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 榆社县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精选7篇)

篇1: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榆社县小镢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01标

质 量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榆社县小镢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01标项目部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职责

1、总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2、分管经理的质量责任:

落实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3、现场指挥的质量责任:

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4、质管科科长的质量责任:

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分管经理或直接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5、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现场指挥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正常施工负主要领导责任。

6、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7、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2)、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3)、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4)、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5)、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6)、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7)、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8)、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9)、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10)、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1、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在我公司建设工程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按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本制度只追究公司施工或试验检测所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其他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所造成的质量事故,将依法,另行处理。

第五条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主管部门生产安全部主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章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施工项目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施工单位以标段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在办理工程开工报告时,应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责任人一览表》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认真填写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建设施工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

(二)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从业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三)受理建设施工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生产全部具体办事机构。

(二)依法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单位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行为,对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施工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组织现场质量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四)按规定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五)参与建设施工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鉴定和处理。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项目部(分公司)(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国家部门、公司管理体系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管理建设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二)严格履行建工程施工程序。施工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督促从业单位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组织从业单位及时编制、整理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施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负责所建设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配合和参与所建设施工项目一般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

第三章建设施工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行业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根据隶属关系由生产全部汇同发包方负责组织,在接到事故报告7天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邀请检察、安全、劳动、工会等部门参加,调查组视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协助进行技术鉴定、评估,第十五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经理会同有关建设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调查程序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工程建设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施工任务的;

(二)自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承担的施工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挂靠高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任务的;

(三)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四)组织进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达不到投标和合同承诺的;

(五)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

(六)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

(七)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

(八)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九)未按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引发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如有违规定行为之一,给予以下的处理: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养护单位及养护人员养护工作不力或工作过失而使工程在运营期间发生二级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养护单位及养护责任人员承担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或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等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执行;其他行政处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监察机关、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部门的具体事故按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判断并处罚。

篇3: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考证

一、夏商周的萌芽阶段

从法的出现伊始就随之产生了司法官的追究责任制度,两者几乎是同时出现的。法律的概念在夏朝就已经有着雏形,随着部落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在群居生活中难免会发生财产和资源的分配,纠纷的存在也促使了法律产生。《左传》引《夏书》曰:“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意识是宁可打破常规,也不可错杀无辜。而夏《政典》“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又要求官员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两个看似宽松的规定却代表了我国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思想基调,即为了法律正义可以适当违背规定和期限办案,目的还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商在沿用了夏部分规定的基础上稍加变动,到西周时期,已经有专门的制度和规定来约束法官的责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就诞生于西周,这里对司法系统中需要法官主管判断量刑的内容进行了阐释,要求司法官谨慎使用五刑,也强调柔克、刚克和正直作为司法官这种特殊官职的德行。并在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中产生了著名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出于《尚书·吕刑》“无罚服,正于五过”,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参与的司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必须遵守“其罪惟均,其审克之”的原则,禁止出现巡视枉法以及出入人罪的五种犯罪情况,如果犯了这些罪状,那么将与犯人同罪处置。结合《尚书?吕刑》记载,五过分别为:惟官,即与犯罪曾有过同僚关系;惟反,威逼利诱致使罪犯翻供或者隐瞒实情;惟内,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惟货,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与罪犯有勾结往来。五过的核心是结合犯罪程度的不同和司法官罪责联系起来,有着较为严重的连做思想和报应心理,但是为了提高司法的威严,这些在当时看来都是合情合理的,也奠定了古代司法官的责任原则,即不仅自我严格遵守法律,同时也不得与犯罪有所往来,并引导亲属守法守纪,维护司法公正。

到公元前770 年,周平王迁都到罗邑,东周开始,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时期,各个诸侯开始了频繁的战争,春秋争霸开始。这一阶段各个诸侯国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更加重视司法建设,而司法官责任制度也愈演愈烈。例如《史记·循吏列传》中就有记载,晋国司法官李离因下属错判导致他人非命,按律当死,晋文公爱惜人才为其开脱,但遭到李离的拒绝,最终自刎而死。可见早期的司法官责任制度的严厉以及深入人心,同时也受到司法官的认可,以身殉法,虽愚,当忠烈之心叫人动容。

二、秦汉至隋的发展阶段

法家是以法律为治理核心的重要思想学派,思想的源头起源于夏商,经过管仲、商鞅、乐毅等人的大力发展形成一个学派,并在韩非的总结和归纳下逐渐的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学说。而秦朝则商鞅、韩非和李斯等法家思想的坚定实践的朝代。这一阶段法官责任追究更加的严格,秦简《语书》记载:“凡良吏明法律令而恶吏不明法令,不知事,不廉洁”,对枉法者必须严惩并追究责任。秦对于司法官责任制度的贡献在于首次将司法官的心理态度引入到责任区分中,开始用主管心理判断衡量司法责任,并被后世认可。

汉继承了秦制,但在刑罚上有所增减。以“故纵”代替“纵囚”,以“故不直”代替“不直”,至汉武帝时,阶级矛盾被激化,故加强了司法镇压。原有的连坐思想也在量刑上有所下降,故入人罪者的刑罚比纵出之罪者有更低的刑罚。《汉书·昭帝纪》中记载,李种因为纵死罪被弃市。到汉宣帝时,本应“劾十人罪不直”判罚结果是“免”,仅获得罢黜官职的刑罚,可见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显示出了一定的“人性化”。在汉代凡是违反办案程序的

司法官员但凡是没有得到预先请示的,或者没有按照帝王旨意办事的,均给予严重惩罚。汉代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于贪赃枉法者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汉文帝时,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司法官追究制度的重型,以弃市代替笞刑,若官员以威严、武力或曲法受人财务,给予死刑处置。

魏晋至隋司法官责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从《断狱律》可见一斑。凡司法官员失黩罪囚者,给予罚金四两的惩罚。《郭舒传》曾记载,郭舒开始但任领军校尉(的官职),因擅自释放司马彪受到牵连,下廷尉论罪,世人大多认为他很仗义。量刑减轻,民众认知有所提升,但仍显示了责任追究的基本思想。

三、唐朝的定型时期

《唐律疏议》(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中世纪最为杰出的法典之一,其内容承前启后,是在总结前人的经验和立法结果基础上进行了继承,开创了历史和法律相结合的先河,后来也被后人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楷模,甚至其书法也备受推崇。在这部伟大的法典中自然也有司法官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唐朝定型,唐后的各个朝代尽管有所增减,但是并没有重大的突破和进展,所以称唐朝为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定型时期。

关于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非常详细。《唐律》的出现使得唐朝是我国古代司法系统最为完备和成熟的朝代,在唐朝也出现了一个针对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典型案例,即“同职工作”制度。这种制度是针对于司法内部导致的冤案错案的典型处理方式,也在唐朝发展的淋漓尽致。所谓同职连坐,就是参与办案的所有司法官员均要对判决结果负责,并签字作证,一旦案件出现了问题那么要求签字官员均负责任。而在唐代,这种制度在现代的基础上更加的严密。在中国古代,审判出现问题一般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五过”,而唐朝对于“五过”的处理是怎样的呢?《唐律》有详细的记载,凡是出现端倪的案件,主典为一等,判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长官为一等,也就是说连带着这四级的官员都要受到牵连。足可见在唐代对于司法内部的工作控制之严厉,一旦出现了工作失职的问题,那么从上到下各级的官员都要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个“公坐”也就代表着“公罪”,也就是说相关的司法官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问题导致的公务差错,而并不是因为巡视舞弊或者贪赃枉法所造成的,有点类似于我国刑法中出现的职务过失罪。除此之外,唐朝还对司法官员因为徇私枉法导致的罪责进行了细分,因此罚不当罪,这罪责也是不吻合“出入人罪”的问题,而司法官的审判错误也被分为了两类。即将有罪或者重罪的人判定为请罪,而将没有罪或者请罪的潘伟重罪。这种出入人罪的思想萌芽起源于秦朝,尽管在各朝各代叫法不同,但是大致的思想是一致的。在唐朝,如果司法官员因故意而不是失职导致的出入人罪,则依律处刑,因过失导致出入人罪的,也应受到处罚但是罪责会有所降低。这种规定最终的目的还是来降低错案和冤案的发生,最直接的目的还是保障司法系统的公正,针对司法中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问题记性分析。

四、宋元明清的成熟时期

经过了历朝历代的发展,司法官的问责制度在唐后并无太大改动,也充分显示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由于沿袭了大部分唐朝的律历,在宋朝法律还算比较宽舒,司法官断狱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时候,比较重视其失入而失出。宋太祖期间,金州防御史仇超等人按照连坐制度应该被处以死刑,但是仅罢免了官职,流放到了海南岛。宋太祖时,凡是因为断狱出现了问题的,判罚比较严重即罢官也不能替代罪责。宋仁宗时,对于案件的审理法官和议者必须共同签字,当判刑出现失误,要求每个人都有责任。显示出了宋朝对于官员本身失职的重视。到了元,由于司法官员导致了出入人罪还没有行刑的,要求按照判例的罪责减一等,如人全罪则要求以全罪定论。如果没有处理完全,但仍然“减等论”,元和唐一样同样区分“失入”和“失出”的罪责区分,失出的罪责显示是要低于失入的。到了明清时期,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相比于唐朝来说有所加重,比较有特点的是,在明清时期将判决冤案的责任和笔录和判决书书写的责任进行了区分。明朝的法律相对来说也是较为严厉的,一般由主审司法官来拟定判决书,不能由书吏和同僚代写,违反规定的人杖八十,如果因失职导致文案丢失的,罪加一等,如果因失导致出入罪的,给予重罚。在明孝宗的时候,因为审录措错误导致误判和错判时,以出入罪定论。

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历经各朝代的变迁,经过了传承和发扬并不断的充实,形成了严格、完善和体系化的古代司法官员问责制度,也充分显示了我国古代对于司法系统内部工作失职的严肃态度。尽管连坐的思想有些过于严厉,但也显示出了古代司法制度的特色,但是司法官员责任制的态度是值得学习的,也是我国坚决走依法治国道路的重要参考。

摘要: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起源于西周秦汉时期,于唐宋成型,于明清完备,有着悠久的历史。各朝各代的法官责任制度各有特色,且涉及范围极为广泛,可以说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简史。而这中间也有着很多妙趣横生的故事,大到王侯将相,小到市井小民,为此本文从历史的脉络梳理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结合史料中的经典判例对其进行考证,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责任制度提供历史借鉴。

篇4: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终)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第八工程公司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引用标准 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 3.1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2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3.2.1一般质量事故 3.2.1.1一般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3.2.1.2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1.2.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3.2.1.2.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2.1.2.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3.2.2重大质量事故 3.2.2.1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2重大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2.2.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2.2.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2.2.2.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3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3.3.1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对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为事故报告单位;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工程,接收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3.3.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司、质量监督站报告。根据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3.3.2.1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同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3.2.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3.3.3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3.3.3.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3.3.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3.3.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3.3.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3.3.3.5事故报告单位。

3.3.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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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事故调查

3.4.1质量事故的具体调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人员参加。

3.4.2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3.4.2.1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1)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4)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3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4.4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5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或运营管理单位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3.5事故的处理 3.5.1处理流程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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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常见的处理方法 3.5.2.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3.5.2.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3.5.2.3返工处理。3.5.2.4限制使用。3.5.3不做处理的范围

3.5.3.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3.5.3.2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者。3.5.3.3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3.6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3.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工程管理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7.1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3.7.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3.7.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7.4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3.7.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3.7.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实现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为工程公司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问题整改与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质量员发现质量隐患或通病,首先可口头通知施工员整改。经二次口头提出而未得到及时认真整改时,质量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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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通知单等,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质量员。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意见不一致时质量员应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反映。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应按时整改,由质量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总工、技术质量科报告,同时应由事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工程公司总工,工程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二)质量奖罚措施 A、质量奖励

1、在工程公司月度检查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项目部,项目部可按月评比制度给予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2、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质量合格率100%的奖励施工队伍1000~2000元。

3、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工程合格率100%时,奖励施工员500~800 元。

4、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图纸组织施工,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认真主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当月工程质量受到监理业主表扬,奖质量员 30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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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质量惩罚

以下每次处罚施工队伍时,其相关责任人处以罚金按施工队伍处罚金的10%计取。

1、在工程公司月度综合检查评比中通报批评的项目部,对项目部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按月评比制度实施。

2、建筑物基底、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不到位,或不按设计和项目部要求施工,每次罚款1000元。

3、混凝土构件出现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深度不得超过10mm,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4、砌体工程不满足验收规范规定者,每项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5、砼施工时,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好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筑砼的,每次罚款500元。

6、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筑砼前未作除锈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

7、在钻孔桩的施工中,泥浆循环系统未设置沉淀池的,每次罚款500元。

8、桩基检测评定为Ⅱ类桩的,每根罚款1000元,并不予计量,出现不合格桩的,每根罚款2000元,并作返工处理。

9、浇筑砼时,自由下落高度超过2m而不用串筒或溜槽的,每次罚款500元。

10、砼施工配合比不按重量比的,每次罚款500元。

11、两梁板之间接缝不得有杂物,填充料符合设计要求,违者罚款500元。

12、水灰比失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0元。

13、结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修补的,必须作好修补方案,经试验确实可行,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同意后,才能采取修补措施,无法进行补救的则一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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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0元。

14、结构物标高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值,每处罚款500元。

15、达不到以下要求,每次罚款500元:

1)在混凝土浇筑前,立柱应用薄膜包裹,并用胶布密封固定,防止漏浆污染立柱外观质量;

2)裸露在砼外的结构钢筋,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采取防锈措施; 3)模板表面平整、板面缝隙小,错台不大于1mm。

16、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责任班组处以500~1000元罚款。

22、对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施工员(质检人员)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0~1000元。

17、施工管理人员接受手续不齐的设计修改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图施工)、施工管理人员未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质量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不完整或资料丢失,视情节轻重每次罚责任人 100~200 元;施工班组不按设计图纸、标准图集、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地方标准及规定、技术交底(措施)等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0~1000 元。

18、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班组,违反一次罚款 500~1000元,直至清退。

19、对施工班组复查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1000~2000元。

20、工程施工中,施工员不负责任,把轴线、水平线、标高等放样工作交给班组做,每次罚施工员100~200元,由此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再视情节严重罚款5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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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21、质量员对工程质量不认真检查,对质量等级不认真核定,在结算单上签字不实的,违反一次罚款200~300元。

22、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发现问题不及时反映,不督促整改,主管范围内经常发生质量事故,经教育仍无改进者,罚款 500~1000元。

23、试块制作作假、制作组数不足、未按要求养护、超龄送压、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使用未经检验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对有关责任人每次罚款 100~200元。

24、砼、砂浆配合比未换算,检查拌制砼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用量每工作班少于2次;检查砼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少于2次,对无记录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2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班组隐瞒不报,每次罚1000元,并报请工程公司经理进一步处理。

26、施工项目在监理和业主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隐患被停工,通报批评或下达工作指令分别罚质量员、施工员、施工队伍300元、500元、1000元。

27、施工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施工,每次罚款500元。

28、关键工序未按规定要求或规定频率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检,每次罚款100元。

29、施工队在施工中,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每次罚款200元。

30、试验检测资料未及时整理和归档,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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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质量奖惩的实施:

1、公司公司设立质量奖励基金,奖罚款项归入质量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2、质量惩罚填写《罚款单》。

篇6: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 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分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项目部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4月25日

篇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要性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2010年考题]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组织验收。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部门 D:所在地人民政府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A:.国务院

B: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 C:国务院部委

D: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3、灭火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四种,其中隔离的灭火作用是物理过程,它的作用主要是__。A.消除点火源 B.断绝可燃物

C.消耗自由基;抑制链式反应 D.降低温度,使反应物开始反应

4、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砂轮装上__后应先进行平衡调试,砂轮在经过整形修整后或在工作中发现不平衡时,应重复进行调试直到平衡。A.防护罩 B.工件托架 C.法兰盘

D.接地保护装置

5、以下属于潜在职业性致癌物的是()。A.芳香胺 B.氯乙烯 C.铅

D.芥子气

6、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A:不得高于 B:可以高于 C:应当高于 D:必须等于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7、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方法可按__个步骤来完成。A.4 B.2 C.3 D.5

8、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 A:限制销售量 B:限制存放量 C:限制销售对象 D:限制购买量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9、[2008年考题]对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应由专职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和等。A:安全装置 B:周围环境 C:工作介质 D:容器附件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0、[2011年考题]某在建商业大厦的楼板浇筑施工中,突然发生大面积模板垮塌事故,致使16名现场作业人员受伤,其中13人重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应当在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A:1 B:2 C:4 D:8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1、耐火极限用__表示,耐火极限时间越长,表示建筑构件耐火性能越强。A.秒 B.分钟 C.小时 D.天

12、二级紧急情况响应需要成立__来统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行动。A.现场指挥部 B.场外指挥部

C.紧急事务管理部 D.公安指挥部

13、通常说的A类火灾是指__。A.金属火灾 B.气体火灾 C.液体火灾

D.固体物质火灾

14、下列物质中,__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发生闪燃现象。A.樟脑 B.白磷 C.乙炔 D.乙烷

15、__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民政责任

16、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爆破器材。A:可以

B: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C:严禁

D: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__;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A.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B.该协议无效 C.责令限期改正 D.吊销营业执照

18、某商厦2002年10月竣工投入使用。商厦共6层,其中地下2层、地上4层,耐火等级为二级,占地面积3200㎡,建筑面积7900㎡,高20.4m。商厦地下2层是家具商场和货物仓库。家具商场主要经营红木家具、沙发、席梦思床垫、办公桌椅等。地下1层主要经营副食品、百货等。地上1层主要经营小五金、小家电、文体用品、服装、日用品等;2层主要经营服装;3层仅有一些货架摊位;4层东侧和南侧为办公区,北侧有一间会议室,西侧为某歌舞厅KTV包间,中部为某歌舞厅大厅。火灾当晚歌舞厅内有400余人。2010年12月25日20时许,员工王某在地下1层中部进行焊接操作时,电焊火花顺着钢板上的孔洞掉落到地下2层中部,引起楼梯上的沙发塑料泡沫等物品起火。王某等人发现起火后,用室内消火栓通过孔洞向1层浇水扑救,但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越来越大,他就同其他职工一起逃离现场。21时35分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相继调集31辆消防车、200多名消防人员赶赴火场,随后又请调公安、武警等单位协同作战。由于这次火灾起火部位在该商厦的最底层,东北和西北两个楼梯间上下贯通,着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在风压的作用下,大量有毒烟雾很快扩散到整个大楼。火灾发生后,该商厦有关人员盲目采取了全楼断电措施,楼内又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致使全楼漆黑一片,给扑救火灾和人员营救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公安消防部队在火灾扑救中,共营救遇险人员106人。22时50分将火控制,26日0时37分将火彻底扑灭。这起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5.3万元。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min。A:15 B:20 C:25 D:30 E:35

19、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这体现了法作为统治阶级的。

A: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B: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C:意志内容的主观性 D: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0、紫外线主要对人的眼睛造成伤害,可以引起职业病:__。A.白内障 B.放射性肿瘤 C.电光性眼炎 D.近视眼

21、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下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所采取的劳动过程防护措施中,不正确的是 A: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B: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

C:至少每3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 D: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2、避雷器的作用是__。A.阻止产生电磁感应 B.将电流引入地下 C.抵消雷电电压 D.防止雷电波人侵

23、以下不属于事故原因分析基本步骤的是__。A.整理、阅读所有事故相关的调查材料 B.分析人员、物质受到伤害的具体方式

C.事故发生前的不正常状况及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 D.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24、以下不属于安全预评价报告格式要求的选项是______。A.封面、目录 B.页眉、页角 C.前言、正文 D.著录项、附录

25、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罩在必须做成平台式时,平台应能承受__N的垂直力。A.1400 B.1500 C.1300 D.1200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是,应急救援行动必须__。A.预见 B.迅速 C.准确 D.有效 E.演练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 ______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两 B.三 C.五 D.七

3、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实行的分工负责的体制。A:四级 B:三级 C:两级 D:一级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4、运行中的低压断路器的机构应保持灵活,各部分应保持干净,触头磨损超过原来厚度的__时,应予更换,应定期检查各脱扣器的整定值。A.1/3 B.2/3 C.1/ D.1/4

5、安全网是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安全网一般由__等构件组成。A.扣件 B.边绳 C.系绳 D.网体 E.模板

6、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A: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B: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C: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D: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E:岗位安全规范

7、下列关于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的火灾爆炸危险因素主要来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__。

A.物质危险性

B.生产过程中的高温、撞击摩擦、电气和静电火花、雷电 C.运输与贮存方面的危险性

D.成品乳化炸药具有低的爆轰和殉爆特性

8、某化工厂应急演练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担任。A:化工局局长 B:化工厂总工

C:化工局安全科科长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E:食品生产企业

9、以下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有。A:防油鞋 B:安全带 C:安全帽 D:防尘口罩 E:防静电套

10、根据《港口法》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__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A.5 B.10 C.15 D.20

1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__。A.综合监督管理 B.综合统一管理 C.综合整治 D.统一监督

12、生产性粉尘来源十分广泛,除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外,还包括。A:矿石的粉碎、筛分、配料

B: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所产生的烟

C:耐火材料、玻璃、水泥和陶瓷等工业中原料加工 D:化学工业中固体原料加热时产生的蒸气 E:皮毛、纺织物等原料处理

13、[2011年考题]可靠性是指系统或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可靠性设计的目的是保证系统或产品的可靠性得以实现。人机系统可靠性设计应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下列各项原则中,属于人机系统可靠性设计的基本原则有。

A:系统的整体可靠性原则 B:技术经济原则 C:高维修度原则 D:人机工程学原则

E:相邻系统波及事故的处理原则

14、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A:从轻或者减轻 B:不予 C:给予罚款 D:给予拘留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5、下列事项中,属于较大事故的有。A:一次造成3~9人死亡 B: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

C: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D:一次造成1 000万元~5 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E:一次造成5 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16、预防尾部烟道二次燃烧的措施,主要包括。A:提高燃烧效率,尽可能减少不完全燃烧损失 B:在运行上要避免超负荷运行 C:减少锅炉的启停次数

D:要控制送煤量,均匀送煤

E:保证烟道各种门孔及烟气挡板的密封良好

17、非电离辐射的主要防护措施有。A:场源屏蔽 B:距离防护 C:合理布局 D:个人防护

E: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

1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可组织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__。A.区域检查 B.突击检查 C.重点抽查 D.个别抽查

19、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内容的分类,对防护服装机械性能、材料抗刺穿性及动态撕裂性的试验标准,属于。A:产品标准 B:技术标准 C:基础标准 D:方法标准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0、在黑火药、烟火药制造加工、储存场所,对电气设备选用的规定是__ A.应选用本质安全型 B.应选用尘密结构型 C.应选用隔爆型 D.不应安装电气设备

21、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 A:种类 B:风险 C:后果 D:预防

E:应急救治措施

22、__是利用建筑物内已有的设施进行逃生的正确做法。A.利用消防电梯进行疏散逃生

B.利用室内的防烟楼梯、普通楼梯、封闭楼梯进行逃生

C.利用建筑物的阳台、通廊、避难层和室内设置的缓降器、救生袋、安全绳等进行逃生

D.利用普通电梯或观光电梯避难逃生 E.利用墙边落水管进行逃生

23、下列选项中,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触电伤害事故的主要隐患不包括__。A.接触网网下作业带电违章作业

B.作业防护不到位,不按规定加装地线 C.电力机车错误进人停电检修作业区 D.电化区段作业安全意识不牢

24、以下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__。A.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B.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C.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D.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E.煤矿年生产能力不能低于3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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