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安全工作总结范文(精选6篇)
篇1:水运安全工作总结范文
一、强化水运企业安全生产体系的监管,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我市有市属水运企业12家。前几年每年都有企业发生沉船死亡事故。特别是前两年,有一家公司曾一年内连续发生两宗沉船事故,经济损失惨重。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我处领导班子从XX年下半年起就分别带队结合事故四不放过深入企业进行整顿调查,发现很多水运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有岗位、有制度,但人员变换频繁,责任不落实,而且管理人员安全业务不熟。因此,XX年我们严格采取措施,以强化水运企业安全生产体系监管为手段来达到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的目的。一是在资质评估中严把安全体系关。我们严格按交通部的统一标准,在对所有从事水运的企业进行资质评估中,严格审核企业的安全体系以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确保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都有安全体系、有制度、有岗位,而且确保管理安全的领导和人员都具有相应业务水平,以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生产能力。二是在运政检查、年审中严把安全生产体系关。我们从XX年开始在运政大检查和年审都增加从严审核企业安全体系运作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及在岗情况的内容。三是在安全检查和评比中重点考核企业安全体系的运作情况;有效推动水运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提高。如XX年3月份,中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公司作业一分公司的船舶南海219发生了碰撞事故,虽然事故按照等级为小事故,该公司依然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驾驶员、船长勒令待岗参加重新培训,并且年终安全奖金也被扣除。公司还对所有船上工作人员通报事故教训。针对公司的轮休,对船长换岗前都要进行业务培训,让其熟悉不同船舶的技术设备装备等性能,熟悉操作,保证安全。由于我们强化了水运企业安全生产体系的监管,XX年我市水上运力在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事故反而下降了80%,经济损失大幅下降90.9%,无失踪、伤亡人员,船舶年安全面达到了100%,12家水运企业年终考评均被评为优秀,其中湛江航运集团等三家企业还被评为XX水运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增进各自职能合作,共同确保琼州海峡渡运安全。
琼州海峡是国家水运安全重点监控水域,也是我省我市水上交通安全重点部位。各级政府、安监局、交通、港务、海事以及海峡办等各部门都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维护着琼州海峡的水运安全。我们处也从不敢有丝毫怠慢。一是摆正位置,增进职能合作。XX年我处在各个不同时期、节假日会同海峡办、海事、安监以及徐闻县政府等职能部门参与琼州海峡安全整治近16次之多。二是深入徐闻县海安、和安、角尾等乡镇摸底调查,基本搞清了琼州海峡运砂、运煤等无证营运船舶的结构和存在问题。与海事局和徐闻县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整顿琼州海峡大批无证营运船舶安全隐患的消除措施。并按先疏后整的步骤,派人上门服务,帮助徐闻县注册两家规范的水运公司,将可以有条件正规经营的船舶纳入依法经营的轨道。然后再对屡教不改和残旧不堪的不安全船舶坚决予以取缔,尽快消除琼州海峡无证营运船舶的安全隐患。三是严格督促湛江航运集团履行安全责任制各项义务,对海安港的装卸作业、调度、通航障碍以及危险品夹带等问题进行周密组织,严格监控,力求万无一失,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积极推动海滨码头的彻底改造。海滨码头位于霞山海滨公园南侧,是湛江市区通往麻斜、南
三、特呈、东头山以及东海、硇州等海岛地区的陆岛交通枢纽码头,日均客流量1.3万人次;车流量400余辆/次。特别是自XX年总书记从该码头登船莅临特呈岛视察后,各级领导及中外来宾、商人到特呈岛及附近海岛考察、投资骤增。但一直以来,在海滨码头经营的轮渡公司的渡船均是无调度、无售票、无秩序地在海滨码头靠泊和上落客,甚至还有近两百艘农民、渔民自用木头船、摩托艇在此非法营运,争客抢客,超载滥载险象环生。进入码头仅16米宽不足300米长的通道上,争抢搭客的出租车、三轮车、残疾人车、摩托车,另加小商小贩乱摆乱卖,常常将码头的出口堵得水泄不通,不但过往旅客、市民投诉不断,而且被列为湛江市十大安全隐患之一。海滨码头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根源主要就是由于长期被免费使用,没有实行封闭管理,而造成无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收费标准,该码头越来越难以满足交通发展的需求。针对以上问题,我处积极筹划改造海滨码头,力争今年能消除列入我市重点安全隐患的海滨码头渡运安全问题。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积极引导和打击取缔相结合,解决海滨码头非法营运船舶搭客问题。以人为本,组织无牌无证的木质船、摩托艇经营者召开现场会,动员他们组成股份有限公司,适当补助资金,购置快速海上中巴持证渡运,同时坚决取缔非法营运的木质船和摩托艇,不让其留下任何营运空间。
篇2:水运安全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文号】交安监发[2014]233号 【发布日期】2014-11-18 【生效日期】2014-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安监发[2014]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有关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就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把握关键,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
(四)强化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
(五)强化质量和安全职责落实。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监督等层面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的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把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
(六)强化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履行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法定职责,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守法守规意识,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实施关键岗位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保证岗位操作程序、质量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明确交底到每个人。
(七)强化质量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完善质量和安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工程质量和安全与企业信誉、市场准入挂钩,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或未整改到位、质量和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及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等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公布。
三、落实责任,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八)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实施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工期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督促整改到位。招标及合同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目标及责任、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及相关费用,并组织实施到位。
(九)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坚持地质选线、选址,实施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过程管理,完善勘察设计质量后评估制度。落实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根据施工进展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出相应要求和建议。
(十)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岗位责任。依法规范管理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严禁以包代管。落实长大桥隧、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机制。推行施工现场动态预警法,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风险监控和预报预警。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施工方案,强化质量自检自控。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工序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制度。发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直接追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责任,并对企业信用扣分。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定期公示使用情况。
(十一)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责任。加强对驻地监理机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逐级落实监理责任。驻地监理机构和人员须依法、依合同、依职责和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严格监理程序,严格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严格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抽检和工序验收。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严格验收,确保监理指令闭合。
(十二)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试验检测工作责任制。加强能力建设,健全试验检测数据报告责任人制度,依法、依规、依合同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客观反映工程质量,为工程实施提供指导。试验检测机构须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负责。工地试验室存在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等违规行为的,要计入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并与机构等级管理挂钩。
四、加大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三)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工作程序,建立监管工作台账,完善监管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督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分类建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隐患清单,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定期对存在较大质量和安全风险的落后技术、落后工艺和工程产品等开展风险评估,并公布相关目录。
(十四)曝光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督查、质量和安全督查发现的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压缩工期、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公开曝光。
(十五)严格质量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完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查处通报制度。对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压缩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要严肃行政问责。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依法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并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六)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优势,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的查处督办制度,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等措施,提升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五、强化措施,增强质量和安全工作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一把手负责制,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突出问题,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法规制度。鼓励地方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法规制度。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研究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完善,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制度保障。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着力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评估预警,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源辨识、评估与控制技术,质量和安全控制与信息化监管技术,工程耐久性设计、评价与保障技术,隐蔽工程检测检验技术与装备等研究,加强先进、成熟、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二十)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和监管职能,公示执法内容和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培训。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监管能力保障。
(二十一)强化质量和安全文化建设。坚持生命至上、质量为本的理念,宣传典型成功经验,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形成内化于心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意识,构建外化于行的“全员保质量、人人要安全”的自觉行动,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4年11月18日
篇3:水运安全工作总结范文
根据长江航道“十二五”规划, 长江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均要与航道升级、船舶大型化、船型变化相适应, 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 为今后港口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这既为水运港口行业带来加快转型升级, 为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力支撑新的重大发展的机遇, 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尤其是安全问题。
水运安全无小事
2015年1月15日下午, 安徽蚌埠籍新造试航拖轮“皖神舟67”, 在位于江苏靖江附近的长江福北水道发生自沉翻扣事故。该船25人 (均为男性) 全部落水, 其中3人获救、22人罹难 (包括8名外籍人员) 。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 船舶试航须办理相关手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进出港签证或进出口岸手续。申请出港签证时, 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应当出示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可是, “1·15”皖神舟67轮自沉的悲剧还是发生了。正如新华网次日发表的文章《新船试航为何会沉?———三问福北水道沉船》。
2014年9月, 沙特某疏浚项目一艘绞吸挖泥船发生机舱火灾事故, 事故造成挖泥船最终侧翻沉没, 虽无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较大。
以上两起事故再一次印证了水运行业中的一句老话:水运安全无小事, 小心驶得万年船。“安全”二字在水运行业 (包括港口建设) 绝对不允许“纸上谈兵”, 必须做到“零事故、零伤害”。
不可否认, 水运行业建设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与其他建筑施工相比较, 港口建设不仅仅是在户外施工, 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在江河湖海里, 半是陆地, 半是水中, 有的甚至是离岸施工建设, 如上海洋山深水港、目前在建的港珠澳大桥等大型涉水工程项目。毫无疑问, 港口建筑施工, 特别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条件自然比其他建筑行业的条件更差, 更具挑战性, 更不用说海港建设, 海水潮起潮落风暴海啸袭击的自然条件更恶劣, 项目建设期中所使用的船机设备一旦出现险情, 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同时随着当代运输和物流体系发展, 水运船舶呈大型化趋势, 推动着港口建设深水化、离岸化。无疑其工程安全也面临新的挑战。正因为如此, 水运行业建设的安全生产历来受到党和国家, 以及社会的高度重视与关怀。
“安全第一”与“质量第一”
关于水运港口建设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7年1月25日颁布第五号部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港口规定》) , 同时废止于1997年1月22日制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水运办法》) 。《水运办法》规定:“在水运工程建设中, 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而在《港口规定》中修正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前后两个文件强调的都是“方针”。
方针, 是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有方向, 有针对性的指导的发展。对于一个国家或政党而言, 方针确定的是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是为达到事业前进的方向和一定目标而确定的一个时期的指导原则。企业方针是通过基本价值观、政策和标准指导企业行为的总则, 它决定着企业建立战略目标、选择战略方案和实施战略方案的框架结构。因此, “方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人说, 重庆彩虹桥“1·4”事件直接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 沪东“7·7”案件直接原因是人的工作质量问题。他们认为质量问题是安全事故的根源。对此, 笔者不敢苟同。应该说, 这两起事件均为肇事者缺乏安全理念所为。因为, 肇事者没有安全理念统领他们工作的方向指导, 也就造成他们在生产过程中, 有意或无意违反了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标准的生产工艺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检验规程。
再举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最早提出“安全第一”的是美国人BH.凯理。1906年, 时任美国U S钢铁公司董事长的BH.凯理在多方查找公司生产事故频发、亏损严重、濒临破产的原因中, 全面计算了事故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后, 得出安全事故拖垮了企业结论后, 推翻了传统“产量第一、质量第二、安全第三”的生产经营方针, 他力排众议, “本末倒置”地提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安全第一”方针立见奇效, 使U S钢铁公司走出了困境。
第二个案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期, 美军空降兵用的降落伞安全度不够, 经交涉, 生产商尽最大努力使降落伞的合格率提高到了99.9%, 但是美国空军方面仍不满意, 因为这意味着每1000个空降兵当中会有一个人因为降落伞的质量问题而见上帝。军方又与生产商交涉, 生产商不愿意了, 他们说, 要达到100%是不可能的。最后军方想了个办法, 那就是从生产商前一周交货的降落伞中随机抽取一件降落伞, 让生产商的负责人自己背上从飞机上跳下去, 检验合格率。结果奇迹发生了, 这个方法实施后, 降落伞不合格率变成了零。
上述案例说明:安全理念是“纲”, 属人的价值观;质量体系是“目”, 是由人制定的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 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 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 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 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 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55页)
安全是一种理念和责任
1.安全是一种理念
这种理念我国古已有之。《左传》:“居安思危, 思则有备, 有备无患。”生活安宁时一定要考虑可能出现的危险, 考虑到这个就会有所准备, 事先有了准备, 等到事发时才能避免祸患发生。在这里“安”所表达的就是现代汉语中“安全”的概念。居安思危, 这充分表明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着强烈的安全意识。
当然, 安全概念是多方面的, 真正关注劳动者的生命安危, 是新中国成立劳动人民翻身作主人以后才做到的。1952年, 时任劳动部部长的李立三, 根据毛泽东提出的“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 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指示精神, 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 后丰富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87年1月, 我国第一部《劳动法 (草案) 》将“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被确立下来。2005年10月, 党的十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 即“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013年6月6日, 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安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 高屋建瓴地阐明了安全的战略定位和本质特征。充分体现了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 深刻阐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彰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安全发展的执政理念和为民情怀。
2.安全是一种责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式列入党的指导思想, 这一决定顺乎时势、顺应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安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无疑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 抢占了价值体系的制高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已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 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赋予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协助上级政府依法依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安全生产法》的实施, 必将有力推动水运和港口建设的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目前,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城镇化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以港口为核心的综合工业园区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不断涌现, 而此类项目与传统的水运、港口建设项目有着显著不同, 规模更大, 组成更复杂, 所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更加大型化, 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安全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篇4:论航道安全与水运经济关系
关键词:水运经济 航道安全 长江流域
长江经济带建设现已成为国家重要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的落脚点在于发展长江水运经济,振兴长江水运经济的关键之一就是发展长江航道,确保长江航道稳健发展的基础在于长江航道安全。依托黄金水道建设长江经济带,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建设长江经济带也是深化改革开放、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建设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全流域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
长江航道对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长江流域生产力沿江的布局得到调整和巩固。长江航道的发展再次面临着新的机遇,航道建设的新发展必将为长江流域经济大发展注入巨大推力,形成由沿江布局生产力细化为沿航道布局生产力的新趋势。长江流域的对外开放、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生产力布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沿航道布局生产力并不是简单的沿航道建港建厂,而是通过整体提升航道的通航能力合理分布港口,形成航道连接港口、港口幅射腹地、腹地支撑港口的良性格局。从而加速沿江城镇化建设、合理资源配置、畅通物流、优化资金、人才和技术,使生产力各要素重组,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长江流域各区域经济通过长江航道密切地联系起来,从而引起生产力布局上战略性的调整与组合,进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促进长江流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例如2003年至2012年十年之间,长江干线上、中、下游主要港口城市GDP分别占长江干线上、中、下游相应地区GDP比重(%)分别由26.7%、28.5%、59.3%逐年上升至30.7%、36.2%、62.4%,其中四川、湖北、安徽、江苏主要港口城市GDP占相应省份GDP的比重由14.4%、51.6%、28.2%、67.2%上升为17.5%、53.4%、31.8%、71.3%; 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31个省(区、市) GDP数据,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这11个长江经济带覆盖省(市)的GDP总量接近26万亿,占全部省(区、市)GDP总量(63万亿)的41.2%。(注:地方加总的GDP历年都比全国统计口径多,2013年多6.1万亿)。由此可见在整个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畅通安全的长江航道不仅起到了连接流域东、中、西部的纽带作用,而且带动了整个流域内经济的发展逐步向沿江港口集聚的作用,使得全流域的经济发展因素呈现出向沿长江聚集的态势。这些沿江港口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又会对流域内其他地区的经济产生下一层次的带动作用,促进整个流域内经济的发展。
航道安全与长江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高扬“以人为本”的旗帜,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主要保障,以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的立场与态度,作出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创新发展。经济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声誉。早在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将安全生产摆在与资源、环境等同重要的位置,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安全发展”指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前提和保障。这就包括经济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态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人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现代安全经济学“三角形理论”认为,经济是两条边,安全是底边,如果没有底边的支撑,即使经济发展再快也构不成稳定的三角形,可见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搞好安全生产能够保障生产力。
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受到结构、体制和环境三大因素的制约,而安全生产是影响环境因素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安全生产在市场竞争中是一个起重要作用的因素,是树立良好的形象、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砝码,良好的环境因素可以带来广阔的市场、充足的资金、可观的经济效益。
实现安全生产需要经济支撑,如果经济不发展,没有足够的资金,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难以维持,基本保障就难以实现,安全投入也无从谈起。实践证明,经济发展了,效益好了,就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安全投入来保障安全设施完备先进,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以经济发展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根本保障,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仍需加快经济发展。经济发展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应该是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发展,绝不是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损害劳动者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来的短暂的局部的发展,更不需要带血的GDP。
安全生产应当与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把安全生产纳入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与经济发展一样使安全生产实现量化考核,纳入政府、企业和干部业绩考核内容,真正实现安全发展。
加强航道安全管理,助推长江经济腾飞
一是强化红线意识。要坚决守住安全是底线、安全是红线的思想防线和责任防线,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地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关切,以人为本,不断增强长江航运安全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隐患排查和重大风险治理体系,夯实长江航运安全生产的基础。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是强化安全检查。整改隐患针对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三保一创”等专项治理行动,采取“四不两直”的安全检查方式,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监管全覆盖、安全隐患零容忍,安全责任严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是强化安全监管力度。继续加大对航道维护作业、老旧船舶等的安全监管力度,认真抓好“七节两会”、枯洪水期、三峡水库蓄水期、极端气候等重点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大水上动态值班工作力度,确保长江航运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振兴长江经济带。
五是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途径。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创新安全教育方式,丰富安全文化内容,建立安全文化激励机制。要高度关注安全文化建设的实际效能,发挥软实力的力量和作用。切实转变全员的安全价值、安全理念和安全态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素养,增强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认同感、责任心和主动性,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篇5:在昆明水运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
李靖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同志们:
2013年全年,各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较好,继续保持自1989年以来,连续24年全市未发生致人死亡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记录。这一成绩的取得,与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分不开的,更是与全市海事工作者以及水运从业人员的分不开的。在此,我向奋战在水上交通安全全监管一线的海事工作者表示感谢,向工作在水运安全生产一线的水运从业人员表示诚挚的感谢。
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对2013年度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作个简要总结和回顾,并对今年的工作作简单部署。
2013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回顾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船舶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局领导班子和相关业务处室每年都要进行梳理,上级一出台新的船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立即组织专题学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法步骤,明确了各业务处室及县区海事部门的监管责任,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组织专门力量修订细化《昆明市水上交通安全及防污染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将县区海事部门的监管责任分解为11大项,38个小项,按重点地区与一般地区分别制定了量化考核标准。
(二)加强宣传培训,筑牢安全生产思想基础
一是组织开展船舶航行安全宣传活动。为宣传船舶航行安全知识,我局都积极参加全市组织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今年共制作宣传资料5000余份,宣传展板12块,横幅30条,而且深入渡口、码头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独具特色,既宣传了船舶航行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又提高了海事、航务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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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公众认知度,提高水上从业人员和普通公众的水上安全素养,从而使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到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工作中来,营造一个和谐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二是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海事执法人员和水上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及技能。今年以来,我局先后派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和执法培训37人次,进一步提高了海事执法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水上交通形势,我局加强了船员管理和培训,进一步强化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适任考试培训;今年以来,共组织了3期船员培训,共培训各类船员99名。对登记在册的船员组织安全和业务技能再培训、再教育,共举办培训班1期,累计培训船员57人次,通过培训,使我市船员及水上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及操作技能得到进一步提升,为船舶航行及水上交通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搞好检验登记,打牢船舶安全营运基础
一是严格船舶图纸审查,规范营运检验,确保船舶安全航行。规范新建和改建船舶设计图纸,实行分阶段检验,造船质量得到提高。制定营运船舶检验计划,船检人员深入有船单位、船舶修理厂、乡镇渡口,严把船检质量关,提高船舶适航水平,今年以来,共检验船舶75艘。二是严格把关,规范管理,认真做好船舶登记工作。根据部海事局颁布的《船舶登记规程》以及《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完善三级审核、审批制度,在船舶登记的各项业务办理中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确保每艘船舶的每项登记都按规定程序办理。至2013年11月底,我局共受理新增船舶所有权国籍证书登记41件,受理船舶国籍证书换证登记23件,办结率为100%。
(四)严格落实制度,健全水运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落实安全监管制度是确保船舶航行及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的基本要求,也是抓好船舶航行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健全长效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制度,船舶航行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才有保障。今年以来,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了制度落实工作:一是规范渡运标识。我局加强客渡运日常安全管理,全市码头,渡口均设臵了安全公示牌和安全警示牌,经检验发证的游艇、渡船均张贴了“安全警示”和“核载定额”,并在滇池水域码头和寻甸凤龙湾等景区张贴“温馨提示”和“安全警示”标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规范基础台帐。进一步规范了局机关和各县(市)区海事处(科)“八个台帐”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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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工作,加强航运船舶和渡口渡船的档案建设,按照“一船一档、一渡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不断充实、完善相关基础资料。尤其在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的记录方面,不仅强调规范记录,而且注重保存音像、图片资料,切实按照“痕迹化”管理的要求落实。三是严格执行水上“三关一监督”。严把水运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船舶技术质量关和船员入口关。企业达不到市场准入标准的,不予核发运营许可;船舶技术参数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证;船员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签发船员服务薄和适任证。严格落实巡查制度,针对汛期来临,通航水域情况趋向复杂的实际,定期出动港监船艇、车辆进行安全巡查,保证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四是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市地方海事局与10个县区海事部门签订了《安全管理与防污染目标责任书》,切实将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落到实处。同时督促各县区完成了《四级承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2013年,全市共签订《县、乡、村、渡(船主)四级安全责任书》171份,签订率达100%;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落实,明确了责任区分,细化了奖惩措施,形成了水上交通安全事事有责任人、人人有责任心的齐抓共管良好局面。五是落实客运船舶人、物分离制度。为应对安保工作的严峻形势,我们要求各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人、物(行李)分离制度。要求旅客上船前将行李寄存码头,防止水上安保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深入排查治理水运安全隐患
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是消除隐患、杜绝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一是以汛期安全生产为主线,印发了《云南省昆明市地方海事局转发市交运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全市交通系统防汛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海事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值班检查和现场监管,及时报送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督促禄劝、东川加强金沙江水流情况监测,根据实地适时具体情况,在雨大滑坡、雷雨交加、水涨过高、水流过急时,及时下达停航通知,保证金沙江客货水运安全;二是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精神及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通过企业自查、海事部门自查、检查、上级督查等形式,摸清基本情况、查清隐患苗头、找准问题结症、制定应对办法、消除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通过安全大检查,全市共发现一般性安全隐患8起,整改8起,整改率为100%;三是加强了各大节日的值班检查,确保了节日安全;四是加强水上水下活动监管审批检查,确保在行政许可、安全达标条件下方可施工,每周对滇池水域南连接线水上施工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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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召开工作协调会,确保滇池水上交通安全,今年以来,因滇池水域南连接线水上施工、污水处理厂尾水外排及资源化利用建设工程滇池顶管接收井施工、上海海事局海测大队滇池外海指定水域扫测作业施工,发布了3次航行通告。
(六)持续打非治违,杜绝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按照上级关于“打非治违回头看”活动要求,昆明市海事系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打非治违回头看”各项工作,今年2月,根据禄劝县马鹿塘乡普福村村民反应:在该村裸佐渡口附近,位于马鹿塘乡与则黑乡噜呐嘎村交界处有一废弃渡口,时常有一自制木船从此废弃渡口运输人员和物资到会东县木城村鲁家小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据查,该船船主为会东县倘塘区禄鹤乡木城村委会鲁家小组周荣宽,小木船无任何审批手续的“三无船舶”。我局随即向四川省凉山州海事局发函,凉山州海事局调查处理后函复:已对“三无船舶”进行了收缴,同意建立双方联动执法检查、定期沟通机制,坚决打击非法营运,确保金沙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10月,宜良县某公司在未取得船舶相关证照和水运许可证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展船舶运载旅客活动,我局接报后,向宜良县地方海事处下达了《关于加强南盘江宜良段安全监管的通知》,宜良县海事处随即对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11月,我局在寻甸县凤龙湾水库检查安全工作时,发现有2艘小木船停泊在水边供游客游玩,遂立即要求寻甸县地方海事处进行调查,寻甸海事处随即对其下达了整改通知。
(七)推进标准化,努力完成达标创建任务
一是组织参加省交运厅开展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培训,有19人通过考试取得考评员资格,市水运协会同时取得了水路运输与港口营运三级考评机构资质;二是组织全市海事系统与13家水运企业进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训,提高了水运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理论水平;三是牵头组织咨询公司与企业达成培训咨询协议,为企业达标创建工作打好基础准备;四是加强对企业指导协调,推进企业及时申报。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市共有13家水运企业顺利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三级),完成上级任务的118%。
五、3月25日,省交运厅安监处对我市交通行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复查,对我局和水运行业协会的考评工作给予了肯定,根据说评分,市交运局总得分位居全省州市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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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历史原因,个别船舶和船员证照不全的情况仍然存在。2.个别辖区河段出现了为了招商引资,不办好船舶合法营运等手续就开展水上旅游活动项目的情况,虽执法制止过,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非法渡运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4.自用船舶的监管责任没有厘清。根据省政府《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政发2012[175]号文),乡镇自用船舶的的检验、发证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乡镇政府。但是海事部门有督促指导的责任。
5.个别海事部门在报送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时,出现不按时、不齐全等问题。对已开展的工作情况报送少。
6.部分渡口渡船仍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渡口停靠条件达不到安全要求;渡船及附属设施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救生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适航要求。
二、2014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安排
(一)做好“四级承包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一是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各地海事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关系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要配强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求《县、乡、村、渡(船主)四级安全《责任书》》和《航运企业营运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防污染目标管理《责任书》》两个《责任书》的签订面要达到100%,主管部门年终要对《责任书》进行认真考核,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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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节假日的安全检查工作。首先,各海事部门年初要有计划,年底有总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统筹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其次,加大对“四个重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企业)的安全检查力度。第三,安全检查的重点要侧重于船舶的船体、救生、消防设施,以及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第四,由于我市的水运大多是旅游水运,因此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应作为平时安全检查的一个有效补充,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船舶,一律不准参加节日营运,确保节日期间的航行安全。第五,做好节日期间的现场检查工作。由于节日期间,游客相对集中,各地海事部门要深入水运一线,防止船舶超员运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在现场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金沙江水域以及部分非通航水域,时而有部分“三无”船舶非法进行渡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 “三无”船舶、农用船非法载客行为。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营运、船舶不按规定航行的违法行为。
(四)继续指导推进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去年,通过各水运企业和我市海事部门的共同努力,共有13家水运企业通过水运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考评。今天,我们也将为通过考评的企业,颁发证书。但是,通过考评,仅仅是第一步,如何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企业的日常管理相结合,提高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水平,是一项长期工程。
(五)做好船舶、船员换证工作。今年,我局计划对所有没有上网的证书,一律进行网上换证。各地海事部门要配合我局港监处的工作,切实将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六)加大水上水下活动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航务、海事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水运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把项目立项、审批、市场准入、发证发照等行政许可的安全关,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对于较大的水工项目,一律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和论证。
(七)加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将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细化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确定网格责任区域(重点监管企业);完善部门网格化监督考核体制,每半年开展1次对网格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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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考核,建立下级网格定期检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工作机制。
(八)做好反恐安保工作。昆明“3.01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恐怖袭击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各水运从业单位,不要有侥幸心理,要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恐怖袭击的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继续严格执行旅客和行李分离制度;2.制定反恐预案;3.配备必要的反恐器材。
(九)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活动。一是每年要对船员和从业人员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二是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活动中,各级海事部门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布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标语横幅的形式,深入人流量多的街头、广场、景区、码头和渡口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既能够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又提高了海事、航务管理工作的公众认知度,营造水上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做好汛期安全工作。一是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大风、防江水暴涨暴落工作。督促船舶严格遵守航行、停泊、作业等规定。二是做好金沙江流域封渡停航工作。由于金沙江汛期水位变化大,水流较急,航道情况复杂,金沙江上的渡船抵御恶劣航行环境的能力较差。禄劝县地方海事处和东川区地方海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金沙江水位变化,及时发布封渡停航通知,落实乡管员的监督责任,并安排专人到现场督促检查,确保所有渡口船舶在洪水期间“封渡停航”。封渡停航期间,必须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农用船、自用船偷渡、偷运。
(十一)切实加强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故处臵能力 一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各级海事主管部门以及运输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联合救援机制;严格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和重大险情及事故报告制度。
二是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充分熟悉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物资装备、人员调配、现场抢险、医疗急救、信息报送等规定程序和有效救援手段,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一旦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海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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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按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迅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
篇6:水运安全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汇总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系统”)。
(三)公开或者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对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进行核查。
(五)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绩进行核查。
(六)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进行复核和动态审核。
(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绩进行核查。
(三)收集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结果、从业人员履约评价得分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从业单位的行为信息并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报公路水运工程信息,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分,记录不良行为及其他信用信息,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更新
第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3、资质、资格情况。
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
5、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2、担任现场负责人的经历。
3、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从业情况考核记录。
4、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奖励、处罚、通报不良行为的记录。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
1、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四)不良行为信息:
1、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2、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
3、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五)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履约考核信息: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合同履约考核,并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
(六)信用评价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国务院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可以直接转入本省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息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有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其它不良行为信息,及时记入省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质量监督、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应当将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及时告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检察院查询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无行贿行为等记录,并记录其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对注册地在本省的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和变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更新。更新信息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履约考核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对从业人员 履约情况进行评分,并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承担项目情况、履约考核和履约评分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各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 对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价中各等级(优、良、中、差)的确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履约考核结果评为优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负责人,下同)、技术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负责人或者试验室主任等,下同)的更换,但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下同)。
(二)履约考核结果评为良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措施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更换。
(三)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中: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5、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6、履约期间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
(四)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差:
1、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2、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3、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违约问题,招标人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5、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履约期间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的更换,且经招标人提出整改要求后逾期未整改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从业人员履约情况的考核,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应用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办法)的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半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A级、A级、B级、C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其信用等级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的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其信用等级参照注册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确定。其他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其严重程度按照B(一般)级以下对待。
从业人员初次进入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以往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暂定为A级;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次评级后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更新。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日起至下次评定公告日止。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本省的评价结果,报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其施工、监理、设计等不同类别信用等级有C级以下的,按照其所有类别中最低的信用等级确定其所有类别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核定有关信用评定结果,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审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阶段从业单位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从业人员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0%;评标阶段从业单位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5%,从业人员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3%。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从业单位和AA级的从业人员在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投标时,其信誉评审直接评满分,并在资格评审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资格预审;在综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为中标人候选人。
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的从业单位和A级的从业人员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最多扣减其信誉分的20%,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的从业单位和暂定为A级的从业人员,评标(审)委员会应当扣减其信誉分的20%。
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的从业单位和B级的从业人员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应当扣减其信誉分的30%~40%。
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的从业单位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应当扣减其信誉分的50%~60%。
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的从业单位和C级的从业人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有违法行为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其参与公路水运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同一项目多标段同时招标时,可以给予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从业单位在投标标段数量与中标标段数量一定的优惠条件,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其缴纳履约担保的金额。招标人应当给予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的从业单位和信用等级评为B级、C级的从业人员,在投标标段数量与中标标段数量一定的限制条件,并适当提高其缴纳履约担保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已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中可以不再出具已录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需提交由省信用信息系统汇总的表格。
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备案相关信息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注册地在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的核查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的核查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从业单位和和从业人员业绩为本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其信息由省信用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其中招投标信息、中标信息在招标结束后自动转为中标单位的在建工程信息,在建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确认后自动转为该单位已建工程信息。省信用信息系统不接受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对上述信息的备案申请。
(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为本省以外公路水运工程的,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内容相同的无需核查原件,内容有补充的,以原件为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均未公布的公路水运工程不接受备案。
(四)从业单位的注册信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和执业资格等信息,应当通过省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对。
省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的资质情况、业绩以及人员基本情况、执业资格、从业经验等情况,应当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对全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未在交通运输部和本省建立信用信息或其信用信息中的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标需要的从业单位,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3日前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或更新、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仍未建立信用信息,招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评标阶段,省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作为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誉进行评判的依据。
未记录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从业人员,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投标时不予认定。
第三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发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可以通过省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其不良行为的扣分、履约考核结果及信用评价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当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有效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限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有效起始时间为有关部门在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中发布或者当事人自行申报之日),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限为半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转为系统 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自认定相应行为或者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虚假的,可以向负责公布其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照相应评价细则或者办法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十五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信息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一个法人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二级法人具备投标人资格的,该法人以其二级法人为主体投标,或者其二级法人以一级法人名义投标时,该法人和相关二级法人的信用信息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的依据,同时该法人和其相关二级法人中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投标人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从业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执行;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其他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三:《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第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具体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1)。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每个施工企业为评价单元实时进行。
第十二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评分方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2)。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考核结果和投标行为评价结果以及通报、纪要、决定等文件;
(二)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
(三)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第十四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完成资格预审或者招标工作后,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和扣分,评价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不良履约行为进行扣分,并将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相关记录台帐。
建设单位在履约考核中发现施工企业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应当有对应不良行为代码和扣分记录,扣分后的履约评价分值应当与履约考核结果相对应。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履约考核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其他行为评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即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三月和九月分别对施工企业上年三、四季度和本年一、二季度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施工企业得分及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告。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其每年三月的评价结果作为上综合评价结果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扣分情况及履约考核结果及时书面告知评价对象,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评价扣分情况在作出扣分决定后5日内书面告知有关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存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规定可以定为B级、C级或者直接定为D级的行为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将其信用等级定为B级、C级或者D级,实行动态评价。
(一)建设单位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施工企业有符合可以定为B级、C级或者直接评定为D级标准行为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
(二)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B级和C级的施工企业下一次信用评价的等级最多高于本次信用等级一级;D级的施工企业在本省至少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少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直接评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评价有效期结束后,无不良记录的可以定为C级,有不良记录的仍然应当定为D级。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施工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施工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等级。施工企业改制、更名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信用等级可相应转入改制、更名后的企业。施工企业注销或者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本省信用评价周期内无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次评价结果进行延续,连续延续不得超过二次。连续延续二次后仍无信用评价信息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的情形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其原有信用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初次出现《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中轻微过失行为,并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及时整改的,该行为可以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
同一代码的不良履约行为在同一季度检查中不得重复扣分。检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评价或者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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