钱而选甲项目,心里总会感到些许不安;而如果因选了乙项目而少赚钱,至少内心会更加坦然一些。在这里,影响人们选择的是“直觉准则”。
直觉准则涉及许多潜意识或无意识层面的东西,与通常人们所说的“天理良心”相近。所谓的“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反映的就是衡量行为是否符合直觉准则的“睡眠测试”:做事后是否会难以入睡?是否会感到后悔?是否会有良心不安?当然,一项决策符合某个行为者的直觉,未必就一定会符合他人的直觉准则甚至社会公认的伦理标准。自我要求严格的人,会为自己无意之中的一点小疏忽而自责,甚至难以入睡;而自我道德缺失的人,即使意识到做出了损人利己的事,仍能睡得很踏实。可见,直觉准则有时也靠不住。
现实中,能够同时满足所有伦理准则的方案,也许根本找不到。人们经常面临的是一种顾此失彼的两难困境,这在伦理学上被称为“脏手”问题。只要做事就会弄脏手,但不做事又不可能。这是决策者必须正视的现实,并需要找出适当的应对化解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有人主张依据“环境准则”,只要做到“不为不道德的目的做不道德的事”即可。这意味着,为了应对竞争压力,只要目标高尚,不择手段似乎也应允许。然而难题在于,一个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手段,在被用来达成所谓的道德目标的过程中,人们又如何判断最终是为了高尚的公众目标,还是为了卑劣的个人野心。
显然,在环境准则的指导下,个人可能会放弃道德自律,结果滑向无所不用其极。因此,有人认为,看一个人的品德,不是看他在众人面前做了什么,而是看他在没有人看见的时候做了什么。但这一说法很难考察和验证。例如,宣传中常见的让人向先进学习,争当“无名英雄”,但真正的无名英雄不可能留下任何辙迹,又如何树立榜样呢?实际上,现实中更易判断的是手段的道德性。马丁·路德·金认为:“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在行进之中的目的,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
长久以来,人们对于成功或失败的评价,总倾向于以结果论英雄。至于其走向成功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合群等,似乎人们并不十分关注,有时故意避而不谈。这种“成王败寇”的评价倾向,容易使人放松对于道德、法规的自我要求,忽视日常的过程监管,违背了诚信守法的行为原则,破坏了人们对于社会公德的是非观。如果社会只承认辉煌的结果,而不管结果的形成过程是否卑劣,最终受到伤害的将是整个社会的良知,危及的是市场经济长期运行所应有的正常秩序。
从道德建设的要求看,面对决策所遭遇的伦理困境,可以秉持这样的理念:对个人而言,作为道德自律,必须尽量追求过程与程序公正,即使目标高尚也不能不择手段;对于企业来说,作为环境营造,必须尽量用制度来保障高尚的道德行为,而不是仅仅依赖于人们的觉悟。诚如古语所告诫的“为富当仁、权高自重”,毕竟,即使再完善的外在约束制度,如果离开了高位者的道德自律也可能变成形同虚设,因为任何制度总是有缺陷的,本身就是在高位者的主持下制订的。
最后需要说明,对于涉及伦理冲突两难困境的决策,如果人们能够超越急功近利、局部本位思考的局限,从旁观、长远的角度看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自然做出更为明知选择的。因为,事实上,为人处事讲求伦理道德,可使人行为淡定,抗诱惑不烦恼,做决策不急躁,从而具有更为超脱与通透的心境,对人事物的内在规律及其变化具有更强的洞察力,不会为为一己、一时、一地的眼前私利、权欲、名望、流俗所惑,而这一切,正是企业战略决策能力修炼所特别要求的在人情练达与世事洞明基础上的前瞻眼光,是持续经营根本之所在!
伦理冲突 篇4
关键词:曹禺,伦理冲突,悲剧意义
曹禺作品对“家”着墨丰富、以小见大。在《雷雨》中, 血缘乱伦、夫妻反目、父子不和、婆媳争斗、兄弟相煎、朋友背叛, 几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罪恶丑态、伦理冲突, 都被搬进了“家”的场景中加以充分的表现, 家庭伦理冲突悲剧是腐朽社会制度酿造的恶果。
1. 主仆之间的不正常恋情。
周朴园与鲁侍萍, 一个是周家的少爷, 一个是周家的佣人, 主仆之间发生了悲剧一般不正常的恋情。周朴园只是以有钱人家的少爷的特有心理爱上侍萍的, 他的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不是为了侍萍, 而是为了他自己。金钱就是一切, 金钱高于一切。而侍萍则在隐忍中包含着自尊与自爱、也包含着懦弱和无奈。因此, 在当时畸形社会制度的背景下, 周朴园与鲁侍萍之间的不正常恋情注定是悲剧。
2. 后母与“前妻”之子、同母异父兄妹之间的乱伦。
周朴园之妻蘩漪, 不能忍受丈夫的专制与凶横, 但又无法进行有效的反抗。但与周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周萍接触后情愫顿生, 便发生了不可逆转的人性的罪恶———后母和丈夫前妻的儿子发生了乱伦的爱欲。为了摆脱母子乱伦的罪恶, 周萍爱上了一个18岁的小丫头, 单纯、朴素的四凤, 希望藉此遗忘过去, 使蘩漪心灰意冷。但是, 周萍难于逃脱“始于乱伦而终于乱伦”的宿命, 他和四凤是同母异父的兄妹, 周萍从第一轮罪沦到了第二轮罪, 即血缘的乱伦。
3. 父与子针锋相对, 兄弟间拳脚相加。
周萍和鲁大海都是周朴园与鲁侍萍的儿子, 由于周朴园的始乱终弃, 导致同胞兄弟走上对立的道路, 前者称为资产阶级守护者、后者成为工人阶级代表人物。尽管周朴园已经知悉鲁大海的真实身世, 但面对鲁大海代表工人阶级的质问, 他在亲情与阶级利益面前, 最终选择了阶级利益, 对待鲁大海的态度完全是一个阴险的资本家欺压工人的态度, 并将其开除。父子针锋相对, 兄弟间拳脚相向, 本质上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斗争关系, 都集中反映在这个“家”里, 既令人始料未及, 也合情合理, 使戏剧的效果得以充分凸显。
通过对《雷雨》中伦理冲突的了解, 可以看到那些发生伦理冲突的人们的命运:周萍开枪自杀, 鲁四凤触电身亡, 蘩漪和侍萍双双精神失常, 周家就只剩下周朴园孤苦伶仃一个人———他们几乎都是以悲剧的形式告终。这也体现了曹禺对旧中国的悲剧性认识。虽然这里面没有英雄牺牲式的崇高, 但却具备感同身受的同情、怜悯等强烈的情感, 同时也表达了各种伦理冲突的悲剧意义。
1.摧毁虚伪陈旧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父慈子孝, 兄良弟悌, 夫义妇听, 长惠幼顺, 君仁臣忠, 是延续了千余年的儒家伦理道德规范。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人们的思想处于封建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的双重禁锢之中, 中国面临着人的真正解放这一重要的课题。也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 《雷雨》从伦理道德角度揭露了融化在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中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的专横、冷酷、伪善的灵魂, 痛击虚伪的陈旧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 在新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的重建中确立人的地位, 让人真正成为人, 这是贯穿《雷雨》始终的主题。
2.揭示由新旧伦理道德秩序断层造成的精神危机。在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进程中, 由于旧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被破坏, 新的伦理道德秩序没有真正确立, 造成人们心中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混乱的现象。同时由于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 而人们的精神生活极端贫乏, 使人们产生了异化、孤独、绝望的社会心理。没有父母亲情, 没有夫妻感情, 缺少了爱, 欲望更得以肆无忌惮的滋长流行。爱的缺乏和欲望的流行却都是因为道德支柱的倒塌, 精神家园的丧失。因为只有突破道德的底线, 欲望才能得以流行。《雷雨》剧中悲剧人物精神反叛来摆脱精神危机, 进行社会控诉, 谋求某种思想革命实现的途径。
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伦理冲突 篇5
一、网络传播的发展现状;
21世纪以来,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旧有的信息传播带来了全新的沟通环境,其克服了传统媒介单向传播的局限, 信息在传播者和受众之间可以任意双向流动,从而实现传受双方信息的互动。与此同时,网络即时性的特质也使得信息交流变得更加轻松、方便、快捷和自由,从而提高了传播的效率, 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社会生活。
然而,在网络已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之时,其在初始阶段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却又可能因为自身科技过快的发展而暴露出现阶段普遍社会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所无法解决的桎梏。曾经理想化的“绝对自由”之剑却变成了一把双刃剑。我们在充分注意到网络传播对人类道德生活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对于网络传播给人类道德生活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应高度关注。
二、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伦理冲突;
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的冲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提到,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1644年约翰·弥尔顿首次提出出版自由以来,无数有识之士为之奋斗甚至牺牲生命。“新闻自由”思想随着工业革命后传播技术的日臻成熟和发展,已经由原先基本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发展至报刊的自由传阅,并逐渐演化至今天的信息交流自由。
毫无疑问,每个合法公民都享有自由传播的自由且神圣不可侵犯。而当科技发展到真正地将自由传播发挥到极致时,公民个人的自由传播就应该注意自身的自由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在本就受意识形态和广告商操控而面对新闻专业主义要求时稍显乏力的主流媒体在有规范的情形下仍然无法独善其身,法律层面依然有所空缺的网络空间所引发的关于自由权利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便更加值得关注。
影像价值与人文关怀的冲突。一般而言,新闻价值越高,传播价值就越大。而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网络上的自媒体,新闻价值永远存在于新闻的即时性上。新闻价值在受发生时间的影响的同时,也受到如趣味性、猎奇性、接近性等所影响。在自媒体时代,许多传统媒介,甚至传媒巨头的新闻都会在网上转发当事网友上传的如图片、描述性文字等进行报道。例如3.1昆明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后续的诸多报道和群众的猜测均是由微博客以图文形式发出。同时,在灾难性事件中,为了突出新闻价值,传者通常选取遇难者的遗体、伤者的惨状或是幸存者的哀痛场景来拍摄,这样的影像新闻报道,尽管视觉冲击力强,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所获得的效果也许也能更加真切和深刻,但同时也淡漠了对生命的尊重、对伤者的保护和鼓励以及对家属的抚慰。在影像、新闻价值突出时,人文关怀便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人们每天被潮水般的信息所包围而疲于应付,根本无暇分辨信息的真伪,对日复一日的有悖新闻伦理的血腥或是暴力内容就更加麻木了。这使得更加注重人权却缺乏伦理支撑的今天更加扼要解决影像价值与人文关怀这之间的冲突。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或知悉权,从广义上讲,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而隐私则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1)简单来说,知情权在于公开信息,隐私权在于保护信息。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自媒体时代相对较为突出的冲突。
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是政府和雇主的侵权行为。政府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能部门,它们在公民信息的收集、公开和使用等方面都有着特定的职权。在他们收集个人信息时,有很多情况下这些部门所索求的信息大于必要的信息。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其次,在政府与一些非营利组织合作后,或多或少会难以控制这些组织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从而使个人信息的权益人受到侵害。人们日常担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把数据出售给不负责任的供应商的可能;数据采集者不可信和不谨慎的可能;数据重组会生成有关个人详细的、组合的形象的可能;不准确的信息传播到其他文件后难以纠正的可能。(2)
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应尽量避免媒体报道的结果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另一个则是应尽量避免媒体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伤害。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自媒体在涉及到此类报道和发布素材时,应该有前瞻性的提前做好准备或是延后再行发布,我们称之为“放弃之美德”和“延迟之美德”。
三、应对伦理冲突的可行之策
目前我国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法制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也迫切要求对新的信息环境下的传播行为做出伦理上的规范。我国要跟上世界传播技术发展的潮流, 保证网络信息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进行网络信息传播伦理建设是当务之急。
行业的自律和个人的自律在这一特殊的传播途径中显得格外重要, 也成为构建网络伦理道德的基础。网络生活首先是人面对机器独自生活, 它应该是使自我能够自主地建构自身的生活, 即自我生活, 但网络自我生活需要一种自我伦理。自我伦理应该遵守两个基本原则, 其一为自我伦理的目标原则———自我实现与自我幸福; 其二为自我伦理的实践原则———自我反思与自我管理。网络自我伦理实践就是一种自我调适。这就“要求要求网络主体以一种审慎的明智选择以增进自我在虚拟生活中的自我选择控制能力。”(3)在网络道德水平还不是很高的前提下,网络行为主体必须注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借助自主的道德准则规范自身的行为,自觉做到“慎独”与“慎微”,真正实现“自己把握自己”、“自己规范自己”、“自己创造自己”。
除了在人的方面需要有所改善之外,制定切实有效的网络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及加快建设网络空间法律法规建设需要并驾齐驱。个人自律的道德准绳维系的是一个人从事网络传播活动时所要具备的条件的上线,而制定规范,立法,则是在修筑網络传播中的底线。由于我国互联网技术及网络传播应用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体系,在这方面可以参考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业内自律的成功经验, 建立专门的制定伦理规范并监督其实施的相关组织, 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与适应技术发展的网络信息传播的伦理规范, 使其朝着组织化和目标化的方向发展。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空间的自由传播的浪潮已显得不可阻挡。面对更加方便的科学技术,选择退缩或是绕道都只能是历史的倒退。唯有正确合理的使用技术,将技术的先进性发挥到极致,并将技术在用于通信传播的同时也可将其运用在网络信息传播中调和和管理伦理冲突的运用上。在技术、法律、用户三者都能够顺应技术的发展和需要而积极适应和采用,才能营造一个良性的网络信息空间,才能防微杜渐,将潜在的或是已有苗头的伦理冲突扼杀。
个性化教学伦理的冲突与调适 篇6
一、个性化教学伦理冲突的主要表现
1.自由进度学习与规定学习时间的角逐
在集体教学视域下,教师和学生往往是在同一教学时间围绕同一课题(教学内容)展开教学的,得到的结论也是同一的。在挑战同一学习课题的时候,给每个学生的学习时间是相同的,即班级所有学生都需要在相同的时间里进行相同进度的学习、挑战课题。[1]比如教师说:“好,下面用5min来解决这个问题”,学习途中,教师说:“好,我们就做到这儿吧。”那么,所有的学生都需要在此时此刻停止探索活动。这样的教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展现教师的教学权威;另一方面,可以进行高效率的教学。在个性化教学视域下,教师和学生是学习的合作者,更加重视学生进行自由进度学习,即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需要,进行学习选择,教师不是硬性规定所有学生用同一的学习时间去探究同一学习课题,而是形成“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在个性化教学视域下,教师往往显得与集体教学格格不入,例如,一位“品德与生活”的小学教师让学生进行体验性学习,在教室中让学生体验上网购物,规定时间为15min,由于学生对网络的认识和熟练程度不一样,有的学生能迅速体验上网购物,但是有些学生却做不到,正当有两个学生将淘宝网注册账号申请好准备上网购物的时候,任课教师突然宣布:“同学们,都停下来,我们就做到这里。”于是,这些学生就没有体验到上网购物的过程。因此,出现了自由进度学习与教师规定学习时间的冲突。正如美国“教师专业伦理典章”所认为的“教师不应毫无理由地限制学生的独立学习和探索”那样,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独立学习和探索,但是,由于教学时间划分的问题,却出现了规定学习时间与自由进度学习的角逐。
2.集体性培养和个性养成之间的抵触
在集体教学视域下,教师注重学生的集体性和统一性,重视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思想上的同一和整齐,包括课堂教学中所有学生回答问题都需要“举手”,上课期间不能与其他同学交头接耳,不能随意走动,学生的身体被“规训”了,学生被强调统一性和集体性。在这样的集体教学条件下,学生的集体性强大,集体性思维和集体化行为表现比较突出。在个性化教学视角下,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差异,尊重学生的人格独立,彰显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重视学生学习上的自由,“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学习的热情,促进其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2]在个性化教学过程中,由于受到个性化教学与集体教学之间的差异的影响,教师对如何尊重学生的差异和培养学生的个性与培养学生的集体性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抵触。例如,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一味地让学生进行独立学习,而不管学生的“对与错”。一个数学试题:请同学们运用今天所学的“九九乘法表”来计算“12×9=?”,结果下来,有下面几种答案:有些同学的答案是(10+2)×9=10×9+2×9=90+18=108,还有些同学的答案是(11+1)×9=11×9+1×9=99+9=108,等等,面对这么多的答案,按照理论的说法都是正确答案,但是,在当时学习条件下,是否这些答案都是对的呢?面对如此情景,该小学教师没有做出自己的判断,其实,在将“12”等于“几加几”的时候,教师没有让学生去判断“1+11=12”、“2+10=12”以及“0+12=12”这些数与九的乘积是不符合九九乘法表的,没有充分运用到“九九乘法表”。
3.集体性学习和个性差异学习的矛盾
在集体教学视域下,教师重视学生的集体性学习,即教师重视所有学生能在“同一起跑线”,因此,教师让学生就同一课题学习,甚至在课堂上讲解同一解题方法,让学生能学习到并按照教师所讲解的方法去解答问题。在个性化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培养学生的优秀个性,需要给予学生选择性的学习,重视学生的差异。但是,由于教师长期以来的集体性教学,则导致教师无法面对集体性学习和个性化学习之间的矛盾。如一次数学课堂中,一位教师首先让学生回答了“6÷3=2”“60÷30=2”和“600÷300=2”等学习内容,让学生按照学习指南进行个性化学习,但是在个性化学习检测过程中,笔者发现,学生写的答案“五花八门”,如学习卡片上的内容为“()÷()=3,()÷()=()”,结果学生写的答案是“18÷6=3,(18×3)÷(6×2)=24”,面对这些错误,教师没有去发现,也没有让学生及时改正错误,更没有指导其他学生去指正该学生的错误。
4.教学封闭与教学开放之间的较量
在集体教学视域下,教师需要关注教学的封闭性,重视教师的中心地位,重视教师的讲解和学生的被动配合,形成了教师“说了算”的局面。个性化教学视域下,教师需要开放教学,如某教师在数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在回答问题“4/7÷3=?”,第一组学生代表的回答为“4/7÷3=4/7×1/3=4/21”,第二组学生代表的回答为“将4/7变成21份,从21份中选出来得到4/21”,第三组学生代表的回答为“4/7和3的最小公倍数,得到4/21”,第四组学生代表的回答为“分数变成除法得到4÷7÷3=4/21”,第五组学生代表的回答是“4/7÷3=4/7×1/3=4/21”,第六组学生代表的回答是“4/7÷3=4/7×1÷3=4/21”,六个小组的学生代表进行了不同的回答。但是,面对学生的个性化回答,教师没有也不知道如何将更加有效的方法或者更科学的方法传授给学生,造成了从封闭走向“无限开放”,导致教师没有自己的“主见”和教学个性。
5.“教”和“学”的冲突
集体教学重视教师的教,重视学生跟随教师,即“教师讲课,学生听讲。”但是,个性化教学强调由教师的“教”走向学生的“学”,教师的教案走向学生的“学案”,由教师的“教教材”到教师“用教材教”。[3]然而,在个性化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待“教”与“学”的问题上出现了冲突,于是出现了“越俎代庖”的局面,比如某位数学教师在讲解“(a+b)c=ac+bc”这个公式时,教师指名一名学生来回答,当学生正要说出“a加上b乘以c等于ac加上bc”时,该数学教师立刻说出了书本上的答案。可见,尽管个性化教学强调教师尊重学生的差异,让学生自己去探究、去学习,但是由于集体教学的影响,出现了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冲突。
二、个性化教学伦理冲突的原因
1.观念因素:教育传统的影响
第一,功利主义教育影响教师的教学行为伦理。由于长期以来,教育重视学生的分数最大化,学生考试功利化,使得教师和学生追求最快好省地获得知识,而不是去探究知识,使得教学集体化,不去关注学生的个性化学习。第二,重视集体、忽视个体的教学传统使教师关注集体而忽视学生的个性和差异。正如鲁洁所指出的,“中国教育几千年来,重视集体和共性,忽视个性。”[4]在如此轻视个性和个体,重视集体的前提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往往以集体为目标进行放大,将个体无限缩小,导致在个性化教学视域下教师仍然摆脱不掉那种教育传统的束缚。
2.教师因素:对个性化教学理解不透彻和教师习性使然
第一,对个性化教学的理解不透彻。教师对个性化教学理念的理解不透彻是导致产生个性化教学伦理冲突的重要因素。个性化教学不是一种单纯的教学模式,是一种教学理念、一种教学思维方式,但是教师却不能有效理解,将个性化教学模式化,以至于不能深入地进行个性化教学。第二。教师教学习性使然。我们常常认为,“做什么都要养成好的习惯”“培养孩子的习惯”等等,认为习惯总是好的,然而,在个性化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行为习惯在影响教师的个性化教学。在个性化教学实践过程中,事实也是如此,我们通过对某小学教师调查发现,如“您觉得哪些习惯在影响您的个性化教学?”调查中发现,90%的教师认为“上课习惯”、73.3%的教师认为“对学生评价的习惯”、70%的教师认为“备课习惯”以及23.3%的教师认为“领导对自己的看法”等在影响着教师的个性化教学。
3.制度因素:教学评价制度的影响
教师个性化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评价制度的影响,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个性化教学深陷于班级授课制、标准化考试与量化教师评价的樊篱中而难以实现。”[5]可见,正是因为教师受到教学评价制度的现实因素的影响,其工资及待遇等与教学伦理格格不入的那些现实因素左右着教师的个性化教学。这种教学评价制度使教师一方面想去进行个性化教学尝试,另一方面却又屈服于教师评价的利益,因此,出现“效果论与利益最大化”和“非果论与尊重人”两种伦理思维的矛盾和冲突。
三、个性化教学伦理的调适策略
1.教学论方面:重建个性化教学伦理
要解决集体教学和个性化教学之间的教学伦理冲突,需要在教学论上重建个性化教学伦理,即改变过去的集体教学伦理,重建课堂规范,重构适应个性化的教学伦理。第一,树立正确的个性化教学理念。笔者认为,个性化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基于学生个性差异和自身个性特点,采取灵活的教学形式,让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中去,培养学生交流与沟通的能力、合作学习的能力,推进个性化的“教”与“学”的活动。[6]第二,重构个性化教学伦理规范,即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成为学生学习的策划者、组织者、指导者、合作者,学生成为学习的选择者、探究者以及学习的主人,改变传统的教师忽视学生个性,不尊重学生的局面,形成合作学习。“在建构新的课堂规范的背后,我们可以发现两幅崭新的教育图景,不是教师独白,而是师生对话、生生对话的图景;不是教师关门上课,而是基于教师/同僚性的合作教学的图景。”[7]
2.教师方面:形成个性化教学的理念和行为
第一,形成教学平等和自由的教学理念。“因为相信每个人享有其价值和尊严,所以教师的第一天职即为求索真理,达至卓越,孕育民主。要达成这些目标,核心是确保学与教的自由,让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8]那么,在个性化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尊重学生自由学习的权利,让学生能平等和自由地学习,并提供学生学习选择的机会,保障其学习自由。第二,尊重学生差异和个性化。“为每个学生提供最适合的教育,使学生的个性特长得到充分发展。”[9]因此,尊重学习的差异性和个性是个性化教学开展的重要前提,只有尊重学生的人格,重视学生的学习权利,尊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兴趣、学习水平、学习经验、学习方法等方面的差异性,才能更好地开展个性化教学。第三,将学习选择权还给学生。不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还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都倡导给予学生更多的学习选择。个性化教学过程中,教师需尊重学生的学习差异和个性化学习的需要,还给学生学习选择的权力。一方面,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选择,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还给学生选择的权力,也要凸显学生的自主性,让学生能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学习水平、学习风格、学习能力等个性和差异选择自己的学习任务,而不是一味地命令学生去完成教师所预设好的内容。第四,改变教学习性。教师的教学习性是产生个性化教学伦理冲突的重要方面,在个性化教学开展过程中,需要改变教师的习惯,促进教师的教学创造性和教学个性[10],形成一种开放式的教学理念,形成一种合作学习的理念,进一步走向平等对话和形成学习共同体的局面。
3.学校管理方面:重建教学管理伦理
为进一步促进个性化教学伦理的重建,需要进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管理变革。第一,个性化教学时间上的管理变革。面对现有的课堂教学时间,需要进行课堂教学时间的变革,根据儿童的学习兴趣和学科知识等方面的特点,改变那种40min或者45min的固有教学时间模式,形成一种弹性化的教学时间,“课题安排时间较长的课时,由40min调整为60min,数学、语文、外语等学科在低年段可以适当缩短课时,调整为30min”。通过教学时间的变革,让教师打破时间上的局限,形成个性化的教学时间理念和行为。第二,个性化教学空间上的管理变革。在个性化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改变那种封闭性的教学物理空间和四维空间的局限。一方面,形成开放式教学。充分利用开放空间,让学生能突破教室的局限,进一步去探究和实践,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展示学生的学习体验成果,并进行表达和交流;另一方面,打开班级间的墙壁,加强异班级学生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学生的社会性、合群性发展。
4.学生家长方面:形成学生的个性伦理品质
公务员行政伦理冲突解决途径探索 篇7
关键词:行政伦理冲突,解决途径,伦理法制,权力监督,伦理水准
行政伦理冲突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 几乎所有的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遇到过行政伦理冲突。妥善处理行政伦理冲突, 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之一。那么, 公务员应该如何妥善处理行政伦理冲突?参考美国公共行政伦理学领域极具影响力的学者库珀的理论,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浅见。
一、加强公务员行政伦理法制建设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里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 制度建设是关键。
1、行政伦理法制化---制度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
伦理立法为公共行政官员面临和解决伦理冲突和伦理困境设定了一些一般性的限制, 也对那些超出由公民设立的权限范围而进行活动的公务员实行制裁, 因而通过伦理立法设立行为准则, 公共行政服务水平将大大提高。
2、重视行政伦理法制建设, 已经成为国际性的大趋势。
美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源于20世纪70年代。1978年10月美国政府制定出并经国会批准的《美国政府伦理法》, 卡特总统在签署该法时指出:“制定本法令的目的在于, 建立保持并提高官员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等。”;接着于1989年4月国会批准了布什总统提交的《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 随后布什总统又先后提交了《美国政府官员及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 作为实施《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的补充规定;1992年, 美国政府颁布了内容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
韩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的突出特色, 是形成比较完善的行政伦理法制体系。韩国宪法中确立了刑政伦理精神, 规定公职人员总的伦理标准, 是把国民利益作为价值基础, 而不是为特定集团局部利益服务。并制定多部法律如《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公职人员伦理法》、《<公职人员伦理法>实施令》、《公职人员伦理法实施规则》、《公职人员伦理宪章》、《公共事务条例》、《公务员服务规定》以及《防止腐败法》等, 详尽规定了公务员应该遵守的伦理准则, 并设立了多领域、多层次、具有实权的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
日本为响应经合组织发出的《改善行政伦理行为建议书》, 于1999年通过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该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使国家公务员切实履行其职务伦理, 需要采取必要措施, 藉以防止国民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或不信任, 从而确保国民对公务的信赖, 特此制定本法。依据该法, 日本还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 内容包括禁止或限制收受与职员的职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的赠与, 不得与职员的职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 防止出现招致国民的怀疑或不信任的行为等职员必须遵守的事项。
加拿大政府于2003年元旦开始实施公务员行政伦理守则, 名为《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该伦理守则不同于一些国家的行政伦理法制侧重操作性, 而是突出强调了公共服务的价值和伦理, 以指导和支持公务员的职业行为。该伦理守则规定公共服务的作用在于协助加拿大政府保持和平安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公共服务的民主使命是依法协助部长为公共利益服务。
3、我国的行政伦理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果。
1995年4月30日颁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是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制体系的建立是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的新起点;2005年1月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 初步提出了建设行政伦理法规体系的任务;2009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 (境) 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等有关规定, 都是属于行政伦理法的内容;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则被视为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取得的初步成果。
二、完善公务员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各种腐败现象总是与权力相伴而生, 权力对掌权者具有腐蚀作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手中的权力, 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 必定导致独裁和腐败, 因而遏制腐败必须对权力实行有效监督。
为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党和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 例如:《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 以及各项体制改革, 使权力运行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还任重道远。
为此, 我们要在建立健全思想教育机制、法规约束机制以及党内外监督机制基础上, 着力深化改革, 探索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与管理系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 加强民主监督, 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 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同时, 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与刑罚。
三、提高公务员行政伦理决策水准
不管是加强制度建设还是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都只是从外部、“他律”的角度解决行政伦理冲突。作为公务员, 不仅行为要靠制度和监督来约束, 更要自觉加强世界观的改造, 这是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根本。只有加强公务员的道德教育, 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水平, 才能从内部、“自律“的角度真正解决行政伦理冲突。
1、明确公务员行政伦理决策的标准。
首先, 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准则。《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公务员是代替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维护者, 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准则。因而, 公务员在一切公务活动中, 都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基本准则, 充分考虑到每一个环节可能涉及的群众利益, 努力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 服从上级是公务员的客观责任。为了保证组织工作中的责任性和效率, 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上级是公务员法规定的纪律要求, 它标识的是公务员对职业的忠诚, 但是这种职业的忠诚不能取代人的道德良知, 更不能取代对宪法、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如果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是错误的, 明显违法而且可能严重地危害公共利益时, 公务员可以提出异议, 拒绝服从。2005年我国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 服从上级并非是最终目的, 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公众的利益。
2、创新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的制度。
制度总是不尽如人意, 如何在长期的权力行使过程中, 避免腐败的滋生, 不定期的正确思想干预和引导, 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行政伦理教育是提高公务员行政伦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行政伦理教育, 可以帮助公务员树立公共利益至上的理念, 加强公务员对行政伦理冲突问题的认识和对伦理法规的把握。要努力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 把行政伦理教育融入到公共服务的具体工作中, 有意识地把公仆意识植入到领导科学的教学当中, 着力提高公务员的专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不断创新行政伦理教育方式和手段, 促进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修养和公仆意识, 消除公务员贪图享乐、好大喜功、不思进取、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
3、推动公务员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
虽然公务员也有追求利益和幸福生活的权利, 但是, 作为代表公众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应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我国著名哲学家张岱年先生认为, 价值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 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的, 即有价值的。然而, 价值是有高低之分的, 有的需要有较高的价值, 有的需要有较低的价值。另外还有主体本身的价值。据此, 公务员应是具有较高价值的主体, 他们的价值追求理应要有较高的价值层次。而且只有建立在较高价值追求基础上, 公务员才能使其所追求的价值不与所持的立场发生冲突。
参考文献
[1][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3-1.
[2]周琪:《从解决“利益冲突”着手反腐败》, 《中国新闻周刊》, 2006-6-5。
[3]丁秋玲:《行政伦理价值冲突及其消解》, 《江西社会科学, 2008-9。
[4]刘伟:《社会转型期领导干部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与整治》, 《理论探讨》, 2005, (5) 。
[5]杨长福、雷春燕:《政府危机管理中的行政伦理问题探究》, 《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 (中文) , 2009, 15 (5) 。
浅析生命科技发展中的伦理价值冲突 篇8
一、价值冲突的主要表现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 尤其进入到了21世纪, 生命科技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正由于其发展往往具有超前性, 而生命伦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又往往滞后, 再加上社会舆论对生命科技的鼓吹, 以及别有用心社会力量的诱导, 生命科技与生命伦理的碰撞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激烈。首先我们分析一下当前其冲突的主要表现。
1. 生殖干预技术遭遇伦理困惑。
一般意义上的生殖干预主要是利用生物医学技术在生命体诞生过程中对生殖各环节实施有目的行为影响, 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设立精卵库、代孕技术、避孕技术等。2002年2月,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伦理学中心主任斯科特.盖尔芬德博士为此还专门组织了一个关于人造子宫和设计婴儿伦理问题的国际学术会议。会议名称叫《自然母亲的终结?》, 言下之意是随着人造子宫的研究向前推进, 那种在母亲中怀胎分娩的自然生育方式或许会终结。”不可否认的是, 从医学角度来讲, 人造子宫 (如果技术上可行) 确实能够解决人类生育中的某些难题, 但人们也对人造子宫技术所牵扯到的法律、伦理、道德等问题不得不表示担忧。其实, 这反映出的是人们一直以来对生殖干预技术的担心。一方面, 因为“这种人为的干预打破了自然生殖规律, 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遗传性状, 使生命的产生具有强烈的‘人为’色彩, 使人成为生殖的选择者、设计者和干预者, 这种方式必然会引起人们关于生育模式的思维方式的改变。”另一方面, 它还冲击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 给父母子女亲情的严格定义带来疑问, 对“血缘”亲情关系定义直接构成挑战, 还关系到各种社会权益保障问题, 引发夫妻关系、夫妇的权利与义务、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等一系列的道德问题。可见, 生殖干预技术不仅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并且要以对传统观念 (尤其是宗教文化和伦理观念) 的突破为前提。
2.“克隆技术”引发伦理价值的反思碰撞。
从克隆人体胚胎, 然后到克隆人, 克隆技术的不断突破, 生命科技不得不面对社会价值的两难反思, 引发科技与人性的深层次的争论。就目前来看, 世界宗教界、民间和政府大都不反对用于医疗治病的胚胎克隆, 但绝大多数明确反对克隆人。2002年4月, 美国前总统布什呼吁参议院通过法律, 禁止克隆人类, 包括禁止克隆用于研究的人类胚胎。布什在一次向175名医生、科学家、议员、宗教界人士和残疾人的演讲中指出:生命在于天然创造, 而不是日用品。生物工程技术的进步不能以牺牲人类的良知为代价, 当我们寻求可能发生的事物时, 我们必须记住问一问什么是对的, 我们不能忘记即便是最神圣的结果也不能用来证明手段是对的。在美国, 曾有一个民意调查显示, 有五分之四的人都反对克隆人类, 但这些持反对态度的人中只有三分之一的人反对美国联邦政府出资资助干细胞研究。毕竟, 克隆出人体器官用于移植的治疗思路太有诱惑力。另一方面以美国男科研究所所长授帕诺斯、扎沃斯为代表的三个号称“科学狂人”科学家等社会部分力量仍然坚持并积极从事克隆人的实验和研究。克隆技术这些生物、医疗技术上的潜在风险, 以及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冲击, 对传统伦理观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并提出了许多生命伦理学现在还难以解答的难题, 而事实上这些难题的提出和解决又需要我们以辩证的目光加以看待。
3.“安乐死”面对的生命伦理的质疑。
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力, 有没有选择死的自由呢?怎样面对安乐死不仅是一个医学话题, 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需要人们从伦理、道德、法律等不同维度去思量。东方传统和西方的宗教文化表现出来的对待死亡的态度一般是顺应自然, 提出要尊重人的生命, 要尽一切可能去拯救人的生命。当前人们对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 因此保护、延续生命的行为被认为是绝对的善, 反之, 医务人员放弃抢救濒临死亡的患者的行为则是恶, 何况是“赐人死亡”的行为。如对于一个垂危不可救治而自身又倍感痛苦折磨的人, 采用先进的生物医疗技术去挽救是对这些临终病人的“延长生命”, 还是“延长痛苦和死亡”呢?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何在, 安乐死是不是符合人类的伦理道德呢?虽然对实施安乐死限定了严格的条件, 但有谁能确保安乐死不被滥用呢。正因为如此, 大多数国家仍然反对安乐死。目前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但曾一度出现了许多打算安乐死的人涌向荷兰求死的怪现象, 这也不得不引发我们可以从新的角度去思考。
4. 器官移植掀起道德争论的波澜。
20世纪60年代, 在世界范围内陆续开展了人类各种同种器官移植以来, 移植数量逐年增加, 20世纪90年代以后, 移植学出现突破性进展, 器官移植日益成为常规手术, 同时脑移植也成为医学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心脏、肝、肾等都已可以成功地移植了, 器官移植无疑是医学上的一大进步, 也为患病者带来了福音, 但面对带来的伦理问题却经常难以给出合理答案。如捐献者与接受者的矛盾;什么时候可以移植?移植后的人社会关系如何定位?等等。就一般移植而言, 也面对如移植是否符合传统伦理 (特别是对身体、发肤很看重的中国传统伦理) ;身体能否成为商品, 供体是否可以自由买卖, 如何定价, 谁有优先权;废弃的病损器官归属问题等伦理争论。一方面社会大力提倡遗体、器官捐赠的风气, 以造福别人, 但同时捐赠器官必须出于自愿, 不得强迫, 才是合理的手段。可见, 关系器官移植的实施还有不少社会伦理问题要面对。
5.“人类基因组计划”与伦理的较量。
所谓的“人类基因组”指的是人类体细胞核中一套染色体上的全部基因, 它包括约6万到10万个基因。“人类基因组计划” (HGP) 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 1990年正式启动, 于2000年完成了人类基因组“工作框架图”, 2001年公布了人类基因组图谱及初步分析结果, 进入全面解析人类基因组, 绘制“全基因组序列精细图”的阶段。“基因是DNA上有遗传意义的片段, 它携带遗传信息的由成百上千个核苷酸组成, 是基本的遗传单位。它决定人的所有形状, 甚至包括智力与行为。医学研究还表明, 不仅是遗传病, 而且许多非遗传病的发生也与人的基因有关。”医学研究还表明, 不仅是遗传病, 而且许多非遗传病的发生也与人的基因有关。这项工作的研究进展已使我们对于人类自身 (人类疾病与健康、包括生育健康) 、人类的前途与未来有了新的认识。然而HGP的研究“在建立‘人类知识库’, 提高人类生存质量, 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 也给人类带来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社会和伦理道德问题。”如:基因研究和人类的尊严、遗传信息的隐私权及获知权、基因组图谱的信息使用与人的社会权利、基因组信息对个人的影响、基因资源的专利与资源争夺、基因决定论还是非决定论、基因组研究成果应用的不可预测性等。特别是遗传信息的隐私权问题, 如当前社会一部分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一样, 若基因歧视再进一步, 势必以基因划分人群, 所谓好基因、优良基因人群与坏基因、缺陷基因人群, 出现新的社会对立和分裂。
二、价值冲突的主要特点
1. 冲击传统伦理。
生命科技研究生命现象及其本质、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拓宽了我们的视野, 它标志着人类在更深层次上认识自身有了坚实的科学依据。但随着生命科技的深入发展和广泛运用, 传统的伦理秩序被打破, 并迎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对生命本质的重新认识及定义;人为干预生殖过程与自然规律之间的矛盾;如何正确理解遗传、发育、进化的统一性;对健康的重新定位;对民族、传统意识文化的冲击;转基因技术对人类生命健康及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负面影响等等。
2. 对“人的定义”、现有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提出挑战。
从社会学的角度说, 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复制的, 关于干预技术、“克隆人”的争论, 必然涉及“人”的观念反思。生命伦理学的争论, 提出了“人的存在”的内部界限或极限的问题:究竟如何理解“人”的生命或存在的空间与时间界限?笔者认为, 人是一种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动物。也就是说, 种种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因素, 恰恰是无法从技术上“克隆”出来的。因为从自然生命的“人体”到完整意义的现实“人”之间, 客观上有一个社会发生的过程, 主观上也有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界定问题。人类的繁衍受到生命科技的影响, 由于生殖干预、克隆人有悖于传统由血缘确定亲缘的伦理方式, 几千年牢固的血亲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定位也必然要受到质疑和挑战。
3. 提供便利与增加危机并存。
生命科技的发展充分展示了人类的创造力、征服力, 但其技术所带来的对人类、社会潜在的威胁也构成了人们对生命目的和社会价值伦理的莫大嘲弄。除了上述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外, 还存在着很多有关制约生命科学发展的危机。例如用遗传工程方法制成对人有危险的微生物或是新种生物完全可能造成人类对未来的恐慌;生物武器和毒素的研制和使用尽管与科学的道德规范相违背, 但已确确实实地出现在具有毁灭性的世界军事战场上。尽管科技本意是好的, 是中性的, 但由于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必要的防患意识, 使得生物技术产品的作用与人们的期望背道而驰, 造成各种危机、毁灭性灾难等。人们已充分认识到, 生命科技在改造和创造世界的同时, 也增加给现代文明带来危险的可能性, 曾发生在日本东京的沙林毒气事件和美国的炭疽菌事件等都是一个个血的教训。
三、价值冲突的成因分析
1. 生命科技本身是一把双刃剑。
生命科技与其他科技一样, 由于独特的客观规律、价值尺度而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其对生产、生态环境、文明的影响自然会显示出其双重性的作用。生命科技在人们摆脱自然界的威压, 争得相当的人身自由的同时, 又给人类降下了潜在的危机, 如1960年避孕药的出现, 但随之就是各种性病的泛滥。我们知道, 生命科学技术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 不仅涉及到从事科技工作的当事人, 而且涉及到人类社会的每个成员。因此生命科技的研究成为人们探索生命本质, 攻克重大疾病, 提高生命质量的一把钥匙, 但同时, 我们也必须面对各种生命科技等带来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
2. 生命科技与生命伦理发展的不同步性。
从历史的角度观察, 人类的道德水准与科技水平呈现交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发展的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意味着人类的生命道德水准和生命科技水平处于均衡发展的状态。恰恰相反, 生命科技活动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实践, 处于日新月异的活跃变化状态;而生命伦理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 包容了许多世代相袭的观念, 没有大的触动是不会轻易改变的。这便导致了人类对生命科技的认识与接纳水准与生命科技水平之间经常处于矛盾状态。表现之一是人类生命科技水平超前和生命道德水准相对滞后。因此, 新的生命科技出现必然导致生命伦理的真空或对未来恐惧。
3. 传统消极科技观的影响。
在20世纪以前, 即使是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巨大作用的人们, 也只是把科学技术看成外在于社会、从社会之外作用于社会的独立力量。只是到了20世纪, 人们才充分意识到科学技术是处在社会之中、受社会影响和制约的一种社会建制。就认识根源来看, 生命科技的负面效应首先要归咎于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由于受实践水平的限制而导致的对自然过程的复杂机制认识不足;其次是价值观上的原因, 即人们在选择、运用生命科学技术时的某些短视行为, 只顾眼前的效益和具体的、局部的或个体的利益满足, 而忽视了人类长远的、整体的基本利益。
4. 生命科学技术的非人性化发展。
满足人性的内在需求, 塑造完美的人性, 是人类面临的一个永恒的主题。我们遗憾地看到, 生命科技的残缺经常被忽视, 任何人为的东西都不如自然的生命那么和谐, 原因就在于自然的生命经过了几十亿年的进化, 已经形成了高度协调的体系。过分夸大科技的作用, 只会导致生命科技与人性需求的异化, 遭受自然和社会被动的惩罚。就社会因素而言, 生命科技所追求的目的、实施方式和后果, 都要受科技主体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制约, 在不同的人文、社会、经济、政策条件下, 不同的技术组合会产生不同的效应。人类现在只是构建了基因草图, 可以想象, 如果实现基因重组的话, 基因工程无限制地使用会导致一些不可逆转的后果, 那样就可能出现新的物种, 尔后可能构成现代人类自然物种一个崭新的但人类自身可能无法控制的生态环境。因为在自然环境下, 每种物种都有天敌, 天敌之间相互制约使得自然界的平衡不至于被打破。人为制造的东西, 由于没有天敌, 很可能出现极度的繁殖, 进而出现生态失衡, 给原来天然物种带来危险。
5. 社会控制力的缺失, 为生命科技成果滥用提供了可能。
作为新生事物的生命科技往往是在人们的 (下转第65页) (上接第63页) 观望中诞生的, 社会和政府以及相应的学术科研机构的约束都显得滞后。加上部分科学家、企业, 包括大众媒介坚持技术无禁区论点, 技术至上主义过于甚嚣尘上, 生命科技的运用容易失去方向和控制。自从近代科学诞生以来, 我们所面对的更多地是一个自然物的世界、甚至还有人类自身 (现代医学中的器官移植) 都已成为科技利用的对象, 而真正的自然、或者说本原性的存在却隐而不显。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一样:科技的敞开越是透亮, 自然的隐匿越是深沉。更进一步地说, 不仅仅是技术, 更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狭隘的科学思维, 对于科学内在价值的剥离, 构成了世界现代化的支柱。市场利益与科技猎奇心理导致了生命科技滥用的内在动因。因此, 现代社会在道德、思想和机制上都缺乏一种对生命科技负面作用的制约体系和应对灾难的准备, 这本身就必然会产生生命伦理困惑, 甚至是一种更可怕的灾难。
6. 世界伦理一元与多元的矛盾。
信息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使得科学研究、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加强, 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地区、民族伦理观念的冲突。如:在对待人的生命优先价值上, 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派是以施悲曼为代表, 认为人的生命都是等价的, 这种价值具有绝对性, 神圣性、不容挑战和质疑, 人的生命在任何阶段和情形下都应该得到维护和关照。因此反对堕胎以及宣布脑死病人为死亡等善意的对人的伤害。另一派则是以哈里斯等为代表, 他们认为, 人之所以在其他生物面前有优先权是因为人是有道德行为、道德意识的主体, 是有自我意识的理性之人, 因而认为只有具有理性之人才谈得上拥有作为社会心理过程的一种结果的完全道义上的生命权利。同样, 对生命科技理解和运用,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看法是存在不同的。在对待克隆人、克隆器官, 以及在器官移植等方面, 东西方、不同的宗教文化地区也都会出现分歧。如在对待基因技术知识产权, 美国就与许多国家都有争议。因此, 在21世纪初就有不少学者和国际伦理研究组织建议成立地区性伦理协调组织, 沟通和协调一些伦理观点, 以便促进包括生物人体试验在内的研究工作开展, 近年来, 这一领域的问题也日益得到各界的关注, 或许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
摘要: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带来伦理的较量, 生命科技与生命伦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价值偏离, 并引发激烈冲突。文章重点对生命科技与生命伦理价值冲突的主要表现、特点和内在成因进行多角度的分析, 力图寻求和揭示生命科技与生命伦理在发展中追求的内在价值和新的平衡点。
关键词:生命科技,发展,伦理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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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冲突 篇9
1962年, 美国政府发布的《对企业伦理及响应行动的声明》是第一个有关企业伦理问题的文件。恩德勒主编的《经济伦理学大辞典》中认为, “企业伦理学是一种关于理性规范的学说, 这种理性规范理当引导企业通过社会和睦的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由来对社会的和谐作出自身的贡献。”[1]成中英认为, 企业伦理是指任何商业团体或机构以合法手段从事营利时所应遵循的伦理规则。陈炳富、周祖城认为, 企业伦理的研究对象是企业道德, 广义的企业道德是指导企业经营活动参与各方行为善恶的规范, 狭义的企业道德是指导企业及其成员行为善恶的规范。王小锡认为, 企业伦理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完善企业员工素质和协调企业内外部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及其应该不应该的行为规范。朱贻庭认为, 企业伦理是以企业为行为主体, 以企业经营管理的伦理理念为核心, 企业在处理内、外关系中的伦理原则、道德规范及其实践的总和。
1985年, 美国学者刘易斯在对254种关于企业伦理的文章、教材和专著进行分析和对部分企业界人士进行调查后指出, 人们对“企业伦理”这个术语的定义有308种之多, 其中大多数人把企业伦理等同于企业活动的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的正误、企业社会责任、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权利与义务、企业习俗、美德等。刘易斯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一个较具普遍性的定义:企业伦理是为企业及其员工在具体情境中的行为道德提供指南的各种规则、标准、规范或原则。
由以上定义可见, 企业伦理问题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具体的伦理判断, 它表达的是特定行为的“好”、“坏”、“善”、“恶”之分;二是较为普遍的伦理原则 (principle) , 牛津英语词典对“原则”的解释是:a beliefthat is accepted as a reason for acting or thinking in a particular way, 它是根本性的观念、理由、信条。伦理原则是一定的社会和阶级对人们和品质提出的根本要求和价值标准, 是调整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根本指导方针, 也是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根本标准, 伦理原则具有普遍性。如果更为细致的, 可以在具体的伦理判断和伦理原则之间加入一个伦理规则 (rule) 的层次, 牛津英汉词典对于“规则”的解释是:a statement of what you are advised to do in a particular situation.结合伦理实践, 可以将伦理规则定义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 其结论就是具体的伦理判断。
这样, 对于一个具体的企业伦理问题的判断, 首先要诉诸相应的伦理规则, 而伦理规则来源于更具根本性的伦理原则;或者可以反过来说, 伦理原则决定了相应的伦理规则, 而伦理规则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伦理问题, 就可以得出相应的伦理判断。
二、企业伦理原则的冲突———慈善是工具吗
功利主义、义务伦理和德性伦理, 是伦理学古典理论的三大原则。功利主义者都持有一种福利主义的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认为, 福利是伦理考虑的唯一因素, 正价值是福利的增加, 负价值是福利的减少, 凡是不影响福利升降的事情都与道德无关。
而义务伦理的立场是:行为本身就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 做某个行动或者不做某个行动的理由建立在义务之上, 而这个跟行为的收益计算无关。或者说, 道德的行为不靠福利的计算, 要决定在特定的情境下如何行动, 人们只需要诉诸良知、信仰就行。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不同, 德性伦理将重心放在什么样的人是最值得做和什么样的生活是最值得过的这些问题上, 在德性伦理学看来, 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忽视了人们内在的情感和精神生活, 如果一个人只是出于义务而遵守规则, 其行为和感受在伦理学上是不充分的[2]。
根据前述伦理判断的逻辑, 当我们需要决定企业的某一项行为在伦理上是否是正确的时候, 我们首先应适用于企业伦理规则, 而企业伦理规则最终应符合一类伦理原则。或者可以反过来, 某一类伦理原则决定了企业一类行为的伦理规则, 而该伦理规则又决定着对企业具体行为的伦理判断。换言之, 企业伦理判断是由它依据的伦理原则所决定的, 功利主义、义务论与德性伦理就是伦理世界中最为常见的三大类原则。然而, 遗憾的是, 这三大类原则有时是相互冲突的。
这三类伦理原则应用于企业而产生的一个较为典型的冲突就是关于“企业慈善责任”的理解。慈善是一种非常古老的伦理观念, 这一观念认为, 社会中比较富裕的成员应该对拥有财富较少的人进行慈善捐助, 安德鲁·卡耐基和约翰·D.洛克菲勒通常被誉为现代慈善捐助的先驱, 世界各地的报纸不断报道最新的捐款纪录。1903年, 《伦敦时报》报道, 卡耐基捐款2 100万元, 洛克菲勒捐款1 000万元。1913年, 《纽约先驱报》做了总结统计:卡耐基捐款3.23亿美元, 洛克菲勒捐款1.75亿美元, 这在当时都是天文数字的捐款。由此, 企业社会责任的“慈善原理”认为, 企业应主动帮助社会上任何贫困的个人或团体, 促进企业慈善事业, 建立企业慈善基金, 与贫困人群建立社会关系。
那么, 企业慈善行为是正确和值得提倡的吗?对这一企业行为的伦理判断同样也必须诉诸普遍性伦理原则。在功利主义伦理观下, 企业慈善行为就不见得是正确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指出, “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在满足他们的股东的利益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 根本上错误地认识了自由经济的特点和性质。在自由经济中, 企业有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游戏规则中, 也就是处在开放、自由和没有欺诈的竞争中, 那就是要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弗里德曼甚至进一步指出企业慈善行为非但不是一种“责任”, 反而对于社会是一种“危害”:“很少有思潮像要求公司管理者去接受社会责任而不是为股东赚取尽可能多的钱这样, 彻底动摇我们自由社会的根基。”
在功利主义伦理原则下, 自由市场经济中, 慈善只在一种情况下是合理的。著名管理学者迈克尔·波特就认为, 慈善是一种工具。波特2002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企业慈善事业的竞争优势》, 指出:“企业从事公共事业的目标, 从表面上看是为了博得更多的认同和社会影响, 而实质上, 则应该专注于公司竞争力的增强。”显然, 这一结论有悖于人们的常识, 它根源于企业伦理原则的冲突。
三、企业伦理原则的一个双层次框架体系
为解决企业伦理判断在适用伦理原则时的冲突, 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双层次框架体系:第一层次是企业层次, 该层次适用于功利主义伦理原则;第二层次是个人层次, 该层次适用于德性伦理原则。
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创举。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指股东作为投资者只能在其投资限度内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上述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使得“公司”这一创设能够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一心一意专注于营利的事业:有限责任被认为具有减少和转移风险、刺激投资、加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促进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功能。因此, 在公司的层面, 要求企业承担慈善责任显然与“有限公司”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相矛盾。推而广之, 在公司这一层面, 对所有企业行为的道德判断应遵循功利主义伦理原则:即应该从全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确定行为的正确与否。从这一点出发, 只要企业的行为不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企业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谋求利润的最大化, 企业不负有慈善的责任。反过来说, 要求企业过高的社会责任, 正如弗里德曼所说, 将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 反而导致社会总福利的下降。
尽管现代社会中的个人总是处于某一组织之中, 但个人的行为并不总是代表该组织存在的目的。例如, 企业的存在其初衷是为了营利, 它是一种工具主义的存在。如果意欲取消企业的营利性质, 不如从根本上取消“有限公司”这一制度。然而, 人类自身绝不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 因此, 就对个人的道德要求而言, 毫无疑问地可以适用于德性论。德性伦理学要求人们考虑“什么样的人是最值得做的”和“什么样的生活是最值得过的”这些问题上。良好的德性包括友爱、良心、节制等, 上述伦理规则适用于在企业中工作的人们, 但并不适用于企业。例如, 企业上下级之间可以形成友爱的工作氛围, 这是受到赞赏的, 但这并不是企业层面的伦理要求;企业领导可以给予员工更为温暖的生活照顾, 这也不是企业层面的伦理要求;企业销售的产品可以降低其价格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但在企业伦理层面也并非必须如此, 企业可以提高价格赚取尽可能的利润———只要是在经济法的约束范围内。
综上, 企业伦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企业层次和个人层次,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伦理原则。按照这一框架, 就可以较好地处理企业行为伦理判断中的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恩德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K].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伦理冲突 篇10
【关键词】伦理困境;价值冲突;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关注的领域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住房、生活必需品、照顾、安慰、帮助以及发展机会等与个人生存相关的方面。从最基本的方面来看,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减轻贫困和社会剥夺;当一个家庭有缺陷时,能给予孩子常规的照顾并帮助其成长;支持对依赖者或残疾的成年人的照顾;帮助对侵犯者的社会控制;改善社会教育;促进社会改革等等。随着社会财富的增长,每个社会提供给其成员的照顾和关怀也在同步增加,人们关于照顾标准和生活质量的社会期待也会相应提高。所有发达国家都在逐渐增加对那些没有援助就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照顾,这种关怀和照顾在体现了一个社会的人道义务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伦理问题。例如,一个人是否有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社会关怀而选择过一种悲惨的生活?从一般的道德原则来看,人们有权利根据他自己的愿望去行动,根据他自己的原则去选择他想过的生活,只要这种选择没有伤害他人。但当个人的选择伤害到自己的时候,社会是否有责任去干预?社会是否允许一位80岁的老人自我选择冻死在街头?这涉及到个人选择和社会责任的关系问题。
一、案例介绍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敬老院是一所农村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场所,是国家承办的农村老年福利事业,在这所敬老院有一间集体宿舍里有这么一个特殊的“家庭”。W大爷(为保护被访者的隐私,本文中的人名和称谓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技术处理)今年80岁,以前系某制糖厂的工人,其老伴几年前患乳腺癌去世,随后自己就和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儿子一家是一个挺幸福的四口之家,儿子、儿媳、孙子和孙女。然而这样的生活没过多久,W大爷遭受了沉痛的打击:W大爷的儿子在一次务农回来的路上被村中一个有钱人养的三条恶狗吃掉。本来大爷的儿媳就患有先天性癫痫,自从丈夫去世后,大爷儿媳妇的精神更是受到严重打击,眼神时常呆滞、恍惚,渐渐的儿媳妇精神变得不正常了。W大爷的孙子孙女在其妈妈精神失常后也慢慢得病。W大爷儿子去世后得到一笔20万元的赔偿金,大爷想用这笔钱给孙子孙女看病时,这笔钱却被大爷的唯一亲身女儿和女婿卷走,大爷发现时女儿女婿家里已经是人去楼空……孙子孙女因为没钱及时看病后来均患严重的智力障碍。现在W大爷和儿媳、孙子、孙女住在敬老院的一间宿舍里,一家人依靠每月领取政府最低补助60元艰难度日。
二、社会工作伦理困境
(1)敬老院是农村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场所,W大爷带着自己的儿媳、孙子、孙女入住多少有些不合乎敬老院的规定,那么在做出利益选择时,一个社会工作者应忠诚于国家规定还是忠诚于案主?(2)W大爷的孙女如今已经是23岁,自己没有自理能力,W大爷在80岁的高龄下还得照顾孙女,那么就像几年前江苏南通儿童福利院为两名弱智女孩做了切除子宫的绝育手术一样,如果有人也想为这个弱智女孩切除子宫,这是否符合她的最大利益?判断的标准是什么?(3)按照法律规定W大爷的女儿女婿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的,这样就可以缓减大爷一家现在的经济困境并减轻敬老院的负担,以便为其他也急需敬老院帮助的老人们服务,可是W大爷自己坚决不提出女儿的名字,提起来就痛苦的说:“就当我没有女儿……”W大爷是有自决的权利,社会工作者是应该尊重大爷的决定还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更好的处理该事件呢?以上问题是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常常遇到的、难以做出决策的问题。
三、处理伦理困境的决策
(1)对好的生活方式的不同理解。没有什么比“关于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好的生活方式”的问题更能引起人们的争议,这的确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个社会工作者不能按照自己所理解的好的生活方式去安排案主的生活。就W大爷的案例而言,从现象本身分析和判断,老人似乎应该将儿媳孙子孙女送到其他残疾人福利机构,这样大爷自己可以省去不少麻烦事情,而且残疾人福利院的照顾会比大爷照顾的专业一些,更能符合儿媳孙子孙女的利益。如果一个社会工作者综合各种评估方案,做出了劝说或配合敬老院强迫老人将儿媳孙子孙女送进残疾人福利院的抉择,且这一抉择的结果是导致了老人或者儿媳孙子孙女的非正常死亡,那么,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多少会遭到一些责难。如果W大爷宁可冒着某些危险,也愿意选择自由的温馨的一家人生活,那么,我们除了尊重他的选择,好像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因为我们对安全的需要的理解也许与老人的理解南辕北辙,他或许认为他最大的快乐安心就是跟这剩下的几个亲人每天待在一起并尽力照顾他们,而过的累不累、身体的承受能力、占用敬老院本该属于其他老人的床铺等他却毫不关心。所以,我们即使根据大多数人认为的好的生活方式来安排案主的生活,也无法确保我们的行为一定会产生好的结果。所以,社会工作者最好的选择就是尊重案主。(2)公共资源的分配。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价值观会对他们的实际工作产生影响。从实践上看,社会服务的潜在要求是无限的,但满足要求的资源却总是有限的。可以说,个体对资源的需要永远大于资源的供给。那么,社会工作者应依据什么标准来分配有限的公共资源呢?社会工作者一般都会根据上级的指令、案主需要的紧迫性以及专家评估方案等来进行资源分配,但他们对一个事物的重要性的认识及价值判断,不可能不对分配及方案实施发生影响。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公共资源无论分配给谁都是正当的,或都无法证明它是不正当的,这种时候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社区居委会多出来的一间房子是用于老人阅览室,还是少儿活动站,很难说哪个决定更公正。再如,一笔无特别指向的慈善捐款,是用来帮助贫困家庭,还是用于帮助劳教释放人员的再就业,情形也是如此。所以,在W大爷的案例中,敬老院有限的宿舍无论是分配给其他有需要的老人还是分配给像W大爷这样的一家人,很难说哪个更公正合理。一种由人去实践和操作的工作,必然会受到人的价值理念的影响。社会工作者认识到这一局限性,就应该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中避免褊狭,多一些理性和公正。(3)案主利益最大化。案主利益最大化,是指选择那种对案主造成最小伤害、并使之获得最大福利的行为。那么对W大爷的孙女来说切除子宫是否符合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呢?也就是说,这一行为给她带来的好处是否超过了它所带来的害处呢?可能她每次经期遭受巨大痛苦和可能因无知而受孕是支持这一做法的最强有力的理由。因此切除子宫就符合W大爷孙女的利益。尽管切除子宫也会给她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损害了弱智女孩身体的完整性,做手术时她要遭受痛苦)。但这一行为给她带来的好处显然超过了害处。在评判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时,案主利益最大化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但在做出这类决策时必须非常谨慎,且实施时需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此外,还要经得起以下两条伦理上的拷问:一是公平性。即你所采取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你自己、家人和朋友身上,你是否愿意?二是普遍性。即在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你是否也愿意采取此种行为?凡是不能满足这两条原则的行为,我们都很难说它是正当的。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轻易遭到忽视和损害。(4)社会利益与案主利益。一般而言,自我总是愿意选择那些在不违背社会利益的条件下能够促进自身利益和福利的安排,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案主会选择一些既伤害社会利益又伤害自我利益的方案,或选择不伤害社会利益但伤害自我利益的做法。如前所述,如果W大爷不追究其女儿的法律责任,选择了一种伤害自我、伤害儿媳、孙子孙女的存在方式,我们能否遵循“让案主自我决定”这一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呢?社会的责任是使每一个公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尽可能地提升每一个公民的福利水平。而自我伤害的存在方式与社会进步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如果社会工作者或社工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遵循“案主自我决定”的伦理守则,那么,我们就可能没有履行肩负的促进社会福利的社会责任。因此,当案主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应秉持什么原则去进行协调工作,以履行自己作为社会桥梁的角色作用,这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在不违反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利益,这是社会工作者比较显见的义务和责任。但当两个主要的显见义务(例如,尊重案主的自我决定权的义务和促进案主健康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就要求一个社会工作者要去辨识他的实际义务,即在两个或更多的主要义务之中进行协调和选择。在具体的社会工作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形都使我们很难尊重案主自我决定这一原则:一是当案主的行为使案主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且案主(如有严重自杀倾向的人、无能力自我照顾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个人无法控制意外发生;二是案主的主观偏好(如酗酒、药物滥用)违反社会伦理;三是案主的行为属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可能侵害第三方的利益;四是案主丧失了必要的理解力、智力去做出重要的生活决定。把不同的个人需要和更广泛的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加以考虑,使社会利益与案主利益趋于一致,这是社会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社会工作者常常需要考虑所有的因素,采取更宽泛的视野,才可能把社会的总的改进目标与个体不同的实践和情感的需要平衡起来。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社会工作伦理不能像其他职业伦理那样将自己的使命仅仅局限职业道德和伦理守则的考虑上,而必须从更加宏观的角度考察社会工作专业的各个环节和层次的伦理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应对对策。社会工作专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业者必须具有高度的伦理敏感性和道德自律性,因而还必须加强对从业者应具备的专业素养,以便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处理伦理困境时这种理论能够真正帮助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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