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观点评析(精选四篇)
观点评析 篇1
(一) 部分官员表示房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
目前, 关于房产税的开征问题甚是轰动。不管在哪个行业或领域, 人们的眼光都投向了房产税的开征。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们来说自然是希望房产税可以不征或者少征, 这样他们才能在房价博弈中取得胜利。而部分官员的表态则预示着房产税的开征是势在必行。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财政厅厅长史耀斌表示:“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升温, 房价显现上涨趋势的大背景下, 国务院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作为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措施之一,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也是推动房产税改革的良好契机。”史耀斌的言语间表明了在当前房价高飞猛涨的形势下, 如果政府放任房价的上涨, 那必然导致房产业市场秩序的失衡, 而房产税的出台正是调节市场失衡的一个重要手段。
2013年2月中旬,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中国要走向现代化, 不可能不建设现代税制。而现代税制中, 如果没有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 则是完全不可想象的。”贾康的观点再一次表明了房产税推行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如果没有房产税来制衡, 房价的飙升将会达到不可想象的地步。所以从全局和长远考虑, 房产税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
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 房产税的开征对于我们政府来说, 已经下定了决心, 为了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改善住房的供求关系, 关注民生的发展, 房产税的开征只是时间问题了。
(二) 房价上涨加快了房产税的推广进程
房价的飙升使得大部分普通市民对购房只能望而却步, 炒房者的猖狂购房行为, 也不断推动了房价的上涨, 这对楼市的发展无疑添上一层重霜。政府认为目前楼市调控仍处关键期, 为防止房价出现反弹, 仍有多项严厉的政策储备, 包括加快推进房产税, 以及对投资性购房实施严格控制等。房价的上涨从而加快了房产税的推广进程。
二、我国房产税试点征收的现状
(一) 上海重庆试点情况较为乐观
2011年, 相关部门决定首先在上海和重庆试点, 并计划在此基础上逐渐扩大试点范围, 慢慢推进房产税的发展。经过这两年的试行, 虽然就目前的试点状况来看, 房产业的相关数据并没有突出地反映出成效, 但并不意味着试点失败, 房产税的推行并不是短期的任务, 而是一项长期的措施, 上海和重庆对楼市征税的调节, 仍然是可圈可点的。这对于房产税的全面开征提供了充足的信心。
(二) 房产税实施目标已基本敲定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接受媒体采访表示, 称在“十二五”期间, 房产税肯定会在更多城市推广, 但“这是一个渐进过程, 还要分若干步骤进行”。“目前已经看到了大方向。”贾康还续指, 目前“监管层对房产税改革的认同度在提升, 希望有更多城市加入房产税改革试点”。通过上海和重庆两个城市的试点, 房产税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 贾康的说法也证实了房产税的积极意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房产税全面开征的大方向以及实施的目标已经确定, 房产税开征的基调已经确定, 那么下一步就是房产税实施细则确定的问题了。
(三) 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鉴于上海和重庆的两个试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胡葆森认为, 房产税短期内只能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由于仍然存在一些瑕疵, 房产税的实施细则尚在研究中。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高培勇建议:“房产税改革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税制完善, 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房产税是必须的, 至于怎么征可以讨论。”上海和重庆试点方案并不同, 如果要在全国推行, 就要统一方案, 至于方案是否可行, 仍需商讨, 而且具体的条款也应根据地方的不同而改善。不容置疑的是, 随着楼市的紧张发展, 房产税的推行在不断加速中。
三、关于房产税征收的创新型方案
(一) 人大代表提出“先租房再扣税”
在人大代表会上, 厦门洗脚妹刘丽提议出:“现在很多很多城市里面的人都是以收房租在过日子的, 很多房子都是空着的, 那是不是可以考虑由政府租过来, 然后再收取房东税收, 那直接从房租上面可以给他扣掉, 然后税后的房租是不是可以由政府再来返租给农民工。刘丽的创新型观点给了我们很多的思考, 如果能采用刘丽的提议, 那么是不是能在一个层面上解决一小部分的普通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呢, 也从房产税的层面上迫使炒房者释放出手中的房屋, 增加住房供应, 从而缓解房价的过快上涨。
(二) 是否可以执行累进房产税
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认为, 一些人买了房子空着是巨大的资源浪费, 持有房子没有成本, 还能坐等升值。解决的办法应该是, 从第三套房子开始征收房产税, 多套房可以高额累进征税。
潘石屹的累进房产税见解自然有一定的道理, 如果是从第三套房子开始征收房产税, 迫使炒房者手中的房屋释放出来, 这样对楼市的严峻态势会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三) 新国五条及其细则落地有声
2013年2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 称为“新国五条”。新国五条细则的颁布, 是为了打击房价上涨过快的一个手段,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房价的飙升。新国五条细则的出台说明了政府对民生的关注, 政府也在为保障民生, 维持楼市秩序而做出调控手段, 从而抑制房价的上涨, 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晓玲.林芳菲《两会热议房产税:多套房累进征税》2013-03-06
[2]搜房网《厦门洗脚妹刘丽全国人大提议:降低保障房申请标准》2013-03-11
观点评析 篇2
我们党一贯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意识形态领域总体发展态势积极健康向上,主旋律响亮,正能量强劲。这是观察和评估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首先要看到的基本的、占主导的一面。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斗争复杂的一面,特别是那些干扰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错误观点,更值得关注。本文就四种错误观点作如下评析。
一、“苏马非马”
“苏马非马”的基本观点是:苏联的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斯大林时期经过整理、理解、取舍、发挥后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与马克思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与列宁的很多思想也不同;苏联的马克思主义里面包含了大量的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的理解以及附加在马克思名下的错误观点;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接受的就是作为“非马”的“苏马”,这是造成中国革命建设失误的主要原因。所以,“苏马非马”论者认为:“从改革开放伊始就提出一项基本任务:批判‘苏马’,回到原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中去”。
在这里,“苏联模式”被篡改为“苏联马克思主义”。按“苏马非马”论的观点,“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的是“教条式的”、“附加了错误观点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到改革开放前,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都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因而中国共产党也从来就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所以要来“正本清源”,走上“原本的马克思主义”道路上去。主张这种错误观点的人,对于究竟什么是“原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却避而不谈。
我们知道,所谓“苏联模式”,作为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和本质特征在苏联特定历史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历史形态,是社会主义共同本质特征和苏联民族特色的统一体。它既包括成功的经验也包括失败的教训。“苏联模式”的成功经验又分为两部分:一是具有基本的性质,在人类历史现阶段有普遍意义。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和本质特征即我们称之为“十月革命道路”的东西。二是不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功经验。这包括两种情况:只符合苏联实际,不符合其他国家实际;只符合苏联当时的实际,不符合苏联后来发展了的实际。历史上,《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将“苏联模式”中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概括为五个基本点,这五个基本点实际上是我们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最早的表述。后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将其概括成六条标准。再后来邓小平将其凝练为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这五个基本点是:(1)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共产主义政党。(2)在党的领导之下,联合劳动人民,经过革命斗争从资产阶级手里夺权。(3)在革命胜利后,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工业的国有化,逐步实现农业的集体化,从而消灭剥削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度,消灭阶级。(4)共产党领导的国家,领导人民群众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文化,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且积极准备条件,为过渡到共产主义而奋斗。(5)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坚持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承认各民族平等,维护世界和平,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照搬别国的模式,走自己的道路,是我们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宝贵经验。突破苏联模式,开拓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从毛主席《论十大关系》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绝大多数学者取得的共识。
二、“以儒反马”、“以儒化马”、“以儒淡马” 涉及儒学的思潮、观点很复杂,其性质各有不同,只有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对其性质做出正确判别。下面讲的情况只是其中的三种: 一是“以儒反马”,这包括国内的“儒化当代中国”怪论,国外媒体的歪曲;二是“以儒化马”或者“以儒归马”;三是“崇(以)儒淡马”。1.“以儒反马”。“以儒反马”的基本观点和手法是,诬称马克思主义是西方“异族文化”,造成了中国“民族文化传统的断裂和民族精神根基的缺失”,使中国失去安身立命之本,精神彻底丧失,誓要“儒化当代中国”。“儒化当代中国”论是一股封建复古主义思潮。这股思潮总的原则是要把中国演变成“儒士共同体专政”国家即“儒教国”。他们设想,“儒教国”的建制是“儒家议会三院制”:政府从“儒家议会”产生,对“儒家议会”负责。“儒家议会”分“三院”,即“庶民院”、“通儒院”、“国体院”。“庶民院”代表“民意”,其议员按一人一票的原则由民众普选产生。“通儒院”代表儒家圣贤理想和“天道价值”,其议员通过考试、举荐和到民间访查等方式产生。“国体院”代表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其议员按血缘关系,从历代圣贤、历代帝王和历代历史文化名人的后裔(如孔子的后裔)中挑选,通过继承和任命产生。从而通过 “儒教国”议会和政府,实现对国家政权的掌握和控制。
儒化当代中国的主张者将实现“儒教国”的策略路线分为“上行路线”和“下行路线”。“上行路线”即“在上层,儒化中国共产党”。“下行路线”即“在基层,儒化社会”。两条路线“双管齐下”,同时推进。实现“儒教国”的关键是:“用孔孟之道来替代马克思主义”。只要“有一天,儒学取代了马克思主义,共产党变成了儒士共同体,仁政也就实现了”。所以当代儒家对马克思主义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恶毒的攻击、辱骂。此外,国外一些媒体的鼓噪也属于这一大类。
一个时期以来,总书记在多个场合表达了对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视。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对传统文化进行科学分析,坚持古为今用、以古鉴今,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而不能搞厚古薄今、以古非今,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些论述明白无误,坚持和发展了我们党长期的观点。
但是国外一些媒体借此大做文章,进行歪曲。诬称“马克思主义不灵了”,“中国社会‘尊孔崇儒’的时代已经掀开序幕”,等等。
2.“以儒化马”。这种观点口头上表示并不反马,确实有些人也不一定自觉反马,但是他们的文章表现出一种倾向:自觉不自觉地以儒释马,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阉割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灵魂,磨灭马克思主义的革命锋芒。从思想实质看,其力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马克思主义儒学化”,明显反映出用儒学代替马克思主义的诉求。这种情况虽然与第一种情况不尽相同,但是,如继续向前发展必然反马。3.“崇(以)儒淡马”。有人总把马克思与孔夫子对立起来。如有人撰文说,20世纪一二十年代高调“打倒孔家店”是历史虚无主义思想倾向的典型代表。以儒家文化为指导也可以成功走向现代化,如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按这些观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入和传播时期,对封建复古主义的批判是典型的历史虚无主义;马克思主义与孔学两种思想体系没有本质区别。对这些错误观点,我们要做科学分析。
其一,不能说20世纪一二十年代批判孔学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思想倾向,相反,否定这个时期对孔学的批判所起到的思想解放作用才是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始于1915年秋的初期新文化运动尽管在思想内容和思想方法上存在弱点,但是,如果没有它对封建主义正统思想——孔学的批判,人们就不能冲破封建思想的牢笼,就不能为以后新文化运动中的左翼接受、并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准备适合的土壤。如果没有毛泽东、瞿秋白、恽代英、萧楚女、陈独秀等共产党人对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道统说”的批判,就不能捍卫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路线和革命理论。还要指出的是,丰富的文献资料表明,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在批判孔学过程中,并未否定中国的全部传统文化,且明确指出,孔学不等于全部国学。同时他们既未否定孔学的历史作用,也未把孔子说得一无是处。其二,马克思主义与孔学两种思想体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主义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思想体系。孔学的思想体系是什么?李大钊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中说:孔子的学说……是适应中国二千余年来未曾变动的农业经济组织反映出来的产物,因他是中国大家族制度上的表层构造,因为经济上有他的基础。我国著名史学家刘大年先生在《方法论问题》中说:孔学整个体系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血缘关系等级制度的封闭体系。
其三,儒家文化与现代化建设。且不说现代化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资本主义现代化之分,就是从生产力角度说,以儒学为指导,也不能使中国实现现代化。因为“孔学集中讲伦理哲学,而对社会生活的基础完全缺乏认识理解。……这是孔学根本的弱点。照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缺少唯物论,没有经济学思想”。(刘大年:《方法论问题》,《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1期)
中国古代史也说明,在中国曾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学,并没有帮助我们实现现代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处于支配地位时并不是中国最强盛的时期,而中国最强盛的时期恰恰是儒学的地位不占优势的时期。汉代前期的盛世,尊奉的是黄老学说,孔子并无地位。唐代是中国历史的光辉时期,盛行的是佛教,尊奉的是道家老子,儒学也不占优势。宋代最尊孔且创造了新儒学,可宋代最弱,徽、钦二帝竟被俘。南宋时期,理学“一枝独秀”,但还是被不尊孔的蒙古铁骑战败,亡于江南。
当然,孔学有其历史作用。如总书记所讲,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而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包含的并已融入中华民族精神的大量的人类智慧成果,在影响和塑造中国人,维系社会的长期稳定和有序发展,影响中国和世界未来发展方面,起过重要历史作用。李大钊在批判“孔子为数千年前之残骸枯骨”,“为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的同时,又指出,“孔子于其生存时代之社会,确足为其社会之中枢,确足为其时代之圣哲,其说亦确足以为代表其社会其时代之道德”。陈独秀也说过“孔学优点,仆未尝不服膺”。“孔教为吾国历史上有力之学说,为吾人精神上无形统一人心之具,鄙人皆绝对承认之,而不怀丝毫疑义”。
今天,不能只看到孔学中的精华,不看其糟粕;不能把孔学提到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的高度;不能因从孔学中吸取精华就把孔学抬到比马克思主义地位还高、甚至替代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程度。不仅如此,对从孔学中吸取的精华,也要结合现时代精神、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实践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的需要,予以加工提炼,实现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做到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三、“以西马释马”
“西马”概念,在不同著作里有不尽相同的内容。其中,作为西方左翼学者对资本主义的批评,有一些很深刻、很有价值的思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择要吸取。
此处说的“西马”是专指以抽象人性论为理论基础,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主张。这种主张攻击马克思主义存在“人学空场”,即“见物不见人”,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
其一,这种“西马”论实际上是用唯心主义取代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它以所谓“超越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超越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自誉。
其二,这种“西马”论实际上否定了马克思主义质的规定性。它无限扩大马克思主义概念,把现代西方哲学和美学上比较流行的一些思想嫁接在马克思主义上,用折中主义的手法,把两种本质不同的东西凑到一起,伪造出形式主义的、结构主义的、弗洛伊德主义的、海德格尔存在主义的等等五花八门、五颜六色的马克思主义。
其三,这种“西马”论还企图通过制造青年马克思与晚年马克思的对立,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对立”、“差异”、“矛盾”,马克思与列宁的对立等等,企图肢解、毁灭马克思主义。一些人以这种“西马”论为圭臬来判别、重释马克思主义,以“西马”的是非为是非。这种情况渗透到我们一些学科、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在有的学科点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课开得很弱,在没有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缺乏科学分析能力的情况下,用主要精力去学习研究“西马”,以致阻碍了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概念的确立,严重影响了青年一代学者的成长。从一些公开发表的论文可以看出,大家都讲坚持马克思主义,但实际上,对究竟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各人所理解、认同的内容却很不一样。这种情况如得不到彻底纠正,长此以往,必定会反映到对我们立党立国指导思想的认同上,所以非常值得警惕。
四、“指鹿为马”,同时又“指马为鹿”
前些年,有人胡说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是民主社会主义者,伯恩施坦、考茨基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列宁、毛泽东是最大的修正主义者等等。近一段时间,又有人抹杀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区别,蓄意将社会主义说成非社会主义,又将资本主义说成是社会主义。“指鹿为马”者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抹杀马克思主义关于判断一个社会的标准。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说:“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这就告诉我们,一个社会的性质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而一种生产关系的性质又是由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有什么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什么性质的社会。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恩格斯晚年还强调,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
“指鹿为马”者把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抛在一边,用捏造的所谓功能社会主义来批判、替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即他们诬称的结构社会主义。按照功能社会主义,公有或私有并不是社会主义的界限。私有制若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也属于社会主义。他们肆无忌惮地歪曲邓小平理论,说以“猫论”、“三个有利于”为灵魂的邓小平理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社会主义。他们还以奥巴马来混淆“马”,称:“奥巴马竞选时,有西方人士评论他的主张说:这在欧洲叫社会主义,在美国叫福利,在奥巴马叫变革”。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指鹿为马,又指马为鹿的狂言,是违反宪法的,本质上是典型的民主社会主义观点。
面对错误观点(包括“自称是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1983年10月12日,邓小平在《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一文中要求“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出来讲话”。他强调:“思想战线的共产党员,特别是这方面担负领导责任的和有影响的共产党员,必须站在斗争的前列。”邓小平说:“一则批评本身的质量和分量不够,二则抵抗批评的气势很盛,批评不多,却常被称为‘围攻’,被说成是‘打棍子’,其实倒是批评者被围攻,而被批评者却往往受到同情和保护。一定要彻底扭转这种不正常的局面,使马克思主义的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宣传、特别是在一切重大理论性、原则性问题上的正确观点,在思想界真正发挥主导作用。” 重温邓小平这些论断,一切具有科学良知和历史责任感的专家学者、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学者应该深受教育,像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站出来旗帜鲜明地向种种错误思潮亮剑。
观点评析 篇3
关键词:人口经济学;开发扶贫;启示
前言: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需要有人参与,人在所有的经济活动中,都处于主体地位,缺少了人的任何经济活动都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充分肯定了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需要有相应的基础和条件。人口作为经济活动的基础已经存在,经济活动的动因同样来自于人。从经济活动的本质分析,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生存和消费的客观需要,也正是这种生存与消费的需求,使经济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人的高级活动。
一、人口增长对经济活动的积极影响
第一,经济活动的开展要以人口作为基础,同时,人口既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又是经济活动的受益者,这种观点可以从市场规模方面进行理解,当人口规模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市场需求也就被固定了下来,市场的总体需求对经济活动有着重要的刺激作用,缺乏需求刺激,导致经济活动的发展动力不足。而当人口规模符合经济活动发展的客观要求时,使得市场需求也随之变化,市场需求的增长,导致经济活动不得不朝着更高层次发展,这样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较大规模的人口增长所带来的是规模经营的方式。
第二,人口的增长保证了经济活动充足的劳动力。最初的规模较大的经济活动是从人类早期的农业和手工业转变而来的,而农业生产和手工业都包含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范畴内,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人口的增长恰恰为此类经济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而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发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人口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增长,人口的增长有进一步提高了市场需求,为了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人类又不得不通过创新来提高经济活动的价值。
二、人口膨胀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人口的过快增长,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确实对经济活动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当人口的增长达到一定的水平后,就会对经济活动的发展造成相应的阻碍。大规模的人口增长引起了市场需求的激增,而为了能够满足人口的生存与消费需求,经济活动的规模也必须扩大,才能够适应逐渐增长的市场需求。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也就是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的扩大就会带来对资源更多的开采和利用,从而造成了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矛盾。过度的开采是森林植被的面积逐年减少,土地沙化现象严重,大面积水土流失,导致人类的生存空间变得危机四伏。人口膨胀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口的快速增长对人均收入,生活水平以及就业等问题都将产生不利影响。人口增长的初期,大部分人口并不具备创造价值的能力,只能作为消费者来消耗社会资源,这样一来,人口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是固定的,人口增长就会降低人均收入,造成人地矛盾明显,人口消费支出增长。家庭原有的收入能够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而当有新生儿降生时,必然会增加家庭的消费总量,原有收入可能无法继续维持正常的生活所需,造成生活拮据。到了人口增长的中期,为了保证正常的生存与消费,就业人口必然会大幅度上涨,而由此引发的就业问题也将会极大地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第二,人口的快速增长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资本形成也将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人口增长过快,使原有的土地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农业用地总量相对固定,而农业人口的增长使人口与土地之间的比例越来越不协调,大量的农业人口因此而失业,失业人口增多,又会引起人均收入的下滑,农业经济也因此受到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根据人口总量而定的,当人口增长较快时,就会是原有基础设施无法满足人口的需要,政府也因此会从财政支持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造成其他类型支出的减少。另外,人口增长将消耗更多的社会资源,为适应社会需求,必须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来提高产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储蓄就会降低,影响资本形成和积累。
三、人口快速增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一,由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收入普遍较低,家庭生活困难重重,而人口的快速增长,则会进一步加剧生活的困难。人口增长率的提高首先引起的是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人口的增长,这些人口在具备生产能力之前,处在单项的消费层面,无法为家庭创造社会价值,家庭负担也会因此而加重。
第二,人口增长较快使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降低,造成与人口增长缓慢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在贫困地区,人口的增长速度直接关系到人均收入水平,人口数量的增加,使得贫困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直线下降,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因此而降低。相反,如果人口增长速度缓慢,参与收入水平分配的人口数量也会相对较少。当新生人口具备了生产能力的时候,人口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被缓解,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通常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贫困地区的人口增长速度,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与某一地区的人口增长速度相协调,会极大的带动该地区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促进地区和谐和稳定,反之,人口过快增长或者人口增长的速度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此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目前我国发展情况来看,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缓慢,但是人口增长速度却居高不下,进而导致贫困地区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状态,众所周知,我国贫困地区的产业结构单一,可利用和开发的资源相对较少,所以人口的过快增长会直接导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收入下降,生活条件得不到改善。
四、合理的人口增长数量是支持地区经济与人类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人口增长数量不合理,对于社会的发展可能产生巨大的压力和负担。面对当下人口数量迅速增长的现状,不得不面临土地资源分配的难题,也给资源能量的支持工作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一般会出现的人口数量增多的压力,主要来源于不发达地区。因为人口数量的不断上升,明显的发现相对的粮食、资本分配能力不足,导致越不发达越贫穷的现象。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出现的问题,只能通过不断的发展科学技术生产力来实现。
合理的人口规划,主要依靠的环境因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资源能源的支持和利用,能够符合当地人口的数量,加大资源能源开采实力,能够充分的利用资源支持。其次,就是合理的人口数量不会对环境造成太大的污染。还有合理的人口数量不会对当地的就业机会造成负担。实现良好的生产力与社会发展相结合,能够有效的提升不发达地区的整体经济文化能力。
结论:从人口经济学角度来看,人口问题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因素,过快的人口增长使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而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强化贫困地区人口的生产性能力的发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贫困地区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根本途径。(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海峰.人口经济学观点对开发扶贫的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11,08:16-17.
[2]廖海亚.收入水平对人口发展的影响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观点评析 篇4
2002年10月,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B) 正式同意共同致力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而FASB与IASB的会计准则是分别依据其各自的概念框架制定的, 因此两者概念框架趋同可为会计准则趋同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和指南。
2004年10月, FASB与IASB在召开的联合会议上决定, 将改进并建立联合概念框架项目列入联合项目的工作日程, 并将整个项目划分为八个阶段:目标与信息质量特征;要素和确认;计量;报告主体;列报和披露 (包括财务报告的边界) ;概念框架在公认会计原则层次的目标与地位;概念框架在非盈利组织中的应用;其他问题。其中, 联合概念框架项目的第四部分——报告主体部分是极具新意的内容之一, 其于2008年3月发布了讨论稿, 进一步的研究工作仍在积极展开。IASB/FASB联合工作小组计划于2010年第一季度发布征求意见稿, 于同年第四季度发布终稿。
一、提出联合概念框架“报告主体部分”的必要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的概念框架 (或概念公告) 均未包含“报告主体部分”。IASB的《列报财务报告的框架》中仅用一句话简单定义报告主体, 却没有更详细的解释;而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根本没有包含报告主体的定义与如何界定一个报告主体。所以, “报告主体”的概念无论对FASB还是对IASB都是空白点。
然而, 根据联合概念框架“目标与信息质量特征部分”征求意见稿的论述,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现在和潜在的权益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 以帮助他们进行投资、信贷和类似资源配置的决策。从最通俗的角度说, 报告主体即是某一套具体财务报告的“主语” (即谁有资格对外提供通用的财务报告) , 只有当该“主语”符合一定的概念———即报告主体的概念, 才能说它编制的财务报告是遵循了会计准则, 且是符合财务报告目标的。但对报告主体概念的过分细究也会造成无法实现财务报告目标, 例如考虑具备分配资源的能力 (或其他类似表述) 是否应该作为界定报告主体的评判标准之一时, 这种具体的表述使特殊目的主体无法符合。可见, 报告主体概念的提出是非常必要的, 它影响着财务报告的很多方面, 同时对报告主体的定义也不能过于具体化, 而应保证在概念层次。
二、报告主体定义的初步观点及评析
1. 报告主体的定义。
在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报告主体部分”的讨论稿中, 两个理事会的初步观点是, 报告主体是一个与现在和潜在的权益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资金提供者利益相关的有限商业活动区域。它们认为报告主体不应被局限于结构上属于法律主体的商业活动, 而应该更加广泛, 应同样适用于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信托机构、合伙企业和主体集团等。
2. 报告主体定义具有创新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我们知道, 许多企业是在特有的法律形式下运作的, 不同类型的法律结构将财务报告的“主语”与其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资本提供者区分开来, 由此可见, 法律结构有助于界定报告主体的边界, 即哪些资源与对资源的要求权、哪些资源或其要求权的变化应纳入该报告主体的财务报告中。
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以法律主体形式运作, 如某一小企业以非法律主体的独资企业形式存在时, 如果该企业需要向银行贷款或向企业的潜在购买者提供财务信息, 尽管不是法律主体, 但其依然有编报通用财务报告的需要。类似地, 在一定权限下, 海外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有必要或可能编制财务报告, 以此向现在的或潜在的信贷者提供财务信息。
因此, 报告主体的概念不应局限于结构上属于法律主体的商业活动, 而应该是相当广泛地被界定为“一个有限的商业活动区域”, 这一观点冲破了将报告主体与法人等同的传统观点的约束, 极具创新性。
同时, 该观点在与财务报告目标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充分显示了报告主体概念的广泛性。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现在的和潜在的权益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信贷者, 提供有关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 以帮助他们进行决策。而“有限商业活动区域”, 其实就是“与现在或潜在的权益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资本投资者利益相关的有限商业活动区域”。由于报告主体概念以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为目标, 说明概念框架本身即指向通用财务报告, 而非特殊目的的财务报告, 但这一概念对特殊的商业活动区域在自愿的情况下依然适用, 可见概念表述的广泛性。
三、集团报告主体相关观点及评析
1.“控制”是确定集团报告主体组成的基础。
(1) 控制的概念。集团报告主体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作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元进行列报的主体, 集团财务报告即集团报告主体编制的财务报告。两个理事会认为控制构成了集团报告主体组成的基础, 控制是集团报告主体概念的关键组成部分。
“控制”这个术语在现有的财务报告准则、概念框架和相关的财务报告法律中都有涉及, 两个理事会参考了《牛津字典 (1989年第2版)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手册》、《比利时法案》和英国ASB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等文件, 对控制进行了初步定义:控制一个主体即是具备主导该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 并凭借该权力从该主体获得收益 (或减少损失) , 增加、维持或保护该收益数量 (减少承担损失的数量) 。它们认为应该在概念水平下定义控制, 控制应同时包含实施控制的权力和由此产生利益 (或减少损失) 的能力两个方面。
如果一个主体仅对另一主体有实施控制的权力, 却没有能力从该权力中获得收益, 说明两者的利益关系并不会对第一个主体的资源和资源要求权、交易以及改变这些资源和资源要求权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两者就不可能组合为一个有限的商业区域, 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信息。
由于财务概念框架对财务会计准则制定具有指导作用, 因此概念框架中关键术语的定义应该适度宽泛, 以保证有足够的拓展空间来解决未来有可能出现而当前没有涉及的新问题。例如讨论稿中的控制概念没有对收益或经济利益的类型加以限制, 也没有对该收益进行最低标准线的限定, 这与两个理事会认为控制定义应在概念水平给出的观点一致。而IASB发布的《合并财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中, 控制被表述为:当一个报告主体有权力主导另一报告主体的活动, 并从中获得回报时, 那么前一报告主体就控制了后一主体。会计准则中的控制概念比概念框架中的控制概念更精简, 这与概念框架指导准则制定的原则不吻合, 同时也表明概念框架中的控制定义没有达到理事会设想的“概念水平”的初衷。因此, 笔者认为控制定义有进一步抽象的空间, 使其更具弹性。
(2) 关于控制的其他相关问题。既然两个理事会认为控制是确定集团报告主体的关键, 笔者认为, 除了控制的概念, 还需要对其他与控制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澳大利亚与英国的现行概念框架在涉及确定一个主体对另一主体具有实施控制的权力时, 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即在确定何时满足一主体控制另一主体时, 应对当时所有的事实及条件进行评估, 在确定控制存在的问题上, 不存在某类事实和条件适用于所有情形的情况。
两个理事会的初步意向与澳大利亚和英国现有框架中的表述类似, 但又进一步做了补充: (1) 在证实控制存在的问题上, 不存在某类事实和条件适用于所有情形的情况, 同样也不存在某些确定控制存在的必要事实和条件 (如绝大多数表决权等) ; (2) 决定控制的各种因素可能具有潜在的不稳定性, 但即使控制是暂时的, 只要在某一确定时点 (评估时点) 确定控制的因素具备, 则控制存在。
至于哪些事实和条件能够决定控制权力的存在, 选择权等潜在控制因素对控制权力有何影响, 笔者认为不是概念框架应该讨论的, 而应在准则水平予以细化研究。
2. 确定集团报告主体组成的模型选择。
在初步讨论阶段, 联合框架项目的工作人员提出三个确定集团报告主体组成的备选模型, 分别是“控制主体模型”、“普通控制模型”和“风险与报酬模型”。在2008年3月发布的讨论稿中, 两个理事会的初步观点是:“控制主体模型”是确定集团报告主体组成的主要模型;而由于在有限情形下, “普通控制模型”的应用能够为资本提供者等提供有用信息, 因此概念框架的研究将保留对该模型的讨论;摒弃“风险与报酬模型”作为独立模型来确定集团报告主体的观点。
(1) “控制主体模型”相关观点介绍与评述。根据控制主体模型, 集团报告主体是由控制主体 (母公司) 和其他被它控制的主体 (子公司) 组成。一个集团报告主体可能是另一个更大的集团报告主体的组成部分。
“控制主体模型”与通用财务报告目标具有一致性: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即是向现在和潜在的权益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 提供有关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 以帮助他们进行决策。为了实现该目标, 财务报告必须提供有关主体资源及对该资源要求权的信息、有关交易与事项, 以及资源及其要求权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的信息。当一个主体有权主导另一主体的财务经营政策, 并能够从中获得收益 (或减少承担的损失) 时, 前一主体就控制了后一个主体。这些由子公司流向母公司, 最终又流向母公司的资本提供者的现金流或其他收益,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子公司的财务经营活动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的控制活动。因此, 将控制主体与被控制主体组合为一个集团报告主体, 能够向控制主体的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2) “普通控制模型”相关观点介绍及评述。与“控制主体模型”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相比, 在“普通控制模型”适用情况下编制的“汇总”财务报告不包括控制主体, 即“普通控制模型”下的集团报告主体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受同一控制主体控制的被控制主体构成。
“普通控制模型”下, 当多个被控制主体受到同一个主体 (可以是个人投资者、非组织性群体或企业等) 控制时, 包含了所有被控制主体的资产、负债和活动的“汇总”财务报告就能为资本提供者 (包括仅为其中一个或几个被控制主体提供资本的信息使用者, 和为所有被控制主体提供资本的信息使用者) 提供有用的信息。而如果处于控制地位的投资者主体, 除对这些被控制主体进行投资以外, 再没有其他商业性质资产, 此情形下编制的“汇总”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和活动, 与在“控制主体模型”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和活动没有区别的, 即该情况下的“汇总”财务报告可视为合并财务报告的替代;而只有当处于控制地位的投资者主体除此之外仍有其他商业资产, 那么两种模型下集团财务报告有差异, 合并财务报告的编报范围大于“汇总”财务报告的编报范围。
笔者认为, “控制主体模型”与“普通控制模型”确定的集团报告主体所编制的集团财务报告, 其面向的信息使用者是有区别的。“控制主体模型”更强调满足控制主体的权益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资本提供者的信息需要, 而“普通控制模型”则更强调向被控制主体的资本投资者提供关于被控制主体集团的信息。因为无论被控制主体之间是否有相互的交易或事项的发生, 它们各自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都会对其他被控制主体产生影响。因此, “控制主体模型”下的控制主体与所有被控制主体能组成一个集团报告主体。类似地, “普通控制模型”下受同一个控制主体控制的所有被控制主体, 也可以忽略各自的法律结构界限, 组成能为相关利益方提供有用信息的有限的商业活动区域。当然, “普通控制主体模型”的情形是不多见的, 因此其仅在极为有限的条件下应用较为合理。
(3) “风险与报酬模型”相关观点介绍及评述。“风险与报酬模型”下, 当一个主体对另一个或几个主体其他股东的财富 (或剩余要求权) 产生影响时, 这些主体应以一个集团报告主体的方式编报财务报告。
“风险与报酬模型”与“控制主体模型”存在相互交叉的内容。例如在特殊目的主体 (SPE) 的控制问题上, 当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一主体对某一特殊目的主体具有实施控制的权力时, 会计准则规定可以看该主体是否从特殊目的主体获得收益 (或承担风险) 来决定控制关系的存在。当然, 在涉及对特殊目的主体的控制时, 之所以没有将实施控制的权力作为控制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 是因为就特殊目的主体而言, 其财务和经营政策是预先设置的, 不存在可以改变其政策 (或只有在极其有限范围内) 的主体, 因此风险与报酬的存在暗示了实施控制能力的存在, 同时也成为控制存在的充分条件。
然而“风险与报酬模型”作为财务概念框架中的内容, 其存在很多缺陷。它与“控制主体模型”相比, 既有潜在的宽泛性, 又有潜在的狭隘性。宽泛性是由于该模型下, 集团报告主体的组成可以忽略控制权力存在与否, 任何与某一个主体存在风险或报酬关系 (即会影响到该主体其他股东财富) 的主体, 都可以纳入有限的商业活动区域。也正是由于该模型的基本定义过于宽泛, 若要使该模型能够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 同时给集团报告主体划定必要的界限, 则需要对风险与报酬的类型、风险与报酬的最低标准等进行规定;当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报酬涉及的范围存在差异时, 则需要规定哪一个更重要。所有为了完善该模型基本定义的努力, 又会使该定义过于细节化, 不符合概念水平的要求。所以笔者亦认为“风险与报酬模型”不应作为确定集团报告主体组成的独立模型;但由于其与“控制主体模型”的必要非充分性, 可以作为“控制风险模型”的子模型。
3. 集团财务报告。
集团财务报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 母公司个别财务报告与合并财务报告, 哪一套 (或两套) 财务报告更符合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 (2) 基于主体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与基于母公司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哪一套提供的信息更有价值。
两个理事会的初步观点是集团报告主体的母公司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同时允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提供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信息, 但不需要将其独立编报。他们还认为, 合并财务报表应该站在集团报告主体的角度 (基于主体理论) 编制, 而不是站在母公司股东的角度 (基于母公司理论) 编制。
(1) 合并财务报告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告。笔者亦认为, 当一个主体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主体时, 合并财务报告更符合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此时, 控制主体与其他所有被控制主体所组成的集团, 被视为一个与权益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资本投资者利益相关的有限商业活动区域, 而合并财务报表反映该报告主体边界内所有资源和活动的信息, 因此它提供的信息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从另一个角度看, 当控制存在时, 从母公司流向其资本提供者的现金或其他收益的大小,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得的现金流或其他收益, 相应地, 又受到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母公司主导子公司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影响。因此, 合并财务报告将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各项活动整合为单一主体进行列报, 能够为权益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资本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母公司个别财务报告虽然也能提供一些财务信息, 但这些信息只针对部分信息使用者, 因此不符合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与合并财务报表相比, 尽管它将母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活动等都进行了反映, 但实质上已有部分项目被加总和抵消, 它没有反映潜在的资产和负债等, 因此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且不真实的。
笔者认为, 母公司个别财务报告可以在合并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 或以补充信息等其他形式反映, 如此可以在保证合并财务报告反映通用财务报告目标的基础上, 同时又满足向特殊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的要求。但母公司个别财务报告并不适合作为通用财务报告以单独财务报告的形式列报。
(2) 基于主体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与基于母公司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母公司理论以关注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为一切出发点, 将合并报表视为母公司本身会计报表范围的扩大,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为母公司股东提供信息。实体理论强调的是企业集团中所有成员企业所构成的经济实体, 认为合并财务报告的目的在于提供由于不同法律实体组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统一的合并主体进行经营所需的信息, 既为母公司股东服务, 也为少数股东服务。
可见, 基于母公司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侧重于向某一资本投资集团 (即母公司股东) 提供有用的信息, 而基于主体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则面向所有的资本提供者, 也更符合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即使基于主体理论的合并财务报告具备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 同样也不妨碍它满足母公司股东集团或其他非控制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 这在联合项目的准则部分已经予以了考虑, 可通过披露的方式达到目的。
尽管笔者翻阅资料发现, 已有不少学者通过实证方法研究了基于两种理论编制的财务报告的价值相关性, 并得出初步经验结论, 但笔者认为该问题不应该纳入联合概念框架的讨论范畴, 而是应该在准则制定项目中进行细节研究。
四、联合概念框架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 包括38项具体准则和一项基本准则。IASB/FASB概念框架的趋同项目, 仅涉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以下简称“基本准则”) 。会计理论与实务的不断发展, 促使IASB/FASB制定出一套单一的、协调的、内在一致的以及高质量的概念框架, 从而指导和评价现有的会计准则, 并实现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这不仅有利于IASB和FASB, 同样有利于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家和组织。
关于“报告主体部分”的内容, 我国现行基本准则基本没有涉及, 甚至没有出现报告主体等术语表述。通过对“报告主体部分”各项观点的认识与评价, 笔者认为, 尽管对是否修订我国基本准则仍然存在争议, 并有相当的难度, 但无论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者, 还是各会计界学者, 都应充分认识到报告主体这一概念在基本准则 (或者概念框架) 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这些相关概念对于指导企业合并以及合并报表等准则水平的问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如此活跃的气氛下, 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和框架趋同工作, 积极向联合趋同工作小组反馈和提出意见。特别是与美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相比, 在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发达的现状下, 应多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给予合理建议, 以使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避免过分偏颇, 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趋同。
摘要:本文通过密切关注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报告主体部分”的最新进展, 对其阶段性成果进行深入剖析和客观评价, 同时结合我国基本准则现状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计划提出了方向性建议。
关键词:联合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基本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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