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校园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决定(共8篇)
篇1: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决定
(三)学生校内吸烟、自习课打牌、学校集体集会不按规定着装等日常违规行为处罚
1、学生在学校内公共场所吸烟或纠集同学一起吸烟或上课、集会时间私自外出吸烟,自习课打牌、学校集体集会不按规定着装等日常违规行为,第一次发现,由班主任负责口头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学生警告处分,并责令写出检查和保证书;第三次发现,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次发现,给予学生记小过处分;第五次发现,给予学生记大过处分。
(四)打架、斗殴、吸毒、涉黄、男女非法同居、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
中职学生在校期间有打架、斗殴、吸毒、涉黄、男女非法同居、赌博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视其情节按照《江门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省电大职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策划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
1、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已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的,加重处罚。
4、凡打架造成他人受伤者,肇事者要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第九条
有下述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1、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2、传播、制作、复制淫秽书刊、录象及其它淫秽物品。
3、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卖淫、嫖娼或为其提供场所。
4、参与贩卖毒品或吸毒。
第十条
严厉禁止学生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以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者,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到“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对于男女非法同居、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对于道德败坏、品德不端、生活作风越轨者,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经常夜不归宿、屡教不改的住宿生,经常违反规定在宿舍乱拉电线乱烧电炉、屡教不改的住宿生,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威胁、侮辱他人。
2、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
3、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环境绿化。
4、乱扔杂物、破坏公共卫生,影响校园整洁。
5、酗酒、起哄,影响校园秩序。
篇2: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决定
造成这起茶炉房的缺水事故,其主要原因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处理事故不及时。一是水暖中心主任虽然安排值班员到现场处理,却没有及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也没有及时将管路破损事故情况向物业公司领导汇报;没有意识到断水会对下井职工供水带来严重影响;处理问题严重滞后,行动不及时。二是茶炉房断水后,餐饮中心领导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及时将断水情况将公司领导汇报,信息反馈不及时,也是耽误抢修时间的一方面因素。同时,这也暴露出我们物业公司在管理上还存在许多欠缺,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对这起断水事故作如下处理:
1、对物业公司管理过失,按照企管科下发的《关于物业公司茶炉房缺水情况的调查处理事故处理决定》执行;
2、对水暖中心罚款1000元,主任罚款200元;
3、对餐饮中心罚款500元。
特此决定。
篇3: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决定
一、大学生安全教育
大学生安全教育是指高校管理者和教育者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与法律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大学生在校期间以及步入社会面临的安全问题为主要内容,以涉及大学生的安全问题为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实用法律知识、安全防范知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使在校大学生系统地掌握安全知识和防范能力。
1. 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就是稳定。高校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维护稳定工作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将措施落实到位。辅导员要加大对稳定隐患的排查力度,要切实做好各个重点部门和部位的隐患排查;还要充分了解学生中的隐患事件,深入到学生(包括在外实习的学生)中去,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他们反映的突出问题,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别是目前甲型H1N1流感有扩大蔓延的趋势,面临严峻的防控形势,辅导员要对学生加强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其自我防范意识,避免产生恐慌心理,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其次就是安全。如今在校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较为淡薄,辨别能力较差,很容易上当受骗,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对其人身财产的侵害。比如,某高校自新生入学来的半年内,就已发生数起学生被骗、被盗事件,涉及金额2万多元。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学校要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控力度,妥善处理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加强学校的后勤管理,办好学生食堂,加强对宿舍的管理,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另外,高校要针对院(系)制定必要的安全考核指标,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保证安全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各院(系)负责人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切实履行职责,真正负起责任,把具体工作做好。
2. 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应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常抓不懈
对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安全无小事,它关系到学校的外部形象,关系到学校各个部门在管理工作上是否真正到位,也关系到辅导员的工作是否扎实有效。很多安全性事件是我们无法预料的、突发的,然而却反映了一个学校平时的管理工作水平,也反映了一个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如果在平时的工作中疏于管理,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和整改,发生安全性事件的隐患就会大大增加。
从近几年高校里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自杀、交通事故、溺水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在不断上升,宿舍由于使用大功率电器发生火灾的事件也呈上升趋势,学生财物被盗的情况时有发生,学生因人际关系冲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也不能忽视。这些例子提醒我们,要将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常抓不懈。
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大学生处于人生的转折点,虽然他们的人格特征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还不够成熟,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还很欠缺,也没有良好的辨别能力,特别是刚刚进入大学的新生更是如此。因此,辅导员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引导他们有针对性地学习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包括网络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交通安全知识、心理健康知识等,掌握必备的安全防范技能,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既要全面展开,也要有重点地进行。一是抓重点学生的安全教育,如对经常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防止他们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安全事故。二是抓重点场所的安全教育,比如,在有危险性的实验室,应教育学生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安全操作;在人群集中的活动场所,应教育学生文明礼让,服从指挥,并注意观察场所周边环境和安全通道,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三是抓重点时期的安全教育,如加强节假日期间以及学生外出实习、社会实践、毕业生离校之前等重点时期的安全教育。辅导员要切实提高对大学生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把它纳入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部分;要加大教育力度,与学生特点相结合,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贴近时代的原则,开展学生喜闻乐见、乐于参与的安全教育活动,善于利用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案件、事故开展教育。可采用召开现场会、举办讲座、张贴宣传画、播放音像制品,以案说教,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也可结合学生特点,经常举行安全演练,帮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安全防范技能。另外,辅导员还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取得高校各个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和教育的安全功能,防止各类安全性事件的发生。
二、校园意外事故处理
校园意外事故处理对于刚刚接手学生工作的新辅导员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也是一项不可避免的且要认真面对的工作。随着工作时间越来越长,辅导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事故。当它们真正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如何及时而恰当地处置才是真正考验辅导员处理具体问题能力的时候。对辅导员来说,可能遇到的校园意外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在教学和管理中的过错而引发的意外事件
学校责任事故包括由学校设施损害和教学管理人员疏忽而造成的意外事故。前者指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不完善导致的意外事件。后者是指学校教职工或学生违反学校纪律、规章制度所引发的各种意外事件,如学生违章用火、用电而导致的火灾;学生之间的玩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宿管人员或保卫人员未严格履行登记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疏于管理,导致校外人员进入宿舍或教学楼,使学校、师生个人财产受损或暴力事件的发生。
2.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学生本身的过错而引发的意外事故
学生责任事故主要包括由心理问题和身体原因引发的意外事故。心理原因引发的意外事故指因不良心理、情绪困扰而引发的意外事故。大部分学生进入大学后,都不再有在中学时的优越感,这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心理落差;很多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他们处理人际关系或情感问题的能力较弱,使得这方面的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身体原因指学生身体患有某些疾病或突然患上某种疾病如传染病等所引发的意外事故。
3. 其他事故,包括外部环境以及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意外事件
由外部环境而引发的意外事故是指学校所处的外部环境所引发的、导致学校受到损害的意外事故。从小的方面来说,外部环境可以指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由于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差而造成学生遭遇威胁、骚扰和敲诈勒索,导致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侵害;从大的方面来说,是指整个社会环境,相对于高中,大学的开放程度大大增加,面对社会上的种种诱惑,学生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自然灾害所致的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地震、洪水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校园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加强对不同类型意外伤害事件的了解与分析,有利于意外事件发生前的积极预防和发生后的有效控制管理。
虽然校园意外事故多种多样,但它们基本上都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突发性。校园意外事故大都由一系列细小事件引发、演化而来,事件发生突然,而一旦爆发,其破坏性的能量就会被迅速释放,并呈快速蔓延之势。正因为此,处理此类事故的机会稍纵即逝,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将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失。二是形式多样。难以准确预测和把握某些不确定因素,使得此类事故富于变化性与复杂性,这也是大学生意外事故棘手的重要原因。三是社会影响大。正是因为高校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不论什么性质和多大规模的学生意外事件,都会不同程度地给社会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和社会秩序混乱,还会给人们心理造成负面效应。
总之,在处理校园意外事故时,辅导员应熟悉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和处理机制,清楚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处理程序。为此,在遇到校园意外事故时,辅导员应做到:1.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处理工作,防止事态蔓延;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应尽快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3.待事态稍稍稳定之后,与相关当事人谈话,初步了解事发原因,为认定责任收集重要信息。
篇4: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管理
可见,加强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管理已经刻不容缓,应该从旷日持久的喋喋不休式概念炒作,付诸现实的行动与实践。
一、学校安全事故的界定
学校安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学校发生的学生、教师、设施、设备的事故以及盗窃、火灾等其他灾害的总称。狭义的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受伤、疾病、死亡事故。其基本内涵包括:(1)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未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不属此范围)。(2)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结果(受伤、致残或死亡),即伤害事实的存在。(3)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与学校活动无关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此范围)。(4)如果学校有过错,对此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学校安全事故的归因
1.学校方面的原因。
(1)教育教学设施老化、陈旧、设置不当以及使用假冒伪劣产品。(2)制度不严,管理不善。(3)学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校创收活动的原因。
2.学生方面的原因。
(1)学生之间相互打闹引发的安全事故。(2)学生的特殊体质或疾病。(3)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3.不可抗力原因。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则》的规定,不承担责任。如地震、风暴、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
三、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
1.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中小学校是学生聚集的场所,要进行有效管理,必须健全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操作、教学设备保养维护、门卫制度、食宿制度、课间休息制度、体育活动安全保护制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教师日常工作条例、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在校行为规定等。制度规范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对师生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什么行为是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提倡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让全校师生能一目了然。在制度和规范中,还要制定具体的奖励措施,实行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发挥制度和规范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使学校的各项活动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要对中小学校进行全员教育,提高教师素质,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
学校要建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管理干部队伍。注重干部、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其应对学校危机事件的综合素质。学校要在学生中间开展深入有效的安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要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及社区教育等形式,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的教育。
3.对事故的处理要严格执法,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预防学校事故。
在事故的处理上要严格赔偿制度,坚持事故赔偿的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对事故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具体要考虑以下几点:(1)损害事实的影响。(2)事故原因和赔偿目的的影响。(3)赔偿方责任大小的考虑。(4)对事故特殊情况的考虑。与此同时,学校要加强自身的法制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并且要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要分清责任,对学校干部、教师的渎职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的处理,尤其要严肃。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管理
校园安全“技防”的同时还是要强调“人防”,即校园安全需要更加精细化管理。长期以来,我们在校园安全上过分地依赖“技防”,但并没有搞清楚,“技防”是为了更好地“人防”,而“人防”的落脚点就是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求对于管理工作要做到制度化、格式化、程式化,强调执行力。精细化是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种认真的态度、一种精益求精的文化。精细化管理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重细节、重过程、重基础、重具体、重落实、重质量、重效果,讲究专注地做好每一件事,在每一个细节上精益求精,力争最佳。
从精细化管理的要义可以看出,学校安全要落实“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精细化管理其主要管理方略如下。
1.突出以德服人,强化国学等传统文化在校园的浸润与渗透。从学校教育的角度而言,要消除校园暴力,最实用、最重要、最迫切的就是引导学生多读书、读好书,让学生在读书中认同国学,接受中华传统文化的洗礼,营造书香校园。在读书中使学生了解社会,了解人生,形成理性思辨的能力以及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向往之情。
2.建立校园暴力危机管理机制。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建立校园暴力的危机管理机制,包括防范、预测、化解、度过、摆脱等几个阶段。其中,防范、预测和化解这几个阶段是最为重要的。防范就是学校为所有的学生建立安全档案(包括学生是否有前科,是否有过暴力倾向,家庭状况如何等),做到心中有数。预测就是要洞悉学生的思想及行为,对其言行有一个大致准确的判断。化解就是学校和教师应该以强烈的责任感,满腔的热情帮助问题学生,特别是班主任要成为学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朋友。
3.依法行政,政府要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为心理教育的疏漏及历史欠账买单。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身体与心理发生剧烈变化。这一时期,学生身体发育迅速,出现第二性征及性成熟。伴随着生理上显著的变化,心理上、行为上都要求独立,而现实中,他们却又脱离不了对成人的依赖。这种身体上成人感与心理上的半成人感的矛盾困扰着每个学生,常常造成他们行为的独立性与不成熟性的矛盾,这时,以暴力解决问题也就成为宣誓其独立性的一种特定表现。然而,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却暴露出青少年学生心理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每一所学校配备心理教师,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心理和道德干预机制势在必行。
4.依法治校,建设法制校园,让学生知法懂法遵法。本质而言,青少年学生始终是存在着对法律的畏惧心理,之所以敢于实施校园暴力,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是把它当成一种学生之间的一般纠纷。因此,要防范校园暴力,就必须强化社会治安,让每个青少年学生都知道哪些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更要使他们知道违法犯罪后必须接受的严厉惩处,让强有力的法律威慑,消除校园暴力案件,使每个青少年学生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
5.进一步建立健全家长学校,加强对家长的教育管理。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家长会,让教师与家长在预防校园暴力中形成有效互动。统计资料表明,导致校园暴力的诸因素中,家庭教育是罪魁祸首。
6.强化社会管理及社会环境治理。全社会动员起来,营造一个适宜的、干净的、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已经势在必行。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暴力、色情文化是产生校园暴力的当之无愧的第一推手。尽管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禁止青少年接触暴力、色情文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可供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在影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手机中,青少年可以很方便地接触到暴力、色情场面。因此,要真正预防校园暴力,就必须尽快遏止通过网络传播的暴力、色情文化对学生的影响,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为青少年学生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校园安全无小事。既然国家、社会、家长把培养下一代的重任交付给我们,那么,无论是学校的管理者、施教者乃至服务者就要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管理学校的法理基石,坚决秉持依法治校的理念,将“技防”与“人防”有机结合,以人为本,树立“安全无小事,人命大于天”的安全意识,把学校安全工作当作关乎学校生命线的事情来抓,紧紧拽牢学校安全预防与学校安全管理两个抓手,以精细化管理为行动策略,力戒麻木不仁、事不关己、得过且过等玩忽职守的流弊,把校园安全工作做实做好做牢。
篇5:安全生产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安监管现决[ ]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 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有另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篇6: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决定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谎报、”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七、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篇7: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当班,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2、课间:值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3、集会: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5、午餐、午休:每日值班定人定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政教主任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所有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继续加强教育。若视而不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4、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
5、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①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先救助受伤学生,及时和班主任取得联系。②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积极参与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③班主任及时上报学校政教处,(如伤情较严重的,需要送医院救治的。主管领导要迅速汇报给校长)。④学校主管领导和班主任及时送学生到医院救治。⑤学校政教处和班主任、责任人调查事故原因,进行善后。(班主任和责任老师能善后的,学校领导不参与)⑥如学校和家长发生纠纷,首先在学校协商解决,各相关责任人要主动参与协商,如协商未果,则请求上级部门解决(教办、维稳中心)。
三、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1、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须写简明的情况说明,经第二责任人(班主任、级组长或值日组长、值日行政)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分别交给班主任、政教主任。
2、需要送往医院救治或面见家长的,第一责任人和班主任要积极主动参与。
3、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他故意行为直接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当事教师完全负责(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学校对此公开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当月安全奖)
4、因教师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根据事故的性质、轻重,划分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当月安全奖)
篇8:高校校园安全事故风险控制研究
一、建立校园事故安全防范体系的重要性
(一) 增强大学生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需要
大学生由于思想单纯, 所处环境较为简单, 因此最易遭受侵害。防骗意识薄弱, 法律意识淡薄, 往往容易上当受骗, 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 因此提高大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才能降低校园事故的发生。
(二)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的需要;提高全民人文素质的需要
人文素质从广义来说指一个人成其为人和发展为人才的内在精神品格。这种精神品格在宏观方面汇聚于作为民族精神脊梁的民族精神之中 (爱国) ;体现在人们的气质和价值取向之中 (气节) 。从狭义来说指人文 (文史哲艺) 知识和技能的内化, 它主要是指一个人的文化素质和精神品格具备人文知识。人文知识是人类关于人文领域 (主要是精神生活领域) 的基本知识, 如历史知识、文学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艺术知识、哲学知识、宗教知识、道德知识、语言知识等。法律知识是人文素质不可或缺的内容, 目前, 高校过于注重学生的文学知识, 似乎有将人文素质等同于文学素养的趋势, 实际上人文素质的内涵非常丰富, 而从降低校园事故风险的角度来讲, 法律知识的普及尤其重要。学法、知法、懂法是做一个合格大学生的基本要求, 学生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 掌握了风险防范的技巧, 在遇到危机事件时, 才能够保持理智与克制, 沉着冷静的面对和化解危机。
(三) 建设和谐社会, 稳定校园正常秩序的需要
校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 大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建设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是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屏障, 也是保障校园安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的需要。
(四) 落实依法治国,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 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各地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 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工作思路。但是从总体上看, 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 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构建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就是要用法制观念和法律制度提高学校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引发校园事故的危险因素
(一)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火灾、地震、洪灾及意外事故, 比如学生违法用电或者是线路老化引起的火灾, 突发暴雨排水不畅引起的洪灾, 地震引起的楼房倒塌而致的伤亡事件, 景观湖围栏松动、无防护措施导致的落水事件, 地面湿滑、照明不良引起的摔伤事件。
(二) 物件损害
体育设施设备倒塌、脱落造成的摔伤、擦伤事件, 吊扇坠落、电梯困人、设施设备漏电引起的触电人身伤亡事故, 化学药品的泄露、辐射引起的大学生损伤事件。
(三) 人为事件
学生打架斗殴引发的群体伤害事件, 自杀事件, 杀害他人或因管理疏漏导致的校外人员流窜入校引起的盗窃、强奸、抢劫、杀人等事件。
首先, 大学生思想、心智不成熟导致激情犯罪频发。大学生正值青春期, 好奇心、表现欲望强烈, 做事不考虑后果, 好逞一时之勇, 容易因琐事产生矛盾, 在与同学发生摩擦时, 往往拉帮结伙约架、逞强斗狠, 因冲动而发生的暴力犯罪屡见不鲜, 激情犯罪已经成为威胁校园安全的重要因素。其次, 大学生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淡漠, 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在实践中, 许多学生在思想意识上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 认为只要不参与斗殴就不是犯罪, 导致一些学生为了哥们儿义气助威, 误入歧途, 断送了美好青春前程。再次, 学校法制教育及管理不到位。部分学校忽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法律意识以及行为操守的培养, 思想品德教育阵地长期缺位, 使社会不良思想、价值观乘虚而入, 严重侵蚀了学生的心灵。建议学校加大法制教育投入, 创新普法教育方法, 深化校园预警机制, 切实引导广大大学生成为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合格人才。
三、防范校园事故的主要措施
(一) 加强法制教育, 改革法律课程
大学生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淡漠, 法律意识亟待提高。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设立法律课程,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以往的高校课程设置学生所能接触的的基本的法律常识主要来自于《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 而教授这门课程的教师在大多数学校均为思政专业毕业的老师, 因此在实际授课过程中, 因法律并非其专业, 往往忽视或者因能力所限而省略对法律部分的讲授。笔者在教学过程中, 对大二的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提问, 发现学生法律常识甚少, 甚至有些学生想不起自己曾经接触过法律知识的学习。笔者以为必须对当前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第一, 应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分离开, 专门设置法律课程, 从法理上讲, 法律和道德本来就是两码事, 不应混为一谈。其次, 应由法学专业的教师负责讲授法律课程, 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法律课程必须由受过法学院系统教育, 接受过长期法律思维训练过的教师进行讲授, 否则, 难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观, 更谈不上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 设置逃生技能训练课, 提高大学生的应对事故风险的能力
我国目前很少有学校设置类似的课程, 或者是重复性的进行消防防空演练, 而对于其他灾害或事故鲜有涉及。安全教育必须落实到行动上, 仅有认知远远不够, 因此很有必要设置逃生训练类的课程。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在美国, 社区联合警察局、消防队专门为孩子造了一个模拟城市, 每学期学校会组织孩子去这个模拟小城市进行实地演习, 并且教他们打911, 让他们和接911的警员对话, 把该说清楚的信息表述出来。模拟演习也是情景式的。比如遇到火灾, 虽然在学校里大家都演习过, 火警响起, 不乱躲乱跑, 跟老师按照事先安排的路线撤退。但在现实中, 很多时候不等你跑出来就起火了, 怎么办?警察和消防队事先对孩子进行知识的准备, 告诉他们怎么用手去探测门外的温度,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门冲出去, 什么情况不能开门, 反而要躲在厕所里;或者当有烟的时候, 怎么在地上滚动, 怎么用衣服包住自己的口鼻等等。然后在一个建筑里, 放烟雾、拉警报, 进行模拟, 让孩子自己想办法逃生。建议该课程设置为理论学习与情景模拟两个模块, 尤其是情景模拟, 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同时, 也可以提高学生的实战能力, 培养学生珍惜生命、团结互助的精神。其次, 该课程的授课教师可以引入警察、消防员等有实战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再次, 在课程内容设置上, 可以针对不同的危险来进行逃生技能的训练。
(三) 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
大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差, 抗挫折能力差, 以自我为中心, 这些都导致在与他人发生摩擦时, 往往易冲动, 甚至不计后果, 造成对他人及自己的难以挽回的伤害, 加强大学生的心理教育势在必行。开设心理学课程, 教会学生如何进行情绪管理、压力管理, 在学生出现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端倪时, 进行有效的疏通和指导。可设置心理辅导室, 除了配备具有专门资质的心理咨询师外, 还应完善硬件设施, 诸如设立宣泄室, 按摩椅等, 及时防范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出现的事故伤害。
(四) 创新宣传形式, 增强宣传实效。
应改革以往是以会议为主的宣传方式, 可以加大安全教育读本, 校园危机防范手册、报纸、展板、网站等平面媒体方式的宣传力度, 可以采用新媒体方式, 创建校园危机防范微信公众号, 通过微信, 每天推送预防校园危机的相关知识, 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 在学生中开展以校园事故为主题的辩论赛、知识竞赛、沙盘训练、模拟演练, 主题公园参观, 微电影大赛, 摄影大赛,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
(五) 加强校园安保措施和管理制度。
对进出校门的外来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核与登记制度, 审核的事项应包含姓名、身份证、进校事项、会见人、进门时间、出门时间、会见人姓名、电话号码, 并由保安亲自与会见人联系, 落实会见真假;加强校园巡逻制度, 定期检查监控设施, 落实监控资料的保管与档案管理工作;校园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制度, 及时排除设备隐患;加强宿舍公寓管理、用电安全管理, 落实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切实落实保卫处的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校园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四、构建校园安全事故防范系统
(一) 预防阶段
首先建立一个以保卫处为主导的联动工作组。联动工作组的人员应包含保卫部门、医疗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心理辅导室、学生工作处的相关人员, 该小组将长期、系统的收集疾病、健康状态、伤害事故及相关因素的资料, 数据收集的内容应全面、系统, 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 为学校安保机构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同时, 该小组也是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主力, 由于其小组成员长期从事校园安全事故的研究, 因此有较为丰富的处理经验, 同时在知识结构上较为合理, 能够取长补短, 对事故的完美处理将起到关键作用。
其次, 建立校园事故安全预防系统, 对收集的各类事故进行分类研究, 比如踩踏事件、交通事故、运动损害、意外灾害、机械损害、实习事故、校园伤害等类型, 针对不同类型制定详细的安全标准和处理流程, 建立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 应对阶段
此阶段主要的任务是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和危机事件反应的速度。首先, 应建立信息传输保障机制, 明确危机事件的信息传送流程, 比如建立层报制度,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分级层报, 并确定不同层级的处理权限,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事故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的运行机制, 保证信息传送的及时性、有效性及真实性, 保证信息传输工具及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
其次, 建立救援物资专门保管制度。首先保证救援物资的充实性, 对于救援物资要及时清点, 适时补充更换, 做到救援物资完备充实, 能够随时进行有效调动。
第三, 建立校园事故处理联动机制。首先是校内各部门的协调运作, 保证事故发生时, 能够迅速反应,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为此, 应设立校园事故处理小组, 小组成员实行联动机制, 一旦遇到校园事故, 便启动小组联动信息, 所有小组成员均应在十分钟内到达现场, 可以利用微信群组、QQ群组来进行信息的同步传输, 或者设立校园事故处理小组值班制, 保证每天有专门人员随时待命, 以有效处理危机。同时建立校内外事故处理联动机制, 保卫处应负责与消防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 建立校园事故联动处理机制。
第四, 建立校园事故报警制度。将报警电话在开学时向全体师生公布, 并要求学生进校第一天应将此号码存入手机, 向学生公布校园事故危机处理流程, 确保对于校园事故能够及时发现, 及时救援。
(三) 善后阶段
此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事故责任和处理赔偿事宜。
首先确定事故责任, 确定一个事故处理部门, 该部门负责与相关利害关系当事人进行磋商与谈判, 对于合理地诉求, 应该及时处理, 以免引起事态扩大及激起其他不理智的对抗情绪。对于不合理的诉求, 应耐心解释和劝解, 如劝解无效, 则可告知对方以诉讼方式解决。因此, 该部门中应包含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员和谈判人员。
其次, 做好事后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对出险人员进行探望, 了解困难, 及时化解矛盾。
同时, 做好事故汇报与公开发布信息制度。首先, 建立汇报制度, 对于重特大校园事故, 要及时向学校委员会及相关负责人汇报, 对事故处理进行评价考核, 同时, 应总结经验, 制定新的计划方案, 改革以往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完善学院事故处理机制。
为遏制流言, 减少对校园的正常学习秩序的影响, 应及时公布校园事故信息, 实践中, 有些学校在发生事故后, 往往采取掩饰、沉默、甚至禁止学生谈论的方式处理事件, 殊不知, 这样反而容易引起家长的反感或者激起学生的好奇心, 使得事件的消极影响长期存在。建立校园事故信息公布制度, 向媒体或者学生公布事故经过, 对学生进行及时地心理辅导, 及时消解事故的不利影响。
总之, 校园事故安全防范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 需要各部门协调运作, 校园事故也应引起高校领导的重视, 加强对学生的校园安全的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为国家的未来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减少和杜绝校园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http://epaper.ynet.com/html/2014-04/30/content_55359.htm?div=-1.
[2]周大平.让校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规范起来[J].河南教育,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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