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民族中学违纪学生处分办法(精选4篇)
篇1:启蒙民族中学违纪学生处分办法
启蒙民族中学违纪学生处分办法
一、总 则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除赔偿医疗费用以外,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2、策划者: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殴斗事态进一步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4、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策划者、参与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7、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3年9月修订
启蒙民族中学学生优秀干部和优秀学生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评定办法
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的评定和表彰每学期一次(毕业班只在上学期表彰),人数为学生总数的12%(取整数)。
(二)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好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认真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师敬友,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有益集体活动,表现突出,无旷课,无任何纪律处分,两个学期的思想品德评定都为优秀的学生。
2、学习好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身体好
积极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良好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认真上好体育课和参加课间眼保健操。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和表彰每学期一次,与优秀学生的评定同时进行,人数等同于先进班级数
(二)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方面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关心学校、关心班级、团结同学。全心全意为学校服务,为同学服务,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望。无任何纪律处分,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的学生。
2、学习方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达良好以上。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讲究卫生,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良好以上。
4、必须是担任学生会、团委干部及成员或班、团干部的学生。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9月修订 启蒙民族中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为了使大家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养成文明、健康、科学、俭朴的生活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一、纪律
1、不得私自调换额定及床位,不准带外人(包括能学学生及家长)在寝室里信宿。
2、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在外留宿;否则在外出现意外事故,后果自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寄宿,必须事前向寝室管理老师输请假手续。在晚上9︰30各寝室长向保卫老师报告本寝室同学就寝情况。
3、住校生中途不得擅自搬出校外住宿。特殊情况,须个人申请,家长和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搬出。
4、按时作息。按时起床:起床铃响,马上起床,抓紧洗涮、整理好内务。按时就寝:晚自修下课即回寝室,做好就寝准备,就寝铃响,要求同学全部上床就寝,不得有任何声音,不得再做妨碍同学休息的事。如讲话、走动、洗刷、点蜡烛、听耳机、吃零食等。
5、不准在墙上乱涂乱画敲打;不得擅自改将或添置各种设施;不得损坏室内外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自然破操作要及时报修)。
6、寝室内严禁取餐喝酒、吸烟、严禁打扑克,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严禁在寝室区内停放自行车。
二、卫生
1、寝室内每天按床号轮流值日,值日包括打扫、关门、上锁、管理内务等。
2、寝室卫生每天早晨打扫,中午回寝室休息后,重新打扫整理好内务,打扫卫生。各寝室垃圾不得扫到走廊上,自行送到垃圾筒。
3、每两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除床底下、天花板,拖洗地面、擦洗门窗、不得往墙上、门上脚印。
4、对不完成值日、大扫除任务的同学或寝室一次扣每人品德分2分,该日本寝室卫生为零分。
5、内务的整理由各同学自选完成,按“寝室卫生检查标准”的有关要求摆放:被子四方折,摆在远离床头,开口朝向门,鞋子各自放在床底下(上铺的放在远离门口一头,下铺的放在 靠近门口一头),鞋前头朝里,鞋后跟朝外,摆放整齐;衣裤折好放在箱子内,不得挂在墙上:毛巾挂在门后;洗漱用具整齐地放在桌上。
6、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时刻保持室内整洁(包括假日、晚上就寝前)。任何瓜皮、果壳、纸屑等不得丢在地上,更不准向窗外,走廊抛洒,要放在纸篓里,由值日生每天清理,保持纸篓清洁;水不准倒在走廊或向窗外泼。
7、寝室可以适当美化,但不能乱贴乱画。
8、勤洗衣服,勤洗鞋袜,净化室内空气。
三、安全
1、上课、自修课(包括早晚自修)期间,寝室门和寝室区大门上锁。住宿生(包括家长)不得留在寝室,也不得随便进出寝室。
2、严禁在室内外玩火与焚烧纸屑:不准拉电线或装插座或换大功率灯泡:使用各类电器(除录音机、耳机之外)。
3、严禁偷盗。同学贵重物品要收藏好,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放在寝室内,否则后果自负。偷盗者经查实,即送学校有关规定。
四、文明
1、衣服穿着整齐、干净,不得穿着内衣裤在室外随意起。拖鞋不得穿到寝室区外。
2、杜绝一切脏话粗话,严禁使用粗俗、不文明的口头禅和绰号等,严禁骂人、吵架。
3、碰到老师要主动招呼问好,态度诚恳,问询时称要礼貌。
4、日常交往要语言方文雅、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喊叫,严禁起哄。尤其是出现突然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时,不得瞎起哄。
5、夜间需卫生间时应放轻、放缓脚步,免得吵醒其他同学。
6、节约用水,不准大开着水龙头洗 涮;节约用电,离开寝室时应随手关灯。
7、爱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9月修订
启蒙民族中学学生文明监督岗管理条例
为了创建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形成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的风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进一步发挥学生文明监督岗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工作水平,切实提高文明监督岗在学校常规管理和校园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文明监督岗检查时间为四个时间段:每日中午放学后30分钟、13:30—14:00、16:40—17:
10、上晚自习前30分钟。
二、检查地点:学校大门、学生食堂、教学楼前两个入口共四个执勤点。
三、人员安排:每班执勤一周,每个执勤点由值周班级的三位学生执勤。
四、具体要求:
1、学生会设立固定文明监督岗并制定具体的校园文明监督检查安排。
2、文明监督岗检查人员必须佩带由学生会统一制作的校园文明监督员标志。
3、学生会定期检查,对监督小组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4、各文明监督岗负责人必须填写好信息反馈表并上交政教处。
5、校园文明监督岗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制止、记录。对检查时不配合工作,不出示本学生证,态度恶劣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校园文明监督岗的职责范围:
1、检查督促同学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说脏话、乱倒垃圾、乱倒剩饭菜、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包装袋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劝阻。
2、检查学生学生证佩带情况,对不带学生证的学生应主动盘查,问清情况,作好记录。
3、检查学生仪容仪表,对长发、染发和佩带首饰、穿拖鞋、穿奇装异服、带零食进入教学楼的学生进行规劝,并作登记。
六、校园文明监督员职责:
1、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2、模范执行各项纪律,为同学做出表率。
3、对不道德、不文明的人和事,要敢于斗争。
4、要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和监督范围,不漏岗。
5、上岗时认真负责,下岗后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团结同学。
6、若发现重大违纪行为,或者发现校园内出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学校值周领导、值周老师或学校其他领导和老师。
7、监督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衣冠整齐,检查要公正合理。
8、监督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力求公平、公正,对值勤不认真、检查不力的学生,将被调整出文明卫生监督岗,并扣班级量化分2至3分。
启蒙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9月修订
篇2:启蒙民族中学违纪学生处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在《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切合我校实际的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处分种类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五种
二、处分方法
1.处分权限:通报批评由政教处讨论决定,并备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建议,连同处分材料报政教处。政教处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重大违纪问题报校行政会,处分材料和处分决定书由政教处归档保管;留校察看、劝退由班主任提出建议,连同调查违纪材料报政教处,经政教处审核后,对违纪学生作出相应处分,处分材料由政教处归档保管;
2.处分程序:学生违纪由班主任填写违纪学生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违纪材料,政教处核实,严重违纪处分由学校政教处或者行政会作出处分决定,由学生及家长确认后,召开全校学生大会宣读处分,并张贴在公布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校外人员,由政教处协助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三、处分细则
1.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多次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多次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网吧、桌球室、KTV的;
2.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3.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8)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9)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0)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1)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2)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3)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9)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1)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5.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劝退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四、处分撤消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觉得自己改正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在受处分一个学期后,可申请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将撤消处分意见提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撤消处分的不进入毕业生档案(学生成长记录袋)
2.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同时装入档案。若毕业时未撤销的记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并且不发给毕业证。
3.受处分的学生应定期(一月一次)向政教处写出思想汇报。
4.受处分学生,到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在以后需要学校提供的政审材料包括参军、升学、招工、出国等均出具不合格。
五、补充说明
1.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经研究,校长批准,可给予相应的处分。
2.对违纪学生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态度好的,可减轻或免除处分。对经教育态度差的或拒不悔改的,加重处分。受三次违纪处分,给予劝退处分。
3.凡在学期内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操行考核本学期不能评优、良,学生在受到处分后,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取消其一学内参加各种评优、奖励及困难生补助生的评选资格。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操行考核评定为不及格。
4.对受处分学生学校将实行跟踪式教育:由班主任或政教处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处理前后谈话,并负责与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
5.对处分学生要记入档案,列为帮教对象,档案存政教处,违纪学生要每月月底写一份思想汇报,汇报对错误的认识,改正的措施,近期的表现,经班主任签字确认后报政教处。
6.毕业班学生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中考成绩处于低分线以下的,酌情推迟毕业证书,直至不发给毕业证书。
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生效,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篇3:含山一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十三)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次者。(十六)课堂上使用手机者。
(十七)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十三)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十四)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留校察看处分;(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者;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篇4: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长大校发[2007]56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化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或其它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禁止学生酗酒或借酒滋事,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二)在楼栋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三)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影响较坏的;
(四)未经请假批准,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外住宿的;
(六)其它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有偷窥骚扰异性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二条 男、女生在校内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的,责令陪礼道歉,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赌博,对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得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不得无故旷课。凡要考勤的教学活动,学生迟到或早退达三次时,按旷课一学时计。学生一学期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达到下列学时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取消考试资格,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在考试中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为作弊无效;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在学生违纪处分中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教学院(系)负责对本院(系)学生违纪的调查、处理、发文及教育,并将处理文件及时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拟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报学生事务处。学生事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发文;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考试舞弊处理的监督;
(三)学生事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除考试舞弊外其它违纪事件处理的监督;负责协调跨院(系)学生违纪事件和在校内公共场所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负责学生申诉处理;
(四)安全与保卫处负责协助院(系)在学生治安与保卫方面的调查与取证;
(五)招生与注册处依据有关规定,将学生处分文件及时归档。第二十七条 处分学生附件材料要求:
(一)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所需材料:
(1)考试违纪详细记录;
(2)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或旁证材料;
(3)违纪学生的检讨材料。
(二)其他违纪处分所需材料:
(1)违纪事实材料(学生本人签名);
(2)学生违纪的证据或旁证材料;
(3)违纪学生的调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分考试违纪和其它违纪
(1)学生考试违纪后,监考教师应做好考试违纪的详细记录,并收集保管相应证据,记录应有违纪学生签名(如果学生拒不签名,监考老师予以说明,并有二人以上监考老师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考试违纪记录及违纪证据交教务处;教务处在学生考试违纪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院(系),院(系)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2)跨院(系)学生违纪事件以及在校内公共场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事务处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院(系),院(系)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二)院(系)依据学生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和学校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意见书》,并将《处分意见书》送达学生,并送学生事务处一份。
(三)《处分意见书》送交学生二个工作日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辩,由院(系)组织复议,无异议或复议后,院(系)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事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发文。
(四)自文件签发之日起,文件起草单位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由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学生如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分意见书》和《处分决定书》如因学生原因无法送交学生本人者,院(系)予以公告,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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