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沟港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通用10篇)
篇1:堆沟港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堆沟港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在《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切合我校实际的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处分种类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五种
二、处分方法
1.处分权限:通报批评由政教处讨论决定,并备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建议,连同处分材料报政教处。政教处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重大违纪问题报校行政会,处分材料和处分决定书由政教处归档保管;留校察看、劝退由班主任提出建议,连同调查违纪材料报政教处,经政教处审核后,对违纪学生作出相应处分,处分材料由政教处归档保管;
2.处分程序:学生违纪由班主任填写违纪学生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违纪材料,政教处核实,严重违纪处分由学校政教处或者行政会作出处分决定,由学生及家长确认后,召开全校学生大会宣读处分,并张贴在公布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校外人员,由政教处协助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三、处分细则
1.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多次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多次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网吧、桌球室、KTV的;
2.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3.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8)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9)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0)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1)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2)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3)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9)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1)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5.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劝退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四、处分撤消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觉得自己改正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在受处分一个学期后,可申请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将撤消处分意见提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撤消处分的不进入毕业生档案(学生成长记录袋)
2.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同时装入档案。若毕业时未撤销的记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并且不发给毕业证。
3.受处分的学生应定期(一月一次)向政教处写出思想汇报。
4.受处分学生,到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在以后需要学校提供的政审材料包括参军、升学、招工、出国等均出具不合格。
五、补充说明
1.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经研究,校长批准,可给予相应的处分。
2.对违纪学生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态度好的,可减轻或免除处分。对经教育态度差的或拒不悔改的,加重处分。受三次违纪处分,给予劝退处分。
3.凡在学期内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操行考核本学期不能评优、良,学生在受到处分后,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取消其一学内参加各种评优、奖励及困难生补助生的评选资格。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操行考核评定为不及格。
4.对受处分学生学校将实行跟踪式教育:由班主任或政教处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处理前后谈话,并负责与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
5.对处分学生要记入档案,列为帮教对象,档案存政教处,违纪学生要每月月底写一份思想汇报,汇报对错误的认识,改正的措施,近期的表现,经班主任签字确认后报政教处。
6.毕业班学生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中考成绩处于低分线以下的,酌情推迟毕业证书,直至不发给毕业证书。
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生效,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堆沟港中学政教处
篇2:堆沟港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一、总 则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除赔偿医疗费用以外,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2、策划者: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殴斗事态进一步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4、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策划者、参与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7、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3年9月修订
启蒙民族中学学生优秀干部和优秀学生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评定办法
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的评定和表彰每学期一次(毕业班只在上学期表彰),人数为学生总数的12%(取整数)。
(二)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好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认真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师敬友,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有益集体活动,表现突出,无旷课,无任何纪律处分,两个学期的思想品德评定都为优秀的学生。
2、学习好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身体好
积极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良好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认真上好体育课和参加课间眼保健操。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和表彰每学期一次,与优秀学生的评定同时进行,人数等同于先进班级数
(二)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方面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关心学校、关心班级、团结同学。全心全意为学校服务,为同学服务,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望。无任何纪律处分,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的学生。
2、学习方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达良好以上。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讲究卫生,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良好以上。
4、必须是担任学生会、团委干部及成员或班、团干部的学生。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9月修订 启蒙民族中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为了使大家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养成文明、健康、科学、俭朴的生活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一、纪律
1、不得私自调换额定及床位,不准带外人(包括能学学生及家长)在寝室里信宿。
2、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在外留宿;否则在外出现意外事故,后果自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寄宿,必须事前向寝室管理老师输请假手续。在晚上9︰30各寝室长向保卫老师报告本寝室同学就寝情况。
3、住校生中途不得擅自搬出校外住宿。特殊情况,须个人申请,家长和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搬出。
4、按时作息。按时起床:起床铃响,马上起床,抓紧洗涮、整理好内务。按时就寝:晚自修下课即回寝室,做好就寝准备,就寝铃响,要求同学全部上床就寝,不得有任何声音,不得再做妨碍同学休息的事。如讲话、走动、洗刷、点蜡烛、听耳机、吃零食等。
5、不准在墙上乱涂乱画敲打;不得擅自改将或添置各种设施;不得损坏室内外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自然破操作要及时报修)。
6、寝室内严禁取餐喝酒、吸烟、严禁打扑克,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严禁在寝室区内停放自行车。
二、卫生
1、寝室内每天按床号轮流值日,值日包括打扫、关门、上锁、管理内务等。
2、寝室卫生每天早晨打扫,中午回寝室休息后,重新打扫整理好内务,打扫卫生。各寝室垃圾不得扫到走廊上,自行送到垃圾筒。
3、每两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除床底下、天花板,拖洗地面、擦洗门窗、不得往墙上、门上脚印。
4、对不完成值日、大扫除任务的同学或寝室一次扣每人品德分2分,该日本寝室卫生为零分。
5、内务的整理由各同学自选完成,按“寝室卫生检查标准”的有关要求摆放:被子四方折,摆在远离床头,开口朝向门,鞋子各自放在床底下(上铺的放在远离门口一头,下铺的放在 靠近门口一头),鞋前头朝里,鞋后跟朝外,摆放整齐;衣裤折好放在箱子内,不得挂在墙上:毛巾挂在门后;洗漱用具整齐地放在桌上。
6、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时刻保持室内整洁(包括假日、晚上就寝前)。任何瓜皮、果壳、纸屑等不得丢在地上,更不准向窗外,走廊抛洒,要放在纸篓里,由值日生每天清理,保持纸篓清洁;水不准倒在走廊或向窗外泼。
7、寝室可以适当美化,但不能乱贴乱画。
8、勤洗衣服,勤洗鞋袜,净化室内空气。
三、安全
1、上课、自修课(包括早晚自修)期间,寝室门和寝室区大门上锁。住宿生(包括家长)不得留在寝室,也不得随便进出寝室。
2、严禁在室内外玩火与焚烧纸屑:不准拉电线或装插座或换大功率灯泡:使用各类电器(除录音机、耳机之外)。
3、严禁偷盗。同学贵重物品要收藏好,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放在寝室内,否则后果自负。偷盗者经查实,即送学校有关规定。
四、文明
1、衣服穿着整齐、干净,不得穿着内衣裤在室外随意起。拖鞋不得穿到寝室区外。
2、杜绝一切脏话粗话,严禁使用粗俗、不文明的口头禅和绰号等,严禁骂人、吵架。
3、碰到老师要主动招呼问好,态度诚恳,问询时称要礼貌。
4、日常交往要语言方文雅、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喊叫,严禁起哄。尤其是出现突然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时,不得瞎起哄。
5、夜间需卫生间时应放轻、放缓脚步,免得吵醒其他同学。
6、节约用水,不准大开着水龙头洗 涮;节约用电,离开寝室时应随手关灯。
7、爱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9月修订
启蒙民族中学学生文明监督岗管理条例
为了创建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形成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的风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进一步发挥学生文明监督岗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工作水平,切实提高文明监督岗在学校常规管理和校园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文明监督岗检查时间为四个时间段:每日中午放学后30分钟、13:30—14:00、16:40—17:
10、上晚自习前30分钟。
二、检查地点:学校大门、学生食堂、教学楼前两个入口共四个执勤点。
三、人员安排:每班执勤一周,每个执勤点由值周班级的三位学生执勤。
四、具体要求:
1、学生会设立固定文明监督岗并制定具体的校园文明监督检查安排。
2、文明监督岗检查人员必须佩带由学生会统一制作的校园文明监督员标志。
3、学生会定期检查,对监督小组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4、各文明监督岗负责人必须填写好信息反馈表并上交政教处。
5、校园文明监督岗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制止、记录。对检查时不配合工作,不出示本学生证,态度恶劣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校园文明监督岗的职责范围:
1、检查督促同学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说脏话、乱倒垃圾、乱倒剩饭菜、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包装袋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劝阻。
2、检查学生学生证佩带情况,对不带学生证的学生应主动盘查,问清情况,作好记录。
3、检查学生仪容仪表,对长发、染发和佩带首饰、穿拖鞋、穿奇装异服、带零食进入教学楼的学生进行规劝,并作登记。
六、校园文明监督员职责:
1、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2、模范执行各项纪律,为同学做出表率。
3、对不道德、不文明的人和事,要敢于斗争。
4、要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和监督范围,不漏岗。
5、上岗时认真负责,下岗后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团结同学。
6、若发现重大违纪行为,或者发现校园内出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学校值周领导、值周老师或学校其他领导和老师。
7、监督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衣冠整齐,检查要公正合理。
8、监督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力求公平、公正,对值勤不认真、检查不力的学生,将被调整出文明卫生监督岗,并扣班级量化分2至3分。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篇3: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教育法》规定, 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 对有违纪 (也包括违法、违规) 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 (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
在此基础上,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 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 (1) 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 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 (2) 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 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3) 在处分学生时,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 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 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 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 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 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 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 进行详细规定。目前, 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 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 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 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 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 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 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 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 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 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 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 《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 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 则不得知。实践中, 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 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 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 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 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 即申诉, 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 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 对于行政行为不服, 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 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 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 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 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 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 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 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 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 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 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 尽可能地避免冲突, 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 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 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 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 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 不能因小过而重罚, 应实事求是, 责惩相称。另外, 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 比如旷课时数等, 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 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 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 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 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 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 并做出相应处理, 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 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 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 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 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 不必进入司法程序, 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 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 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 介绍了目前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提出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来完善制度内容, 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行政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
关键词: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注释
1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47.
2 马怀德.行政法学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49.
3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 2005 (3) :45-47.
4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 1999 (1) :41-49.
篇4: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关键词: 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3-0225-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3.143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概念及性质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有违纪(也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1)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2)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3)在处分学生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则不得知。实践中,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尽可能地避免冲突,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应实事求是,责惩相称。另外,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比如旷课时数等,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注释:
①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7.
②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9.
③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2005(3):45-47.
④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1):41-49.
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9.
篇5:含山一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十三)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次者。(十六)课堂上使用手机者。
(十七)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十三)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十四)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留校察看处分;(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者;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篇6: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长大校发[2007]56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化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或其它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禁止学生酗酒或借酒滋事,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二)在楼栋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三)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影响较坏的;
(四)未经请假批准,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外住宿的;
(六)其它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有偷窥骚扰异性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二条 男、女生在校内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的,责令陪礼道歉,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赌博,对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得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不得无故旷课。凡要考勤的教学活动,学生迟到或早退达三次时,按旷课一学时计。学生一学期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达到下列学时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取消考试资格,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在考试中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为作弊无效;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在学生违纪处分中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教学院(系)负责对本院(系)学生违纪的调查、处理、发文及教育,并将处理文件及时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拟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报学生事务处。学生事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发文;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考试舞弊处理的监督;
(三)学生事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除考试舞弊外其它违纪事件处理的监督;负责协调跨院(系)学生违纪事件和在校内公共场所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负责学生申诉处理;
(四)安全与保卫处负责协助院(系)在学生治安与保卫方面的调查与取证;
(五)招生与注册处依据有关规定,将学生处分文件及时归档。第二十七条 处分学生附件材料要求:
(一)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所需材料:
(1)考试违纪详细记录;
(2)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或旁证材料;
(3)违纪学生的检讨材料。
(二)其他违纪处分所需材料:
(1)违纪事实材料(学生本人签名);
(2)学生违纪的证据或旁证材料;
(3)违纪学生的调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分考试违纪和其它违纪
(1)学生考试违纪后,监考教师应做好考试违纪的详细记录,并收集保管相应证据,记录应有违纪学生签名(如果学生拒不签名,监考老师予以说明,并有二人以上监考老师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考试违纪记录及违纪证据交教务处;教务处在学生考试违纪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院(系),院(系)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2)跨院(系)学生违纪事件以及在校内公共场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事务处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院(系),院(系)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二)院(系)依据学生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和学校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意见书》,并将《处分意见书》送达学生,并送学生事务处一份。
(三)《处分意见书》送交学生二个工作日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辩,由院(系)组织复议,无异议或复议后,院(系)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事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发文。
(四)自文件签发之日起,文件起草单位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由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学生如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分意见书》和《处分决定书》如因学生原因无法送交学生本人者,院(系)予以公告,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行。
篇7:堆沟港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深大〔2014〕147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
2014年7月9日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经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按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夜大学生、专科脱产班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没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留校察看期跨两个学的学生,在两个学内均没有评优评先资格。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刑罚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其他处罚的,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张贴有碍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的宣传品,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给学校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播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或散播虚假信息、辱骂他人、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恶意散播计算机病毒,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校园网电子资源时,有违规下载、私设代理、转让账号、非法牟利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实施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系首次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或冒用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被冒领或冒用的财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唆使、诱导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捏造事实诬陷、诽谤、公然侮辱或严重骚扰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偷窥、骚扰、胁迫、调戏、侮辱、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并加以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禁止赌博。凡有赌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参与赌博的,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持有毒品、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组织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011
(二)累计达到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较恶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禁学生酗酒。对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借酒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禁学生高空掷物。对高空抛掷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高空抛掷物品致人受伤或损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对办理离校手续后违反校规校纪的毕业生,通报接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各类奖励评选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中止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影响学校声誉及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继续教育学院分别是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主管单位。相关学生的处分建议分别由各自的主管单位提出。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违纪事实的,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篇8: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探讨
高等学校培养学生, 既要依靠教育, 又要依靠管理, 两者相辅相成, 不可分割。教育是培养学生的手段, 而管理则是达到教育目的的基本保证。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是高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校、院系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也是辅导员、班主任挽救和教育学生本人, 同事教育、警告其他学生的一种手段。
调查结果表明, 目前我国高校施行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各高校在制定本校具体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 采取的办法多是根据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践当中总结出的经验, 将学生可能做出的被认为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言行进行分类, 并将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与处分进行对应, 最终形成明确的纪律和制度。
2 现行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不足之处
在长期的工作时间过程中, 总结了与200余名违纪学生的谈话记录, 查阅其他高校现行学生的违纪处分制度, 以及从目前发生的高等学校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来看, 现行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模式存在以下不足。
2.1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作用不足
纪律处分的首要作用是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使违纪学生切身感受到违反纪律的成本, 建立起对纪律的敬畏感, 从而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加强自我约束, 改正不良行为和习惯。而在实际的学生管理中, 学生对违纪处分的主观认识就是一次谈话、一份文件、一次通报, 在这“一次”结束后, 随着时间的推移, “处分”一词很快即被课程、作业、生活中的琐事冲淡, 逐渐丧失对违纪学生的震慑力。其次, 由于现行的违纪处分制度中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违纪后果没有做出差异化规定, 甚至连处分期大都统一为一年, 违纪后果的同质化造成学生在主观上感受不到不同处分之间的区别, 进而使逐级累加的处分模式的震慑效果难以发挥出来。最后, 因为纪律处分与具体行为对应, 当学生因为某一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此处分对该生其他类型的违纪行为形成的警示教育作用较为有限。
2.2 对其他学生的警示作用有限
纪律处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即是对其他学生的警示。通过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将书面上的纪律条文变为具体的事例, 从而对其他学生形成震慑, 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 进而在整体上维护学校学习、生活秩序。但现行的违纪处分模式, 仅能在学生的违纪行为足够严重或累积达到一定量时方能产生后果, 对于其他学生, 尤其是偶有违纪但尚不足以构成处分的学生来说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 很多学生对违纪处分都报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违纪处分本应具备的在更大范围内的警示作用较为有限。
2.3 违纪处分制度的约束力不强
可以看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种类的内容, 部分借鉴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的模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对于各级纪律处分的违纪后果、处分时效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异, 惩罚力度逐级加大。且作为约束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绝大多数为已经参加工作的社会人, 受到党纪处分通常会导致工作中的考核、晋升等切实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甚至是长期影响, 违纪成本高昂, 从另一个方面也强化了共产党员加强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
但是高校却不具备这一条件,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约束对象是学生, 学生违纪后能够产生的现实后果有限, 仅限如不能参与评奖评优, 取消各类资助的评选资格, 延期发放毕业证, 不予发放学位证等, 过低的违纪成本造成了违纪处分制度的约束力有限。
2.4 处分撤销缺乏明确标准
现行的违纪处分制度中, 在违纪处分如何撤销上大都没有制定明确标准, 在相关条款中往往采用类似“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 有突出表现者, 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可撤销处分”的模糊措辞。而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制度中缺乏明确标准, 通常是违纪学生在受到纪律处分期满后提交书面申请, 只要处分期该生没有重复违纪现象, 即予以撤销。此种做法的结果, 一方面导致处分的撤销成为一个形式上程序, 另一方面造成了违纪成本的降低, 即学生违纪后只需安分守己一段时间, 而不需为其之前的违纪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作出事实上的补偿。如此, 自然会使纪律处分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大打折扣。
3 关于如何改进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一点设想
如何改进高校现行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使其更加适应高校的特点, 在维护校园教学、生活秩序上能发挥出更大的效用。经过对实际工作的长期思考和总结, 认为在现有制度条件下, 好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1) 制度充分量化, 操作执行方便; (2) 处分种类简明, 不同层级处分区别明显; (3) 违纪后果直观, 警示作用显著; (4) 处分撤销标准明确, 且撤销处分有成本。
综合以上几点, 高校还可以借鉴现行的交通违章处罚制度的模式, 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变, 对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进行改进。
(1) 引入违纪点数概念, 通过具体的数值衡量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 学生的违纪行为不再与具体的处分种类相对应, 而是与具体的数值相对应。
(2) 简化处分种类, 由原来的五级精简为两级或者三级, 每级处分与一定的违纪点数对应, 即不管学生做出何种违纪行为, 只要累计的违纪点数达到一定数量, 即给予处分。同时对每级处分的时效、后果做出明确的层进式的规定, 例如:一级处分时效为六个月, 处分期内取消评奖评优、申请资助的资格, 但不通报家长, 处分材料不装入档案;二级处分时效为十二个月, 处分期内取消评奖评优、申请资助的资格, 通报家长, 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不予发放学位证或延期发放毕业证;三级处分, 开除学籍。
(3) 建立违纪点数数据库以及相应的查询系统, 让每一个都学生可以随时直观感受到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 不仅是已经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包括偶有违纪行为但未达到处分标准的学生, 让纪律与每一个学生都发生现实关联, 而不仅仅是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4) 以违纪点数为依据制定违纪处分撤销的配套制度, 如学生必须通过义务劳动、社会服务等具体工作时数来抵消之前累积的违纪点数, 只有在处分期满时违纪点数归零或降至一定标准, 学校、院系才受理学生提出的撤销处分申请, 即违纪学生只有在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作出补偿后方能撤销处分, 不但违纪行为本身有代价, 撤销处分也有成本, 实现严入严出。
参考文献
[1]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Z].
[2]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Z].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Z].
篇9:中学生违纪处分通报
20xx年8月21日下午,我校315班雷xx、317班郭xx、徐xx位同学,因在食堂发生口角,导致在寝室内发生打架事件,无视学校校纪校规。根据《科旺学生管理条例》和《科旺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经学校校委研究决定,给予这三位同学记大过处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同时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职生。
x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科
年8月23日
篇10: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2、损坏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3、损坏金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第七条
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②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③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5、作伪证者: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自习和每节课均视为1学时,年级部、值周组、所有各科任课教师、班主任老师等发现的学生旷课情况无论是扣分的还是没扣分的均计算在内)1、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5——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1——13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14——1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16——20学时者给予或劝其退学处分; 7、20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思想不健康、道德败坏、侮辱女性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用语言在小范围内)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用语言在公开场合)
3、情节严重、后果也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请假条和涂改证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拒绝、阻碍学校有关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骂架斗嘴,故意拥挤、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造成损失者要负责经济赔偿。
4、多次吸烟、喝酒者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5、大型活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6、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7、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从严、从重处分。第十三条
以现金、证卡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作如下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帮派者,作如下处分:
1、一般帮派成员,没有大的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帮派成员,有一定错误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帮派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帮派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一学期之内虽然未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但是累计减分达到以下分值者,作如下处分。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升级、从重处理。
1、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3分者,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2、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5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7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9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1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3分以下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校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年级部审批,年级部主任签字。给予违纪学生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年级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签字,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年级部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年级部报到,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第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学校年级部上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三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二十一条
年级部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科任教师、体育教师、舍务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作出处分的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操行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有三个学期操行评语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2、无故旷课两节。、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14、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1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酗酒、吸烟的学生。、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28、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33、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4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41、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43、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3)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a)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b)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52、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53、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2)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54、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西北农业大学附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五)
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新民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整顿学绞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学生守则》和《永胜县中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劝退;
(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组织和扇动闹事者,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持刀行凶者,作如下处分: 1.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的,除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4)打回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致辞伤事件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本校从中协调。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持刀行凶杀人末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6.对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7.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8.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9.对于在打架现象,本可以制止而不加以制止者或调查时不愿提供证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五条、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损害公共财物(包括因火毁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原价的2至10倍外,给予下列处分: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20至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者,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外,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追求享受,谈情说爱,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八条、在校内外聚众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抽烟、喝酒(烈性酒)、猜拳行令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10——15节课者,2.给予警告处分。3.达16——20节课者,4.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21——25节课者,6.给予记过处分。7.30节课以上者,8.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不服从教师管教,有意冲撞教师,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对提供线索威胁证人,有报复行为者; 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三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十三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不能获得“安中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 不能获得班上该年的人助金; 一年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班主任报教导处批准,在全校公布;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批准,经校委员会通过,在全校公布;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备案,以校务委员会讨论提交教委批准,在社会上公布。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后,由学校向其家长发出“违纪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家长务必到校,否则后果自负,如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可降低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持慎重态度,处分要适当,处理后允许本人申请,学校可复查重新作出决定,但也不得以此为由,无理取闹。
第十七条、有其它违纪行为,可仿相几条执行,未作规定的校务委员会讨论另行规定。第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执行。永胜县新民中学校务委员会
赵家镇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处分形式: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品德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或政教处提出,班主任、政教处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错误的情节轻重、认识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室、校行政会议。学校校长室、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政教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处分结果,需记入学生档案;处分如撤消则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撤消
学生受到处分,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二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组织同学进行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备案,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是否降等或撤消处分。对于毕业时未撤消处分的学生不准毕业。
第四条
严重违纪的相应处分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课外活动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一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
2、无故旷课一节由班主作找学生谈话,无故旷课三节以上由教导处、政教处找学生谈话。
3、(1)学生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5节,予以通报批评;(2)学生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10节,予以警告处分;(3)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20节,予以严重警告处分;(4)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40节,予以记过处分;(5)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50节,予以留校察看;(6)迟到、早退10次以上,予以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床、桌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按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比照第六条的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三、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带烟进学校,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执行。
四、对在学校期中、期未及竞赛中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互相讨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给予留校察看。
五、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在教室内打或拉出来在校内打、在校外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运用器械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小偷小摸、开箱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2、对有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勒索、结伙勒索、伙同外校学生勒索,伙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运用凶器进行勒索,通过绑架人质向家长勒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对后果特别严重者送交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给予较轻处分或不处分。
4、对偷盗、勒索行为折合金额如下者,给予以下处分:(1)偷盗、勒索未遂,给予通报批评;(2)价值在50元以内给予警告;
(3)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以下同)5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
5、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处分
七、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组织他人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对经常进电子游戏机室、台球室或利用电脑、电子游戏机、打台球进行赌博都比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八、其它处分
1、带手机、MP3、掌上游戏机进学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录像厅、卡拉OK厅、营业性舞厅、游戏房、网吧等,参与不该学生参与的一些活动,致使道德品质变坏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在校内、教室内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拒不服从教育,不尊重教师,辱骂或殴打教师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劝其转学。
5、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行行为的学生,对找本班或低年级同学谈情说爱、或替别人介绍朋友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品德不合格者,处分未撤消者,不予毕业。
备注:
1、凡同时犯有上列两次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再加一至二个处分等级实施。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要加重处分。对道德败坏,妨碍学校教学工作,又不思悔改者,将劝其离校转学。
2、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学生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操行等级为不及格,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
4、对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廊坊八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依照一般违纪和重大违纪对学生按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个等级处分。
(一)、一般违纪
1、类型:迟到,早退,上课或午休、晚休说话、活动、玩闹,在宿舍、教室、院区等地吃东西,打闹,不按时午休和晚休,男生长发,男女生烫发、染发、怪发,在校期间不按要求穿校服、仪表不整,穿拖鞋、凉鞋,戴各类饰品,不完成当堂训练,不完成作业,上课趴着、睡觉、不认真学习做其它事情,携带或使用手机、MP3、充电器,校园骑车,乱停车辆,玩扑克,课间操说话、打闹,逃避上操,不认真上操(包括眼保健操)等。
2、处分标准:对学生处分按一般违纪个人积分标准(每次一般违纪积1分)进行处分。
纪律处分积分起点标准:在学期内学生个人一般违纪积10分为纪律处分起点,不足10分的不予处分。凡是一般违纪积分达10分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纪积分达20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以此类推处分升级。
3、处分程序:因一般违纪给予“警告”处分的由班主任依据违纪积分确定;“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班主任、年级组依据学生一般违纪积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班内公示。对学生处分结果在接到学生违纪积分三天内必须上报教育处备案,对于不按时上报处分结果的按处分条例规定直接给予对应处分,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
(二)、重大违纪
1、类型:旷课,考试作弊,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午不归宿,喝酒,吸烟,打架斗殴,搞对象,跳墙,偷窃情节较轻的,破坏公物,携带违禁物品及其它重大违纪行为等。
2、处分标准:重大违纪按性质对学生直接给予处分,其中旷课1——4节、跳墙、携带违禁物品、午不归宿等给予“警告”处分。旷课5——12节、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喝酒,吸烟,打架斗殴无伤害的,偷窃情节较轻的,破坏公物,搞对象等按性质停课3——7天,给予“记过”处分。多次重大违纪的处分对应升级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处分程序:“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报教育处备案,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
“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教育处、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伤害及违法行为
1、凡是因打架斗殴或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必须由双方家长出面私下协商医疗、赔偿等问题,学校不参与双方家长间协商,参与打架等责任学生至少停课一周。凡是双方家长未解决完医疗、赔偿等问题的停课时间无限延长,直至协商解决完毕后学校再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对因打架等造成伤害情节较轻的、未出现伤残的责任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有处分升格;对因打架或其它原因造成伤害情节较重的或出现伤残的责任人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偷窃情节较重的、或其性质已触犯法律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是在校内、校外因各类违法行为被公安或司法部门拘留、劳教、判刑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处分撤销和升格。
1、学生在上学期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下学期开学处分自动归零。“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相应降级。
2、学生期末考试排名进步成绩符合处分降级条件的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申请处分降级。
3、学生在学期内,再次达到处分条件的原有处分升格。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4、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或有立功表现者,经学校研究确认可以撤销处分。
三、学生处分档案管理。
1、凡是给予“警告”处分的电话通知家长,并记录在案作为处分升格的依据。
2、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家长到校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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