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部第17次专题会议纪要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0号)

关键词: 会议纪要 专题 要点

关于转发部第17次专题会议纪要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0号)(共2篇)

篇1:关于转发部第17次专题会议纪要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0号)

关于转发部第17次专题会议纪要要点的通知

日期:2008-08-05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223

国土资厅发[2006]110号

国土资源部第17期专题会议纪要要点

一、土地的供应,无论是采取出让还是划拨,都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经营性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纪委、监察部的规定,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凡是“限房价、限套型”的土地出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规划部门确定的条件和土地的其他使用条件一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再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竞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确定后,有关建设、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的其他条件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凡是房屋定向销售,将地价优惠给购房者的土地出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地价水平和政府确定的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并将地块的建设、规划条件与土地使用的其他条件一并作为前置条件,再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将承诺销售房价最低者确定为土地使用权人。承诺的销售房价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招标、拍卖、挂牌都是土地出让的法定方式。上述三种方式具体应根据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状况、土地用途、竞争态势等灵活确定。对限房价的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五、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应在建设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建筑市场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建设单位。

2006.8.25

篇2:关于转发部第17次专题会议纪要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0号)

【发布文号】国土资厅发[2006]69号 【发布日期】2006-05-25 【生效日期】2006-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出现了大量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私自制售土地证书的行为,有的证书已流入国土资源系统内部,严重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质量和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印制、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土地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交易安全,现将土地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部负责土地证书的统一制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统一的土地证书式样,监制土地证书,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违法制售、使用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二、受部委托,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土地证书发行服务、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等具体事务工作。北京市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二厂承担土地证书的统一印制工作。

三、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证书的征订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购买、使用非国土资源部监制的土地证书。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没有经国土资源部编号的土地证书无效。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土地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私自印制的土地证书坚决清理;对购买私自印制土地证书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部近期将对土地证书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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