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违章操作安全心理分析(共12篇)
篇1:违章操作安全心理分析
违章操作的代价安全经验分享
一、事故经过
1996年6月3日下午,XX采油厂水电汛大队变电队队长左某安排刘某、张某、王某三人到孤北水库提升泵房配电室恢复6KV二段PT。到现场后,刘某遵照队长的安排,做了班前安全讲话,交待了安全注意事项,在安全措施还未做完的情况下,王某已进入PT柜内,张某在柜外检查二次工作线时,发现柜内闪了一下弧光,立即将总电源拉下,发现王某已被61CV电所击伤,立即送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原因分析
王某忽视安全,盲目蛮干,在未做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造成了这起不应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预防措施
(1)认真总结和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开展好安全教育培训。
(2)落实领导干部安全承包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奖惩力度。
(3)做好工作前状态确认,认真开展风险识别,消除隐患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4)以雨季“八防”未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篇2:违章操作安全心理分析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很荣幸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这次演讲。
安全对每个人来说,都不是轻松的话题。对企业来说,同样不是一个可以掉以轻心的话题。据国际劳工组织估计,全球企业每年大约发生1.25亿起事故,22万人因此死亡,这给个人和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痛苦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此刻的你是否有一种揪心的痛,此时的你心里正在想着什么呢?也许你正在为失去亲人而感到痛苦;也许你正在为避免了那场事故而感到庆幸;也许你正在为自己的违章操作而感到懊悔。而就在这时的你一定会想到“安全”,它就像一个紧箍咒一样套在了每个人的头上,紧紧的、直至痛到内心的深处。
哪一个人不愿笑语常在,哪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哪一个国家不愿富强昌盛,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安全。国家的安全是国泰,民众的安全是民安。有了安全,我们才能在夕阳下散步;有了安全,我们的企业才能蒸蒸日上;有了安全,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稳定。
我们化工行业是一个事故多发的部门,只要你一不小心忽视了安全,危险就会像影子一样出现在你的身边,常伴左右。我们操作员工所掌控的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为我们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可以说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但是,如果我们违反了操作规程,它们马上就全变成一只只魔兽,张开血腥的魔瓜,对谁都毫不留情。也许就是它一声怒吼,可能就是上百条的人命。
前车辙,后车鉴。那些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难道不应该让我们为之警惕吗?难道不应该让我们把珍惜生命、杜绝违章铭记在心吗?假如我们每个人都以他们为戒,重视安全、杜绝违章,我们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悲剧的再一次发生。
喜见薪火耀眼明,值得欣慰的是,从国家到地方、从公司领导到员工,每个人都开始高度的重视安全。“安全”这个词正逐渐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国家开展“安全基础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我们的企业也不断的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演讲”、“消防演练”等安全活动,安全理念正逐步地植根于员工的心中。
为此,我们呼吁“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重视安全、不要违章,好吗?” 演讲结束谢谢大家!
因工厂不比公司总部星期日可以全部休班,工厂每天都要生产,我们虽为后勤部门,但是每天也必须上班给车间上物料,所以只能在不忙时候调休,因为星期日有限只能调休部分人员,现在因为人员精简每个岗位的工作量基本饱和,如果让其它人员带班工作会忙不过来,也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与发错物料,所以我安排人员尽量少休班。
篇3:严重违章造成恶性误操作事故
2008年4月19日, 某县供电公司下属的进封变电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路器解备操作时, 误合进冼2号南隔离开关, 造成南母三相短路, 致使该变电站全站失压11 min。
当日, 根据工作安排, 进封变电站南母预试。上午7时13分, 根据调度命令, 变电站南母负荷倒至北母运行, 南母及1号主变压器停运解备作安全措施。7时45分合上南母线接地开关, 操作结束。
8时16分, 调度命令将进冼2号开关解备。值班人员刀某、木某在操作进冼2号南隔离开关时, 未认真核对设备编号、不唱票、不复诵、不按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 应断开进冼2号南隔离开关, 却走到进冼2号北隔离开关处, 用2号钥匙打开“防误锁” (进冼2号南、北两台隔离开关均可用2号钥匙打开“防误锁”) , 误将已断开的进冼2号南隔离开关合上, 造成南母三相短路, 因变电站该段母线无母差保护而造成越级, 致使上级变电站断路器跳闸, 导致事故发生。
2 事故原因及暴露问题
(1) 操作人严重违章, 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 》相关规定,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不认真核对设备编号、未按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 是造成此次误操作事故的主要原因。
(2) 监护人刀某安全意识淡薄, 没有起到监护作用, 致使操作人走错间隔而全然不知, 是造成此次误操作事故的直接原因。
(3) 防误锁装置存在严重缺陷, 进冼2号南、北两台隔离开关共用一把钥匙, 致使值班人员发生误操作事故。
(4) 该变电站保护配置不全, 无母差保护, 造成越级跳闸。
3 防范措施
(1) 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 自觉抵制各类习惯性违章行为。
(2)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 》, 严禁无票作业、无票操作、不唱票、不复诵、不核对设备编号、未按操作票顺序进行操作。
(3) 严禁不合格的“五防”装置投入运行, 并对“五防”装置存在有一定缺陷的设备立即进行整改。
篇4:谈倒闸操作中的违章细节
关键词:变电运行;倒闸操作;违章;处理细节
中图分类号:TM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2-0106-01
变电站倒闸操作是变电站重要工作项目之一,操作中一旦发生错误,可能给人身、电网、设备带来严重后果,防止误操作事故是杜绝一切违章作业和做好危险点分析预控的重中之重。本人从事变电运行工作达十年,从事变电安全专职近四年,从这些年所从事的工作谈谈防止误操作的经验。
①接受调度命令。正确接受调度命令是安全操作的前提,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受令人接受调度令不够严肃认真,特别是没有执行记录复诵制。更有甚者还有用地方方言接令和受令的情况。特别是变电站端录音系统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正确的执行记录复诵制尤其重要。
②操作前事故预想和危险点分析。目前变电站此项工作没有开展,没有在拟票时进行事故预想和进行危险点分析,因此在倒闸操作过程中就不知在什么地方有危险,就没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准备,同时危险点辨识的能力也不够。
③操作票的审核制度。操作票必须经过审核,才能到现场进行操作,但经了解,普遍变电站这项工作流于形式,电脑出票后,就匆匆到现场操作,有些连操作人签名都是过后补签的,操作人依赖监护人审票,监护人依赖经验,如果,操作过程有变数,后果就可想而知。
④操作中打“√”的执行。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记号,全部操作完后进行复查。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监护人虽手持操作票,但认为经验丰富,且有“五防”作后盾,因此思想上麻痹,根本未做到操作一项就在该项后打“√”,而是全部操作完,或操作一个阶段后打“√”,这样凭经验和“五防”还是很能保证安全的。
⑤操作中唱票复诵制度。倒闸操作中,有一句俗语“监护人员不动口,操作人员不动手”。这也是目前变电站很难到位的地方,公司为监督变电站此项工作执行到位,要求倒闸操作过程中录音,但这些都无济于事,变电站有些还是执行不到位,过后补录的现象还是较为普遍。
⑥10kV综自柜开关母线侧接地刀闸的操作。在执行这一步操作中,检查该开关母线侧刀闸确在拉开位置十分重要。因为,合接地刀闸时,是不能验明所合接地刀闸的位置确无电压的,只能凭刀闸本身的防误闭锁来完成。这类综自柜检查时,玻璃镜窗细小且模糊,还有些综自柜还需到柜后才能检查母线侧刀闸位置,因此操作过程中,运行人员对检查母线侧刀闸在拉开位置会流于形式。若主刀在合闸位置,就合上接地刀闸,势必造成母线接地的恶性误操作事故。
⑦用五防电脑钥匙打开刀闸锁的操作。“五防”装置对变电运行人员防止误操作事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使用“五防”装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逐步进行,才能使“五防”装置真正起到防误作用。而有些操作人员往往贪图方便(因为手上拿的东西很多),在使用“五防”钥匙开刀闸锁头操作时,会把所有锁一起打开,再进行操作。实际上,这时五防已失去作用,对于挂锁。在恢复时,锁的位置弄错了,还会给第二次操作埋下隐患,这也是我们一直反对用挂锁的原因。
⑧挂地线的操作。《安规》明确规定:当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但变电站有些运行人员对“立即”二字认识不够,认为检修设备已验明无电,于是慢吞吞地打开接地桩处的五防锁,然后边聊边整理接地线,再将检修设备接地短路,这中间至少已隔3~4min,更有甚者,验完电后,再到安全工具间拿接地线,这中间很有可能设备来电。这是很有可能造成带电挂地线的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习惯性违章。另外,还有用缠绕的方法来接地,这都是明令禁止的。
⑨倒闸操作的时间。通常,倒闸操作都是不分昼夜,只要有操作任务就必须执行,因为人们认为变电站运行人员是24h值班的,但他们却忽略了人体生物钟对倒闸操作的影响,如果在零点和午后时间进行倒闸操作,此时人体生物钟正处于低潮期,人体会感到极度困乏,势必对操作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埋下了事故隐患,特别是现在可靠性的要求,对运行倒闸操作时间作了规定,这对操作质量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倒闸操作是变电运行人员安全风险较大的工作,它隔入变电运行人员的技能水平,安全知识,突发事故处置能力,责任心、执行力等诸多方面,加大倒闸操作的反违章力度,加大变电运行技能培训,加强责任心,加强执行力建设,对防止电气防误操作有及其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篇5:违章操作致触电身亡事故原因分析
2006年6月*日,********有限公司**车间发生一起维修电工因违章操作而发生触电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一、事故经过
6月16日下午7:15分**车间B线白班生产已经结束(当日洗瓶机生产结束时间为18:14,装箱机结束时间为19:10),该线维修班已全面进入各机台清理卫生和设备维护、保养阶段。因为根据生产部安排该线夜班生产时间为20:00开始,故留给维修班的工作时间只有3-4个小时。维修班长根据车间要求安排维修电工***(持证电工,操作证号:34**********)到该线洗瓶机前捡烂口瓶岗位安装一台挂壁式风扇。该风扇的悬挂固定装置在安装之前已经安装好,故本次安装只需将风扇电源线接通即可使用。该名电工到达作业现场后先将风扇挂在固定座上,由于装设风扇的输瓶线离地面高约1.55M,再加上装设风扇的固定座,总的高度约1.85M,要顺利操作必须登高,而装风扇的岗位处正好有一只铁座椅,而其踏脚座离地面也只有30CM左右,于是该电工便站在座椅的踏脚座上进行操作。由于控制电源离操作位置相对较远,该电工为图方便便在该岗位的检验灯上面没有停电而直接跨接电源线,在操作时造成触电,由于倒地时其头部后脑勺着地造成致命伤害,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操作工在带电跨接电源线过程中,手部碰及裸露的电线而发生触电,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操作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要求,没有及时采取停电跨接电源线而违规带电操作,同时在操作中没有按要求穿绝缘鞋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向全公司各部门通报这起事故,立即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用电安全状况,落实电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保用品的正确佩戴。
2.所有维修电工(包括弱电工、电焊工)在正常工作时必须穿着绝缘鞋。
篇6:违章操作安全心理分析
一、范围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现场违章指挥及违章操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和长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违章指挥及违章操作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仓储科全体员工。
二、违章记分登记的对象
凡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有《现场违章表现及记分标准》所列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及其相关领导。
三、违章记分登记的管理与考核
(一)违章记分登记的周期为1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违章记分登记办法:
1、凡是在科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中查出的违章现象,违章责任者必须到科办公室进行违章登记,接受安全教育。
2、凡在重大危险源部位或A级危险源(点)查出个人违章(指挥、操作)累计记分达到2分;或一个班组被查出违章(指挥、操作)累计达到6分的,其班组长要对违章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剖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并向科长述职。科要对该班组实施安全管理评审,限期达标,并对该班组和班组长按照《安全防火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管理考核细则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3、凡一个班组被查出违章(指挥、操作)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科领导将对其班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班组评先资格。
4、凡一人在重大危险源部位或A级危险源(点)违章记分累计达到3分;或在其余工作场所违章记分累计达到4分的,科对其按照《管理考核细则实施办法》进行考核,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5、凡一人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分并在同一环节中连续违章达2次,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科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考虑调整其工作岗位。
6、对因本人违章造成他人伤害及设备事故的,应立即停止违章者的工作,并按造成事故大小,损失多少,依据公司有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四、要求
(一)各班组长、安全员要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员工遵章作业,培养其良好的安全作业习惯,同时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动态监控,对查出的违章者及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
育,并按要求做好违章登记,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档案。
(二)现场违章登记记录保存三年。
附:现场违章表现及记分标准
一、有下列违章情形之一的,记1分:
(—)生产现场穿高跟鞋、拖鞋、凉鞋、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领带,或敞开衣襟、赤膊、赤脚等;
(二)超过颈根的披发或发辫,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工作帽内进入生产现场的;
(三)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未按规定穿戴专用劳保用品的;
(四)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危险源部位未登记的。
二、有下列违章情形之一的,记3分:
(一)工作前未检查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有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进行操作的;
(二)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
(三)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危险源部位带手机、火源,车辆未戴防火罩的;
(四)任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照明、信号、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的;
(五)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负荷运转的;
(七)设备运转时,跨越或接触运动部位的;
(八)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的;
(九)重点防火部位未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
(十)厂内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一)机动车辆行驶时上车、下车或抛掷物品的;
(十二)容器内部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通风设备及照明的;
(十三)检查、检修电气设备(设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未挂警告牌操作的;
(十四)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的;
(十五)带负荷运行时,随意断开车间(或回路)配电闸刀或总开关的;
(十六)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专用防护用品的;
(十七)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等,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的;(十八)新安装设备(设施)未经安全验收就使用的;
(十九)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的;
(二十)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堆放间距 小于l米的;(二十一)发现隐患未排除,冒险作业的;
(二十二)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审批后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十三)高空作业或在易有坠落物体下方作业时未采取防范措施的;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随
意抛掷物件的;
(二十四)高空作业位置在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以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
撑面上工作,不使用安全带或吊笼的;
(二十五)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的;
(二十六)非本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要害部位逗留的;
(二十七)私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的;
(二十八)私自开动非本工种、本岗位设备的;
(二十九)在情况不明时,开启或关闭动力源(电、气,油等)的;
(三十)遇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制止、不采取措施的。
三、有下列违章情形之一的,记5分
(一)违章指挥的;
(二)未经三级教育上岗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持超期证件操作的;
(四)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五)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明火作业的;
(六)轻油库、化工库、加油站等危险要害部位,操作人员、值班人员脱岗的;
(七)其他违反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中相应条款可能间接导致重伤以上事故或爆
篇7:违章操作
[案例]小范是一家外企的员工,因其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法裁决企业承担小范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企业承担小范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服从判决,但按照该企业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小范进行了经济处罚。小范不服,认为既然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就不可以再对其进行处罚,遂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小范的请求。
[点评]此案之所以一波三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双方当事人没有正确理解违章操作和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
违章操作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违章操作属于过失行为,只要不是蓄意违章,便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小范虽属违章操作,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但小范的行为不能构成蓄意违章,即小范的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体,以获得单位的赔偿。
因此,小范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依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有别于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违章职工实行的经济处罚。“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但这并不表示工伤职工可以不承担因其违章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后者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
详解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自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条法律已经被在上海就业的劳动者熟记于心,并且都已经熟练应用。劳动仲裁的案件里只要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乎都提起了双倍工资的诉讼。很多劳动者都以为这是法律规定给自己的,殊不知这是法律对企业未尽法定义务对企业的惩罚性措施。笔者一直从事人力资源的研究,特将双倍工资的情形进行了条理化的理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动关系的确立。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关键是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二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三是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证明。一般要求双倍工资都是第二、三种偏多。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有双倍工资的说法。怎样才能确立劳动关系呢?法律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确立,一、双方的主体是否合格,也就是说企业和劳动者是否是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比如一个杂货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登记证,现在该店伙计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样就不能支持。反之,如果这个店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的个体户执照,也就是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个体户即个体经济组织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体。第二、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不是从事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够成劳动关系。第三、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点很重要,一般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大部分都是根据事实判断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种发生
在很多国有企业长期使用什么劳务工、临时工身上。第四、是否连续发放劳动报酬。
在以上要求双倍工资中,一般都本着“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基本上要求劳动者提供比如税单、以及日常工作中最好是用人单位盖过公章的相关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手头上什么都拿不到,没有考勤卡、没有工资单、不交税,这就叫不规范就是最规范。如果劳动者手头上什么证据都没有,那就只能吃哑巴亏了,没办法,因此提醒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时就需要收集证据防范。这样明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因为自己没有证据败诉的实在太多。一般在庭审过程中,也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是该单位的员工,一般要求
一、提供求职登记表、二、工资单、三、考勤卡、四、证人证言。因为,这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两年备查。大家都知道,企业的这些证据都属于用人单位自己保管,造这样的证据很容易,因此关键证据还是在劳动者的提供。
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是,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能进行申诉。因为,在这期间属于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签订的法定期间。
三、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看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这个中间就需要看实际情况。假如张某在2008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单位工作,在2008年10月1日用人单位才跟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张某一直不肯签订,认为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在2009年3月离职。现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的双倍工资,那么该单位就只要从2008年2月支付到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单位在2009年1月1日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已经尽到了诚实信用的义务。劳动者说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不签订,等于放弃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的有效无效只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搞一个劳动合同的签收单,这样才能证明单位已经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有些时候劳动者也认可,这需要看具体情况。因此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自超过一个月的次日到证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四、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在现在都是无异议的。但是,各个地方的法院对超过一年以后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仍存在异议。有些地方法院认为,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有合同,有的法院认为,视为无固定,并不代表有合同,因此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个也许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会有一个圆满的解释,我们拭目以待。
五、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存续的,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上海市高院2009年3月的73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限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企业认为只要进行补正即可。在2010年4月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内部操作口径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企业必须要谨慎。证明诚实信用无非就是拿出证明已经行使过权利。
六、人事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双倍工资需要区别对待。现在很多企业人事负责人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到后来与企业走上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大部分法院不支持。认为人事负责人是应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2008年12月份,某企业总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八个月的双倍工资高达264440元,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因为在庭审中,该总经理并没有提供出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因为,在中国人事负责人既是劳动者又是代表资方。如果这个总经理在职期间,向该公司的负责人书面提出过,结果肯定大不一样。
七、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双倍工资并不适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双倍工资只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未尽到法定义务的一般性时效规定。很多劳动者都认为时间拖得越长,拿的双倍工资越多,其实不然。打个比方。某人从2008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一直到2010年的6月1日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7月1日向劳动仲裁进行申请,要求2008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这时劳动仲裁和法院基本上支持是从2010年7月1日往前一年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就是从申诉之日起开始算起,因为这是劳动者应当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双倍工资大部分法院都只计算到整月。如果算下来是8个月15天,劳动仲裁和法院基本都是按照整月计算。双倍工资中不包括非常态工资。比如加班费、年终奖等不包括在双倍工资中,因此劳动者要注意。双倍工资是除工资以外,再支付一倍的工资。
八、企业要预防特殊劳动关系员工产生双倍工资。某企业招聘女翻译从事每天四小时的非全日制工作。单位无考勤单,在该非全日制员工回家生育期间单位还支付了4000元工资。在单位的工资条上很简单,只有月薪4000元字样。最后该员工要求双倍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法院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据判决企业与该员工有正式的劳动关系,最后承担以上所有费用。现在很多协保人员、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要注意。因此,在12333劳动保障局网站上进行招工录用时,有一行红颜色的字在提醒用人单位,请看清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用人单位在招工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是,一定要严格审核。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将会一直持续,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作为劳动者也要体谅用人单位,只有这样劳动关系才能和谐。用人单位应当最好日常人力资源事务性工作台账,做到招聘规范化、招聘流程化、表格化,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劳务关系为何变成劳动关系呢?
时间:2011-3-2 11:03:30 点击:36
好久没写劳动关系的文章,很多企业的人事和个人纷纷要求我来写一些能通过大白话的文章,让一般的劳动者能看得懂。说实在的,劳动关系不是我的专业、也不是靠这个维持生计的,只不过是爱好,是通过这些年来能在劳动仲裁机构的锻炼机会的总结,再加上平时的总结,因此我有底气能讲劳动法规,因为我真的是花了一些时间进行过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我可以不用课件就凭自己的大脑中的知识能讲一周不用课件和任何提示资料,这也许是因为长期讲课的总结的结果。因此,很多人和培训机构都认为我是专业做劳动关系,因此,在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我的专业最大的强项是人力资源中的薪酬和绩效,还有管理流程诊断,这才是我的专业,而且已经帮助过很多的企业实施过这些项目。人力资源会计和审计是感谢我的第一份工作的单位。劳动关系我从不讲虚的知识,因此这就是很多人感觉最踏实的吧。曾经
由一个学员告诉我,他听了3000元一天的课程,还不如听我这个500元一天的课程。因此,让我深深地感觉到,对待每一个学员都要真诚,不要去玩弄哪些虚的东西,上课是需要气氛,但是不要忘记自己是一个讲师,传道授业,才是自己真正的所在。不要只看了几本法规,咬文嚼字,就把自己定位为专家,这个只能一时,不能持久。虽然理论是需要来指导实践的,但是实践也是最能产生效益的。因此,很多所谓的专家都在讲大话,为什么讲大话,因为他没有实践,就是江湖郎中的模式,并不是华佗。最后听了他的课程以后,回去实施,吃亏的是企业。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劳动关系或者某个领域的权威,因此,我每次讲课的时候都会讲一句“这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采用要慎重”,因为司法理论和实践是不一样的,哪怕叫常凯来代理劳动争议,他也不一定能赢。要对自己所说的负责任,对得起这些听众。下面我们讲一个劳动关系的确立案例。
张先生与2008年2月进入上海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送货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按照每送一件商品5元或者10元计算薪酬,无底薪。2009年3月张先生被公司口头解除。张先生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
一、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的双倍工资;
二、要求支付平时加班、双休日加班、国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张先生拿出了该公司的工作证、银行卡的对账单。
单位辩称:张先生系该公司劳务人员,公司不对他进行管理,不考勤,每月提成是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有货就送。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张先生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支持双倍工资和赔偿金,加班费由于个人陈述不清,不予支持。
为什么劳务人员或者短期的用工变成了劳动关系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1、双方的主体合法;
2、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3、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4、是否连续发放劳动报酬。本案中,虽然单位辩称不接受管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管理的范围不仅仅是考勤。因此,法院判定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短期的用工千万不要用什么劳务协议。即使签订了劳务协议,因为你没办法解释什么算劳务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讲的很清楚,自用工之日起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建议企业还是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或者业务外包的方式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从实际的工作中,也不存在连续直接使用的劳务工。世博会开展在即,可能会存在很多企业短期用工,最好还是与员工签订一个短期的劳动合同。不然劳务工就变成劳动合同工。
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政策问答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农保?
答: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参加新农保如何缴费?
答: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个人缴费有补贴吗?按什么标准给予补贴?
答:区县政府(含乡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
4、目前哪些人员可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办法如何?
答: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区县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为其代缴部分或全
部养老保险费。其中,重残无业人员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400元,区县财政代缴500元;其他重残人员个人每年缴纳45元,再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400元,区县财政代缴455元。
5、除政府补贴外,其他组织和个人能够为参保个人提供参保补助或资助吗?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6、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条件?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怎么构成?
答:本市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7、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答: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5周岁及以上、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年满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期间,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其年满65周岁后,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
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8、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怎么算?
答: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9、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10、老农保养老金待遇比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高怎么办?
答: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即老农保养老待遇高于新农保养老
待遇的,按老农保标准发放;老农保养老待遇低于新农保养老待遇的,按新农保标准发放。
11、本市新农保在哪些区县试点?
篇8:违章操作触电事故案例
[事故经过]
2010年9月17日,XX变电所安排责任电工杨X、石XX对该消缺施工工作进行停、送电操作。15时左右,在3号杆下收拾工具的刘X突然听到北边4号杆上部传来一声喊叫,抬头一看陈XX已挂在杆子上部一动不动,先赶到事故现场的公司线路工范X、葛X二人爬上4号杆准备将陈XX救下来,他们看到陈XX坐在杆子顶部的角铁上,双手各握在两条不同的线路上,4号杆顶上有一根电线头有点翘,没有完全固定缠绕,后陈XX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在已全部完成并已拆除接地线保护的情况下,地面辅助工陈XX违反作业规程,未经现场负责人允许擅自攀爬4号栏杆盲目作业,导致触电死亡。
2、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不到位,导致工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能熟悉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意识淡漠。
3、进行送电操作时,未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送电前未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确认。
[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篇9:塔吊违章操作整改报告
致青咨监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我施工现场于2013年11月26号下午5点40左右发现精工钢结构与塔吊司机在世园观景平台东侧通道处斜拉4吨左右主钢梁,严重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操作规章,存在安全隐患,针对此事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已对塔司谭军以及钢构现场相关负责人做出批评教育及整改通知,塔吊司机以及精工现场负责人均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并做出承诺:在后期的工作中严格按照起重作业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以后的工作中我现场管理人员会加大对塔吊垂直运输的监管力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塔吊司机签字:
中太安全员签字:
篇10:现场违章操作的典型表现
2.设备(施)超温、超载荷运行;
3.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4.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5.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6.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7.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8.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9.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10.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11.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掷物品;
12.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13.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1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5.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16.随意倾倒炽热金属物品;
篇11:操作现场常见违章现象及识别
介绍操作现场违章现象及识别,是为了帮助员工在作业现场识别和发现违章作业行为,特别是习惯性违章操作行为,使员工清楚违章操作和作业能造成自己和他人伤害,甚至造成重大事故。此次所列举一般常见的违章现象,不能包括所有违章现象和违章行为。现场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这些一般现象,举一反三,以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
违反规章制度类:
一、作业现场违反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消防法规、劳动保护法规、新疆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
二、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或强迫员工违章作业的。
三、未经安全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安全、消防、劳动保护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五、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违章动明火的。
六、各种施工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造成现场监护失控的。违反工服着装规定类:
一、进入生产区域未按所在区域要求穿工服、工鞋、戴工帽的。
二、操作旋转设备(如电动清蜡绞车)未戴工帽或未将长发置于工作帽内,戴围巾、头巾、系领带操作旋转设备;工服过于肥大或不系紧衣扣、袖扣。
三、油气生产区域穿戴非防静电工服、工鞋、戴工帽。
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类:
一、进入集油站(库)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携带通讯工具未关机或使用通讯工具(传呼、手机)。
二、在防爆设备上和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灯具。
三、在防火距离内或范围内动火而未办理动火票,动火票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符,在防火距离(范围)内吸烟。
防火距离:
1、油、气、水井防火距离40米,从井口中心算起。
2、集油(气)站库防火距离50米,从最近的设备(建筑物、围墙)算起。
3、注水泵站围墙外50米。
4、注采联合站值班房、配水间防火距离50米,从建筑物外墙算起。
四、在防火距离外的新预制动火,没有现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或没有单位负责人(外来施工由甲方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的。
五、现场动火施工时无动火监护人而动火。
六、现场动火施工未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上的安全措施而动火的。违反机电操作规定类:
一、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
二、检修用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三、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
四、潮湿地面、容器内或金属构架内使用非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工作。
五、带电作业(检修)或使用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构架内工作不带绝缘手套和不穿绝缘鞋。
六、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零壳)不使用合格绝缘棒和绝缘手套。
七、施工作业临时用电未办理临时用电票而用电。
八、检修高压线路或电器,不停电,不验电,不跨接地线。
九、带负荷运行时擅自断开配电闸刀或总电源闸刀。
十、在设备转动轨迹范围内(如抽油机)休息。
十一、清蜡绞车转动时用手、脚等身体部位排清蜡钢丝。
十二、开关闸门时身体面对手轮。
十三、进入抽油机曲柄旋转范围内维修保养未采取对穿钢管硬质固定措施,或在曲柄旋转范围内打扫卫生未使用长杆工具。
违反特殊工种操作规定类:
一、未取得特殊作业许可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
二、非特种作业者,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三、超限(如超载荷、速度、压力、温度、期限等)使用设备。
四、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操作时不用;擅自开动被查封或报废设备。
五、危险作业无人监护或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批。
六、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和警示标志,显示仪表;任意拆除或停用易爆、有害气体检测仪器。
七、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八、高空作业(距工作面1.5米以上)或在有高空作业、有机械化运输吊装设备下面工作而不带安全帽的。
九、高空作业位置在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以及支撑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o的斜支撑面上工作不使用安全带或吊笼的。违反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类:
一、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没有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的。
二、没有执行作业票上的安全措施的,现场没有安全防护(气体检测仪、正压空气呼吸器)工具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未在现场进行监护。
四、在配水间内放空放水未采用长管引出站外的。
蓄意违章表现:
一、在规定区域未戴安全帽及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等行为造成头部和坠落伤害。
二、电工不穿戴绝缘防护品或不使用绝缘工具造成的电击和电弧伤
害。
三、配发护目镜的工种,未戴护目镜造成眼部伤害。
四、配发护发帽的工种,未戴护发帽造成头部伤害。
五、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造成伤害。
六、串岗、私自替岗、酒后上岗造成伤害。
七、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行为造成伤害。
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业动火作业造成伤害。
九、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电炉、煤炉、油炉、气炉等取暖造成伤害。
篇12:无知违章操作 塔吊机毁人亡
一、事故情况
1995年6月20日21点45分,某建筑公司12建筑队在怡采三区4号住宅楼工地施工中,一台正在吊运混凝土作业的35米高的QTK25塔式起重机,当操作者将原混凝土吊运每次一盘一吊改为两盘一吊时,这台起重机突然向北倾翻,操作者罗某从塔吊驾驶室内摔出,头部受伤严重,经急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3时死亡。这起事故还造成价值25万元的设备报废。
该机操作者是一名无证的农民工,本人又缺乏塔吊作业的基础知识,安排这名人员操作塔吊是不合适的。当天罗某接班后就和大家说:“咱们得快干,提前完活,好早点回去休息。”于是就擅自改变操作规定的应一盘一吊改为两盘一吊,使起重量由836公斤上升为1672公斤。该机臂长25米,当小车在臂的末端时允许载重量为800公斤,发生事故时,塔吊受力点位于臂的22米处,根据应用力的平移法则,在该水平点臂的起重性能曲线允许最大起重量为1168公斤,违章作业后实超载量达43.15%。在起重当时,信号工虽已发现塔吊小车向外滑行,即吹哨通知操作者停车,但在刹那间,悲剧发生了。
又该建筑队对这台塔吊未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在塔吊从另一工地移来时,任意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人员违法拆、装,其结果造成该塔吊的力矩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变幅限制器、行走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全部失灵,又路基、路轨、保险等也都不符合安全要求。
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