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事中事后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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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事中事后监管报告(精选7篇)

篇1:2016年下半年事中事后监管报告

2016年下半年事中事后监管报告

新沂市商务局(2017年1月13日)

根据市审改办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由分管领导负责,严格按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执行事中事后监管,现将下半年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情况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科室责任分工

1.成立新沂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小组日常工作设在行政许可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重点根据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牵头责任科室和相关配合科室,制定详细工作计划,详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充分发挥全局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并完善权利清单,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1.专门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开展事项的实施方案,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办法并在网上公开,根据权力清单中行政监管许可、日常服务监管等行政权力,梳理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权力事项,制定每项权力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权力办理指南、运行流程图及监管流程图。

2.修订完善部门“六张清单”。通过推进落实部门“六张清单”,规范行政权力、完善权力依据、明确权力范围。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三)加强细化监管措施,完善相关监督机制

1.优化检查方式,加强建设项目稽察。通过日常督查,采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电子稽察、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模式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常态化监管模式。

2.加强绩效考核作用,在2016镇街道、机关绩效考核中,增加投资、工业运行等考核比重,明确产业发展、工业强市导向。三是严格行政执法。开展局行政执法培训,强化制度建设,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1.敢于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迈出新步伐。坚持运用。“互联网+”思维,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积极探索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

2.广集民智,公众参与监督监管的渠道逐步畅通。发动群众参与,专门聘请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服务对象就如何加强监督监管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民智。

3.推进信息公开,集中在本级政府网、商务网等网站上公开,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等。另外,在显著位置对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同时公开,全天候接受群众监督监管和投诉举报,切实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

监管力量薄弱,能力和水平较低,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四、2017年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列入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的监管,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努力承接职能,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二)建立健全监督监管制度

要进一步建立符合实际的监督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要落实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制度。对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所涉及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必须制定严格的监察制度,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监督办法,对违反纪律、不负责任、推诿塞责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积极探索网上监管模式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稳步推进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基于互联网的网上咨询、预约、审批、监督及监管,并探索建立网上大厅和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相结合的监管新模式,建立完善全覆盖、动态化、连续性的“互联网+监管”平台。

篇2:2016年下半年事中事后监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核准项目的监管

第六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 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八条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九条 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条 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十五条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第十七条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章 监管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率。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核准权限等措施,督促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所称的警告,均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 核准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备案机关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篇3:2016年下半年事中事后监管报告

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 在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被提出, 要求“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这一方面, 让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另一方面, 让执法人员阳光行政, 用制度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去检查谁”。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今年, 财政部将“双随机”抽查机制运用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上, 率先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定期轮查和随机抽查制度, 组织专员办采取统一组织和就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开展联动检查, 并对关系国家宏观调控、群众切身利益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随机延伸抽查, 积极探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管。

随着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断拆分合并, 事务所布局和数量都发生较大变化。为了更好地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管, 今年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分工。 同时, 经过1年多的沟通和努力, 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今年将在全国全面试运行。 上述负责人介绍, 财政部还将依托信息化手段对事务所开展综合评价和分类监管。

进一步增强会计监督威慑力。 为了增强会计监督威慑力, 财政部每年在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执业质量检查之后, 都会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至今已经发布34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而且, 公告内容也发生很大变化。 专员办检查结果从过去的典型案例公告发展到了如今的逐户公告, 将金融企业的检查结果进行单独公告, 还加强了对地方财政部门检查结果的公告。

务实开展跨境监管合作。 跨境监管合作是财经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确保"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 一是深化内地与香港跨境监管合作。 为加强对内地赴港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近年已经尝试开展了内地与香港监管合作专项检查。 今年, 内地与香港跨境监管合作将深化。 二是积极推进中欧审计监管等效。 在2011年中国与欧盟实现审计监管等效的基础上, 财政部通过中欧财金对话、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等途径积极推进与欧盟成员国的磋商。 今年, 财政部将积极开展与俄罗斯、瑞典等国家的跨境审计监管谈判与合作。

篇4:事中事后监管建议

针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1、施工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并进行移交的情况下,路政部门应该如何管理路产。(在未经竣工验收并进行移交的情况下,路政部门无依据也无义务进行管理,按照建筑施工相关法规,其建设的设施应由施工方自行保管。)

篇5: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酒类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二)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二)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付单》是否规范填写、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三)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二)专项执法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抽查。检查人员可以根据企业或群众投诉举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发卡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余额比例、存管制度、存管协议及帐户情况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发卡企业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四)发卡企业是否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

(三)通过信息手段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行政处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规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系统监管。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报废车辆信息及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市商务局对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

(二)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重点检查收存拆解档案、拆解影像、零部件销售台帐等情况,督导企业依法开展回收和拆解活动,杜绝倒卖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伪造或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专项检查。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典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及分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三)典当企业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是否账物相符;

(四)典当企业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情况;

(五)典当企业档案管理情况;

(六)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9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罚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抽查,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建立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要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每年至少对本市内拍卖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拍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一般由区市商务局配合组织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七)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务局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省商务厅主管部门。

(二)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八)旧货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市场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物品。

(二)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未经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国家文物监管物品。;

(三)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开展旧货经营、加工翻新等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二)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可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取得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十)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企业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三)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从事吸收存款、1

(三)在日常监管中,市商务局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商务部门。

(四)市商务局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五)行业协会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1.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执行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

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以及各级商务部门按照权限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主要包括:

(一)审核。投资者提报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出资。投资者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出资情况。

(三)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运营情况。

1.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情况 2.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市商务局通过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企业进行抽查,对有疑问的企业赴现地进行调查、检查。赴现地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履行监督企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投资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投资核准申请;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支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等方式进行,督促经营者每年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两用物项进出口情况。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三)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每年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违法从事管制和技术交

(十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市商务局主要行使商务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商务行政执法和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特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商务局处罚的;

(二)省商务厅或者本级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违法案件;

(四)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商务执法领域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查处程序

市商务局按照下列程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市商务局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执行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商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执法人员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负责人审批。批准结案的,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十)结案后,及时将重大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重大案件查处责任追究

对违法者,市商务局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检查、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全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制定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山

篇6: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社区矫正执法监察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项监管

五、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事项监管

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时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不少于一次;每月开展走访活动不少于一次。

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司法局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2 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受、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保亭县),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拨打手机方式来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到所报到和电话报告次数。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 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执法监察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权力运行,及时纠正和查处执法执纪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行政廉洁执法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现制定如下监察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司法所)、执法人员的执法执纪行为。

二、监察内容

(一)监察内容

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情况;

2、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矫正人员比例配备情况;

3、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4、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程序、重大活动中规范用权情况及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5、社区矫正执法人中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情况;

6、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7、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或处理情况。

三、监察方式

执法监察分自查自纠、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查自纠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1、自查自纠。根据阶段性目标要求,被确定为监察对象的单位开展对照自查,全面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2、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监察单位自查反馈情况,对社区矫正执法执纪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监察,要求被监察单位及执法人员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执法监察事项所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按执法监察建议及时整改落实。

3、跟踪检查。原则上在向被监察单位提出执法监察建议一个月后,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监察程序及处理

(一)准备阶段

1、立项审批。确定社区矫正执法监察项目呈报局主要 领导审批。

2、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监察目的、监察对象、监察内容、时间安排、操作流程等内容。

3、通知被监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4、人员组织。根据执法监察工作需要,除纪检监察组人员外,可以聘请相关股室人员为特约监察员参加。

5、实施前培训。对参加社区矫正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二)调查阶段

对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调查:

1、查清主要事实和问题。

2、确认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如构成案件的要进一步核查取证,立案查处。

3、查清违纪违法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客观原因。

4、分清责任,既要分清执法人员责任,以要查清被监察单位领导责任。

(三)反馈阶段

将执法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梳理汇总后,向被监察单位发出书面《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视违规违纪行为8 情节轻重提出,或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整改,或移送纪检、司法等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四)整改阶段

《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发出30日后对相关单位进行跟踪了解,促其整改落实。

(五)总结阶段

及时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监察工作并撰写报告,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察档案,将立项报告、领导批复、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相关单位落实情况、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等书面材料归档保存。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 人的情况;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1)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督卷宗归档有无符合《海南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由法律援助处每年底对当年办结案件按10%进行随机抽查评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每年终抽查结案卷宗进行评审;

(二)发放《海南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意见卡》,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10 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定案件质量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法律援助人员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过错的;

6、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亭县境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5)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考核和上报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8)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考核。在每年的年末对保亭县境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依照《律师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事项、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律师事务所在每年末对所属律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报保亭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如,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14 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亭县公证处及其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保亭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管理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海南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1)被投诉或者被举报的;(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16 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考核。

1、在每年的年末对保亭县公证处进行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保亭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保亭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保亭县公证处在每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保亭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保亭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如: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篇7: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投资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项目法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项目单位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审批是否有越权行为;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实施。检查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情况,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法人组建、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有关情况。

(三)监管职责履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开展1次专项检查,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另有安排的,适时调整。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项目单位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账簿、凭证;核实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情况;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说明,并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建设内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程序。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通知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程参与上级部门的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检查意见,督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二)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项目有关情况;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令1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编制、实施、运行管理单位;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方案中节能要求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方案中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路线、工序(系统)用能工艺、用能设备选型、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等,是否严格按照能评要求设计并实施,是否满足节能相关标准、规范等。

(二)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已通过审查的能评文件中各项节能技术措施是否完全采用,各项节能技术措施是否按照能评要求的深度实施等。

(三)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项目能源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等。

(四)能效水平落实情况。在建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预测数据;竣工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验收(考核)数据;投产运营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统计(运行)数据,是否满足国家或行业能效标准,是否达到能评所提要求等。

(五)设备能效落实情况。项目通用设备能效水平是否满足一级能效要求;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是否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等。

(六)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对所在地能源供应影响是否满足能评所提要求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本级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

(二)配合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能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账目等。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等。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使用状况进行检测或分析评价等。

(五)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项目抽选。

1.在各已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随机抽查一定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率不低于5%。

2.在各已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在重点范围内选择一定数量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高耗能行业、综合能耗大于1万吨标煤的项目等。检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监督检查前期准备。

1.组建监督检查队伍,主要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节能评审单位、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

2.按照选定项目清单,联系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建设单位提前准备检查材料。主要包括:

(1)主要设计及施工技术文件。

(2)主要耗能设备技术协议、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3)竣工验收资料。(4)能源消费统计及相关财务台账。

(5)节能管理文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6)能评自查报告。

(7)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8)其他能评相关材料。

(三)现场监督检查

1.建成运营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汇报;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照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介绍设计及在建情况。

2.查阅项目能评相关材料,核算项目主要能效指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

3.现场检查建设方案(工艺、设备)、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项目有无采用落后工艺、设备等。

4.检查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5.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采集并保留现场证据。6.必要时组织实测机构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具体相关检测和复核工作。

7.梳理总结项目存在问题,与建设单位初步交流核证,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检查总结

各项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编制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能评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基本落实能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于与能评要求有差距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针对项目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应据通知要求抓紧组织整改工作,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

(三)对于与能评要求有较大差距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采取追究责任、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建设单位对可整改部分应抓紧整改,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

(四)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项目法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核准内容是否填写齐全,与相关批复文件是否一致,招标估算金额填写是否准确;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是否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二次招标未果的,是否符合不再进行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是否在发改部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履行法定程序情况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文件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说明,并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了解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中监管。项目单位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或变更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二)事后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项目有关情况;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权限内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资金(含切块安排资金,下同)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申请。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资金行为;以“切块”方式安排的资金,各县区是否严格按照确定的投资方向、领域和要求,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资金使用。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和概算组织实施;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行为;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三)其他情况。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或专项稽察。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全面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结合宏观政策、总体规划等落实情况检查推进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每年年中和年底,对部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开展集中调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2.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3.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4.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二)对切块安排资金进行专项稽察、督导检查的程序。通知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程参加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检查意见,并督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含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项目涉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相关行业和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经发部门)执行国家、省和我市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制定重大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检查、对单类项目的检查和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县区之间的联合检查。

(二)专项性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围绕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监督检查任务,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监督检查。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准备相关资料。

(二)下发通知。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发出检查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检查组根据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出具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五)结果处理。被检查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复查。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检查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检查项目的处理。

(七)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加强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监管工作,依据《东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实验室总体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形式及措施

以定期评价为主要监督检查形式。每两年评价1次,奇数年为评价年。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数据采集。评价年的3月31日之前,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连续2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

(六)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七)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强化投资项目政府监管,规范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特制定以下查处制度。

一、查处范围

(一)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二)全市政府性投资、融资和管理项目中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市内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四)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五)其他需市发展改革委查处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二、查处程序

(一)项目稽察,确定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稽察时,需至少有2名以上稽察人员共同进行,稽察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等。

3.通过稽察,确定建设项目从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下达稽察整改意见。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稽察人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对经稽察认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稽察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并向项目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提出整改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时限,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三)落实整改意见。对于项目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三、责任追究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发展改革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裁量基准》、《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已在省发改委网站(http://)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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