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学

关键词: 讲授法 教育培养 课程 教学

宪法学教学(精选十篇)

宪法学教学 篇1

一、案例教学法的使用

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单纯的理解生僻的宪法理论, 通过鲜活的案例将晦涩的宪法理论融入其中, 让学生在案例中理解理论, 并感受到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在讲述中国基本权利保护状况时不是用抽象的语言去讲解, 而是列举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经典案例, 以具体问题为导向, 以实践关怀为面向。如以平等权为例, 分别介绍了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录用公务员因其系乙肝病毒携带者拒绝录用案、找工作中的身高歧视、性别歧视现象以及制度性歧视 (城乡受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同待遇的现象。在讲述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和违宪审查制度时, 以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中国的孙志刚案为例说明。尤其是在对前案进行讲述过程中, 学生不仅了解了美国宪法高级法背景的形成过程和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更为重要的是, 在对该案的剖析过程中, 学生掌握了法官判案过程中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的精致运用, 对美国的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 进而产生了强烈的学习兴趣。有同学专门找出美国宪法认真研读并就其中的问题与笔者进行了探讨, 这在本科学习宪法学的过程中是少见的现象。在讲授受教育权时, 引用孟母堂事件说明接受教育的内容;引用山东青岛高考考生状告教育部事件, 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说明接受教育的机会;引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说明获得公正的评价的内容;引用美国的Roe v.Wade案说明胎儿的生命权问题;用死刑和安乐死说明对生命权的保护等问题。这些案例的引入不仅丰富了课堂素材, 拓展了学生的视野, 更为重要的是, 学生以此为基础, 从另一个视角了解了社会, 而这对法科学生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二、以司法考试引导宪法学教学

国家司法考试是沟通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一座桥梁。法学教育的最重要功能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而司法考试制度旨在选拔人才到法律职业之中, 从结果上来说, 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标是共同的。但是, 在实践中如何通过法学教育把学生转变为符合国家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 是高校及教师所面临的难题之一。宪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处在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夹缝中, 存在“上不着天, 下不着地”的尴尬。这是因为宪法学一方面不是纯粹的理论法学, 与法理学相比, 它有宪法典参照, 其基本理论体系必须照应规范文本;另一方面我国又没有典型意义上的宪法案例和宪法诉讼, 和其他部门法学相比, 宪法学的应用性较弱也更“幼稚”。在这种情形下, 宪法学如何适应我国法学教育总体趋向应用的大趋势, 如何完善自己的学科教学体系, 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上海金融学院强调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背景下, 以司法考试来引导宪法学教学无疑是科学可行的方法。宪法学在司考中属于高难度、低分值的部分。其出题方式更灵活、不仅考察理论, 也要求法条的精细记忆与比较。司法考试的宪法部分中的重要知识点主要集中在“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考察的次重点。基本理论部分是司法考试中涉及面比较少的考点。但在传统的教学重点上, 高校宪法学教学普遍都将教学重点放在宪法基本理论上。从课时分配来看, 这部分教学占了总课时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但在司法考试过程中, 宪法学基本理论中涉及的考点和所占的分值最少。因此, 在教学中, 笔者尝试一改传统宪法学教学中重宪法基本理论部分的惯例, 而将重点放在国家机关和基本权利中, 尤其是其中的经济制度、选举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国家机构的职能上。基本理论部分只作简单勾勒另一方面, 以司法考试的命题思维启发学生。比如在讲授宪法的历史发展一章时, 有学生质疑讲述我们的宪法发展史有何意义, 他们在中学的历史课上都学到过。笔者选择了几个与此有关的司法考试题目, 学生非常直观的感受到学生此内容的作用, 并且开始思考平时的学习与司法考试要求之间的差距, 寻找更好的学习方法。通过对司法考试命题要求的考察发现, 司法考试对宪法知识点的考核重心是中国的、现实的、微观的制度, 特别是要立足规范、关注现实。因此, 笔者选择的教材就是《中国宪法》, 对相关外国的知识以必须为要, 点到为止。

三、强调学生的参与性

在教学方法上注重提高学生的主动性, 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比如在讲授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时, 让学生分为几个小组, 选择其中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备课, 然后选择其中一人上台授课, 同时必须接受其他同学的提问, 最后由老师进行点评和补充讲解。通过这种方式, 不仅可以让学生对其中一部分进行深入学习, 更重要的是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同时使得课堂气氛轻松活跃, 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同时, 为了使学生对法律和宪法有更加直观的的认识, 选择一些与法律有关的电影介绍给学生, 如《肖申克的救赎》、《律政俏佳人》、《东京审判》、《永不妥协》、《十二怒汉》等让学生课外去观赏, 并将观影后的感想分享给同学, 寓教于乐, 教学效果非常好。笔者曾在课堂上放映了《费城故事》这部经典的电影, 学生们感触良多, 不仅从电影中看到了与中国大相径庭的法庭辩论的场景, 更为重要的是学生们知道了不论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有多大, 但法律的精髓是一样的, 那就是平等。有许多同学上完第一次课后告诉笔者, 法律不是他/她的第一志愿, 是被调剂的, 之前不知道什么是法律也不愿意学法律。但通过两节课的学习, 觉得法律也是一门很有意思、值得好好研究的学科, 所以决定认真学习法律。虽然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可能通过一、两次课而发生根本转变, 但笔者还是很庆幸为学生进行了成功的启蒙。

另外, 为让学生真实的感受民主的过程, 笔者曾设计了一堂“民主模拟课”, 让学生投票选举出秋游的地点。整个过程笔者均不参与而放任学生自己组织和设计相关流程。同学们因此而对民主的多面相有了切身感受, 他们对民主的合理性、相对性、实行民主的物质条件、民主之弊、民主的科学化、民主程序、民主与精英、选举心理学、民主与法制等问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思考。民主不再是课题上的说教, 而成为青年学生们的内心“经历”。

2017宪法学教学大纲 篇2

教材: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高教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宪法学课程是一门阐述宪法基本理论和传授宪法具体知识的课程。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讲授宪法基本理论和具体知识,进行比较系统和深入的宪法教育,为学习法律专业课奠定必要的基础。

为此,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提高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增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掌握宪法理论和立法原则,为学习法律专业课创造条件;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地投身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

核心概念:

1、宪法(P21)

2、宪法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近代宪法、现代宪法)P26-27

3、制宪权、制宪机关P33-34

4、宪法解释、宪法监督P35

5、宪法修改

6、宪法实施P296、宪法监督P299

基本问题:

1、宪法的特征(P21)

2、宪法修改的程序P41-42

3、宪法的作用P43-44

4、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P93

5、宪法实施的功能P297-298

6、违宪与违法的区别P299

7、宪法的渊源P29

8、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P36-37

9、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理论内涵P86-92

10、论基本权利的限制P206-208

11、宪法监督的意义P300

12、宪法监督的类型P303-308

1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P309-315

第二部分国家机构

核心概念:

1、国家性质P105、我国的国家性质P107

2、单一制、联邦制P121

基本问题:

1、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P110-114

2、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P115-117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P145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P149

6、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P152-153

7、选举的组织和程序P154-155

8、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P156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P247、职权P248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主要工作程序P249-250

1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P252

1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和机构设置P252-253

1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P253

1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P254-256

15、国家主席的职权P258

16、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领导体制、会议制度、职权P258-262

17、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P264-265

1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自治权P275-279

19、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产生、组织、职权、工作原则P279-282 20、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产生、组织、职权、工作原则P282-286

21、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P288

22、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内容P289-290

第三部分基本权利

核心概念:

1、人权、人权的历史发展P195

2、平等权P208、选举权被选举权P210、言论自由P211、出版自由P212、结社自由P213、宗教信仰自由P215、政教分离的基本要求P217、人身自由P218、人身自由不受侵犯P220、人格尊严P221、住宅安全权P223、社会经济权利P225、财产权P225、劳动权P226、休息权P227、社会保障权P227、受教育权P229、物质帮助权P228、监督权P230

基本问题:

1、权利的分类P193

2、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P197

3、基本权利的的性质P199

4、基本权利限制的三种方式P205

5、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P216

6、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P221-222

高职宪法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论纲 篇3

关键词:法律高职;宪法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2)10-0061-03

在国家正向法治化迈进的过程中,宪法的作用和宪法学的教育功能应当被提升到一个无与伦比的高度,与宪法相比较而言,其他法的实施都只是部分法治化而已,只有宪法的实施是面向国家与公民这两大基本主体的,法治国家的形成离不开宪法的真正落实,只有这样,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尊重与保障。

一、宪法学重要性

孙中山先生在近百年前就已意识到国民宪法意识的提升对于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因此,才有针对性地提出在国家中推行“军政、训政与宪政”这三个阶段。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两会”答中外记者问谈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时说:“当然,我深知改革的难度,主要是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1]政治体制改革关乎国家整体权力架构的设计,这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来印证了在一个国家的权力结构法治化中,宪法是必须得到全体人民认同并以国家与社会的双向呼应得以实现的。

宪法学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学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必修课、主干课和基础理论课,从目前的教学状况来看,宪法学主要以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为主要架构,以宪法制定与宪法实施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并以分析基本的宪法现象和解决宪法实践领域内的基本矛盾为具体内容,立足于法学基础研究又具有法律应用价值,既突出法学的理论内涵,又具有法所应具有的突出的实践性。从专业知识而言,对于国家的法制体系的架构,国家权力的配置、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关系等基本法治知识都是从宪法学中得以获取。从应用角度来看,法律所涉及的权利配给,多需要从宪法中得以溯源,并且宪法应当成为权力的制约器和权利保护的坚实后盾。

二、高职宪法学面临的挑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态势,日趋成为一门显学。目前的法学高等专业教育分为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具体而言,从层级上可分为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阶段教育。阶段上的分层,客观上也要求教育模式应各具特色,尽管从表面看来,法学教育已经全面开花,但目前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其实并非如外在显示的那样,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落脚到宪法学的教育教学上,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不同教学层次的针对性尤为缺乏。尤其是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上,区分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之后,脱离了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教学上存在着教学定位不准、教材建设无法跟上教学需求、教学方法陈旧、无发突出宪法学自身的课程特点等问题。

高职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简称,我国的高职教育有其特定的内涵,它是特定层次的高等专业教育,即相当于大学专科教育层次,侧重于职业技术及能力的培养。对于法律职业而言,这样的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着一定的尴尬性。法律职业需要技术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职业的技术性,首先是需要受教育的人能有一个职业准入的平台。现在这个平台太小,使得法律职业落在现在的法律职业技术教育上,显得不够贴切。但法律高职层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照顾性,即一方面是为了维系相当一部分法律类大专院校和中专院校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本身也是一个层次丰富的职业领域,客观上需要具有分类性与针对性。这意味着不同类型的法律教育中其具体科目的设计需要有所回应。

三、高职宪法学的现实状态

就目前而言,在高职宪法学教学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存在于教学内容设置中,表现为:其一,整个宪法学走入制度宪法学教学误区,即表现为按照国家宪法典的结构编排作为授课线索,按照宪法典确定的制度来讲解宪法学,以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作为切入点介绍宪法学理论,进一步挖掘宪法固有的文化内涵,未能深入研究宪法自身的历史发展、价值规律、理论根源等动态的深层次理论问题,综合性不够。其二,在宪法学教学中过多地使用政治理论诠释宪法,用政治眼光分析和解释宪法问题,使得宪法学偏离法学基础理论,淡化宪法的法属性之味道。其三,不加分析地割断不同制度下学科发展的联系,把宪法学课程降格为中国宪法学,在课程内容设置上不注意与其他国家的宪法制度的比较分析,不重视宪法学本土资源与移植文化的通融与对接,造成教学视野的狭窄,不利于学生开拓其法学职业中不可或缺的法学理念素养及比较方法的训练。

第二种存在于高职宪法学教材的建设上,从目前的宪法学教材来看,虽然已经有了专门针对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使用的教材,但忽略了教学内容与课程定位,造成内容编排、内容设置、理论层次及篇章结构基本上与普通的大学宪法学教材混同,针对性较为欠缺,其共性远远大于个性。

第三种存在于教学方法上,高职法律教育尤为强调其应用能力的培养,因为其职业定位在于司法辅助性岗位和基层执法工作岗位,直接的法律应用能力成为教育的重点。宪法学对于法律辅助性人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普通法律教育中容易忽略掉的。有学者提出,“我们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已经越来越明确就是法律职业人才,这些法律职业人才除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之外,还必须具备运用法律的能力和实践能力,而这些能力实际上很难通过讲授来获得”[2]。但由于我国宪法实施中存在的特殊性,难以照搬一般部门法所使用的案例教学法,而目前的宪法学案例指导,多借用西方的经典判例,缺乏对中国宪法事例的关注,导致大多高职学生对于宪法学课程的领悟多有偏差,认为我国宪法的实践性缺乏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缺乏足够的关注,而将精力投入其他部门法学,反制了宪法学课程本应贯彻的实践精神。

四、高职宪法学教学质量体系的架构

从以上情况来看,高职宪法学课程的重要性与教学实践已然脱节,难以体现其在法律专业教育中所寄予的预期地位,大大降低了当下法律职业教育的质量。因此,要提升高职宪法学的教学质量,有必要加强对其质量体系的建构。而在其质量体系架构中,高职宪法学的课程设置、教材建设与教学方法是非常重要的结构要素。

提升宪法学的教学质量,其主要内容应是围绕着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需求,对于既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也是法学专業核心课程之一,其地位在法学教学体系中至关重要的课程“宪法学”,关注点应集中于如何通过教学来提升法学高职类学生的法学职业能力和法学职业素养,培养其法学思维能力以及理论能力。在高职“宪法学”教学中应当确立这样一种理念,即作为法律职业能力,不仅仅只是一种动手能力,至关重要的是一种法学理论能力与法学思维能力,这是法学职业者不可或缺的能力。当然,对于法学高等职业教育的层次性,主要是指高职高专这一阶段,其思维能力与理论能力不能够将其要求与普通法学本科甚至是研究生教育等同视之。

保障高职“宪法学”教育质量的核心目标,是要以如何通过教学实践探索和教学科研相结合,通过对高职“宪法学”教学实践探索总结出相应经验,将经验提升为理论,又将理论贯穿于教学实践之中形成教学相长的良性循环,为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作出自身的贡献。

我们立足于对“宪法学”教育教学规律的研究,就高职宪法学的教学内容设置、课程定位、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建设思路。宪法学教学目标贯穿教师教学活动始终,所有教学实践都围绕教学目标展开。

因此,首先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就是确立高职宪法学的教学目标。就一般的宪法学教学而言,其教学目标可分为相互联系的三个部分,即传授宪法学知识、训练具有法学逻辑性的思维方法和培养正确的法观念。在这三个部分中,在传授宪法学知识的过程中应注意对于宪法学知识的重新梳理,因为传授宪法学知识是对于整个宪法学教学的整体铺垫。要让宪法学的知识传授更具有系统性、基础性和核心性,其知识体系要重新确立,必须抓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这一条主线。在训练学生宪法学的思维方法上,重点是运用宪法知识来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并能针对社会问题来提炼出其法律方面的解决思路,以此来培养法律高职学生的正确法观念,包括正确的法律权利意识和整体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权定位。

这三个部分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传授宪法学知识是基础,训练法学逻辑思维是关键,培养正确法观念是核心。而对于在法学高等职业中如何确立高职宪法学课程,必须找准其知识点的确立,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的宪法学知识都灌入高职宪法学的教学当中,因此,只能通过将高职宪法学知识体系从普通高等教育中的宪法学体系剥离出来,进行体系重构,并围绕着富有针对性的新知识体系进行高职宪法学教学内容设置、高职宪法学教材编著和高职宪法学教学方式探索。

由上可见,高职“宪法学”的质量体系建设将是一个综合性的教育教改工程,不仅需要有法学专业功底,还必须结合教育学、心理学、电子化教学技术相配合进行。

(一)高职宪法学教学质量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实施内容、实施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实施内容。(1)高职宪法学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高职宪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应围绕着素质教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突显高职宪法学在高职法律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2)高职宪法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

方法。在教学内容上以权利保障和权力结构为主线,方法上以事例教学的方法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能力。(3)宪法学教学基地建设。以法律职业实训基地为依托,在实训中加以宪法学思维引导。(4)高职宪法学师资队伍建设。要培养出具有较强宪法思维的学生,教师队伍的构建是教学质量体系搭建必须强化的核心内容。

(5)关注于高职宪法学中的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的相互关系,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价。(6)宪法学教学队伍自身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以及在教学过程中的体现。

2.实施目标。(1)为确定合理的法律实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而制订科学的、面向21世纪的新的高职宪法学教学计划;(2)建立规范的科学的适用于宪法学的实践教学体系,使之运用于实践教学并取得显著成效;(3)建立起高职宪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指标体系;(4)建立一批适应培养高水平的法律实用型人才的实践教学基地,探索宪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5)通过项目的建设,以研究促进高职宪法学教学团队的教学能力提升,打造具有较高水平的高职宪法学教学师资队伍;(6)通过提高高职宪法学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使宪法学真正成为满足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的基础性教学课程。

(二)高职宪法学教学质量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及可行性分析

1.实施计划。高职宪法学教学质量体系建设具体实施将采取整体部署、阶段实施、立体构筑、点面结合、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首先,围绕着高职宪法学的教学体系、课程设置、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方法的改革等方面采取整体规划,确定适用于高职宪法学的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其次,对整体高职宪法学的教学改革目标分阶段进行,尤其是在对于高职宪法学教学体系的设置上,应重点攻破,在取得相应的经验上逐步推开。

立体构筑:宪法学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方式的实践与总结,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形成实践教学融合一体的结构,兼顾素质教育、创新精神培养的实践教学。

点面结合:在建设高职宪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基地和加强高职宪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力争有所突破,建立起立体式的宪法学课程实践基地,这样的基地当然没有必要进行单一的设置,而是全面复合型的模式,即将宪法学实践基地与学生的社会实践基地和实习基地相融合,并使在高职阶段所学的法律专业课程实践与宪法学课程实践形成立体覆盖。这样课程建设的效果适用于所有法律高职专业的学生,也有利于形成辐射作用,带动整体法学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逐步推进:质量体系的建设周期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来给予保证,对于高职法律专业的学习时间一般定为三年。因此,对于质量体系的建构时间也定为三年,以便检验一届学生中经过宪法学教育所取得的成效。第一年将力争在课程体系建设上有所突破,在两年时间中,逐步地将课题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教学实践,并且在实践中得到验证,最终通过各种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反馈,表明学生通过高职宪法学课程的学习,在实践能力、知识应用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方面提升的效果。

2.可行性分析。(1)宪法学在21世纪已然成为一门较受关注的学科,已经具有较好的项目研究条件:从法律职业教育教学的实践情况看,各地均有相当规模的法律实践教学基地;(2)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具备多

年的教学科研经验:在实践教学的计划、体系、内容以及考核标准有一定的基础;(3)从整体的法律职业教育教

学来看,有较规范的规章制度与有效的管理体制;(4)具有一定教学改革的基础和成果,有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法律职业学校的全力支持。

(三)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预期效果

1.通过建设, 形成系列高职宪法学教学文件: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指导、考核标准等。

2.建立起适合于法律高职教育的宪法学课程体系

和质量追踪方案。

3.总结高职宪法学的教学经验,并形成调研报告及研究论文向社会推广。

4.提高并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适应高职法律教育的教学及实践、有较高专业素养的高职宪法学专任教师队伍。

5.在整体上提高高等职业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并通过收集法律职业毕业生用人单位的评价及社会反馈来证实。

参考文献:

[1]2012年“两会”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实录)全文,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2-03/14/content_24895429_4.htm[EB/OL].2012-5-6.

宪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探析 篇4

一、宪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的优势

(一) 有利于丰富宪法学教学内容

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 一般安排48课时, 该课程内容多、抽象性程度高, 是较难学习和讲授的。宪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 向学生传授宪法学知识是最主要的任务, 除此以外, 还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提高其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育其宪法精神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分析宪法案例要耗费教师不少的时间。宪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繁多, 运用传统的教学手段, 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完成其教学目标, 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多媒体由于具有信息量大与速度快的优势, 可以较好地解决了宪法学的这个教学难题。多媒体提高了宪法学的教学效率, 因为它能够实现法理、法条、案情间的自由切换, 使课堂教学信息量大为增加。

(二) 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传统的宪法学课堂教学属于单向式灌输教学, 这种教学方式由于缺乏趣味性, 结果导致学生学习缺乏积极性, 缺乏主动性。由于多媒体技术能够创设生动有趣的教学情境, 枯燥的法律条文不再枯燥, 抽象的宪法理论不再抽象, 宪法案例生动形象地呈现在学生面前, 多媒体教学以寓教于乐的形式, 具有化难为易的功效, 使学生的学习热情高涨, 学习兴趣被充分调动起来。法科学生在初次接触宪法学这门课程时, 普遍感到深奥枯燥, 通过播放一段《黄克功案件》影视, 使学生对“依法治国”———当今中国的时代命题, 宪法在现代人生活中的核心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有初步的感性认识。兴趣是学习的本原性动力, 在学生对宪法学产生兴趣之后, 宪法学教学过程将更为有效。

(三) 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 优化教学效果

传统的宪法学教学很难实现师生之间的沟通。由于多媒体教学具有交互性、智能化两大优势, 借助于多媒体教学这个平台, 可以克服传统教学造成的师生沟通难的问题, 教师能经常与学生保持沟通, 解答学生学习中的疑惑。这样, 不仅促进教学的规范性、系统性、条理性, 而且增强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如:宪法关系在《宪法学》教学中不仅是一个重点问题, 而且是一个难点问题。为了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某个知识点、正确应用某个知识点, 借助于案例教学, 在教师的引导下, 学生的分析逐步推进, 当屏幕上会出现鼓励性的笑脸时, 说明学生分析正确;当学生的分析出现错误时, 屏幕上就会显示相关的提示信息。通过这种愉快的教学方式, 学生理解、掌握了既抽象又枯燥的宪法理论知识。

(四) 有利于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多媒体宪法学教学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因为作为教学手段, 它具有传统教学所不可比拟的高技术的优势。教育管理者和教师要紧跟时代发展的变化, 与时俱进, 树立多媒体教学理念, 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在多媒体宪法学教学中, 教师不仅深刻理解了宪法学专业知识, 而且拓宽了自己的宪法学视野。同时, 通过多媒体宪法学教学, 教师提高了自身的多媒体教学的水平, 也培养其刻苦研究的精神。另外, 多媒体教学的一大优势在于能够对知识进行合理有效的整合, 大大提高了教师的备课效率, 使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去学习研究新的宪法学知识, 探索新的宪法学教学方法, 提高宪法学授课水平。[2]

二、宪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存在的弊端

宪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以无可比拟的优势给教学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但在使用过程中, 也出现了一些不利因素, 弱化了教学目标的实现。

(一) 追求形式, 忽视内容

在宪法学多媒体教学中, 有的教师不注意媒体选择的合理性, 过多使用一些与教学内容关系不大的动画、图片、音响、影视等, 使学生的注意力容易分散、转移, 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需要教师在课前精心选择、加工制作课件, 必须充分考虑许多系统性的要素, 切忌过分地追求华丽的外表, 切忌过分追求新奇的影音效果, 如果那样, 多媒体教学就会喧宾夺主, 分散学生注意力, 不利于学生吸收掌握宪法学知识。

(二) 忽视师生关系的交互主体性作用

一堂成功的宪法课, 既离不开教师的良好发挥, 也离不开师生的良性互动。如果教师过分依赖多媒体, 甚至滥用多媒体, 忽视其辅助教学功用, 不充分整合教学内容,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只是演示课件、照屏宣科, 学生被动地观走马灯。这种单一的授课方式, 使学生被动地接受课件中演示、播放的教学信息, 教师发挥和师生交流大受影响, 学生无法发挥其主体作用。

(三) 不能正确处理多媒体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的关系

在宪法学多媒体教学中, 多媒体教学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课件的质量以及教师的使用方法, 还取决于与其他教学方法的相互协调。教师课前应周密的筹划和设计整个课堂教学的运行程序、方法、步骤。如果教师使用的教学方法缺乏自己鲜明个性和风格, 只是盲目地采用多媒体进行辅助教学, 那么教师就无法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优化课堂教学结构就是一句空话, 提高宪法学的教学效果, 实现宪法学的教学目的就无从谈起。

三、改进宪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的对策

(一) 正确处理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关系

从严格意义上说, 多媒体教学本身不能替代整体的课堂教学, 仅仅是教学的辅助性手段而已, 在宪法学教学中, 教师应尽量避免重形式、轻内容的错误倾向。形式为内容服务, 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来设计课件, 不能片面追求形式, 否则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宪法学教学应该突出重点, 梳理知识框架, 用口语、板书等难以表达的内容尽可能以多媒体课件展示, 这样可以引导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选择、制作与使用多媒体课件, 注意形式也是必要的, 要尽量符合学生的认知兴趣。只有这样进行宪法学教学, 才能传授知识、设疑思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提高宪法学的教学效果。

(二) 正确把握好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关系

在宪法学多媒体教学中既要突出教师的主导作用, 也要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 而且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具体说来, 教师应从教学内容的特点出发, 并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 对多媒体教学过程进行科学、合理地设计。以学生为主体, 充分考虑学生的感受, 对于多媒体课件中的教学信息, 让学生能够主动地接受。以教师为主导, 要求教师的组织与调控能力要良好。在演示、播放多媒体时, 教师必须进行适度的讲解, 必要时加以启发和引导。对于上课的节奏、速度, 教师要随时注意把握, 要给学生留有必要的思考时间, 重视与学生的交流沟通, 不可忽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3]

(三) 正确把握多媒体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关系

多媒体教学丰富了宪法学的教学手段, 提高教学质量, 受到教师与学生的一致好评。要正确定位多媒体教学, 多媒体教学只是教学的一种辅助性手段与方法, 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课堂教学法。教师还应该适当采用其他的教学方法, 如案例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研究性教学法等。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要求、内容的不同, 同时考虑施教对象的不同特点, 对多媒体教学过程进行精心设计。在多媒体教学过程中, 教师应该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 把宪法学课程中抽象深奥的内容讲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力求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曾章伟.法学的多媒体教学初探[J].财经论丛, 2003 (S1) :76.

[2]吴江海.论网络环境背景下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 2013 (3) :15.

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篇5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全方位的改革,要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 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的确定应与大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只有美国是纯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并设在研究生阶段,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则是设在本科阶段,实施的`是“通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我国也是如此。我国高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素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

一个合格的法学本科生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笔者认为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质,即广泛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其中外语和计算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技能。人际沟通是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从某种意义说,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培养目标较以前宽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充实到各行各业中去。与此同时,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大众化、普及化,并将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大众化、普及化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因此,对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存在的缺陷与革新的基本思路

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其缺陷与不足主要是:其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也就是说,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

法学案例教学的纵深的发展 篇6

关键词:案例教学;行政法;法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11-02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背景

案例教学起源于19世纪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由当时的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教授所研究出。哈佛法学院将个案应用于教学,目的是基于研讨实务,而非研究抽象理论,在当时主要是为了符合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法律知识体系而设计的。在英美法系中法学知识内容许多缺乏统一理论的,需要用判例加以解说区别,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就将经典的法律案件中,最关键的章节粹取出来并将之加以重编,学生须于课前将各项要素了然于胸,以便课堂中与教授交换个人意见;教授则以了解学生是否已能自个案中,判断和明了正确的法律知识为重。若有意见不同之处,则相对将成为探讨的重点。案例教学自哈佛法学院研究出以后的一百多年,逐渐被商学院、医学院等许多学科领域所援引[1]。中国正式引进案例教学法,得益于1979年邓小平访美时签署的引入哈佛案例教学法的中美合作协议,并由此形成了中美双方专家组成的案例开发小组。1980年后中国教育界就开始探索案例教学法的推广与应用[2]。

在教育学中,人们又将案例教学法定义为教学中的案例方法,是指围绕一定的教育目的,把实际教育过程中真实的情形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学生思考和决断的案例,利用独立研究和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方法[3]。课堂案例教学的主要特点,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重实务、重讨论;第二,教学双向互动,提高自主学习。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现状与问题

将案例教学应用于法学本科教育的课堂教学中已非常广泛了,绝大部分国内高校在法学教学中都或多或少的要应用这种教学方法,并且课堂安全教学已成为许多高校近十年来课堂教学改革的一种途径和类型化。但其成效又如何呢?有学者明确提出:案例教学法引入我国法学教育丝毫没有缓解法学毕业生法律实务技能差的难题,案例教学不适合我国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主要理由是:(1)中国现行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案例教学不能圆满完成教学任务;(2)没有可供教学的权威性典型案例[4]。另有一些学者也提出,国内的演绎式案例教学法与哈佛等国际名校归纳式案例教学法相比,存在着一些不足:案例的选取简单直白,但讨论的吸引力欠缺;课堂的组织简便易行,但不具学习的主动性;案例的总结简短有限,但理论的深度和高度仍显欠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一定作用,但实效有限。笔者根据多年教学经验,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有一定客观性,但并不完全成熟。的确,目前在法学课堂案例教学的实践中存在比较突出的两大问题:

第一,是课堂案例教学的案例选取难。哈佛等名校案例教学案例的选取往往由教授们在经典案例中选取,要求老师事前反复精选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熟悉案件事实[5],所以案例的选取是严谨,具有一定科学标准,往往有系统的案例教材。这在英美法系国家其实并不难做到,也符合他们的法学知识体系。作为判例法国家,英美国家的许多法学基本理论、原则首先是通过判例得以确立的,而判例本身也是法的部分,因此法院每年都完整公布浩如烟海的大量案例,从中选取经典具有充足资料源泉。与此相反,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学科知识以抽象理论和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为主,虽然法院也有经典案例颁布,但都数量稀少,受法律限制也不公布案例的庭审、评议等必要案卷文书档案,往往只有简单案情介绍和判决书,案例本身不构成法律规则,教师在案例选取时无论从量上还是质上都难以掌控。

第二,课堂讨论组织难。课堂案例教学组织难,主要体现在课堂案例讨论气氛平淡,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不高,不愿课后花时间精力准备必要材料,进行必要思考,因此课堂讨论自然也无话可说。我们的学生基于传统的学习方式压制,从小学一直到高中,从来都是以老师灌述知识为主,他们的学习思维和学习方式已经固化,大部分时候都等着老师来替他们解答问题,即便老师说错了,他们也会欣然接受,认为是真理的一部分。因此,在他们的习惯思维中课后阅读思考材料是可做可不做的,反正一切问题最后老师都会替他们解决。课堂讨论组织难,将直接导致案例教学法的失败,成效低。

三、问题的分析与解决

目前,在我国法学课堂案例教学的改革中,上述问题是否无法解决?案例教学是否正如不少学者教师所体会到的成效低或根本不适合成文法的中国?笔者抱着求实研究的精神做了一项行政法课堂教改项目研究:《行政法课堂主动型教学改革——学生团队典型案例的设计与排演》。以下就以此项目做一分析总结。

(一)选择行政法做为课堂案例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的原因

行政法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门学科基础课,重要的核心课程。然而,行政法学在我国的起步和研究历史并不长,仅仅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以来的30年左右,因而许多理论还处于研究完善之中,缺乏定论性,而实务中许多问题也即待理论解决和指引,这就适合在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在学习中讨论,在讨论中掌握了解法律规范的现状、目前理论的不成熟不完善之处,未来理论研究应选择的发展方向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行政法不可能像民法那样形成一部完整法典,具体成文性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因此无论在学习和实务运用中经典个案都起到了相当判例的作用。例如法国作为典型成文法国家,行政法上确是判例制度。我国虽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但不完善,典型案例对理论与实务的推动却是有目共睹,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①,直接推动了行政诉讼法实务与理论的发展。因此,将课堂案例教学法应用于行政法学的课堂教学中有着其天然的适合性。

(二)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一、课外主动学习。由学生4-6人组成团队,在课外自主寻找行政法实务案例,并且以实务案例为原型进行精心设计:节录文本、设计文本解说词、制作PPT图解、团队分工进行角色(通常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法官、利害关系人等)分析并模拟扮演、找出案例中的知识点、设计讨论问题、寻找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案例中运用到的理论及其发展趋势,亦或实务与理论的冲突并提出解决设想方案。

第二、课堂教学中每次花费20分钟左右时间,由上述学生团队依次上台表演案例,讲解分析经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并且提出案例中或与案例相关知识点的问题,其他学生参与回答并讨论。

第三、教师对上述学生案例设计与排演进行点评,并就案例知识点与目前教学进程中的理论学习进行相关联的展开讲授与总结,就学生参与的讨论进行深化,可要求学生课后作进一步研究并提交相应学习报告。

(三)总结

上述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解决了目前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两大突出问题。

首先,是案例选取模式的改变。由传统的教师课前反复筛选转变为由学生课前自主查阅资料,寻找相关案例。虽然,学生寻找选择的案例并非一定是经典案例,但学生通过自主寻找、设计案例讲解、角色扮演的课前准备,已经明白所要在案例中解决的问题焦点是什么,以及能够运用解决问题的理论与法律规范是什么。让学生课前就大量阅读相关资料并动手进行精心设计:节录文本、设计文本解说词、制作PPT图解、团队分工进行角色(通常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法官、利害关系人等)分析并模拟扮演、找出案例中的知识点、设计讨论问题等。

其次,课堂讨论方式的转变。由习惯性的分小组讨论转变为由一小组同学(轮流制)角色扮演、讲解和提问,其他同学课堂观摩,发言,回答问题式的集体讨论。由于是学生自已寻找的案例,课前做充分准备,并在课堂上生动的简炼的排演出来,避免了教师一人讲解、纯文字型案例的乏味,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充分激发。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在行政法学课堂案例教学中,教师并非无事可作的旁观者,反之,对教师课堂节奏的把握、理论知识的要求更高了。教师就像法庭上的法官不但在把握庭审进程,更需要在学生讨论中适时讲解案例涉及理论要点、实务方式,及相关个人知识见解,不旦要抛砖引玉,更要总结归纳传授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思路,从而真正达到课堂案例教学的目的,让学生在学会理论知识的同时,充分掌握用理论解决实务的能力。

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的试点——学生团队典型案例的设计与排演,是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纵深研究与尝试工,希望解决目前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存在问题。通过笔者一学年的实践,其课堂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学生行政法学习兴趣、主动学习的能力有效提高;课外学习时间增加,课堂讲授时间相应压缩,但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知识的掌握以及实践分析运用的能力却显著提高;课堂教学气氛活跃,师生互动良好,进一步改善了学习环境,学生创新性研究积极性和能力明显加强。

参考文献:

[1]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個案教學法,2014年7月12日访问。

[2] 刘建新、卢厚清.案例教学法的起源、特点和应用研究[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3):61.

[3] 王青梅,赵革.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J].宁波大学学 报: 教育科学版,2009,31(3):7—11.

[4]宋贻强.中国法学案例法教学批判[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4(9):51.

[5]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10(1):33.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本科宪法学教学的困境与突破 篇7

一、本科宪法学教学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30多年,中国的宪法教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刑法、民法等部门法教学相比, 宪法学教学存在的许多问题长期以来都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因而“总体水平比较低”。[1]目前本科宪法学教学的困境主要有:(1)宪法学教学与宪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基础课地位不相称。 (2)多年来中国的宪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抽象空洞, 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1](3)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与宪法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形成反差。“传统宪法学的教学无疑是枯燥无味的代名词,一直不受学生欢迎。”[2](P146)部分在校生认为宪法学是一门政治说教课或者死记硬背课。[2](P5)(4)“法科学生中很多人对外国宪法特别是美国宪法头头是道,但是对中国宪法所知很有限,轻视甚至鄙视中国的宪法。”[2](P186)(5)宪法学教学与宪法学研究严重脱节。

笔者以为, 我国宪法学教学存在上述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学学科体系仍不成熟。“宪法学历来被认为是入门容易深造难”。[3](P1)[4](P4)所谓“入门容易”,是指宪法的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通俗易懂”。所谓“深造难”,笔者以为,实际上就是理论体系不成熟,宪法理论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力、解释力有限,宪法学自身缺乏独立的知识体系, 特别是宪法学没有像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那样的一套成熟的理论。即使发现了难得的几个颇具专业品味的原理, 如基本权利的效力、竞合和冲突,却因为晦涩阃奥,教师讲解起来比较费力,学生理解比较吃力。总之,我国宪法学“从理论研究的原则到具体的学科体系, 从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到基本范畴,目前还未形成有机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5]

2.宪法远离司法实践。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唯有宪法在法院中不被直接适用, 从而体现不出宪法的法律性、专业性, 大大抑制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的实践性还十分有限, 宪法学理论指导现实的功用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5]具体讲,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是法院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因而我国没有典型的、鲜活的违宪审查例和宪法解释例,来自司法实践的教学资源匮乏。宪法教学似乎只能从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即使有几个国外的经典宪法案例,如美国Mabery v. Medison案、德国吕特案、日本三菱树脂案等,虽可以活跃一下课堂气氛,然这些宪法理论在中国并不适用。

3.宪法的政治性浓厚。如上所说,宪法与政治不可分,宪法上许多问题都是政治问题,宪法的政治色彩鲜明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如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政治权利、宪政体制、政党制度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政治敏感性强,限制了教师发挥的空间。如果政治体制改革滞后,那么宪法教学就会出现理论脱离实际的现象,讲课容易流于形式,讲授难免枯燥。

4.宪法典本身还不完美。新中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是目前仍在实施的宪法,也是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学界普遍认为,1982年宪法总体上是一部好的宪法, 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但是,宪法本身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宪法修改过于频繁;宪法条文过于粗糙;宪法规范不完整;宪法保障性不足;宪法缺乏自我保护机制,公民的宪法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宪法可实施性不够。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如果宪法本身不完备,那么宪法教学就会受到质疑。

5.宪法学研究较为滞后。同一概念不同教材、著作的概念表述不一,许多宪法概念都存在争议,比如联邦制、政体、国体等,基本权利中的诸多概念既不统一,也不规范。宪法关系、宪法责任、宪法规范、宪法解释、宪法实施、违宪审查等基本理论有待深入的研究。韩大元教授指出: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宪法问题, 中国宪法学还缺乏系统的理论解释能力,对本国宪法理论资源的挖掘不够深入;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尚待深入; 在研究方法上以逻辑论证为主,经验性与规范性研究较少;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功能尚待加强。[5]在法学体系内部,宪法学与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之间难以进行对话和沟通。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宪法学杂志。这些都是宪法学理论研究之薄弱环节。宪法学研究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宪法教学。

二、突破宪法学教学困境的思路和实践探索

突破宪法学教学的困境,教师首先要热爱宪法,钻研教学方法,改变那种单一的、灌输式、互动少的教学模式,代之以参与式、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模式,并熟练掌握和应用,教学方法要多元化,以增强教学的活力、魅力。最根本的是教师应当从自己做起,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理论素养。显然,如果一个教师不热爱宪法,不热爱自己的教育事业,那么,宪法教学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在此,本文着重介绍自己的一些做法和设想。

1.精心选用教材,创造教学条件。

教材为教学之素材,关系到教师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直接影响学生对宪法知识的学习兴趣。30多年来, 我国宪法教材上百种之多, 但绝大部分大同小异,“没有一家或者少数几家的宪法教材有足够的权威一统天下”。[2](P5)传统宪法教材大多以宪法典的体系为标准构建,各章之间逻辑联系不够紧密,内容结构庞杂,师生阅读这些教材时味如嚼蜡。近些年来,宪法学教材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基本上放弃了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分析套路, 在法理上接受了以权利、权力为重心的分析套路”,[2](P23)既有原理阐释,又有案例或者事例分析,专业性和可读性明显增强。如胡锦光、韩大元的《中国宪法》(2007年版),张千帆的《宪政原理》 (2011年版 ) 和童之伟、殷啸虎的《 宪法学》(2010年版)。这些教材较适合本科宪法教学。

2.注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 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原院长兰德尔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 , 亦称“兰德 尔教学法 ”(Langdell method),是指由学生运用其所学法律理论和知识对某一真实或模拟案件进行分析、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6]国内有论者认为,“案例教学是法学本科教学的生命”。[7]宪法学课堂教学的症结就是缺乏鲜活的案例,理论脱离实际,课堂教学趋于平淡。因此, 引入案例教学法是破解宪法教学窘境的有效法宝。焦洪昌等主编的《宪法教学案例》编写了若干中外案例和事例,详细介绍了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胡锦光、韩大元教授合著的《中国宪法》编写了100多个事例。这些读物或者教材有利于推动宪法教学与现实生活的结合。在教学中, 教师适当穿插这些事例,或者运用案例或者事例组织课堂讨论,将大大增强宪法课的法律性、专业性和知识性。近年来,案例教学越来越受到师生青睐, 成为宪法学教学的新趋势。

3.优化教学内容,增强教学实效

当今社会竞争激烈,法科学生就业压力大,进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都要通过笔试、面试,进入政法部门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为此,教师应当精心设计教学内容, 正确处理大学宪法内容与中学所学内容的关系、司法考试等资格考试与宪法教学的关系、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本国宪法与外国宪法的关系。教师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学和考试改革,[5](P40-90)为学生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奠定扎实基础。教师应在上课和考试时结合宪法教学,适当讲解和介绍相关重要考试,在课堂上分析解题思路和技巧,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使学生耳目一新,从中受益。宪法教学一旦能使学生在课堂上学到更多知识,学生有获得感,宪法课就会接地气,就不会令学生感到枯燥沉闷,宪法课就会充满活力。

4.关心学生成长,加强师生交流

关心学生是教师必须挖掘的一门“功课”。有些大学教师不太注重师生交流,课堂上满堂灌,课后从不与学生交谈,师生之间“相敬如宾”,师生之间缺少沟通,学生不愿意和老师接触,课后不愿意向老师提出问题。如此教学,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宪法课一般安排在大学第一个学期。大学新生依恋于中学教学环境,对大学学习还不适应,且每个学生的学习能力不同,不少学生虽进入了大学,却仍感迷茫。因此,教师应当因材施教,悉心指导学生学习,循循诱导,使学生逐步适应大学学习,逐渐成为深度学习者。师生交流不但可以增进师生了解, 学生从交流中获得了宪法以外的知识,教师从师生的讨论获得灵感,从学生的赞扬中得到激励,有助于及时调整教学内容,修正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

5.把握专业特点,切忌政治说教

宪法学和政治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学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独立的研究方法不能与政治学混为一谈。从世界范围看,宪法学是从政治学和国家学中分离出来的。[8](P235)中国的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总体上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政治学的窠臼。“我国宪法学在体系和研究范式上还没有完全从政治学中独立出来,表现为这一学科的理念、方法、体系、内容及命题等都带有浓厚的政治学色彩。”[8](P236)然而,宪法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所以,宪法教师在思想上必须牢记这样的观念: 既要守住宪法课堂的政治底线,又要防止其演变为思想政治课。宪法中政治方面的内容,教师不能在讲台上任意发挥,要把课堂教学和学术研究区别开来。课堂教学有原则,学术研究无禁区。教师应善于发现和区分政治学和宪法学的差异,突出宪法的法律性,并在宪法教学中具体地体现出来, 如教学内容、方法和专业性话语。否则,宪法教学就很容易将宪法课变成大学中的政治课或者思想政治课。

6.加强理论研究,提升专业水准

宪法知识体系制约宪法教学体系。成熟的宪法学有助于学生对宪法形成良好的“第一印象”,彰显宪法的专业品质,也有利于教师的课堂教学。而中国宪法学学科理论还不够成熟,学科价值受到削弱,学术尊严受到轻视,迫切需要加强理论研究,这是宪法学界共同的呼声。“欲使宪法摆脱昔日人们心目中作为政治附庸与工具的那种形象, 其途径之一就是增进宪法的科学化。”[8](P31)笔者以为,我国宪法研究的目标是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为社会实践服务。为此,我国宪法学界要运用法学的、非法学的等多元方法探究宪法文本,分析宪法规范,增强对中国宪法解说能力。二要强化中国宪法问题意识,发展对现实问题理论解释能力。三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宪法价值取向和宪法思维。最后,宪法学人需要坚定宪法信仰,潜心研究。宪法是法治国家的圣经。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将成为中国治国理政的主旋律。要使宪法有尊严,宪法学者首先要有宪法信仰。只有宪法学者共同努力,宪法学才会有更美好的明天。一俟科学的宪法学得以建立,那么宪法教学必然就会走出困境。

摘要: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宪法学入门容易深造难,教师在教学中面临许多挑战和难题。欲突破宪法教学的困境,教师需要精心选用教材,注重教学方法,关心学生成长,优化教学内容,把握专业特点,加强理论研究。

宪法学教学 篇8

20世纪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就是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发展与衰亡。1991年以来,从不同角度进行苏联史的研究,总结其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是学术界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苏联法学教育的研究包含了对苏联解体内在原因的探讨,在法制、法学、法学教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的今天,对苏联法学教育的反思将有利于俄罗斯法治国家理论的实践。法律科学的成长不仅取决于其学科内部的因素,还因为其与社会生活广泛而深入的联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苏联法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从产生之日起就有较强的辐射力,不仅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有超强的模范作用,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形态也产生了巨大冲击。苏联法学教育孕育和成长的环境在苏联法制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深刻影响到十月革命后大批追随苏联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建设和法制发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乃至政治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虽然苏联法学教育中一度存在的法律教条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等因素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但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它对世界法律文化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法学教育造就一批遵守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职业者,从而形成一个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法律家群体是通往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法律人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操守代表公平与正义,维护着法律的尊严,维系着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今天的俄罗斯高扬“法治国家”的理念,重新审视法学教育,关注法律人才的培养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无疑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法治社会的建立、维系与巩固离不开发达的法学教育。对苏联法学教育的探讨将有助于对苏联解体的进一步认识,不仅对俄罗斯今天的法治化进程有借鉴意义,也将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考,从而把握法学教育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提高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水平。

二、苏联的法学教育影响了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建立

从1950-1953年,中国建立了一种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适应的法学教育体系。设计这一体系的基本价值判断是:原有的大学法学教育已经随着旧法废止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必须以全新的形式和内容取而代之。1950-1953年间的重要举措奠定了法学教育机构的基本布局、形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局面,这一切在以后又成为制度化事实而固定不移,其影响至90年代仍然无所不在。这些从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的开设就能初见端倪。

人民大学的建立和苏联模式的引进,新中国的教育体制是照搬苏联模式。教材、课程、教学计划、系所和教研室设置无不以苏联的大学为楷模,法律教育自然不能例外。1951年教育部制定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规定:“阐述新法制的进步性及优越性”应是贯穿各课程的主线:“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根据教育部1953年推出的统一法学课程,当时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有: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这一套法学课程的设计者,实际上已经把苏联法律与中国法律合而为一或者认为两者本来就不应该有什么差别。从1952-1956年,中国翻译、出版了165种苏联法学教材。

法学教育的空白从一开始就由苏联模式全面填补并相袭不变。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特别是他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是法律最基本特征的观点得到推崇,被中国法学家奉为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的解释。整个50、60年代,大学法学教科书基本是前苏联教科书的版本,课程设置是按前苏联的模式,课堂上讲授的是前苏联法学理论,不仅在教材和课程的设计上照搬前苏联模式,就是大学、研究所、教研室的设置和教学计划,授课方式,也无不以前苏联为楷模。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人民大学法律系分设“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法”、“刑法”、“民法”四个教研室。在教研室内,苏联专家、翻译、中国教师组成若干小组,苏联专家通过翻译向中国教师传授苏联法学,中国教师当场记录,课后与翻译一起整理课堂笔记,第二天或稍晚的时候再按笔记向学生演讲。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主要是依靠苏联法学专家的帮助,学校的教研室事实上就是苏联专家在向教员们进行教育,学习成绩好的已开始进行教课了。人民大学要培养政法教师,并要摸出政法教育的东西来。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一方面,苏联专家为人民大学法律系举办师资培训班;另一方面,从人民大学法律系两年制研究生班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其他学校的法律系任教。苏联专家的讲义、苏联的法学教材在人民大学经过翻译、整理、改写成为各大学统一使用的法律教科书。在1954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高教部明文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应将所编译的苏联法学教材进行校阅,推荐各校使用。”

在整个50年代,人民大学的法学教育都受着苏联的影响,至今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有苏联模式的影子,可见苏联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影响程度。

三、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

综合研究构成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元素及其保障性要素,可以发现,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习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借鉴大陆法系模式,又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提出后中国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经过60多年的发展,以多元化人才培养为教育目标,以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为培养方式,以多类型知识建构和多层次学历、学位结构为教育内容,以理论与实践多重组合的教学模式为教育方法,构成了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元素;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学院校自我管理的四位一体教育管理模式,以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为互动的教育就业机制,形成了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形成与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保障性要素。可以说,2010年,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历史与现实向我们展示了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形成的必然性,同时也警示我们存在的问题及其面临的挑战。未来中国法治的特征正在从以立法为中心向以司法为中心的转变,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将逐步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1951年6月教育部《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8/content_7687348.htm.

[2]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3]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度[J].比较法研究, 1996 (2) .

[4]震江.中国法律四十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关于高校法学教学实施案例教学探讨 篇9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程中的实施必要性和意义

从必要性来看, 当前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如教材内容更新速度慢, 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以及教师的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模式单一等, 严重影响了高校法学教学的效率。因此, 创新教学方法, 使用案例教学进行高校法学教学很有必要[1]。此外,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和实施对于促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高校法学教师在教学中应该要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 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程中的实施策略

1、选择适当的教学案例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中心, 教师首先要找到适当的案例, 才能够在实际的教学中进行应用。案例的选择需要教师把握一定的原则:首先, 选择的案例应该尽量保证其真实性, 以便给学生带来更多真实的感受, 也有助于检验学生的真实水平[2]。如, 在民法的教学中, 教师可以就本市近期发生的重大民事案件进行案例分析, 这样可以方便学生在案件分析之后对比公安部门专业人员对案件的分析, 有助于帮助学生发现自己在案例分析时出现的问题, 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其次, 案例应该要选择较为典型的。教师能够找到的案例必然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教师不可能在课堂中全部进行讲解, 因此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 以便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例如, 在行政法中, 教师可以将案例设置为外企设立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法, 这一问题比较典型, 可以帮助学生加强对行政法的理解[3];最后, 案例的选择要注意保持难度适中, 让学生既感觉有一定挑战, 又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解答。例如, 教师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 先让学生解决简单的问题, 然后加大难度:“如果你是有关部门, 你觉得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进行解决或者调整?”让学生将所学知识综合运用起来, 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2、给学生必要的准备时间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要求教师能够提前将自己准备好的案例分析题目布置给学生, 这样学生就可以提前通过各种渠道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和数据, 以便帮助学生更加全面地进行案例的分析。这种教学形式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还能够让学生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复习学过的知识, 促进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4]。当然, 为了保证学生的准备效果以及学生的独立思考成果, 教师在课堂中可以要求学生将自己整理的资料和结果进行上台演示, 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地位, 也可以实现课堂上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 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推动学生的更好发展。

3、重视课堂讨论和总结

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自我展示之后, 教师可以让学生进行相互的讨论和分析, 这一环节是案例教学中的核心环节, 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讨论过程中, 学生首先要清晰的阐述自己对问题的看法、产生这种见解的依据, 然后其他学生如果对此有异议或者疑义, 则可以对该学生进行提问。发表自己观点的学生在回答其他学生问题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自己观点中的不足, 也能够从其他学生给出的意见和建议中找到新的看问题的思路, 因此有助于形成学生相互之间的思维碰撞, 增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促进学生学习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作用

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 但是却要求教师能够充分发挥其主导性作用, 以便推动教学的发展[5]。例如, 在课堂教学中, 教师要创设合理的情境, 活跃课堂氛围, 让学生有话要说、有话敢说。又如, 学生应该什么时候进行独立思考、什么时候进行分组讨论, 也需要由教师观察学生的表现来决定。此外, 在学生进行自我表达不够准确时, 教师也要发挥其重要作用, 引导学生回归到中心内容, 鼓励学生更加清晰地进行自我表达。只有这样, 课堂的教学有效性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案例教学在高校法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实现法学教学有效性的提高, 促进学生在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因此要求法学教师能够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重视, 坚持要以学生和案例为中心, 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作用, 促进学生理论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等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曾辉.浅议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适用[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 03:103-105.

[2]刘燕.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以案例教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 2013, 07:62-64.

[3]艾展刚.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2, 01:25-29.

[4]易清.案例教学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1, 06:149-151.

宪法学教学 篇10

编者按:目前, 我国高校在法学这门社会科学教学实践中开设实验教学的经验明显不足, 建设跨学科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更是无前例可循。中山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在校、院两级领导支持下, 明确建设思路, 在探索中前行, 在服务中成长, 实现“从小到大, 从有到精”的跨越式发展, 这其中既有中心主任杨建广教授的长远谋划与坚持不懈, 也有中心教职工的献计献策与默默付出。2005年, 学校确立了“大法学”的观念, 整合了校内资源, 成立了“中山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2007年10月, 中心在学校启动“本科教育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之际,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力度, 组织专家编写实验教学讲义, 开发实验教学软件, 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2009年11月, 中心成功申报成为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 目前是华南地区第一个获批为法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单位, 也是“985”院校中唯一一所法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成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后, 中心在进一步完善自身建设的同时, 加强服务社会、示范辐射作用, 为学校赢得了良好声誉。希望他们的建设经验能为我国高校法学实验教学与实验平台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杨建广, 博士, 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中山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 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广东省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近五年主讲刑事诉讼法、法治系统工程、社会治安系统工程、模拟法庭训练、刑事诉讼法原理等多门法学理论及法学实验课程。共主持或参与省部级项目10项, 出版《法治系统工程》《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研究》《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判例研究》等著作、译著和教材10余部, 在《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误判的证明标准》《刑事立案的条件新探》《论生效刑事裁判纠错系统的构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刑罚作用的局限》《社会稳定与社会治安系统工程》等论文20多篇, 开发法律类计算机软件3项 (其中2项通过部级鉴定) 。

抓住机遇, 提升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地位

从学校层面来看, 中山大学一直高度重视实验教学, 校领导坚持“人心向学、善待学生”的办学理念, 着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2000年, 学校打破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教学实验室的格局, 设立了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验中心, 创建了资源共享的基础实验教学大平台。由于学校领导实验教学的思路明确, 并大力推动实验教学与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改革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 创建现代化的实验教学机制, 至今已建成8个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 (含建设单位) , 覆盖了文、理、工、医等众多学科, 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全校人、财、物的资源统一管理和共享。

中山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紧紧抓住这一发展机遇, 以“立足本土, 全球视野, 求真务实, 弘扬正义”为人才培养理念, 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式、融通性、国际化”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为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努力将实验教学置于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 同时加强司法伦理教育, 根据法学专业作为应用型文科专业的学科实际, 不断整合校内法学院与法医学系等院系的实验教学资源, 实现了开放式的法学实验教学大格局, 促进了法学和法医学等相关学科在教与学的过程中进一步渗透和融合。教师乐于跨学科上实验课的多了, 学生乐于跨学科做实验的多了。

由于校、院两级领导支持法学实验教学的思路明确, 大力推动法学实验教学与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改革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 创建现代化的实验教学机制, 培养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优秀思辨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学校领导观念的影响下, 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转变了原先看不起实验教学工作的偏见, 主动加入到实验教学队伍中。目前, 中心的实验教学队伍已形成包括多位博士生导师、专职教师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以及兼职教师的强大团队。通过近几年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 实验教师普遍认同了通过引导学生“在实验 (践) 中学习”的教学方法。学生普遍提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的法律素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熟练的法律实践操作技巧和灵活的应变能力。

增设先进教学设备, 为中心建设奠定物质基础

中心除了传统的模拟法庭与模拟仲裁庭的设备外, 还增设了一批较为先进的教学设备, 例如远程视证系统、双轨实验教学系统、多媒体实验教学录播系统等。

远程视证系统应用在中心开设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等课程教学中, 可以进行模拟远程质证、模拟远程会见当事人、远程实时指导学生实验等, 中心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了一校三区高清、可视、可互动的同步教学、同步实验、同步交流, 保证了三个实验分部的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技术层面上实现了实验教学的零距离和零中断。而这一借助新科技手段实现的实验教学活动, 恰恰符合现代司法系统的司法改革方向, 提升了学生参加工作后的适应性。

双轨实验教学系统以两块可交替演示的触摸屏为基础, 将板书、演绎、推理等传统课堂活动回归现代课堂, 开创丰富多样的互动教学模式, 有别于“教师讲, 学生听”的以讲授贯穿课堂的传统教学;自动记录和保存教学过程, 完整记录并保存课堂中教师的板书、批注、演绎、推理等教学过程;能够支持各种类型资源, 包括Microsoft Office, WPS Office, Adobe PDF档案, 各种音、视频档案, Flash动画档案, 常用的图像格式档案等;提供开放式、基于构件资源的共享教学设计软件, 创造并共享带有教师独特教学思想、教学风格的教学设计。此教学系统应用于法学实验教学的课堂上, 在播放PPT的同时, 可以展示文档、图片、视频、网页等多媒体资源, 极大地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 促进了师生间的交互, 加强了课堂与现实的结合, 直观形象地传授了法学知识和司法技能。

多媒体实验教学录播系统, 用户登录此系统可以接收实时教学直播、按照分类检索课件仓库、在线点播精品课件;教师可以通过此系统在线剪辑刚刚录制的精品课件, 整理课件的目录, 然后发布到课件仓库中, 还可以对将来要录制的教学进行预约, 系统可以根据预约的时间自动在线保存;学生则可以运用该系统演练实验课程角色, 提高角色扮演的效果;控制中心管理员可以远程监视所有设备的运行状态, 进行远程集中式控制, 可以适时和所有教室进行语音对讲, 在教学监控的状态下可以随时录制全部教室的视频。中心运用此设备录制了多门实验课程、模拟实习指导课, 使用效果良好。这对法律人职业能力的锻炼十分有帮助。

中心透过光纤网络与高清视频传输系统, 实现了与广州、东莞等地的法院、检察院即时连通, 实时观摩正在进行的起诉、审判等诉讼实况场景, 为师生开展模拟诉讼教学提供了有力的数字化保障系统。

此外, 中心还专门立项资助学生进行诉讼服饰道具观摩馆的建设。中心结合法学专业特色, 以模拟法庭课程为基础, 将参观诉讼服饰道具观摩馆和运用诉讼服饰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本科教育, 在注重传授法学知识和进行理论熏陶的同时, 培养学生了解法学历史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观摩馆的道具、展品多为学生的实验作品。该项目以非常直观的形式让制作者和参观者对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诉讼服饰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提高了学生对模拟诉讼教学实验课的兴趣, 其中, 学生自制了一批被实验室永久保留的诉讼服饰与道具, 包括多款法官制服 (夏装、春秋装、冬装) 、展示模特、模拟法庭自制服装等。

推进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负责人制, 切实提高设备使用率

中心作为全国9个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之一, 目前已成为拥有中山大学东校区、南校区及北校区3个实验分部、总办公面积3 300平方米、各类仪器设备1 185台 (件) 的实验教学基地。然而, 中心部分设备的利用率也有待提高。为此, 中心正在积极推进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负责人制, 要求做到:操作规范、利用合理、定期维护、维修登记及时报告。设备维护运行经费按仪器设备总值的5%, 由学院统一拨付, 保证经费的合理利用、足额到位, 有力地支持了中心的设备运行、更新与维护。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心设备的使用率, 基本实现了低故障率、低报废率。

具体做法是, 中心所需仪器设备所配技术图纸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 各项仪器设备都按规定建立了技术档案, 使用、维护维修均须及时登记、报告和专人响应。此外, 中心认真落实设备器材“谁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度, 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热、防尘等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人员须定期检查设备器材的管理情况, 定期核对仪器设备的账目, 保证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相符。

中心还非常重视教学网站的维护与更新, 除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网站进行维护外, 还经常 (每星期至少一次) 从本科、硕士生或博士生中挑选学生参与网站的内容更新工作。

加强实验队伍建设, 为中心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1.实验中心人员的聘用方式

中心采用固定编制、流动编制及聘用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实验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免, 其他中心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聘用方式。其中实验课程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 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则在院系公开招聘;实验室主任聘请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实验技术人员全部实行按需按岗设位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 竞争上岗。

2.实验中心人员的管理制度

实验中心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 根据教管、管用适度分离的原则, 做好每个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规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 则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实验室的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实验室技术人员主要按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数量与使用率等进行定编。

为了使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成效得到保证, 中心采取定期考核的管理方式, 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工作条例, 建立和完善院系领导和教学督导小组听课制度及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制度, 对实验室人员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3.实验中心人员的激励机制

学校重视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在实验技术系列设置关键技术岗位, 相关岗位设置优先考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技术人员;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编制核定给予重点实验室的待遇, 每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额外增加1个编制。

学校设立实验技术系列专项培训基金, 支持实验教学骨干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修、外出考察等。学校设立实验教学授课竞赛, 并将参加竞赛和获得奖励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突出特色, 打造一流法学实验教学平台

经过多年的发展, 中心形成了鲜明的法学实验教学特色:

1.科学、创新的实验教学理念, 培养杰出的法律人才

中心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 以分阶推进式实验教学法培养具有优秀思辨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人才, 通过情景模拟及实务训练等方式培养学生熟练的法律分析和适用技巧、灵活的应变能力、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敏捷的法律思维、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高度的社会正义感。中心在培养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同时, 始终将司法伦理教育贯穿其中,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十分注重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 而非单纯的技能传授。

2.社会化的教学模式, 打造一流的法学实验教学平台

中心致力于三方面的工作:第一, 鼓励学生走向社会、深入社区, 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暑期实践等方式将课堂和实验室所学的法律职业技能直接应用于社会, 并在实际运用中对其进行对比检验。第二, 积极寻求社会合作, 主动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定期邀请司法部门工作者在校内开展各种教学实践活动, 如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合作搭建实务训练平台。第三, 通过与其他实务部门的联合办学, 在为实务部门培养更多的具有先进法治理念的实用型法律人才的同时, 提升中心实验教学教师的司法实务技能和实验教学能力。

3.国际化的培养视野, 提升学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竞争力

中心直接与国外高校对接, 开展跨国性的实验教学活动。其中, 中心利用高清、同步、可互动的视频会议系统与美国迈亚密大学Daniel Hall教授共同开设《刑事诉讼法》课程, 选课学生近100人。

中心重视师生的国际化交流。一方面, 中心与世界知名大学, 如华盛顿大学、里昂三大、昆士兰大学、纽约大学等十余所相关院校建立交流合作关系;另一方面, 中心每年邀请外籍教师, 如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纽约大学等知名教授前来授课。

此外, 中心积极派出师生前往英国牛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佛蒙特大学法学院、法国里昂三大、台湾大学法律系、香港大学法学院等境外著名高校交流学习, 并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赛事及国际法律活动。

建设成果突出, 广受师生及群众欢迎

经过近几年的建设与发展, 中心构建的“多层次、模块化、开放式”法学实验教学体系初见成效, 不仅在培养创新型法学人才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成为培养法科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实践基地, 还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在华南地区乃至全国均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影响与辐射效应。

1.法学实验课程与法学实验教材建设取得新突破

中心向来注重法学实验课程体系建设。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医学专业本科生、法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等15个专业的学生开设了29门必修、选修或全校公选的法学实验课程, 选课学生数达到3 525人次。2005年, 法治系统工程等课程在广州高校中率先使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异地授课, 一校三区共500余名学生能够通过远程系统进行互动学习。

目前中心共建设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3门, 新编实验教材多部。其中, 刑事诉讼法网络课程被纳入国家新世纪网络建设工程;刑事诉讼法原理作为广东省精品课程, 被遴选为广东省优质教学资源推广。杨建广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版) 》教材被列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奖优秀成果奖;徐忠明教授主编的《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一书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三等奖;竞花兰教授主编的《法医病理学 (第三版) 》“十五”国家级统编规划教材获国家教委优秀教材一等奖。

2.教师教研、科研能力显著提高, 学生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实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使实验教师的教学与科研能力明显提高。教师发表论文的层次高, 专业性强, 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有二十余项。中心教师承担了教学与科研项目共130项, 发表教研论文23篇, 获得“广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南粤优秀教师”等表彰、奖励共15项。由于法学教学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法学学科已获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法医鉴定中心被评为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之一。

中心着力培养学生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能力, 中心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验项目, 实验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项, 国家发明专利共2项, 正式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共386篇。此外, 中心迄今已组织并指导近百名学生参与了各项竞赛及活动, 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在2003年国际大专辩论赛中, 中山大学获冠军。2006年4月, 中心组织学生首次参加维也纳国际商事仲裁比赛就战胜了传统强队澳大利亚迪肯大学、美国丹佛大学和天主教大学代表队等。2007年, 中心组织学生参加首届中国国际刑事法院模拟竞赛, 获得亚军, 并获最佳检察官方辩手和书状总分第三名。此外, 中心组队参加第三届、第四届、第八届和第九届全国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 均有本科生获“优秀辩手”荣誉称号, 同时获得最佳答辩状奖和最佳申请书奖。

3.示范作用与辐射力度不断增强

中心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效应的提升, 师生积极提供社会服务, 为中心赢取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使中心示范作用与辐射力度不断增强。

自成立以来, 法律诊所一直坚持无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慕名前来寻求法律咨询与请求援助的群众络绎不绝, 曾经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接收百余宗案件, 其中出庭代理案件二十余起。2010年, 因实验教学成果突出, 中山大学法学院被评为“全国优秀诊所法律课程教学管理单位”, 法律诊所的11名师生也受邀加盟全国首个劳工法律服务队。

法学实验教学探索感悟:累并快乐着

当问及工作感悟时, 杨建广教授答曰:“累并快乐着。”

“首先,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专业作为一个文科专业, 实验教学怎么搞、怎样搞好仍存在极大的争论, 有争论就有开拓和理论提升的空间, 这对于我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其次, 法学实验教学常被忽视, 我们所做的许多努力, 至今仍被法学界部分权威所不屑, 这使得我们之前的所有努力都有可能被否定, 这对于我来说又很有挑战性;再次, 法学实验教学仍未成熟, 仍是一个新生事物, 它的产生与发展正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 这对于我来说既是无穷的压力, 又是无限的动力。面对与自己一道从事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师的迷惘与困惑, 面对中心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受到忽视与边缘化, 作为中心主任, 如何规划好、管理好、协调好、平衡好中心的各项事务和内外关系, 就是‘累’的根源。

但当看到实验教学中心从不为人知到获得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级示范中心建设单位, 全国的法学实验教学在各位志同道合者的共同努力下, 从无到有、从有到优, 自己在其中的一点努力也得到学校和学院领导的支持、同行的肯定、学生的推崇, 这是对我最大的褒奖, 也是我‘快乐’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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