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关键词: 预案 应急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选6篇)

篇1: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培训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划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发布、备案、修订、培训、演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入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保障应急预案编制所需费用。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r9002-2006)和《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实际进行编制。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互相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参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管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组织体系、管理模 式、风险大小以及生产规模不同,编制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二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 案进行评审,评审的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内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也可以聘请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外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进行外部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重点审查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以及重点工作岗位编制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与职贵、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决策程序和处置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及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四)应急预案的要素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六)应急预案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等内容是否简洁明了,便于阅读、理解。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经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印发。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应急预案,在报上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依据监管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预案编制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对预案编制单位报送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 应急预案培训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组织不同形式的应急管理培训班,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金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应针对本地区、本行政领域、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隙练。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的工作职能落实情况;

(二)行动计划及流程执行情况;

(三)参演单位预案相互衔接情况;

(四)应急保障准备情况以及控制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组织演练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同时将演练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送程序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二)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已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演练或评估报告中要求进行修订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七)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随时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2: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20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作 者: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  作者单位: 刊 名:劳动保护 英文刊名:LABOUR PROTECTION 年,卷(期):2009 “”(6) 分类号: 关键词: 

篇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4: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但笔者在实际办理一些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手续时,由于所在地的小型化肥企业,均由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机构精减,相应人员缩减,安全重视不够,所以他们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是为了应付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为了规范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致于手足无措,导致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灾害,笔者归纳整理出一份针对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供大家商榷。

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适用范围

(1)本单位内发生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及其更多伤亡人员的特种设备事故。

(2)本单位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如特种设备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实行单位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单位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①总指挥:一般为单位负责人(即法人)。

②副总指挥:一般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即总经理)。

③成员: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④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4、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1)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2)专业处理组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负责,生产技术部配合,承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各专业处理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理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应指定专人负责。

抢险救援组:单位主要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具体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应指定专人负责。

后勤保障组:由供销部和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各种抢险救灾物资和通讯保障工作;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联系当地医院急救中心,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善后处理组: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以及上级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救援行动的全体人员应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安全、高效,有序完成救援任务。

5、应急救援预案

(一)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按下列程序报告

(1)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名称、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2)综合协调组应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同时尽快通知指挥部其他成员以及各专业处理组,以便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见附件。

(3)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还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医院,以求得紧急救援。

(二)应急处理措施

收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部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1)现场救援:

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综合协调组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指示,调整必要的人员,车辆及机械设备。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在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维护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等。

①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②封锁事故现场。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③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④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⑤伤员抢救。在现场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或者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程度,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后勤保障组应立即与当地医院急救中心或邻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⑥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协助、配合上级救援部门处理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等问题。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⑦保护事故现场。确认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救助行动中采取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消防、救灾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况。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2)事故调查

善后处理组要主动与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报告事故情况和组织的救援工作,协助核实人员的伤亡情况,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协助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

(3)善后处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对伤亡人员的家属做好相应的招待和安抚解释工作。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和环境的污染。

(4)责任处理

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安全监管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进行处理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编写事故报告,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6、预案管理与更新

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9、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

篇5: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二)建筑施工单位;

(三)化工、热电、建材、轻工、船舶修造、机械、冶金、轻纺、烟草、食品加工行业生产企业;

(四)下列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应急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应急演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四)针对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修订“五到位”。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衔接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单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应急演练管理制度:

(一)应急演练的组织管理。明确应急演练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基层车间、班组等的应急演练管理职责。

(二)应急演练的实施。明确开展应急演练的总体要求和演练的计划、准备、实施、总结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针对本单位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

(三)应急演练的保障措施。提出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经费和演练过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和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新材料或新设备的安全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组织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

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现场处置方案可由车间、班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2次,并结合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针对本企业顶板、放炮、火灾、水灾和运输等事故,开展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演练;(二)从事地下开采的企业,在每年汛期前,适时组织开展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参加的处置透水事故(综合)专项演练;

(三)有尾矿库的企业,在每年汛期前应当组织以处置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为主的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针对本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开展专项应急演练;(二)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与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

(一)涉及高层楼宇的人员密集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开展以人员疏散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演练;

(二)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以国家法定节日、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前,以及在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前,应当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适时组织处置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项(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未消除前,要根据隐患影响范围、可能造成事故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实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由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教育等部门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演练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包括以下内容应急演练准备工作。

(一)方案准备:编制演练方案、脚本,明确演练目的、背景、程序和评估标准等;

(二)人员准备:明确各级指挥人员、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评估人员和观摩人员等;

(三)资金和物资准备:落实演练经费、演练器材、演练情景模型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演练前应当明确专门的部门和考核评估人员,并对考核评估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考核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证演练收到考核实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当指定演练总指挥、现场指挥和控制人员等,保证演练有序开展:

(一)总指挥控制演练整体进程,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控制、调整决策。总指挥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二)现场指挥监控演练现场进展情况,消除演练进程提前或延迟、纠纷、设备失灵和人员不到位等问题。现场指挥一般由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控制人员负责按照演练方案向参演人员传递消息,引导演练进行,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演练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各种问题。控制人员一般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参与演练方案编制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当安排考核评估人员做好应急程序、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措施、时间控制等文字、图片和声像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拍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结合实施的应急预案,进行现场总结点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开展的整体情况和效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加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

第三十条 中央、省属、市直集团公司应当加强所属下级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工作,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督促和检查所属下级单位落实应急预案管理、演练的各项要求,并将所属下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指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应急行动、事故预防及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篇6: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十二)(应急预案)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错1空扣1分,共50分)

1.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的原则。

2.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单位的()、()和(),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和()。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6.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1)等主要内容。

7.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8.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和()等内容。

9.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10.()、()和()、()、()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11.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12.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的()、预防措施的()、组织体系的()、响应程序的()、应急保障措施的()、应急预案的()等内容。

13.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

1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1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并归档。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建立()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8.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并处()以下罚款。

19.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并依法给予()。

2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及()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简答题(每题12分,共36分)

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3、发生哪些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三、案例分析(14分)

C 市有一化工园区,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是甲石化厂。该化工园区内,与甲石化厂相邻的有乙、丙、丁三家化工厂。针对该化工园区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环境污染风险,该市编制了《 C 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救援预案颁布后,该市在甲石化厂进行了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以正是应急求援演练的相关情况。模拟事故:甲石化厂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严重的泄露,泄露的液化气对相邻化工厂和行人造成威胁,如发生爆炸会造成供电线路和市政供水管道的损坏。演练的参与人员:市领导,市应急办,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甲石化厂有关人员,有关专家。演练地点:甲石化厂厂区内。演练过程L2009年7月11日13时55分,甲石化厂主要负责人

接到液化石油气罐区员工关于罐区发生严重泄漏的报告后,启动了甲石化厂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同时向市应急办报告示。市应急办立即报告领导,市领导指示启动C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市应急办通知相关部门,求援队伍,专家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时,消除队正在堵漏、控制泄漏物,医务人员正在抢救受伤人员。市领导简要听取甲石化厂主要负责人的汇报后,指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采取相应应急处臵措施。为了减小影响,没有通知相邻化工厂。16时30分,现场演练结束,市领导在指挥部进行了口头总结后,宣布演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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