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评析
摘要:社会保障权属于人权发展史上的二代人权,具有典型的社会权特征,是讨论社会保障问题的逻辑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障权从学理上分析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四个特征,是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实践所确认的基本权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西方失业保险理论评析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西方失业保险理论评析论文 篇1:
瑞典社会民主党福利政策评析
摘 要:瑞典社会民主党是瑞典工人阶级政党,长期以来坚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支柱之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其实施的普享型福利政策让每个瑞典人都有机会过上富裕而有意义的生活。共同富裕、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是瑞典社民党福利政策直接的理论渊源和思想基础。瑞典社民党福利政策是切合自身国情的自主安排,是迈向社会主义的有益实践。瑞典社民党已经引领国家走出了福利危机的困境,使该党福利制度基本得到保存的情况下恢复了经济活力。立足本国国情,走切合自身情况的福利社会发展道路,是当代各国科学发展的理性而又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瑞典;社会民主党;福利政策;评析
由于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对社会民主党及其路线的修正主义的批判,以及冷战思维下东西方的隔膜,我们对瑞典社会民主党奉行的民主社会主义及其实施的福利政策的理解一直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随着对社会主义理论认识的深化,我们对瑞典社会民主党实施的福利政策的传统评价受到了挑战。
一、瑞典社会民主党的主张及执政历程的简要回顾
瑞典社会民主党(Social Democratic Labour Party,以下简称社民党)于1889年成立时就宣称“党的目标是科学社会主义,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和没有阶级的社会”[1]。在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包括瑞典社会民主党在内的各国社会民主党共同提出了“社会主义者的目标是从政治上和经济上剥夺资本家阶级,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口号,并通过了“在一切重大问题方面都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的决议”[2]。在1897年的第一份党纲中,瑞典社民党承继了在恩格斯指导下制定的德国爱尔福特纲领的革命性,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要求非常彻底的社会变革,但不追求翻天覆地的暴力革命,而是通过普选权走社会改良的道路,因为社民党人认为,“在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力正以在整个资产阶级关系范围内所能达到的速度蓬勃发展的时候,也就谈不到什么真正的革命。”[3]社民党的非暴力革命的道路选择,来自于恩格斯对当时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判断。1895年恩格斯在《卡·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中坦率地承认,他们自1848年以来对革命形势的估计是错误的:“历史表明,我们以及所有和我们有同样想法的人,都是不对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甚至,资本主义“还有很大的扩展能力”[4]。恩格斯称赞当时德国工人对国际工人运动做出的重大贡献时指出“他们给了世界各国同志一件新的武器——最锐利的武器中的一件武器,向他们表明了应该怎样使用普选权”,并且把这种普选权“由历来是欺骗的手段变为解放的手段”。因为此时阶级斗争的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突然袭击的时代,由自觉的少数人带领着不自觉的群众实现革命的时代,已经过去”[4]。瑞典社民党领导的工人大罢工大多是和普选权联系在一起的,直到1921年,瑞典实现了全民普选权。强大的工会力量使社民党获得了长期执政的民众基础。
1926年,社民党理论家尼尔斯·卡莱比在谈到“所有权”问题时说,这并不是人们生来所具有的,而是“国家通过法律所规定的对某一物品的支配形式。”国家可通过立法剥夺它,也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限制或改造它。因此,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手段不仅包括生产资料国有化,也包括国家根据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需要和工人阶级的要求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改造和“其他所有的社会变革”[5]。这便是被后人称为“功能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它使社民党走出理论困境,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果实现社会主义有了新的认识。
瑞典社民党的第二代领袖佩尔·阿尔宾·汉森提出的“人民之家”思想集中体现了瑞典社民党反对阶级压迫,主张消灭阶级,但不同意以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思想。1921年汉森指出“我们奋斗的目标不是建立工人阶级专政,不是用一个新压迫取代一个旧压迫。我们所追求的是在民主的坚实基础上和在绝大多数人民支持下,给受压迫的社会阶级以平等以便废除阶级,给所有瑞典人一个美好家园”[6]。这反映了瑞典社民党一贯主张,即在社会发展目标上,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是一个渐进过程,不需要用暴力打碎现存的国家机器,而应“像人逐步学会说话一样,应当逐步长入社会主义。”[7]卡莱比的理论创新与汉森的“人民之家”主张为社民党上台执政与后来所进行的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与理论基础。
瑞典社民党奉行民主社会主义,它提倡劳资合作,强调通过高额累进税对收入与财富进行再分配,以實现收入均等化和社会公平。把建立全面的社会福利作为从自由资本主义抵达社会主义的重大步骤,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覆盖到人生的全过程和全体人民。社会民主党现已成为瑞典的“国家党”,在1932-1976年、1982-1991年、1994-2006年期间执掌国家政权。虽然瑞典社民党在后来若干次修改党纲,但其所宣称的指导思想主要还是马克思主义观点,正如社民党意识形态专家恩·考克所说“社会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的定位是由其在生产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而社民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这些社民党自身的定位的观点贯穿于党的整个历史”[8]。
二、瑞典社会民主党福利政策的主要内容
瑞典社民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改善劳动人民生活作为党的宗旨。在其第一份党纲中就明确主张“社会有义务对其成员在患病、事故和年老时给予人道主义的照顾”。以后在其历次党纲中都有内容丰富的关于福利制度的相关规定。这些福利措施在社民党1932年上台执政后开始逐步实现。在1960年党纲中强调社会民主主义的最终目的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上富裕而有意义的生活”。社民党的福利政策与其对生产成果的公平分配的要求是密切相关的,也是其主张的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理念的具体体现,根源于对每个人的不可侵犯性和所有人的同等价值的信念。
瑞典社会民主党遵循着普享原则或公民资格原则,福利政策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穷困者,每个人都能分享其权利和义务。与补救型福利政策相比,这种普享型福利政策的覆盖面更广,这使其更具有政治性。瑞典社民党在福利政策方面“用合法手段却比用不合法手段和用颠覆的办法获得的成就要多得多”[4]。
瑞典的福利制度一般包括如下一些核心元素[9]。
1.Rehn-Meidner 劳动力市场模式。这一模式由20世纪50年代瑞典的两位工会经济学家Rehn和Meidner提出,主张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旨在将失业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结构调整。这一模式从提出起就被政府采纳,并由强大的国家劳动力市场委员会管理。不管哪个政党上台执政,这一政策都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
2.积极鼓励雇佣劳动,扩大税源基础。通过鼓励雇佣劳动使大部分具有经济积极性的人口不仅成为雇佣劳动者,而且还成为纳税者,从而使税收政策(直接税、间接税以及工薪税)具有更广泛的基础,而这些税收都被用于维持费用庞大的普享型的社会福利项目。
3.齐备的社会保障项目。瑞典的社会保障项目,一般包括养老金、工伤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家庭补助。这张社会保障网与积极的劳动力参与或“生产主义的社会福利政策”密切相关。除失业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障均在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的监督下,由地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4.完善的公共服务系统。这一公共服务基本属于普享型,包括卫生、教育以及针对儿童、老人和残障人士的社会服务,这些项目均由地方政府资助。另外,对农业、住房等领域进行有效的政府管制和补贴,这极大地提高了普享型福利政策的合理性。
瑞典社民党不是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消极制定福利政策,而是从需要满足的角度积极推进福利措施。它为如何最优化人类福利提供了有价值的不可忽视的范本。真正体现了联合国在第二个发展十年活动纲要中指出的 “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所有的人民能更好地生活提供日益增多的机会,其实质就是对收入及财富实行更平等地分配,以促进社会公正和生产效率,提高实际就业水平,更大程度地保证收入并扩大和改善教育、卫生、营养、住房及社会福利实施,以及保护环境” [10]。
三、瑞典社会民主党福利政策评析
瑞典社民党的福利政策具有多元化的理论渊源和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保障的目的是共同富裕,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的主张,是瑞典社民党福利政策直接的理论渊源和思想基础。另外,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如圣西门、傅立叶)的福利主张,丹麦著名牧师“格兰德维希”(N. F. S.Grundrig )所描述的理想中的社会是没有人拥有太多,也没有人一无所有的理念,以及19世纪德国新历史学派和凯恩斯主义,都为瑞典福利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撑。后来经过推行公有制经济纲领的失败教训之后,瑞典社民党深刻认识到搞社会主义,所有权的社会化,不是关键问题,关键的问题在于改变对生产和对生产结果的分配的决定权而不是对生产资料的形式上的所有权,让人民参与对社会财富进行公平分配以保障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利益,为瑞典劳动人民争得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保障”。
瑞典社民党的福利政策是切合国情的自主安排。影响福利制度安排的因素既复杂又广泛。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社会福利国际化问题不时被提起。但社会福利制度安排既有国际化趋势,也有民族性特点。一方面全球化在冲击着民族性,另一方面政治的多极化与思想意识形态的分歧及国民的心理因素差异又在强化着民族性。金融全球化给瑞典资本提供了破坏社民党所努力实现的、整合相当完善的福利制度的机会,集体工资谈判制度已经严重影响了瑞典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所必须具备的灵活性,充分就业已不复存在,工资保持一致政策也已失效。但是瑞典的蓝领阶层至少从会员资格和组织的角度力量是不可忽视的。所以尽管遭遇经济全球化的沖击,瑞典在财政和社会福利政策方面仍然表现出相当的自主性。而且由于受到公众选择、选举政治、集团利益以及人口因素的影响,所有这些影响社会福利制度的因素同时也在阻止社会福利支出的削减。瑞典社民党的合作主义仍不失为把经济效率和公平、分配上的公正三者结合起来的一个可行选择,它的福利政策是充分结合本国政治、经济、社会及道德文化实际情形的自主选择,是把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支柱的历史唯物主义瑞典化的成功实践,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有益参照。
瑞典社民党福利政策是迈向社会主义的有益实践。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福利制度则是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问题,如经济上无保障、受剥削、不平等的状况的一种尝试。传统马克思主义者选择的是革命道路,而瑞典社会民主党人(他们认为自己是马克思恩格斯主义者)选择的是改良主义道路,两者殊途同归。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在资本主义前提下,福利国家只是国家来用帮助资本家迷惑工人阶级的一个工具,同时也是工人阶级经过自身斗争争取到的产物,它只起到缓和劳资矛盾,延缓资本主义体系崩溃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并未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制度,而资本主义世界在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了重大变化。基于此,我们便能理解马克思的福利观确实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初建时的本质,但同时,也与后来福利国家的历史发展及现状不完全吻合。在如瑞典这样的发达国家,社会福利不再仅仅是缓解劳资矛盾的手段,或者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是民主、自由、平等、团结等人类普适价值的具体体现,以完备的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福利社会成为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2010年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显示,瑞典在“全球最幸福的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四。瑞典社民党人所创造的福利制度给予人民幸福以实际内容和意义,这一福利模式显然具有现实的示范作用,是向社会主义迈进的有益实践。
瑞典社民党已经引领国家走出了福利危机的困境,使瑞典在福利制度基本得到保存的情况下恢复了经济活力。瑞典社民党的普享型福利政策自20世纪30年代推行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发展空间已经越来越小,负面效应也越发显现。诸如社会福利的道德风险增大、经济衰退、失业率上升、公共部门赤字激增等等。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方面的,并非由于社民党福利政策自身导致的结果。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上的激烈竞争和两次石油危机对于工业产品的一半要靠出口,能源的70%要依赖进口的瑞典来说影响巨大。加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瑞典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某些特殊条件的消失也影响了瑞典经济的发展速度。另外,瑞典议会中资产阶级政党竞相利用社会福利这面旗帜,进行争取选民的活动,把瑞典福利开支推向一个又一个高峰。瑞典社民党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内外压力空前加大时,着手进行福利政策的调整。改革的迹象表明它已经开始由“慷慨的”福利国家朝着“吝啬的”福利国家方向发展。这一场被称为“静悄悄的革命”,是瑞典社民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为瑞典劳动人民做出的巨大贡献。2006年瑞典在国际竞争力排行榜上名列第三,超过了美国,基尼系数为0.246,成为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近年来虽然瑞典社会民主党的势力受到严重弱化,但是至今为止,在瑞典大选后,该党所制定的基本国策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事实证明在风险社会里,瑞典社民党福利政策的合法性。
四、结语
瑞典无疑是人民幸福的福利社会。可是,它面积小、人口少、资源丰富、财富经年积累等因素却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具备的条件。我们显然不能将瑞典模式视为迈向福利社会的唯一途径。虽然福利国家是迈向福利社会的可行路径,但正所谓条条道路通罗马,通向福利社会不应该只有福利国家一条道路。社会福利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及相互借鉴在全球化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照搬他国的福利模式来安排本国福利制度。立足本国国情,走切合自身情况的福利发展道路,是当代社会福利制度科学发展的理性而又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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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常柏
西方失业保险理论评析论文 篇2:
社会保障权之基本权利属性探析
摘要:社会保障权属于人权发展史上的二代人权,具有典型的社会权特征,是讨论社会保障问题的逻辑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障权从学理上分析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四个特征,是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实践所确认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社会保障权这一概念,但相关规定都在社会保障范畴之中,理当承认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本权利地位,并对相关术语加以科学完善。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基本权利
收稿日期:2010-11-16
作者简介:刘婧婧(1983—),女,江苏盐城人,复旦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比较宪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
近年来,民生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只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发展才有持久的动力,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才能和谐进步,人民才能安居乐业。作为帮助社会成员抵御风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民生建设的重中之重,因此,社会保障经常被学者们形象地比喻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和“稳定器”。社会保障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①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历届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社会保障问题均有大篇幅论述,而刚刚过去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更是将以社会保障为代表的民生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历经多次审议后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社会保障权是讨论社会保障问题的逻辑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保障问题的核心概念。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权经历了一个由济贫式的恩惠到人权层面的应然权利再到实定法层面的法律权利的过程。在现代社会,它既是一系列国际人权法文件确认和保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基本人权,也是为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否确立和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经济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宪法学理论界,在传统的宪法基本权利分类中并未见社会保障权的身影,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也是仅仅提到了“社会保障制度”而无确切提出“社会保障权”,这难免让某些学者对“社会保障权”概念是否成立产生质疑。究竟社会保障权在我国能否成为一项独立的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学理分析
(一)从人权发展历史进程看社会保障权
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正义理念,经过中世纪自然法学说的发展,最终形成于近代爆发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并以宣言或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现代文明国家与社会的基石。著名的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开篇就写到:“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或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代表着人类尊严和人道主义倾向的基本道德观念。“国家必须把每个人看做道德上和政治上平等的人,它也许无法确保每个人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但是它必须同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个人。”[1](p74)人权发展到今天,经过了全世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实践,终于获得了一个“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被写进了《国际人权宪章》③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宣言。
人权“是人们的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逐步增长的结果”,[2](p62)随着权利要求的不断增长,人权的发展由此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每一个阶段又有各自的特征。当代法国学者卡雷尔·瓦萨克提出“三代人权分类法”,据其学说,人权有三代之分:其中,第一代人权即近代西方市民革命中所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这个阶段的主题是以个人的自由权对抗公权力的干涉;第二代人权则指的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倡导的权利,主要是社会权,要求国家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基础上采取积极行动,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第三代人权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所倡导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各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所谓的“集体权利”。[3](p302)三代人权的划分,侧重于权利内容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时代性和差异性。近代人权最早倡导者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们以人权为思想武器要求争得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当这一目的实现后,人权自然进入了政权。随着国家财富的积累,选举权的逐步扩大和工人阶级人数的不断增多,对于经济和社会正义的要求逐步汇入了政治主流。这里重点谈论的就是作为第二代人权的社会权。一般认为,社会权产生于19世纪末,比自由权产生来得晚。过度自由竞争导致的贫富差距引发了劳资矛盾,激发了社会主义运动,弱势群体要用手中的投票权、组织权和抗议权来争取社会经济权利,以改善不利的地位,国家不再是消极的“守夜人”,福利国家的理念逐渐兴起。社会权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兴起的新型权利。
社会权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主要是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4]相比第一代人权的消极自由属性,积极自由是社会权的主导价值。如果说自由权的存在更加注重的是个体的发展和个性的张扬,那么社会权的存在则更加折射出社会公平的价值,社会权的存在就是为了“纠正过度自由竞争所带来的社会不公正,保障社会正义和社会安全,使人民能够平等获得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5]
社会权的内容广泛见诸于各国宪法及国际人权文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是后者的集中体现。学者们在研究社会权相关理论时对社会权进行了学理分类。狭义的社会基本权仅指与社会保障或者社会安全有关的权利,可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扶助权等;中间分类的社会基本权包括社会安全或保障的权利与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可以分为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6]由此不难看出,无论那种分类,社会保障权都在其中。社会保障权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能够为弱者抵御生活风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体现了社会公平的价值。所以,社会保障权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权,是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
(二)从基本权利的应有特征看社会保障权
权利是法理学上带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的概念,是个人相对于所有客体包括公民与国家的要求,而基本权利则是个人宪法上的针对国家提出的消极或者积极的要求与主张。通常我们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7](p262)但事实上,考察基本权利不能仅仅依赖于宪法的相关规定,它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观念因素和社会现实因素,特别是社会政治状态。如何确定基本权利的内容是一个随时代变迁的问题。如果某项权利的享用对于其他所有权利的享有是至关重要的,那么,该项权利就是基本权利。[8](p135-139)而且宪法因其固有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并不能及时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基本权利类型囊括其中。在这里,我们可以另辟蹊径,从宪法基本权利的特征入手,考察社会保障权是否具备这些特征,以期从理论上证明社会保障权是否具备成为基本权利的条件。
在笔者看来,一项权利能成为基本权利,必须具备以下四种特性:⑴国家指向性。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提出的要求,是个人要求国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而非公民之间相互的权利主张。⑵不可或缺性。基本权利是个人维持自身存在的最为基本的底线型权利,是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所不可缺少的权利。⑶不可替代、转让性。每一项基本权利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每一项基本权利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一个方面,每一项基本权利都无法用他项基本权利进行替代,否则就等于剥夺了人们在该项基本权利领域内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人们既不能放弃某一项基本权利,也不能把某一项基本权利转让给他人。⑷母体性。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一般法律将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来具体规定由其繁衍和派生的权利。
有了上述四个基本特征,我们可以用来逐项对照社会保障权,考察其是否具有成为基本权利的潜质。⑴社会保障权是公民要求国家在其处于特殊的社会风险下提供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权利,具有当然的国家指向性,国家是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⑵在现代社会,光靠个人力量或者社会慈善事业是无法抵御一系列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权保障的是人的基本生活,是维护人的尊严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⑶社会保障权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无法由其他权利进行替代,社会保障权也无法在私主体之间进行转让。⑷社会保障权是一项母体性权利,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社会优抚权等都是由其繁衍和派生的权利。经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社会保障权具备基本权利的一系列特征和属性,理当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国际人权文件和世界各国宪政实践中的社会保障权
(一)从国际人权文件看社会保障权
国际社会普遍赞同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给予尊重和保护,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均明确规定了与社会保障权相关的内容。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尽管并非具有强制力的国际公约,仅仅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份旨在广为宣传人权理念的国际文件,但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做了铺垫,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世界人权宣言》从三个方面确立了社会保障权的基本人权地位:⑴确立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同时指出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给付,见宣言第22条规定;⑵失业保障,见宣言第23条规定;⑶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见宣言第25条规定。④
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社会保障权。首选,明确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权且社会保险包括在社会保障之中,见公约第9条规定;其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及其实现途径,见公约第11条规定;最后,还特别提到了生育保障和医疗保障,见公约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⑤
此外,鉴于社会保障权对于劳工切身权益的重要性,国际劳工大会在已经通过的收入保障、生育、工伤、医疗、养老等专项保障公约的基础上,又于1952年、1962年和1982年分别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和《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第157号)三个综合性的国际公约,⑥使社会保障权的人权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并且拥有了具体的实现标准。其中,《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比较全面地规定了适用于各国一般的最低标准,可称为第一个社会保障的国际法典。该公约把社会保障分为九个项目,分别为医疗照顾,疾病补助金,失业救济金,养老补助金,受雇工伤补助金,家庭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伤残补助金,遗嘱补助金,并且规定了每一事项的最低限度补助标准。[9](p364)除了规定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外,公约还规定了会员国需要采取的措施、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提出要求者的上诉权和申诉权,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内容三个方面将社会保障权完整展现出来。[10]《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则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性,因此需要不分国籍地予以保障。《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则确立了维护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且将保障范围在1935年的《保持残疾、老年及遗嘱保险权利国际制度的建立公约》基础上扩大到上述的九个项目。同时,又于1983年通过《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建议书》,对《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做了示范性的具体规定,同时提供了国际间协调的示范性协议。[11]
(二)世界范围内认可社会保障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宪政实践
纵观世界各国,自20世纪以来以宪法确认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已然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在111个国家宪法中,有76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其中,有50个国家将社会保障权规定为宪法的基本权利。[12]
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权利地位的有效确认始于1917年《墨西哥宪法》,该宪法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内容,并规定了六项举办社会保险的最低原则。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对后世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其中,第151条确立了生存权的宪法权利地位,第161条、163条分别对社会保障权、劳动权与失业保险及救济权予以专门规定。
社会保障权在各国宪法中通常有如下几种表现方式:
⒈在宪法中以用宣誓性条款规定。例如意大利宪法第3条规定:“共和国的任务,在于消除经济及社会方面的障碍——实际上限制公民自由与平等障碍,阻碍人格充分发展及全体劳动者真正参加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的障碍。”[13](p1247)这种条款通常表现为一国的基本制度或者方针政策,一般来说缺乏法律规范之效力,国家仅负有政治上或者道德上的义务,公民无法据此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因此,在这种条款下的社会保障权具有较强的象征意义和较弱的实质意义。
⒉在宪法中以明确的权利条款加以规定。例如葡萄牙宪法第63条规定:“所有人均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体系将保护患病、老年与残疾公民、孀居者与孤儿,以及失业者与所有其他缺乏或丧失生活手段或劳动能力的人。”[14](p1708)在宪法中以明确的权利条款加以规定,是社会保障权成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最直接和最强有力的依据。葡萄牙宪法对于社会保障权的描述是比较完整的,在有些国家的宪法中,只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部分内容,如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等。还有一些国家没有直接使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通过其他的概念诸如“福利权”“生存权”等。[15]
⒊在宪法中以规定国家义务的方式加以确认。例如希腊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关心公民的身体健康,并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青年、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并救济穷人。”[16](p1218)根据法理学,义务是和权利相对而言的,而在一国宪法中,国家义务就是相对公民权利而言的,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正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义务,也就是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⒋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产生于18世纪后期的美国宪法以及以修正案形式展现的“权利法案”顺应当时抵御政府权力滥用着重保护公民自由的时代潮流,条文的字里行间充斥的都是对消极权利的保障,而对社会权利却只字未提。然而,随着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的来临,为重建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罗斯福总统开始推行新政并推行了一系列新经济政策的立法措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便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社会保障权并没有规定在宪法条文和修正案中,但美国联邦法院根据第5条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和第14条修正案(法律同等保护),以司法判例的方式支持社会保障案件中的请求,进而认为国家有义务援助贫困者、年老者或者失业者,社会保障应该是公民的普遍权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发生于1970年的“戈德伯格诉凯利案”。⑦
三、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评析
(一)历次宪法关于社会保障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对社会保障相关内容均有涉及,具体内容如下:
⒈1954年《宪法》第93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些权利。”
⒉1975年《宪法》第27条第2款:“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⒊1978年《宪法》第50条:“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际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⒋1982年《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现行宪法与前三部宪法相比,用“公民”代替“劳动者”,将“物资帮助”改成“物质帮助”,体现出立法在扩大社会保障享有主体以及科学规范用语上的进步。但不难发现,四部宪法毫无例外都使用的是物质帮助权而非社会保障权。如何区分这两种权利,笔者将在下文重点阐述。
现行宪法除了在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物质帮助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外,还在第一章“总纲”中提及了“社会保障”。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短短23个字为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仔细分析,这句话包括三层含义:⑴表明社会保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和政策;⑵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设定为国家的宏观纲领性义务。⑶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来限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水平。尽管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条文中明确提出“社会保障”,但这种纲领性的条款难免存在宣誓有余而效力不足的缺陷。
(二)社会保障权宪法地位评析
对于“物质帮助权”,学界普遍将其视为我国社会保障基本权的宪法指称。“虽然物质帮助权具有典型的社会保障性质,但它并不是一个准确的宪法基本权概念,物质保障权不是社会保障领域中一个通用的法学概念或者法律概念,只是我国在尚未采用社会保障概念之前使用的一个相当的历史概念。”[17](p154)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七五”规划中才首次提出“社会保障”这一概念,所以1982《宪法》未提及社会保障也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虽然物质帮助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但物质帮助权与社会保障权相比还是有一些差别的,并不适宜用物质帮助权代替社会保障权。⑴从权利的内容和权利的客体来看,物质帮助权的内容是物质保障,其客体仅仅为物,而社会保障权的内容既有社会保障,又包括社会服务,其客体是物和行为的集合。⑵即便是二者都包含物质保障的内容,但物质帮助权所涵盖的范围也窄,不能包含社会保障权的全部内容。我们知道,完整的社会保障权包括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和社会优抚权,其中,社会保险权的体系最为庞大,又可细分为养老保险权、医疗保险权、工伤保险权、失业保险权、生育保险权等。反观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并没有涵盖社会保险权项下的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底线性权利的社会救助的内容也不全面。⑶物质帮助权的提法使得国家成为公民获取相关保障的唯一义务主体,而削弱了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义务和责任。
虽然物质帮助权和社会保障权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宪法中关于物质保障的规范内容都在社会保障的制度范畴之中,而且用“总纲+基本权利”的方式确定社会保障权与其他国家确立社会保障权的宪政实践不谋而合。尽管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基本权的规定在规范用语和规范内容上都有待完善,但这并不能否认社会保障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只是提醒我们,在未来的宪法调整中,应该注意总纲和基本权利条款的协调,统一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无法通过司法判例确认社会保障权的情况下,只有在宪法中明确社会保障权概念及其具体范围,才能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确切的宪法依据,从而扎实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此外,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此外,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5项,[18]其中,《(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就业政策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1932年修正)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等公约均是涉及社会保障内容的专项公约,这就意味着我国在社会保障权的国际保护领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要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构建与规范社会保障基本权利体系。
有学者对社会保障在总纲中的规定产生质疑,认为建立与健全的制度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国家逃脱责任找了一个借口,[19](p119)也就是说,这样的规定会让我们以经济水平不高作为社会保障水平不高的一个借口,所以这样的规定不妥当,应该改为“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优先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或者“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进行。”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健全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一定经济水平的支撑。笔者并不认为“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为国家逃脱责任找了一个借口,也不是表达先发展经济后建设社会保障的意思,而是明确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也应该不断加大,这才能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建议,继续保留总纲第12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政策指引和努力目标。与此同时,将基本权利项下第45条的物质帮助权改为社会保障权,增加失业保险内容和扩充社会救助内容。另外,第44条关于职工退休保障权的规定不宜单列,而应该吸收在第45条养老保障内容之中。这样修改后的第45条能完整地体现出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与总纲第12条很好契合,从概括和具体两方面相呼应,对于明确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地位,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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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薛小建.论社会保障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张雅光)
Analysis on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Theory and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Liu Jingjing
Abstract: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belongs to the Second Gener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Human rights' History which has the typical features of Social Rights.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provides a base for discussing social security issues and can be proved as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onstitu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egal theory,foreign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and international documents of Human Rights.Although there is not a definit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in China's Constitution,it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a fundamental right of constitution in China,and furthermore,relevant terms should be scientifically corrected.
Key words:right to social security;constitution;fundamental rights
作者:刘婧婧
西方失业保险理论评析论文 篇3:
重庆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2003—2010年
摘要:以重庆市为研究对象,针对该市2003—2010年在城乡公共服务方面的相关数据,通过德尔菲法与熵权——CRITIC法建立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对重庆市40个区县的基本公共服务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重庆市;公共服务;熵权法;赋权法
引言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简而言之,就是居民人人均能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公共服务:享用上述服务的机会基本平等,且不因市民居住于城区或乡村而产生过大差异。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一直是现代政府、现代城市追求的目标。从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为克服自身资本主义的弊端,强化政府对公共经济领域的垄断地位,大力发展公共事业,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在城市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中国于2008年明确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长远目标。全国人大“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详细阐释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内容,并将其归纳为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与环境保护等九个方面。在上述背景下,研究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状况,制定相应的评价体系,有着较强的实际意义。
重庆市下辖40个区县,是“大城市”与“大农村”相结合的典型,各区县间发展差距较大。2007年6月,重庆市启动“大城市带大农村”模式的试点工作,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因此,以重庆市为例,考察城乡发展与公共服务领域的均等化情况,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以重庆市作为具体研究对象,通过重庆市2003—2010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力图建立一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评价体系,从而为重庆市及其他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推进提供参考。
一、评价体系的建立
(一)评价指标的确定
评价指标的确定,是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体系的基础。部分学者曾对重庆市的公共服务问题进行定量研究,如陆远权、马垒信(2010)采用德尔菲法确定13个具体指标,用以估计重庆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德尔菲法能增加所选指标的权威性,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其过于倚重专家意见,而没有对近些年产生的新的政策性指标加以关注,例如环境保护。申丽娟、吴江(2009)则考虑了重庆市2020年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农村全面小康标准以及和谐重庆评价指标体系,并最终确定了12个具体指标,但其所确定的指标主要侧重经济方面而没有对整体公共服务加以考虑。本文在借鉴上述两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参考“十二五”规划纲要,归纳出反映重庆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19个参考指标,列表如下页:
(二)权重的确定方法
为计算重庆市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数,在完成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上,需确定各指标在最终评价指数中的权重,以反映指标间的相对重要性。本文采用主客观赋权法进行权重确定。
在主观赋权法部分,笔者采用陆远权,马垒信(2010)一文中的相关指标的权重,运用德尔菲法进行估计。对于本文中存在而在陆远权,马垒信(2010)中未被考量的指标,将其权重设为0,其他指标权重与该文相等。在客观赋权法部分,笔者采用熵权——CRITIC赋权法进行赋权。具体而言,在本方法中,首先对不同指标的数据进行标准化,随后利用熵权法得出各项指标的信息量1-Ej。
(三)公共服务指数及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数的确定
1.基本公共服务指数的确定
二、数据分析
(一)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评价
在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标体系时,笔者将基本公共服务分为基础设施服务、基础教育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与社会保障服务四个准则层。通过考察其权重变化,有助于更加深入地把握重庆市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的特点。图2显示了准则层指标的权重变化:
上图显示,基础设施与基础教育服务,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中占据着更为重要的地位。着力加强基础设施与基础教育投入,能够更加有效地增强重庆市的公共服务水平。截至2010年,重庆市公共服务均等化形势依然严峻。基础教育指标均等化水平较低,而同时又占有较大的权重;社会保障虽然在2008年后均等化程度有所提高,但由于所占权重有上升趋势,也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二)准则层均等化程度评价
根据公共服务领域四个准则层的划分,笔者具体考察重庆市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情况,以及不均等问题的来源。
由图6可知,在基础教育服务的各项指标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最大,这体现出重庆市各区县间的教育支出水平的较大差距。其次的两个权重较大的指标分别是专任教师数和在校学生数,说明各区县间的学生与教授比例的不平衡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育分配的不均等。2002年,重庆市启动免费基础教育试点工作,在2006年还推行了免费义务教育工作,这些政策使不同区县间的基础教育协调性显著增强。此外,重庆市部分落后区县近些年来大力开展远程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区县传统教育方面的落后,促进了教育服务的均等化发展。
另一方面,广播覆盖率、电视覆盖率和公共图书馆藏书对于基础教育的不均等程度贡献较小,说明这三个因素并非教育服务中的主要因素。然而,自2006年起,重庆市公共图书馆藏书所占比重日益提升,这一点应当引起一定程度的关注。
3.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评价。在2003—2010年间,重庆市环境卫生方面的不均等程度呈现出下降趋势,指数方差大致范围处在0.0010~0.0015之间,具体趋势(如下页图7所示)。
从下页图9中的趋势我们可以看出,医疗卫生发展的不均等程度在经历了2003—2005年的短暂上升之后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环境卫生服务中各项指标的权重变化(如下页图8所示):
从以上权重图中可以看出,卫生机构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卫生支出三项指标对于整体环境卫生服务指标都具有较大贡献;重庆市区县间环境卫生不均等性的降低主要是由于政府在上述三个方面较好地平衡了各区县间的发展水平。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重庆市近些年实行的政策中找到依据。2003年,有关部门酝酿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推广,重庆在江津、渝北、铜梁等六区县进行试点,而到2005年,这一制度逐渐走向成熟,试点区县加入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比例达到60%左右。上述折线图表明,整体环境卫生服务的均等性恰好从2005年开始提升,有力地说明了政策对于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评价体系中引入了绿化覆盖率,但其对于整体环境卫生服务不均等化的贡献并不是很大。这可能由于重庆市在绿化方面拥有较高的起点,植被资源的自然分布较为均衡。
图10显示,年末就业人员登记数,即就业水平是影响社会保障的核心因素。重庆市在2008年以前社会保障服务不均等程度的上升很可能由于不同区县间就业机会的严重不均造成。与此同时,最低生活保障覆盖人数及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数量对于社保服务的均等化也具有较强解释力。加大农村地区的就业扶持力度与基层社区建设,对于增强重庆市的社保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政策建议
1.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教育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均等化的教育服务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由上文的数据分析可见,重庆市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在四准则层中最低,所占权重又较大,可见出重庆市各区县间的教育水平存在很大差距,这应成为重庆市政府未来的着力点。
此外,重庆市还应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体系,推动公共教育资源向弱势群体、薄弱学校和经济欠发达区县倾斜,完善落后区县办学条件。
2.增大社会保障力度。社会保障水平对整体公共服务均等化影响显著。其中年末就业人员登记数权重大大高于其他指标,可见促进落后区县劳动力就业十分重要。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机制,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活动,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来增进农民工的就业情况。此外,建立层次丰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十分必要。对农村居民而言,可以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财力资助基础上,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基本内容,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而言,则要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这三条保障线的建设,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
3.加大对落后区县的财政支持。在基础建设方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一项所占权重十分显著。一方面,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使得政府将大部分财政收入用于建设性投资而非服务型投资,这是重庆市乃至全国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在支持经济发展、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的基础上,应着力于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欠发达区县倾斜,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基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
4.继续致力于缩小城乡差距。重庆是一个二元化结构明显的直辖市,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经济发展具有不平衡性,特别是渝东南和渝东北的山区经济发展明显滞后。从上文我们的分析中可知,重庆市于2007开展的“大城市带大农村”试点工作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具有一定积极意义。重庆市应继续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政策扶持,加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向农村的延伸,加大城市资金等生产要素向农村的投入,加大城市经济向农村的辐射,形成城乡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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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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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安世友]
作者:何映天 王磊 张跃加 赵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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