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共8篇)
篇1: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天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向用户安全正常供气和天然气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范围
凡是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认真执行本制度
1.在已运行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设备上进行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电、气焊、使用喷灯熬沥青、铁器工作凿击、使用砂轮等。
2.在上述设施上进行高压电气试验,进行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如高压气体喷射、能产生热辐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铁等。
3.在与带气管道设施连接尚未置换通气,但中间无盲板隔离的管道设施上进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项工作。
4.在门站内,调压站室内,天然气阀井内等类似爆炸危险场所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凿击建筑物构件、喷砂、喷镀、非防爆电气作业等。
二、动火作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的申请
①公司所属部门进行动火作业,由负责动火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②新老用户新增用气项目或用气设备、输气管线维修等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票。
2.动火作业申请的报批时间
①凡属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3-5天提出申请。②凡属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3天提出申请。③凡属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备注:在抢险等紧急动火作业时,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边进行作业,一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3.危险作业票的填写
①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一联交调度中心,一联交安全处,一联留动火部门自存。
②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须画出作业有关的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写清作业的具体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签后,危险作业票才可申报。③凡属一级动火作业项目的,还需附上书面施工方案。
三、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可由生产运营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层单位负责实施执行。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实施
1.一切动火工作都应根据动火作业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设施,在任何动火之前必须完成。
①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围、方法。
②消除附着在动火工作内外的易燃或高温时会分解出有毒气体的物质和动火点周围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的明火、易燃物质及清理无关人员、畜生等。③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④保持现场联络和通道畅通。
2.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放散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以放散点或动火点位中心,半径20米的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3.凡进行带气不置换动火作业,要严防出现负压混入空气,带气管道设施必须保持200pa—600pa 的压力。
4.凡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不带气动火作业,或在爆炸危险区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应采取断开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断气源,认真检查现场附近有无水封、安全阀、阀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气进入现场,动火现场通风良好,空气中天然气含量必须低于0.5%(体积比),严禁用明火试漏和试验现场是否有可燃气体。
5.动火安全区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刷漆等易燃液体作业。
6.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禁止带气管道等作为电焊二次线使用。电焊机、乙炔气瓶、氧气瓶相互间距应在7米以上,其余动火点或放散点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
7.动火作业及各项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进行指挥。要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执行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须共同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8.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动火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等执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动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9.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动火作业时间或扩大系统隔离范围时,须向有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按新批准的作业时间或系统隔离措施执行。
10.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如认为措施不完善或指挥有误,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11.作业中途中断动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现场监护。恢复动火作业前必须重新检查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过5级风以上或摄氏零度以下天气不宜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共同对现场 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余火,工完场清,督促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动火单位要存留作业票备查。
篇2: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 地区公司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 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地区公司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区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
动火作业流程
第八条 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 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
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
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应当办理动
火作业许可证,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动火。
第二十二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区域内使用,严禁与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二十四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第二十五条 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六条 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一切室外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在夜晚、节假日期间,以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要升级审批,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应当全过程坚守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地区公司可根据动火作业地点远近和作业频繁程度等实行动火授权审批;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二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九条 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准备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作业地点、动火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气体检测、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当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采取有效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距动火点15米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当封严盖实。
第三十三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
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
第三十五条 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节 作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 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三十八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当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四十条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 作业实施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十三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第四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连续气体监测。第四十六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当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一处动火点至少有一人进行监护,严禁无监护人动火。
第四十七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受限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当放置在受限空间外面;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当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八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四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适当延
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五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第五十一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六节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停止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第五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
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必须进行吹扫和置换,打开通风口或人孔,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十四条 炼化专业系统在生产界区内非防爆区域中的相对独立场所可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申请单位要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区域所在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许可手续。固定动火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设置警戒线。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其他专业系统可参照设置固定动火作业区,明确相应要求。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动火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油气与勘探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1)一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在用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在用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在用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7)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2、炼油与化工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动火作业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处理。
(2)一级动火作业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5)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10)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3)二级动火作业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厂级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级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3、油气销售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1)一级动火作业
1)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加油(气)站罐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3)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油轮、驳船、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1)在石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气)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2)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3)三级动火作业
石油(气)库、加油(气)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4、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1)一级动火作业
1)在油气管道(不包括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及其设施上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2)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油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
1)在油气管道及其设施上不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2)在输气站场对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气置换,并采取可靠隔离(不包括黄油墙)后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3)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非油气管道、设施的动火。
4)在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5)对运行管道的密闭开孔作业。(3)三级动火作业
篇3: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
在危险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 经常进行安装、抢修、维修等作业, 需要进行电焊、气焊 (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属于危险作业, 这关系到企业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所以, 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充分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程序, 进一步完善并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运行, 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
二、危险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1. 安全管理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为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提供了规范和规定,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依照法规、规定建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增强了安全第一的意识, 严格管理, 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
2. 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危险品生产单位存在较多的易燃易爆场所, 且动火频繁, 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很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动火人员职责不明, 动火相关管理制度不全, 动火作业过程中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二是没有动火的安全技术, 作业人员仅凭经验操作, 安全技术水平不高, 防范措施不到位, 动火作业时未有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三是一些公司违反法规、规章的规定将生产项目安装、维修工程、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或者个人, 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放弃管理从而导致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生产过程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针对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是关键。一方面, 成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比如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等以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人员应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另一方面, 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保证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动火作业前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动火分析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严格按《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要求规范操作。
2.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以安全技术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 增强和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是十分重要的。在安全培训中, 企业应该加强对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以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力度, 增强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升安全技术水平。其次, 动火作业人员应按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方案, 并经审核批准后, 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前, 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明确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同时, 应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在工作中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安全灯具。再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 应该安排专人监护, 制定应急措施,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作业完成后, 应清理现场, 清除残火,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作为保障安全的关键要素, 在动火前应确认设备是否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查看动火设备、管道周边可燃物存在的情况, 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 动火中落实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安全职责, 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规范操作, 确保动火作业的顺利完成。
结论
危险品生产单位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的生产场所, 可能存在火灾、爆炸隐患, 而在生产过程中也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如果火灾、爆炸隐患没有及时消除, 动火作业没有严格的科学管理, 就可引发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本文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论述了危险品生产单位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的管理内容, 对于企业在保证生产安全、预防事故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摘要: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 如果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生产动火中不采取有效的管理, 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 更可能会给员工的人身带来伤害, 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本文就危险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和现状进行初步探讨,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关键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关于对化工送检过程动火管理分析与研究.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2001.
[2]师延峰, 张华.浅析化工检修过程管理安全技术措施[J].中国化工贸易, 2012, (07) .
[3]动火作业安全现状与分析http://wenku.baidu.com/view/a850d4aaf121dd36a32d828c.html.
篇4: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关键词】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解决方案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天然气能源已经成为了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天然气站场是天然气输配系统中的关键环节,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危险物质,如果出现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者管道腐蚀等导致天然气泄漏,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设备安全是天然气站场安全的前提,讨论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天然气站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天然气管道输送的介质中往往存在腐蚀性介质,容易与管道发生反应腐蚀管道,此外,天然气管道在使用中由于塑性、断裂、应力腐蚀、疲劳、人为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等作用会发生失效,对燃气管道造成产生损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天然气站场设备众多,容易出现管道泄漏、法兰泄漏、阀门泄漏以及螺丝泄漏等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会影响天然气站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发生爆炸事故;天然气站场有压缩膨胀机等大型设备,这些大型设备结构复杂、零件繁多,而且在工作中承受高转速和高压,极易发生机械故障,给天然气站场正常运行带来安全隐患;天然气站场放空系统是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放空系统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输气管道和处理装置不能稳定运行,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天然气站场的防静电设备和防雷击设备也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还要注意电器故障引发的安全问题。
二、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措施
1、加强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设
天然气站场的设备主要有管线、分离器、计量器、阀门以及计算机自动控制装置等,而且天然气站场设备涉及高危性和特殊性,所以必须加强天然气站场的设备管理。要开展设备管理工作就要有法可依,要加强设备日常管理制度建设,把设备的购买、使用、维护以及调试等工作都囊括到管理制度中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设备管理制度,使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此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安全稳定的运行。
2、注重设备检测维修和技术改造
设备长时间运行难免会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及时对天然气站场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检测维修是提高设备耐用性、可靠性以及保持设备性能的重要手段,这也是一项系统全面的工作。天然气站场设备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渐落后,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改造是提升设备运行效率、降低设备能耗、调整生产工艺以及扩大生产力的重要手段。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使设备操作更加先进,保障设备安全、高效的稳定运行。
3、加强设备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建设
设备的档案资料是设备制造、使用、管理以及维修的重要依据,对提升设备操作水平、保障设备运行状态以及设备技术改造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必须加强天然气站场设备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要明确部门责任人,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记录和检测维修记录等工作,把设备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资料加工分析工作、归档审定工作以及资料使用管理工作,为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4、实施设备管理考核制度
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对设备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以及操作人员等实施设备管理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设备管理经验和管理意识,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技术指标主要有设备经济费用指标、设备利用指标以及设备维修保养指标等,要根据不同的设备系统采取不同的考核体系,考核工作要与奖惩机制相联系,这样才能激发工作人员工作热情,达到设备管理考核的目的。
三、天然气站场安全管理措施
1、重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安全知识讲解、观看安全影片以及事故实例分析等方法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天然气站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其次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照規定严格执行,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提高员工的安全工作意识,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除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还要加强对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员工操作不当造成的,所以必须加以重视。要建立完整的员工培训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此外,还要建立各种职业资格认证系统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督促员工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2、加强设备安全管理
天然气站场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不仅仅是资源的浪费,更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所以,要不断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天然气站场设备安全运行。首先要加强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检查,查看设备安全防护是否良好、设备零件有无损坏、电气线路是否老化、应急设施是否正常工作以及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其次,要做好设备安全管理资料记录工作,对设备的工作情况、使用情况、维修情况以及日常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为设备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3、加强对燃气管道的日常巡检工作
燃气管道由于用来输送天然气,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不可预见的后果,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对燃气管道的日常巡检工作。通过对燃气管道的日常巡检,可以发现高压管道存在的问题,及时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对于施工作业对管道造成的破坏,要及时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共同制定整改方案,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对于管道自身损坏和人为因素,巡检发现异常后要及时上报进行维护,防止燃气泄露。总之,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燃气管道的日常巡检工作,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结语
石油天然气行业是我国的经济支柱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天然气站场的设备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站场工作人员要本着负责的态度,加强天然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运用先进的管理经验,做好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天然气站场的安全运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泽文.天然气站场的作业安全管理[J].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2]韦彩和,安巧玲.浅议石油企业安全管理与安全文化[J].安全,2011.
[3]严彰颖,张辽,杨宝杰等.浅谈安全生产全过程管控[J].电力安全技术,2011.
[4]韦彩和,安巧玲.浅议石油企业安全管理与安全文化[J].安全,2011,(11).
篇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及作业人员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及动火作业。
四、管理规定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作业地点最少10米范围。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上级领导和公司申请动火作业的许可证。
3、在公司领导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按公司管理之相关规定逐条逐项进行核对,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部门主管人员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公司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委员会人员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9、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
篇6:20.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厂区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动火过程中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特指定本制度。2.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动火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 3.定义 3.1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 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现场应急需求。
5.1.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YX/HSE20-2015 5.1.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衣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5.1.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1.8 铁路沿线25m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5.1.10 作业完全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2 应先制定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折。6.2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YX/HSE20-2015 6.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4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6.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6.6.2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7.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7.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3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7.2.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5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部门报告。
7.2.6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7.2.7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车间)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应重新取样分析,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2.8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7.3 监火人
7.3.1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7.3.2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YX/HSE20-2015 7.3.3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7.3.4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7.3.5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6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动火作业区所在部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或技术员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主管部门必须委派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过程。7.6.2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8.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YX/HSE20-2015 8.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8.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8.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总经理不在时,应报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终审批准。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复核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终审批准。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的负责人初审签字,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8.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9.作业基本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基本要求》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安全防护装备、作业前生产单位相关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和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了补充,请参照执行。10.相关文件
篇7: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承担检修、维护任务的外来单位,实施基建任务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包括:油灌区、柴油机房、控制室、监控室、工程师站、配电室、蓄电池室、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夹层、生物质料场靠近燃料部位、煤仓、档案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第五条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包括物资库、办公楼、宿舍、食堂及其它部位和场所。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是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负责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归档;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及时查禁违章动火作业行为,并给予处理。
第九条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⑴ 工作必要性; ⑵ 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⑶ 工作是否安全;⑷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动火工作许可人应审查:
⑴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⑵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⑶ 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3、动火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⑴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⑵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⑶ 落实完善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⑷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代防火安全措施;⑸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⑹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⑴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⑵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⑶ 检查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⑷ 消防监护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⑸ 动火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工作执行人应负责:
⑴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⑵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⑶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⑷ 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⑸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四章 动火工作原则 第十条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管道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第十二条 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五章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和执行
第十三条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工作票的要求适用于动火工作票。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其签发权限仅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
第十五条 动火工作票按照动火等级进行审批。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审核,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保卫处消防专责审核,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外委单位动火工作由所在的部门或专业负责人签发,安排本部门的人员作为动火工作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一级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动火作业的工作负责人为该检修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动火作业的工作许可人为该检修工作票工作许可人。
第十八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对周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十九条 一级动火作业开工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如在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较高的环境动火作业,必须先确定有无爆炸危险,或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二十条 一级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必须设置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终结
1、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现场清理完毕后,一级动火工作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二级动火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和保卫处消防专责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
2、工作结束后,两份动火工作票交回保卫处保存,保存期一年。
第六章 动火工作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
2、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监护人未到位。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
5、附近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金属熔渣飞溅的措施,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者未可靠隔离。
7、油车停靠的区域。
8、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
9、电气设备未停电。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
11、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熬制沥青、油漆、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清洗工作、油处理等),安全距离达不到。
12、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13、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第二十三条 燃油系统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1、动火的设备与系统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剩余污渍放尽,清扫干净。
2、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充分通风后方可动火。
3、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机接地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同一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
第二十四条 汽轮机油系统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1、汽轮机油系统设备在运行中不可动火。
2、汽轮机油系统动火部分必须与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并把剩油放尽,动火部位要清洁或冲洗干净。
3、汽轮机油箱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清洗干净,将盖口打开,充分通风后再动火。
4、能拆部件尽量拆下,搬运到安全地点进行动火,确实不能拆的,必须制定具体、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其他注意事项
1、危险品仓库动火,必须根据存入的危险品性质和危险程度,定出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2、电焊回路的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油、水管道形成焊接回路。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凡执行动火作业中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将按照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违章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管理规定引发火灾事故或重大险情的,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200—500元;后果严重的,由公司另行分析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Xxxxxx公司动火工作票
动火单位: 动火级别: 编号:
1、动火工作负责人:
2、动火执行人 共 人
3、动火地点及工作内容(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
4、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5、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8、动火工作审批人签字:
保卫部门负责人(消防)专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主管): 公司领导(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审核:
9、批准动火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值 长:
10、动火工作许可: 以上各项措施已全部执行,许可开始工作。许可动火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工作许可人: 动火工作负责人:
11、动火工作终结: 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
篇8:公共管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在石化园区化工公共管廊检修、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中, 均涉及到不同类别的动火作业, 根据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公共管廊属于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般被认为作业简单, 易被忽视, 实际上管道输送的原料大多数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 故应参照易燃易爆的动火作业规范管理。因此, 加强管廊动火作业管理, 是管廊安全管理重要的环节, 以防在动火作业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管廊动火作业也应按厂内管廊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危险因素分析及安全措施
危险因素分析
管廊作业均是高处作业, 危险度高, 关联度大;
管道聚集、距离长, 清洗置换隔离难度较大;
涉及产权单位较多、协调难度大、交叉作业多;
管廊周边牵涉企业较多、涉及危化品种类较多;
沿海管廊天气恶劣, 意外因素复杂;
外来社会运输车辆较多, 人员进出频繁, 极易发生伤人事故。
办理作业证有关手续
《管廊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 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向管廊公司申请办理, 经由管廊公司批准后, 方可动火。
《管道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 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向管道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经由管道使用单位批准后, 告之管廊公司, 方可动火。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的安全员或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 必须到动火作业现场, 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动火管道、管道内介质等具体情况, 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 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措施
要动火的管道, 必须与生产装置完全隔绝, 切断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和蒸气的来源,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 应进行多次的清洗、置换吹扫, 并在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取样化验分析。
按动火分析要求, 在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否则必须查找原因, 重新清洗置换分析, 因故中断, 需重新取样分析。
如果动火管道与附近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相隔很近, 必须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如采用铁皮及石棉布将其他管道与焊接施工区域隔离开。
对管廊上的管道进行动火, 首先必须确认动火部位。如果管道较多, 必须做好标记, 以防误动火。
应检查动火周围管道的放空管是否关闭, 火星是否有可能飞溅到, 否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危化品管道检维修作业或带压开孔, 须开专题会讨论, 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动火周边安全措施
管廊上电缆沟盖板, 在动火前应全部盖严或有遮盖, 以防火星溅入。
管廊焊割作业现场周围及下落焊渣火星所涉及的范围内, 必须彻底清除一切可燃物, 离动火点30 m范围内不得排放可燃气体;15 m范围内不得排放可燃液体。
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距动火点15 m范围内必须对电缆、明沟、暗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清理或封盖等, 采取可靠的遮挡措施。
管架上搭设的脚手架和脚手板事前应进行牢固度检查, 并经验收合格后上挂合格牌。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 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 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并禁止固定或斜靠在管廊柱上。
大跨施工时, 必须有专人监护, 要设置好安全警示标记, 必要时设置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禁止行人、车辆从火星可能溅落的区域通行。
其他要求
动火作业, 必须和电线保持一定距离,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 严禁电线与金属物绑在一起, 如绑在钢结构管架上。
电焊接地线, 不得搭接在其他投用管道、电力、仪表保护套管上面。
高空作业, 注意防滑、防绊, 禁止交叉作业。任何人员不得在管架、桥架上直接高空扔物, 禁止把焊条头、割下的铁块直接扔下, 也禁止在此处抽烟。
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扣好安全带, 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足够消防器材。
有风天气, 要分析火星可能飘飞的方向和范围, 据此采用接火盘, 安设铁皮遮挡或石棉板 (布) 围栏等捕集熔渣, 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
遇有恶劣气候 (如5级以上大风) 应停止动火作业, 特殊情况需动火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并采取围隔措施。
施工人员必须“三懂三会”, 即懂防火、防爆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性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 会扑灭初起火灾。
施工现场电器设施、工器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如夜间临时照明灯, 在易燃易爆的管廊场所内, 应使用防爆灯具。
在动火作业结束后, 监火人、动火人和安全员应查现场, 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动火作业前的采样与分析
分析取样点的选择
管道取样由熟悉管道单位的技术人员确定, 选择点必须具有代表性, 对于较长管线必须在管道两端、管道各放空阀进行取样, 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周边环境取样不少于3点分析;对于动态之中的动火作业, 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确定分析取样点。其他动火作业由熟悉管廊单位的安全员确定, 根据动火部位现场周围情况来确定多点取样分析。
分析时间的要求
管线动火前的采样时间, 必须在管道内空间温度为常温状态下, 并且在动火前半小时进行采样分析较为合适, 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 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其他动火前的采样时间, 动火作业与动火分析间隔不超过1 h为宜, 对非常危险的场所规定每2 h监测周边可燃物情况。
检测报告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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