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

关键词: 福岛 核泄漏 日本 地震

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共10篇)

篇1: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

新常态下关于反映农村党员干部问题的

信访举报分析

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严查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打虎”、“拍蝇”成为反腐新常态,群众的反腐热情高涨,特别是基层信访量居高不下,其中反映农村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一直在总信访量中占有较高的比列。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反映农村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将问题处理在首办环节,对降低信访举报总量,减少群众越级访和重复访,对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与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反映农村党员干部信访举报问题的现状

1、反映农村党员干部信访举报数量高位运行。以近三年为例,2014年×县纪委共受理反映农村党员干部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138件次,占总量的44%,2015年共受理反映农村党员干部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230件次,占48%。2016年上半年,共受理反映农村党员干部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96件次,占40%。由此可见,反映农村党员干部的举报信访件一直比较多,究其原因,一是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力度明显加大,广大农村群众参与反腐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的热情高涨,能够用信访举报的方式反映身边的违纪行为,维护自身利益。二是信访举报形式多样,举报渠道畅通。特别是网络举报形式方便快捷,便于群众举报,2014年×县纪委共受理网络举报66件,2015 187件,网络举报量陡增,这跟网络举报形式的方便性,易于查询性是分不开的。

2、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且内容庞杂。概括下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农补贴问题。有的农村党员干部套取、冒领小麦、棉花、玉米补贴,有的截留危房改造、扶贫资金,有的甚至虚报冒领低保资金、孤儿、老龄补助等各种补助资金。二是以权谋私问题。有的在执行强农惠农政策过程中不讲原则,不按程序,而优亲厚友;有的乱用滥用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三是村集体资产问题。有的利用手中权力霸占集体资产,把公物占为己有;有的村级账目混乱,收入不入账,乱花乱用。四是生活腐化问题。有的农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生活腐化堕落;有的红白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五是作风粗暴问题。有的老子天下第一,一言谈,独断专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有的官威十足,听不得意见,只听得恭维之话,听得马屁之声,疏远百姓,脱离群众。六是打击报复问题。有的为难举报人,通过各种途径泄私愤;有的明目张胆,打击报复举报人。

3、重复访、越级访和匿名访较多。2016年上半年涉及农村党员干部的重复访21件次,虽然较去年同期有所回落,但重复访依然很多。一些群众相信“官大一级压死人”,认为机关越大,领导级别越高,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同时对基层纪委信任度不够,频繁向中央、省、市纪委邮寄举报信,绕过基层党委、政府,直接到上级机关反映,造成重复访和越级访较多。举报人和被反映的农村党员干部大多为同村人,惧于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群众一般不敢署实名,2016年上半年署名件26件次,仅占27%,大部分的信访举报仍为匿名举报。

4、换届年高发。每逢村委班子换届期间,反映农村干部党员干部问题呈明显上升态势,一是村级派系斗争激烈,部分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换届选举中互相拆台,煽动群众匿名举报,举报的问题多是捕风捉影之事,意在破坏选举。二是部分村干部确实存在违纪问题,群众不满意,选举时就会激发出问题和矛盾来。

二、造成现状的原因

1、村级监督管理措施缺失。大部分的行政村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村里的财务掌握在个人手中,一人说了算。村集体不能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务公开,公开透明度不高,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群众无法对村级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督,致使账目混乱,滋生违纪违法问题。

2、部分农村党员干部个人素质不高。全县农村党员干部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有的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年龄结构不合理,个别村干部年龄偏大,思想和作风守旧,法律意识淡薄,履职水平不高。一些村干部处理村务靠既往经验,对新事物、新知识的接受能力低,遇到一些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反而激化矛盾。

3、村民“信访不信法”的观念普遍存在。村民的法律观念不强,遇到问题想到的不是用法律来维权,认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时间长、成本高、效果差,而信访渠道则耗时少、成本低,同时对纪委的职能职责认识模糊,认为纪委可以全管住,一旦找到纪委,事情就可以得到解决。

4、乡镇(办事处)纪委力量薄弱。一是部分乡镇(办事处)纪委“三转”效果不明显,“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缺少担当精神,执纪不严,怕得罪人。二是部分乡镇(办事处)纪委组织队伍亟待加强,除纪委书记专职外,配备的纪检干事多为兼任,除纪检工作外,还参与办公室、组织等各方面的工作,工作精力大量分散,执纪效果难以得到保证。三是业务水平不高。部分乡镇(办事处)纪委基础知识不扎实,在来访接待、信访件处理等方面亟待加强。

三、对策和建议

1、健全村务监管机制,做好源头防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村民对村务、村集体资产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大事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大村务公开的力度,对涉及民生的各项事项及时上墙,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深化“村财镇管”模式,督促乡镇(办事处)真正负起责来,促进村级财务规范化。对因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进行村务、财务等公开,侵犯群众知情权而引发群众上访的农村党员干部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同时做好日常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变上访为下访,重视初信初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尽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对可能存在的重复访、越级访及时预警,提前介入,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2、发挥宣传和教育先导作用。一方面强化宣传,引导群众“会举报”,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各种宣传平台,加大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和一些举报法律流程的普及力度,使群众少走冤枉路,引导群众规范、有针对性地反映问题,从而提高信访举报的质量;充分依靠纪检监察廉政课平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农村党员干部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意识,从根本上筑牢防腐的思想防线。早发现、早提醒,针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办事处)纪委及时敲警钟,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发挥典型榜样的模范带头作用,对涌现的优秀村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干净做事,始终把村民利益放在心中。

3、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拍苍蝇”绝不手软。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健全线索排查机制,精准掌握问题线索,加大对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信访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群众反映的有价值的线索,坚持有访必接、有件必办,快查快结、及时反馈。同时以专项治理为手段,集中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通过县乡两级上下联动、协同治理、标本兼治、一查到底,特别是涉及农村党员干部贪污贿赂、套取惠农资金等危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重拳出击,绝不手软,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

4、提升乡镇(办事处)纪委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基层纪委是群众反映问题的第一道关口,落实首办责任,力保信访件解决在首办环节。一是增加乡镇(办事处)纪检监察工作队伍力量。结合“三转”要求,优化乡镇(办事处)纪委班子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各乡镇(办事处)纪委班子都配备至少2名纪委委员,1名专职纪委书记,加强工作整体力量,确保工作有章有循、有序开展;二是加强对乡镇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提升乡镇(办事处)纪委书记的履职能力和水平。针对基础知识不扎实、案件质量不高等普遍问题,不定期举行各种形式培训班,主要涉及来访接待、办案流程、笔录制作等方面,有力地提升基层纪委力量。三是夯实责任、加强对乡镇(办事处)纪委的指导。对重点信访件,县纪委领导带队深入案发乡镇,对问题线索查办制订方案、事实认定、反馈等关键环节进行具体指点把关,必要时落实一名业务骨干参与全程指导,适时召开信访件分析会和点评会。对落实工作部署、办理信访举报事项态度不积极、不认真的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泄露机密的,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职引发严重后果的乡镇(办事处)纪委,严肃问责。四是减轻乡镇(办事处)纪委负担。切实落实“三转”要求,强调主责主业意识,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对乡镇(办事处)纪委加强考核和督导,提高乡镇(办事处)纪委履职效率。

篇2: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一步调整,群众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日益显露,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日趋突出,成为困扰信访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热点问题

篇3: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

一、人民法院信访与公安信访法治化的制度背景相同

公安信访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曾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间内工作性质十分相似。在老百姓眼中, 政党、政府、司法机关对于他们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为人民做主的“衙门”。195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 各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人民接待室, 主要处理催办案件和非诉讼来信来访工作, 和公安机关内设的信访部门一样, 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也带有鲜明的行政色彩。1986年, 人民法院才第一次将涉诉信访认定为“审判工作的一部分, 法院的信访人员是审判人员”。直至1996年,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将信访处划归立案庭, 该举措无疑将其与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划清了界限。2000年法院机构改革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设置也“只是把信访部门纳入到申诉和再审的轨道上来”。

二、人民法院信访与公安信访法治化的制度困境相似

从受案范围上看, 两个部门对其受理的信访案件的范围十分不明晰。虽然, 《公安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部令[2005]第79号) 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可是仅仅参阅以上法规根本无法清晰指明, 到底信访案件是否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与公安信访工作的现状类似, 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范围目前也停留在各级法院内部组织工作范围的地位, 也没有上升到法治化的高度上来。法院信访部门 (信访室) 仍停留在接收信件、接待来访等初步形式上。受案范围界定的不清晰状态着实让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人员十分为难, 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 在公安系统内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从制度的成因分析和历史沿革角度考量, 公安信访和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的受案范围不明晰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中国的信访工作机构都是设置在各行政机关 (或司法机关) 机构内部的, 各个信访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可随着社会状况多变, 信访案件的性质越来越复杂, 信访工作人员不仅要面对信访人对其信访案件应属哪个机构管辖不明的情况;还会经常处理信访案件涉及多机关、多部门的情况。现实地说, 无论法律法规将受案范围列举如何详尽, 对具体信访工作人员也只能作为一种指导, 各机关信访案件受理范围的模糊地带仍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从制度的同情式理解的角度, 在《信访条例》指导下不限定信访的受案范围, 不仅能方便信访人提出自己民愿诉求, 更能够防止由于受案范围不明晰导致的相互推诿问题。

三、人民法院信访与公安信访法治化需求同等急切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 国内各种社会矛盾激增, 我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态势。2003年左右, 中国的涉诉信访量已达到顶峰。据统计, 200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为397万件, 2004年更是高达422万件。各地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此态势高度重视, 纷纷组织调研, 大力改革并制度创新, 以期寻找解决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 从而遏制日趋增长的社会压力。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分别设置地方试点, 有效疏通申诉上访渠道等方式, 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

四、人民法院信访法治化对公安信访的经验借鉴

(一) 建立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针对长久困扰法院的缠访、无理访的涉诉信访问题, 各级法院一直在寻求彻底有效的解决办法。2005年, 中央政法委在总结各地方的实践经验后, 出台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从总体来看, 各省市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四川省为主要试点地区的政法委主导型案件终结办法。另一种是以北京为主要试点地区的法院自主型的案件终结办法。该方法是目前国内多数省份实施的做法, 具体做法是, 拟终结的案件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审查终结后, 当事人如再来信来访法院不再交办, 无须经省政法委备案。从实践效果看此方式仍会导致信访案件终而不结, 其发展态势并不乐观。

(二) 健全诚信约期接谈制度

2011年4月, 最高院颁布的《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的规定》, 第一次将“约期接谈”这一法院信访制度的努力规范化。该制度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使当事人对结案时间有明确的预期, 以减少重复访、越级访数量, 提高接谈效率, 节约司法成本,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从操作层面讲促进人民法院高效办案。

(三) 建立涉诉信访预警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 “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对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上一环节、前一程序对案件存在的信访风险, 应认真评估, 及时采取化解措施, 并向下一环节、后一程序作出提示。”创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预警机制, 对案件中可能产生的信访苗头, 做到尽早发现、抓紧研判、提早预防, 力争使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

(四) 健全涉诉信访通报制度

2009年最高院颁布《关于加强涉诉信访案件有关事项通报的规定》明确规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每季度应向全国通报一次全国各级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 以便及时分析形势并预测趋势。以期达到沟通信息、督促警示的目的, 从而进一步强化涉诉信访办案人员的信访责任意识, 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摘要: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信访法治化进程存在着共同的制度背景, 面临着相似的制度困境;具备同等急切的法治化需求。同样作为公民的诉求渠道, 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在信访终结制度、信访诚信约期接谈制度、信访预警机制、信访通报制度的创新经验必然会对公安信访工作带来裨益。

关键词:人民法院信访,公安信访,法治化,经验

参考文献

[1]孙泊生, 纪敏主编.《告诉申诉审判实务》,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9月版.

篇4: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

关键词:魔;人;神;行为;公平正义;基督教

《贝奥武夫》被公认为是英国文学史的起点以及最重要的作品,同时也是古日耳曼部落遗留并保下来的最伟大的史诗巨作。对《贝奥武夫》艺术生命力的探索是一个动态的、永无止境的过程。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曾说过:“《贝奥武夫》从不同的角度引发了深刻的思考,同时也引发了对于人类议题的长期思考,为人们打开了通向人类心灵深处的一扇窗。”

一、贝奥武夫的行为反映出的人的本性与魔的本性

作为史诗中的英雄,贝奥武夫是“行善者”的终极代表。作为日耳曼民族的保护者,贝奥武夫以自己的英勇神武,怀揣着孜孜不倦的热情,与邪恶作斗争。他一次又一次的冒险成为这部史诗中所阐述的荣誉与高贵的准则,这也恰好强烈反映出人性。很明显,对于贝奥武夫的臣民们来说,他的行为就是神圣的,就代表着人性。与其说贝奥武夫的崇高地位与声望是从赫赫战功中得来的,不如说是从面对强大邪恶势力的挑战时,他勇于面对并接受挑战,哪怕要冒着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的危险中得来的。正是由于这种信念,当妖怪格兰戴在霍格国王设宴款待众人再次捉食战士时,就发生了他与格兰戴的格斗。正是因为他坚定地职责感与正义感,最后他打败了妖怪格兰戴及格兰戴的母亲。

二、贝奥武夫为公平正义而战

整部史诗被分为两部分,由三场战斗构成:第一场战斗是他与妖怪格兰戴;第二场战斗是他与格兰戴的母亲;最后一场战斗是他与巨龙的搏斗。在战斗中,人、神与魔之间发生摩擦,并且造成了主人公内心的波动。而这一切激烈冲突的源头就是不同的价值观。日耳曼人认为,杀死怪兽便可获得荣誉。然而基督教徒认为,人类只有来世才能获得荣耀。在基督文化中,“怪物”被认为是先天不足,堕落以及厄运的象征,并且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格兰戴极不喜欢人类,人类吟唱的歌曲传达给他的意思就是他的祖先是被人歧视的坏人,这也是他发怒的潜在根本原因。在这点上,格兰戴就不足以被称为人类,但是事实上,他是本身带有一定程度人性的妖怪。

贝奥武夫天生勇猛,在战斗中无往不胜,举止绅士,从不趁人之危。如果对手喝醉酒,他不会挥刀舞剑向他刺去,而是克制住自己。作为一个战士,他注意控制自己所拥有的上帝赐予的力量和强大的的自然力量。贝奥武夫没有让他的人民失望,即使是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他已是一位垂暮老人,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与巨龙决斗。他做了他认为自己必须做的事情。他下定决心就像人民期盼的那样,无论要付出多大的代价都要践行自己的职责。他的所言所行,使他不仅仅成为斯堪纳的那维亚人的表率,更是现代读者眼中的英雄。

三、基督教中关于人性与神性的大讨论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贝奥武夫》是一部宗教作品,这部史诗反映出了体系完善的基督传统。但是,许多学者认为,这只是一部带有一些基督元素的异教史诗。史诗本身就揭示了异教与基督教两者之间的冲突与融合。

在我看来,人性与神性就像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另外,上帝的神性也许事实上就是魔怪的法力加上人类的理性。在某种程度上,人、神与魔之间的复杂关系就注定了英雄与妖怪之间的战斗永远都不会停止。在人性中存在着恶的一面,但是,人性的理智会引领着人类穿过黑暗,走向善的一面,更加接近神性。人类最终会发现自己得到了重生。

从传统的艺术角度来看,文学作品存在的价值就是它能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神(基督教)。毫无疑问,贝奥武夫提供了理解荣誉的重要新视角,同时打开了通往人类心灵深处的一扇窗。贝奥武夫引发了对于人性的思考,对于人与魔、人与神之间复杂关系的思考。言而总之,本文通过这种形式的对比,专注于人性的讨论。史诗主要注重于刻画出英雄贝奥武夫的形象来反映在日耳曼民族心里和基督教中荣誉的价值,以及人类丰富多彩的内心世界。贝奥武甫夫的版本从没有更改,但是对于这部巨作的思考与分析非但没有随着时间而停止,反而更加轰轰烈烈。这部作品当之无愧有其艺术存在价值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肖明翰. 《贝奥武甫》中基督教和日耳曼两大传统的并存与融合[J].外国文学评论, 2005(2).

[2] 冯象译.贝奥武甫[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2.

[3] 刘乃银. 时间与空间: 《贝奥武甫》的结构透视[J].国外文学, 1995(2):69.

[4] Ji-hui Wang. The concept of kingship in Anglo-Saxon and medieval Chinese literatur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Beowulf and Xuanhe Yishi [M]. Peking University press,1996:81-84;91.

[5] Angelia Greiner. Beowulf: novel guide [M].Teacher’s discovery, 2006.

作者简介:宋丹阳(1993–),女,汉族, 内蒙古人, 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英语口译方向。

篇5: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

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异军突起,占据了信访案件的主要部分,成了社会的焦点和困绕法院的一个难题,以**法院为例,2010年涉诉上访案件中移交至地方政府稳控的即有10件之多。如何正确处理涉诉信访问题,防止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出现,是当前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点。本文对影响涉诉信访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力求对涉诉信访进行正确的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解决涉诉信访难题的两种模式。

一、影响涉诉信访的因素分析

1、程序提起的随意性。

没有比涉诉信访案件更容易进入程序的了。复查多次的案件,仍然能轻易地通过各种途径再次进入复查程序。一般的诉讼案件要进入程序,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起诉条件和审查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程序。而涉诉信访则不然。以申诉再审为例,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明确的提起申诉的条件和审查期限,人民法院也为了增强公开性而创新了申诉听证等审查形式,使其渐趋严格和规范。但在上访人转而向领导机关上访,甚至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亦或扬言进京上访时,各级领导机关随手的签批、转办,即可轻易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由此导致了个别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于几年前、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法院裁判仍然申诉不止,企图通过这种渠道引发再审。还有的案件则更是反复再审仍不能息诉。

2、处理结果的非正当性。

由于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可以遵守的规范,具体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上访人与处理单位的协商和讨价还价,因而决定了信访案件从受理到解决的整个过程的极大任意性。涉诉信访的这种非规范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失去了应有的正当性。一件正规的诉讼案件,无论是一审、二审,都是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依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去审理的。而当案件经过申诉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之后,则往往不强调程序,只强调使当事人满意,不再越级访、进京访就行,必然地导致了上访人在诉讼阶段可能依法不能获得利益,通过上访而获得了。甚至在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或政府自己拿钱支付给上访人,满足上访人的额外要求,谋求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其示范效应不仅导致了更多的当事人效仿,引发更多的信访案件的产生,而且也损害了法律原有的既判力。

3、案件处理的反复性

在当前这种信访案件的处理模式下,涉诉信访案件的最大的弊端在于其处理的反复性,多头审查,反复审查,难以终结。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反复性。实践当中对于十几年、几十年的案件,经过几次、几十次的复查处理,还批转由法院复查、再审的事例,可以说不胜枚举。因此,“信访难”,难就难在难以终结。只要当事人愿意,他随时会再次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而使得已处理的结果被反复地推翻。“重复复查,多头复查,没有终结和终局性,没有级别规定,只要就个案判决不服上访,不论一审生效的,还是二审终审了的,还是再审甚至再次审又进行了上诉审的,法律设置的救济渠道都走到了,上访县级、市里、省级、中央级等领导机关都可以批示复查,进入再审,浪费审判资源不说,法律裁判的终极性严重破坏,法律权威严重受损,社会纠纷的解决,法律都不能做出了结,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解决平息纠纷。这是现行信访解决机制设置上最大的隐患,法制环境的破坏,意味着国家管理会走向无规范状态。”

4、信访责任的行政性

如今各地都将信访案件的数量,及是否出现上访,做为一项硬性的考核指标进行规定。如出现上访案件,特别是敏感时期出现上访、进京访,则实行“人要回去,事要解决”,否则要进行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等。这种严厉而苛刻的责任和压力,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法院的工作主题成了“息讼”,而不再是“公正与效率”。在案件审理更多的考虑是“案结事了”,而不是“公平与正义”。

二、对涉诉信访的定位分析

涉诉信访作为一个正式的概念是2004年4月26日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这次会议将“涉诉信访”定义为: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来访,主要包括告诉、申诉、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案件的上访、缠访、闹访、聚众访等都包括在这一概念之下,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涉诉信访,必须是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的来信来访。既然是涉诉信访,就必须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或者是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或者是有枉法裁判的问题等,要求法院解决。

2、涉诉信访,必须是要求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来访。即涉诉信访案件能够被纳入到诉讼程序之中,法院可以按照诉讼程序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而不是要求法院完成某种非诉讼行为,也不是要求法院离开诉讼程序,随意地去处理。而且,涉诉信访案件本身也应当具有程序性要求,其提起、审理、终结都应具有诉讼程序的特点。在司法程序终结之后,再就案件进行的信访,要求解决实际困难,或者给予经济上的救济等等需要行政解决的事宜,就不应当再纳入到涉诉信访的范围之内。

3、涉诉信访的主要类型应当是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从大的方面看,主要包括申诉类信访、催促类信访和咨询类信访。其中,申诉类信访是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内容,即申诉人以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程序违法、审判作风等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这类信访案件是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核心内容。而且新的“民事诉讼法”也主要是解决了申诉条件、期限等问题,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程序依据。

在诉讼及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为催促审理、催促执行的,以及反映法院干警违法行为的,也是涉诉信访的一项内容。至于到法院咨询法律问题的,严格来说不能当做涉诉信访案件来对待。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都不应当纳入到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涉诉信访的内容主要是处理申诉类的信访。即审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符合的进入再审程序审理,不符合的予以驳回。

4、涉诉信访做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仍然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以牺牲“公正”来追求“息讼”,不是涉诉信访的审理方式和价值追求。

三、解决涉诉信访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涉诉信访审理机制 做为一种过渡性的处理方式,就是坚持以“程序化”为原则,以彻底解决纠纷为目的,建立与信访相适应的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以设定法定的涉诉信访审理程序来规范申诉信访案件的“无序化”状态。

1、严格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克服涉诉信访的随意性。涉诉信访案件是在司法程序中或司法程序终结后的一种救济手段,但不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决定性手段。一般而言,通过严格而公开的两审诉讼程序,已足以公正地审理案件,申诉信访和再审程序只是一种补救手段。因此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在于正常的一、二审程序,并不在于处理信访的这种补救手段上。但实践中,却相反的基于对原一、二审的完全不信任而高度重视了申诉和再审。这种高度的重视背后,却不是严谨而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执行法律,而是以“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或“跟踪堵截”等方式为主的“无序化”状态。因此,要重视信访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查程序,不能硬性要求法院必须进入再审程序,也不能硬性要求对不属于法院审理的案件也由法院审查。

2、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必须坚持程序性原则,克服涉诉信访的不规范性。

涉诉信访案件的不规范,体现在审理无程序,处理不正当。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主要内容也在于要使涉诉信访案件的审理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处理结果亦应当公正。申诉复查程序的不规范,特别是在申诉听证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不规范,造成各地、各级法院在处理申诉问题上的不统一,也是申诉人不服驳回申诉的一个主要原因。建议最高法院能够规定一个明确的“关于申诉复查程序”的统一规定。对进入再审程序的,在审理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坚持公开审理,以防止处理结果上的随意性。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非程序性的制度和措施,如全员信访、院长接待、联席会议等,在实际操作中也应力争使之程序化。

3、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申诉再审的规定,克服涉诉信访的行政性。特别是当前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将上访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进行规定并考核的做法,是与涉诉信访案件的涉法性不相符合的,也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涉诉信访,其基本的体现就是与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关联,就应该遵循审理案件的要求和程序,以应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来化解信访问题。而且,上访又是当事人的权利,无正当理由不能剥夺。法院审理案件,又很难做到使各方都满意。上访应当是审理案件的一种正常现象。只要法院还审理案件,无论怎样去做,都不能避免当事人的上访。

篇6:基层反映当前农村信访存在的问题

基层反映当前农村信访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共受理农业农村类信访127批381人次,接到农业农村类群众来电1386件,主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土地征用产生的矛盾。土地延包30年政策确立后,因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征用而进行的地块调整和承包地征用引发的矛盾逐渐增多。不少农民一方面轻农重工,在乡镇企业中获得丰厚回报,另一方面对政府征用土地漫天要价,百般阻扰。由此产生的信访多是群体性事件。二是建房产生的矛盾。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人人都有份,但也等于“人人没有,谁占谁有”。这是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的矛盾。有许多村内杂地使用权属不清,错综复杂,要使用非常困难。这块是张某的自留地,那块是李某的老宅基地,要使用就得买。农户建房用地都是私下与人调剂,买卖土地早已成为现实,而且价格越涨越高。作为管理者,村委根本无能为力,无法统筹使用。由此产生农民建房难的矛盾非常突出。同时,随着土地的增值,农民违章建房十分普遍,或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因违章建筑而导致农户间利益冲突最为突出,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因素。三是村干部责任心问题。农村的信访问题,与村干部还有很大关系。村组织战斗力强,信访就少。反之,信访也多。综合分析有三个原因,1.村干部不负责造成的,对群众漠不关心,办事拖沓,工作能力弱,没有威信和魄力,群众有矛盾,小事拖着不解决,矛盾激化了又无力解决,向上一推了之;2.村干部不和造成的,支部书记与村委主任不和,责任你推我让,功劳你抢我夺,工作互相拆台。“好人”争着做、“恶人”让着做,群众也分成几派,派系间矛盾复杂。这样的村往往信访不断;3.村干部办事不公造成的,处事先考虑三亲六眷,再考虑选民势力,解决问题偏强瞒弱。做事不公开,说起民主就头疼。这样的村往往在村务管理和干部作风上产生信访。

基层建议:一是强化属地管理。属地政府落实管理责任,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异常上访和有过激言行的,要安抚情绪、化解矛盾。二是加大“三改二拆”执行力度,在做好拆违的同时,更要注重源头管理,将执法关口前移,严格控制新建违章建筑,防止违章建筑拆后再次抬头。三是提高村干部政治素质。各镇(街道)应定期对村级干部开展业务知识、政策理论培训交流,制定相应考核制度,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应及时予以淘汰。

篇7: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

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

第一部分

1、交办的日期、代号、编号;

2、领导批示情况。

第二部分基本情况:

1、信访人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信访人的诉求;

第三部分处理(复查/复核/核查)情况:具体的调查处理情况(工作未完结的需注明下一步工作措施或意见);

第四部分处理(复查/复核/核查)意见:

1、具体意见;

2、答复告知信访人情况(答复告知方式和内容,当面告知的须注明信访人意见)。

附件:

1、《×××公安局×××报告》

2、受理登记表;

3、答复意见书。

(印章)年月日

主题词:公安信访 某某 信访事项 调查处理(或复查、复核报告)报:×××

××公安局年月日印发

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核查)报告的要求

(一)信访事项处理报告的题目为《关于某某反映某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核查的报告题目为《关于某某反映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核查情况的报告》。

(二)按照上报时限上报报告,不得逾期。上报省厅的报告,一式四份。

(三)报告格式规范,语句通顺,无错别字。

篇8: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

市委、市政府:

近年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的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带领全院广大干警埋头苦干,顽强拼搏,积极开展法院工作,正在努力从谷底向上攀登;通过近年的努力,目前我院整体工作出现良好发展势头,队伍建设

得到进一步加强,干警工作热情高涨,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度明显提升,司法管理日趋科学规范,各项工作得到市委的认可和各界的好评。这些成绩的取得,得意于市委、市政府的优惠政策的支持和照顾,全院干警倍加感谢。目前,法院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经费困难问题:

一、建设长达**年之久的审判庭装修已接近竣工,按合同要求竣工后需要付装修费***万元,加上附属工程及设备款**万元,共计***万元,现因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装修及设备款,审判庭不能交付使用。

二、我院在审理轰动全国的*******案件时,调动干警***多名,动用警车***多台次,租用审判场所、购买警具、械具、安检器材、食宿费共计费用**万元。按最高院、省高院的要求,对大案、要案的审理费用,应从市财政中解决,因院经费困难没能给支付(全是应付帐),债主逼门要款。

三、干警办公、办案经费垫资150万元没有支付报销,干警怨声载道影响办公、办案正常进行,院党组压力大。

四、今年依法应退还当事人诉讼费120万元,依法收取诉讼费上缴财政没能全额返还,无法退还当事人,影响法院在社会的形象和公度院党组压力大。

五、按照最高院、省高院部署和要求年底全省开通二级专网建设需要资金**万元,因资金困难,没有开工建设,影响全省二级专网建设工作,受省高院批评,院党组压力大。

六、我院欠宾馆食宿费**多万元,没能支付,时常被宾馆服务员关之门外,影响正常工作。

目前,法院除原欠内债外债****万元之外,目前市法除以上六项欠款外,目前法院还面临经费困难***万元新旧债户共计***多户,整天等在院长、副院长、处长、会计门前要帐,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失去了法院在社会的公信度。

为使法院工作更好地开展,我院多次召开院党组会,针对院目前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恳请市委、市政府从关心、支持、照顾、爱护法院工作的大局出发,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院收取的诉讼费、罚没款给予全部返还的规定;并对大案、要案需要用的审理经费,按照最高院、省高院从财政解决的精神,应从市财政追加解决。不然的话我院针对目前经费困难的严重形势,今年春节难以过得安宁和愉快。经院党组研究特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经费困难情况,申请市委、市政府对我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罚没款全额返还,并对大案、要案的审理经费解决的办法,给予追加解决。

篇9: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

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近三年来,永兴法院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27件36人。通过调研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四大问题:

一、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重视提取他们认为足以定案的证据,而忽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在初查过程中被告人一旦被检察院询问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人行为成立自首。但检察院在起诉时往往对此情节不予表述,而且卷宗材料一般也不显示案件的发案、破获经过。被告人自首、检举、揭发的情节往往影响着对被告人的准确量刑,而检察院对此方面情节的忽视会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加大案件审判的难度。

二、赃款未随案移送不利于法院核实与认定证据。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赃款、赃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开始追

缴,但是相关办案机关不会将赃款赃物移送法院,甚至赃款、赃物的实物照片亦缺失,这给庭审阶段的举证、质证、认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职务犯罪有着比普通案件更多的社会关注度,这些关注来自当事人原单位、上级领导以及社会公众。适当的关注度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激励与监督作用,这也有利于我们建设阳光司法形象,但是过多的关注

度则会妨碍审判工作。一方面,审判人员会因背负压力过大而影响案件审判进程与质量;另一方面,过多的关注甚至是一些干预会使法院很难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四、职务犯罪的分案起诉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分案起诉一方面增加了诉讼成本,包括复印全部侦查卷宗以及一个案件制作两套以上的文书、进行两次以上的庭审消耗的财力、物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审理难度。检察机关仅提供没有起诉的同案人的有罪供述,审判人员据此无法全面分析案情,可能会导致对案件整体事实做出错误判决。同案人不一并处理,如何量刑、如何确定主从犯,更是难以把握。

对此,该院建议:

一、建议检察院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在卷宗材料中增加一项内容,即案件侦破经过。在该材料中,侦查机关需要将案件的来源、侦破过程、被告人到案经过、供述情况、检举揭发及其落实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侦查机关还需坚持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全面、完整的收集、固定证据。

二、在立案阶段严格把关,对于影响案件判决的证据,如赃款、赃物应依法随案移送,或者是要求侦查部门予以证据保全,以便法院在必要时对其进行查看核实。

三、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司法独立。对于职务犯罪的关注把握好一个度,在不影响法院工作的前提下给予恰当的关注,尤其是相关部门、领导做到不越权、不干涉,使法院

能够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的结果真正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篇10:反映法院信访举报分析

近年来,宁阳县纪委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涉及农村党员干部的各种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加强信访分析,探索工作规律,超前预测防范,促进各种问题的有效彻底解决,促进了农村基层的和谐发展稳定。

一、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农村党员干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2004年以来群众信访反映问题的分析,群众反映农村党员干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9个方面:

1、个别村财务账目管理混乱,财务不公开。个别村收入不记账、下账不及时,隐匿集体收入,形成“包袱账”;个别村收支不清,有关占地补偿、集体土地承包费、宅基地审批收费去向不明,财务不公开;个别村频繁更换会计、出纳,致使村内财务管理混乱,村会计更换,账目不交接、不衔接,造成“断头账”现象发生;个别村基层组织不健全,村干部一人兼任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出纳三职,没有账目,形成一包糊涂帐。个别村民主理财流于形式,民主理财章由村支书或村会计保管,随用随盖。

2、集体资产处置情况不明。个别村未经公开竞标,低价处置集体资产(房产、树木、荒山、荒滩、砂资源等),随意租赁、拍卖集体土地,致使集体资产流失。

3、乱收费,加强群众负担。个别村借村民落户、审批建房之机,违规乱收费、多收费;各别村借机向群众收取集资、捐资,加重群众负担。

4、违反土地承包法,违规发包土地。个别村违反土地承包政策,超标准预留机动地,在未征求群众意见和招标的情况下,私自发包土地,引发事端;个别村干部为了花钱方便,甚至把超标准预留的机动地一次十年、十几年的时间承包出去,承包费交了、花了,群众要求把土地分下去,而承包户又不答应,造成矛盾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5、违法占用耕地。个别村违法占用耕地,乱批乱建宅基地,造成村庄规划、建设混乱,借机向群众乱收费、多收费,引发群众不满,这也给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带来困难,形成一些社会问题。个别村为了增加收入,违法占用耕地开沙场、建窑厂,违规发包土地,引发事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6、违反惠农、支农政策。个别村截留、挪用中央惠农、支农资金,如粮食直补款、良种补贴、农资补贴等,用来抵顶往来账,引发群众不满。近年来,县纪委每年都查处一些类似的案例。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的加快,上级惠农、支农的政策和资金也越来越多,政策的落实、资金的管理使用,既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重点。

7、计划生育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违法生育。个别村干部工作不细致、不到位,造成一些村民违法生育、多胎生育现象,带来一些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8、自身经济不清、以权谋私。个别村干部贪污、受贿,吃喝挥霍浪费,侵占或变相侵占集体群众利益,个别村干部任职时间不长,集体的山林、房屋、河塘变来变去,都变到自己或亲属名下,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个人可以在河塘中采砂。

9、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个别村干部工作中与群众发生纠纷,不属耐心说服解释,积极依靠、协助上级党政组织处理问题,化解矛盾,而是与群众产生对立对抗情绪,激化矛盾,酿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甚至与社会不法人员联系,威胁殴打群众,打击报复举报人,致使矛盾进一步升级。

二、群众信访活动的主要特点

1、信访形式的多样性。由于个别信访反映问题的复杂性和综合性,个别群众的信访活动呈现多样性,在反映自身利益诉求时,采取信访的、行政的、法律的、舆论的等形式,多管齐下,以求受到重视;而个别基层干部激化矛盾,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给问题的处理解决,带来难度。由于多种原因,个别群众反映的问题较长时间内没有依法依纪处理到位,群众信访不断,形成重复越级上访,乃至缠访,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2、信访产生的“两极性”。经过近年来的排查分析,农村涉及村干部的信访问题多集中发生在两类不同情况的村。一类是基层组织建设比较薄弱、村干部不健全的村。这类村基础差、底子薄,村内派性斗争比较严重,一些新当选或勉强当选的村干部如果不注意自身形象,投机取巧,工作失职,违法办事,很容易被有对立情绪的群众盯上,向上级举报。另一类是个别红旗村、强村。这类村村干部、特别是支部书记在村内长期任职,各项工作在乡镇位居前列,有的在县里还比较有名,但村干部作风武断、霸道,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造成与一些群众的矛盾越积越深,在加上在村里长期掌权,个人廉洁方面存在问题,矛盾一旦爆发,便不可收拾,村干部必定倒台。

3、信访发生的突发性、群体性。一些村干部在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如果方法不当、作风粗拉,将导致矛盾激化,而矛盾的对立对抗,群众直接到上级反映。对于涉及一些群体性利益问题,如土地承包、占地补偿、库区移民补贴等,如果处理不公、违法办事、政策宣传引导不及时、不到位,再加上一些人为的派性因素,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

4、信访活动变化的规律性。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表明,信访量在一定时期突然增多,与多种因素有关,近年来主要与以下三个方面有关。一是村两委换届。村两委换届后,一些上台村干部审查前任村干部帐目,下台村干部反映在任村干部问题,新当选村干部之间的磨合又产生一些问题。二是乡镇党政主要了领导集中调整时期。个别乡镇党委主要领导调整后,一些问题集中集中暴露,一些积累的矛盾集中爆发,信访问题相对集中发生。三是重要节日或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这突出表现在春节期间,一些打工返乡人员集中反映问题,全国“两会”期间,个别信访老户择机上访。另外,一些信访问题在一定时间内呈区域性分布,如个别乡镇在一定时期内分别较为集中反映农村财务管理、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问题。

三、信访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政策公开透明,信访渠道畅通。农村税费改革后,各项惠农支农政策均在媒体中进行公开,透明度增加,监督电话随之公布,一有风吹草动,群众便可反映。

2、反腐倡廉力度加大,群众格外关注。对于媒体曝光的一些涉及村级事务的典型案例,群众容易对号入座,寻找村干部问题。对于基层查办的一些案件,由于群众的关注,往往会波及相邻有类似问题的村庄,产生连锁反映。

3、一些村干部自身存在问题。由于村干部素质的不平衡性,一些村干部当干部动机不存,不是带领村民共同致富,而是出于个人家族或少数人利益的考虑,以权谋私,办事不公,违法施政,侵占集体或他人利益,逐步走向村民对立面。

4、信访人自身利益受到影响。尽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千差万别,但深层次原因是信访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或影响,通过向党委、政府反映村干部问题,促进自身问题的解决,不达目的不罢休。

5、个别基层单位处理信访问题欠妥。出于对基层实际工作的考虑,个别乡镇处理信访问题时,担心处理一个村干部,会波及其它村,影响面上的稳定,因此,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久拖不决,不能依纪依法处理到位,群众失去信任感,越级到上级反映。

四、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1、加强基层基础,抓好预测防范。切实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超前谋划,做好村两委换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对一些有不稳定倾向的红旗村、强村,提前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有了问题再去处理,给工作带来被动,影响大局稳定。充分发挥村级纪检监察员作用,加强村级“六监督”(廉政监督、政策监督、财务监督、重大事项监督、党务监督、信访监督),完善信访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化解矛盾纠纷。

2、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抓好村务公开和农村财务管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阳光村务入户”工程,实行工作职责、涉农政策、重大事项、财务管理、审批事项、监督反馈“六入户”,将监督内容公开到各家各户,做到群众明白,干部清白。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按照村级工作“双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农村集体收支程序,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强化对农村财务的审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惠农支农政策在落实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形。

3、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职能。农村税费改革后,有关乡镇干部要切实转换角色、为农村基层提供及时有效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指导农村干部依法办事,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土地管理和乡村建设部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协调、衔接沟通,避免乱批乱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现象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村级化解和解决土地承包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有效维护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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