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市场健康发展(精选十篇)
市场健康发展 篇1
我国在现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所决定的, 是历史的选择, 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相比较计划经济而言, 法律在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自然, 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合理, 新型的商品流通方式发展迅速;二是包括要素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市场行为逐步得到规范。
法律对艺术品市场固然起到了必要且重要的规范作用, 但因艺术品市场本身具有的特殊性, 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能承担起唯一且全部的规范力量。艺术是一个内涵广博并且层次复杂的名词。按照国内目前通行的解释, 它是通过塑造形象具体地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且具有典型性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由此, 可以把艺术品界定在影视、戏剧、音乐、舞蹈、书画、工艺美术、艺术研究等艺术行业从业人员所生产的商品这样一个比较狭小的圈子里, 尤其是指造型艺术的作品。虽然说艺术产品参与社会商品的流通交换, 它就具有不可抹煞的商品价值。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 我国的艺术产品市场也会越来越大, 艺术产品的商品价值也就会越来越强。但是它与其它的商品毕竟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为艺术作品表现的是艺术家个人对历史、现实的独特把握, 寄予的是艺术家个人特定情境下的思想感情, 具有强烈的主体性。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它表达出艺术家对现实生活与社会的个人性思考, 同时这种个人性的思考又深刻地打上了他那一时代的烙印。诚如罗曼·罗兰所说:“一切能够永存的艺术作品, 是用它的时代的本质铸造成的。艺术家并不是独自一人创造作品。他久且发自内心的关注当然有利于艺术品市场本身的繁荣发展, 对于艺术家而言, 收取相应的经济效益的回报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艺术品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独特领域, 近些年来发展迅速且前景良好, 对此我们必须予以保护和扶持, 加大对它的监管力度。一方面, 用法律规范其管理、流通环节, 不断发展完善艺术品市场, 使其结构日益趋向合理, 保障流通方式有序进行, 规范市场行为,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使艺术品市场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另一方面, 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艺术家充分意识到自身所担负的重大的历史和社会责任感, 增强自律性, 从而自觉地在作品中宏扬真、善、美的理想, 引导人们进入真正的高品位的艺术美的天地, 提升国民的艺术欣赏素养。不能仅仅把眼光注视在钱上, 做一个主动放弃艺术家特质而甘愿唯利是图的商人。因为有了伟大的人格, 其艺术作品才能熠熠生辉, 才能不仅具有恒久的艺术魅力, 而且在艺术品市场中占据有利的交易空间。
摘要:时代的快速进步既为艺术品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也呼唤着它的健康发展。一是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 依法加强对艺术品市场流通等环节的管理;二是努力提高艺术家的社会责任感, 使其不断创作出既有艺术品位又有市场价值的作品。
关键词:艺术品市场,发展,法律
参考文献
红酒市场健康发展调研报告 篇2
说是受西方文化影响也好,受电影中某些元素影响也好,或是发自自身的喜爱与追求也好,中国消费者对于红酒有着一种特殊的情结与垂爱,这使得国内红酒市场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葡萄酒消费已经跃升为全球第五,进口葡萄酒数量迅速上升。然而,由于我国消费者甚至许多生产者与销售者对红酒价值之所在知之甚少,消费习惯也还处在初步形成阶段,造成国内红酒价格虚高,进口红酒价格与国外原价相比如同天价,红酒市场经营良莠不齐,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红酒消费者更是缺乏理性。“爱”与“痛”纠缠不清,红酒市场境地万分尴尬。中国红酒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内红酒市场成熟度还不高
我国红酒历史并不悠久,国内市场上居于主体地位的主要是一些传统酒类,红酒尚处于婴儿期。红酒市场具有的巨大潜力及其快速发展势头,极容易导致市场上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进口红酒市场存在着“原瓶不原”“洋酒不洋”“价格虚高”“假冒品牌”,以及条形码与出产国相矛盾等诸多问题。此外,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恶化,竞争手段仍停留在一些传统的(比如开瓶费)促销方式上。
(二)销售渠道不正当竞争
目前国内红酒的销售渠道主要是商场或超市、餐饮、夜店或酒店。除商场、超市外,其他基本采用买断进店销售模式,恶意抬高的进店费,开瓶费增加了经营成本。而店方反正是高来高卖,价格自己说了算,只是由此造成红酒价格过高,给消费者带来的代价却是昂贵的。而对于夜店来说,销售的多为进口酒。由于人们来夜店的目的并非是来品尝红酒,而且在夜店那样的环境下也难以真正喝出红酒的优劣,于是许多商家为了逐利,在买价一定的前提下压低进货成本,使得劣酒逐渐驱逐好酒。
(三)政府监管不力,假酒泛滥
目前中国市场上的名贵红酒出现了假酒泛滥的现象,以拉菲为例,大拉菲年产量24万瓶,其中1.2万瓶被皇家收藏,剩余部分欧洲、北美、亚洲市场均分,各占7.9万瓶,到中国最多5万瓶,而我国市场每年销售200多万瓶拉菲,可见其中有多少假货。再比如“泛滥成灾”的“长城”。这些与政府监管的不力是分不开的。
(四)企业的虚假宣传
在目前这个高科技的时代,广告成为一种主要也是卓有成效的宣传方式。淹没于广告海洋之中,加上自身对红酒知识、价值与文化的陌生,广告宣传成了许多消费者判断的“标准”。在这种形势下,许多企业出现了侥幸心理,钻空子,打起了虚假广告。而现实是,真正懂红酒,能说出各红酒区别的消费者寥寥无几。厂家说什么是什么,说是“90”原浆就是“90”原浆,说是法国进口的就是法国进口的。
(五)我国消费者对红酒的认识程度不高
在我国,消费者对红酒的认识程度普遍不是很高,大多数购买者无法分辨红酒的好与坏,存在很多问题。
在品牌上,许多消费者盲目相信广告,认为广告多的就是名牌,就是高档酒。在包装上,由于不懂得如何鉴赏,不知道怎么从性价比的角度对红酒进行有效合理的判断,消费者往往不顾品种、质量,不管产地,只认包装,哪个包装好看就买哪个。加上只有极少数的消费者购买红酒用来自己品尝,绝大多数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在于请客或送礼,这就更加导致消费者对包装的非理性,根据红酒包装的精美高档来判断红酒的优劣与价值。而且,大多数消费者买来自己喝的红酒一般价位都在200元以内,而500元以上的红酒买来基本是为送礼使用,花了很多冤枉钱。
此外,红酒的品种有几十甚至几百种。面对商场里琳琅满目的商品,消费者们往往目瞪口呆,眼花缭乱,根本无从下手,只能盲目地凭感觉购买,而和葡萄酒的实际价值无关,往往是在对品牌或其他因素认同的情况下,心理能接受什么价位就买什么价位的酒。
再者,在如今这个什么都讲流行的时代,红酒市场又怎么能避免得了呢?一旦流行喝黄酒的时候,就都跟着喝黄酒;突然说红酒对人体有好处,于是就都喝起红酒来,说法国红酒最好,于是都疯购法国红酒。其实大多数人连最基本的判断都没有,几十元和几百元,“90”年份的和“95”年份的在这部分人嘴里是往往喝不出什么区别的。
二、红酒市场如何规制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红酒市场的市场结构与消费结构均不合理,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经营良莠不齐,竞争也日趋恶化,消费极不理性。红酒市场的有效规制迫在眉睫。那么,如何有效规制红酒市场呢?
(一)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
无论是对于消费者需求的应对还是厂家的销售,都需要国家的规范与管理。特别是在中国,红酒市场尚不成熟,这个时候,政府的重视、监管与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并且加以有效的监督和执行。中国的红酒市场,没有一个合理明确的分级标准,企业都按自己的标准来分级。而对于某个行业来说,其分级必须是整个行业共同认同、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的。意大利葡萄酒能成功闯入欧洲市场,出口比例跃居世界第一,与其分级制度的确立是分不开的。鉴于此,政府应该协同有关专家,为国内葡萄酒建立一个分级制度。当然,标准的建立不是用来看的,还应切实执行,否则只是一纸空文。而针对市场上的不良竞争也应加以规范,控制进店费、开瓶费,降低消费附加费。在生产方面,也应建立一个生产标准,并使其与国际接轨,使消费者在区分红酒优劣时有标准可依。此外,对所有流入市场的红酒必须进行检测,对进口要严把关口,不给、偷渡机会。严惩假酒、伪酒的生产者。对进口红酒的.监管,还可以实行进口商认责制,让他们一对一负责,由局部规范实现整体规范,还可以通过管理细分的方法,分别规范生产、进口、销售和消费,逐步实现红酒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塑造本国红酒文化,打造国内知名品牌
不管是消费者还是生产者,对西方红酒都是如此推崇,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看出,西方文化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之深,或者说我们自己的文化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中国葡萄酒历史短暂,市场尚不成熟,应积极向西方特别是葡萄酒工艺优良的国家学习,在吸取别人优点的基础上找到自己的特色,塑造自己的红酒文化与价值观。
目前,进口关税是国内红酒价格昂贵的原因之一。那么,为什么不通过技术与政策扶持,打造自己的品牌,让消费者花更少的钱就能喝上高档的葡萄酒呢?在红酒方面,一些民营企业盲目投资,经营不专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可见,国内有知名的好品牌,有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这对于规制国内红酒市场是多么必要,示范效应不容小觑。而有影响力的企业的建立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这除了技术与政策扶持外,还包括对其品牌与企业形象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品牌与产品,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此外,未来,随着进口关税越来越低,将伴有大量国外红酒涌入国内市场,红酒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将转化为质量的竞争。在打造自己品牌的同时,不能空有品牌而无质量,质量始终要放在第一位,严格按标准生产,要保证有名牌就有好质量。而且,我们自己的品牌,将更加适合中国的市场,符合中国人的体质与口味,使消费者品尝到更多的质价比非常好的葡萄酒,并能促使本国红酒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发扬光大,使消费者对葡萄酒的全面了解不断加深,这样消费者就将慢慢步入理性的消费。
(三)企业的努力与对消费者的培育与引导
除了政府的监管与调控,一个健康有序的红酒市场还需要企业的努力与对消费者的培育与引导。
中国消费者对红酒的特殊情结与垂爱,让红酒市场日益庞大,这个市场有利可图毋庸置疑,然而对企业来说,要想长久立足红酒市场,关键在于提升企业品牌意识。而品牌不仅仅只是所谓的知名度,而应该真真正正有自己的价值与特色。随着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越来越理性,那些有表无里,华而不实的企业终将引起消费者对其品质的怀疑,追求短期利益的品牌也将被市场所淘汰。好品牌配以好产品,再加上有效的品牌运营,才能让消费者放心使用,长久地信赖和支持。
而对于消费者的培育与引导,在当前形势下,除了政府,更多地有赖于企业。在消费者对红酒知识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企业的宣传对于消费者的价值与判断有很大影响。如果一个企业能致力于引导非理性的消费者,那么这样的企业最终将获得消费者以及整个市场对该品牌持续的、长久的忠诚度。
而对消费者本身来说,许多消费者对红酒尤其是对西方红酒的推崇,有多少是真正出自对红酒的喜爱?又有多少人真正懂红酒呢?很多中国人过分接受西方的文化和事物,而忽略了自身真正的需求,以为那样就是时尚,就是高档,殊不知,在这种推崇与跟风中,他们消费了多少假酒,兑水酒。他们失去的已不只是金钱,还有他们的身体与精神。
依法保障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篇3
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是国家监管文物市场的一种方式。备受业界关注的2006年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工作近日已告结束。这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文物拍卖市场有何影响?
7月中旬,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审核文物拍卖资质的依据是什么?
审核换发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准入条件。
从2004年开始,我局依法为190余家提出文物拍卖申请的企业颁发了《文物拍卖许可证》。本次需审核换发的是《文物拍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共有161家。
本次审核是例行公事,还是一次全新的管理探索?
本次审核换证工作有两个意义:
一是为企业服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许可有效期满要求延续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申请,此项许可就因期满自行停止。据此,我局依法对提出延续许可的企业办理相关事项。
二是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职能。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国家对文物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可分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几个层次。事前管理是其设立要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事中管理包括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其标的要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经营销售活动要按国家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单位备案。事后管理主要是法律责任问题,即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本次审核的也主要是以上几项内容。
将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类的标准是什么?赋予拍卖企业不同类别资质的依据又是什么?在实践中,一些没有相应类别资质的拍卖企业以借牌方式规避限制,加大了运营成本。以行政手段来限制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恰当?经营二、三类文物的企业怎样才能拥有一类资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市场行为首先应是合法行为。你提到的在实践中,一些没有相应类别资质的拍卖企业以借牌方式规避限制的问题,首先是违法违规的问题,而不是加大经营成本的问题。
2003年,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市场现状,根据《文物保护法》,制定了“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颁布了《文物拍卖暂行规定》及《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拍卖经营按品种分为三类:(一)陶瓷、玉、石、金属器等;(二)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对已经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在对其三年文物拍卖记录进行审核后,批准其第一类文物经营资质内容。2003年以前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暂时批准其经营二、三类文物内容。自2004年5月开始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到今年5月,刚刚2年,还没有企业符合依法经营三年的条件,故本次换证不受理相应申请。但今后达到这一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文物拍卖资质要求拍卖企业必须聘用5名以上具有文物博物职务高级职称的人员,且不得是在职人员。但是,文物博物序列职称是行业内部评定的,未对社会开放。同时,也没有面向社会开放的如文物鉴定师、文物评估师等替代性和补充性的资格认证制度。这样,实际上是强制拍卖企业聘用文博系统离退休人员充当雇员,这是否有违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在实践中,这一制度设计根本未起到预想的作用。这一加重拍卖企业运营成本的做法是否会在本次审核中取消?
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必须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法律未进行修订前,这一规定必须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文物博物序列职称是行业内部评定的,未对社会开放”的提法不准确。国家文物局自2004年以来,已经规定文物拍卖企业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文物局组织的文物博物序列职称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与允许企业聘用5名具有文物博物职务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的立意是一致的,都是解决企业专业人员需求的措施。
另外,企业关心的面向社会开放的如文物鉴定师、文物评估师等替代性和补充性的资格认证制度,我局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具体政策正在加紧制定,争取早日颁布实施,以替代现有的临时性措施。
某些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进行拍卖活动,且屡见不鲜。对此,国家文物局是如何考虑的?如何在此类拍卖活动中保障收藏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是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05年,北京就有7家文物拍卖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我局今后将在媒体上公布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依法处理情况。
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公布了所有合法的文物拍卖企业名单,这一名单是即时更新的,也就是说,不在名单上的企业是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不能经营文物拍卖业务。
拍卖属特种行业,文物拍卖资质的要求1000万元注册资金――企业往往可以通过暂借来通过审核关。目前,具有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行已达190余家,一些拍卖企业采取假拍、拍假、降低佣金等不当方式竞争,造成了市场的混乱,赝品横行。又因独立、权威的鉴定机构的缺失,使收藏家和投资者投诉无门,严重打击了他们的热情。虽然出现了众多的问题,却没有一家企业受到行政或司法的制裁。文物管理部门是文物市场的管理者之一,如何通过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监管市场?
你提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政府部门除依法准入外,更重要的是监管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文物拍卖市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一些害群之马。对于违法违规企业,我们决不手软,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国家文物局要求和推动各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公安、商务等部门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及快速反应机制,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迅速有效的查处。
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思路和基本方针,也明确提出了具体工作部署。《通知》要求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本次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工作,是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重要举措。我局制定了明确的审核换证标准和严格的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要求合法、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具体的审核换证标准在《关于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和《中国文物报》上也刊发了,并通知到每个企业。
对依法成立、连续正常营业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予以换发;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暂停核发或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本次审核中有5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已经要求文物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并暂停核发其《文物拍卖许可证》。
对于你提到的一些拍卖企业采取假拍、拍假、降低佣金等不当方式竞争,造成了市场混乱的问题,政府也高度关注,并希望通过认证文物鉴定机构、培养市场监督力量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我们也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问题的解决更多的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需要行业自律。这方面我们希望媒体和拍卖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物拍卖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企业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严格自律。从道义的角度,我们希望企业建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严格自律、依法经营是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现代企业的市场竞争,已经从价格竞争转变为综合服务、品牌、社会责任的战略竞争。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不可能持续发展,一个没有严格自律的企业不会有持久的竞争力。只有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几个方面形成合力,才能规范和繁荣中国的文物市场。
文物拍卖资质“重审批,轻管理”,缺乏相应的奖罚措施。这一现象是否会有所改变?如能否强制要求拍卖企业公布业绩、纳税情况,并与税务、工商机构合作,打击违法行为?规范管理鉴定、经纪等中介机构?
自从《文物拍卖许可证》颁发以来,已经过去两年。这次的许可证审核换发工作,既是对文物拍卖市场经营状况的一次检验,也是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能力、管理手段的一次检验。我们也需要总结经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为文物市场的健康繁荣服务。
对于你提出的可否有强制性要求的问题,政府要依法行政,如果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政府一般不能提出强制性要求。但无论是审批还是管理,对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中都有相应的惩处规定,如《文物保护法》的第七十一、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等。文物、工商部门也联合对文物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
规范文物艺术品鉴定管理也是我们文物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已经在调研及制定。计划对从事文物鉴定的机构及人员实施资质资格管理,通过扶植文物鉴定权威机构作为市场的监督力量,保障消费者利益。
文物标的在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少,文物拍卖资质管理是否还有必要?
对文物拍卖资质进行管理,对文物标的进行拍卖前审核,是《文物保护法》赋予行政部门的职责。全国拍卖企业3000余家,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10年前是8家,现在发展到190余家。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必须依法管理。
在这里我想重申“文物标的”的概念,在《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凡是涉及到上述范围的标的,都要求拍卖企业有文物拍卖资质,并在拍卖前履行报批义务,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如果拍卖企业不从事上述范围内的标的拍卖,自然不需要文物拍卖资质进行管理。
海外回流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在一些拍卖企业中已占拍品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作为主管部门,是否会在税收问题上与税务部门、海关部门沟通?
一些国家实施的是文物进境免税、出境征税的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文物进出境税收制度有所不同。国家文物局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就此进行调研,在继续完善文物进出境管理机构及审核标准的前提下,与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沟通,探讨文物进出境税收改革的可行性。
本次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发现了哪些问题且准备如何解决?
经过3个多月的工作,完成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61家企业的审核工作,137家企业通过审核,24家企业暂缓换发。
161家文物拍卖企业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以来,共举办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约680次,其中,80%的活动集中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天津、江苏等省市。有15家企业因各种原因至申报换证时未举行过一次拍卖活动。
审核结果已经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审核结果表明,在国家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严格依法管理下,文物拍卖市场总体上呈现健康发展的态势。
在审核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拍卖记录不规范,大多数企业都存在“委托人”及“买受人”等资料缺失;个别企业存在超出核定范围拍卖、标的未依法进行拍前审核等问题。
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发出《关于公布文物拍卖企业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通知》,要求相关省市文物局督促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整改。在处罚或改正之前,不予换发许可证,企业不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对于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配合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论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策略 篇4
近年来, 全国的房价节节上升, 远远超出一般市民的购买力。不但中低收入阶层买不起房, 连中等阶层也买不起房, 现在公认高房价已经使80%的民众买不起房, “住房难”、“房价高”成了突出的民生和社会问题, 同时也不利于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我国住房市场的现状, 探讨了促进我国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策略。
1 加强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
1.1 明确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
政府对住房市场进行调控的长期目标, 应是保持住房供求的总量平衡与结构平衡。考虑到近年来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过大, 社会反映强烈的现实情况, 政府近期调控目标应重点集中在防止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和增加中小户型的供给方面。
1.2 加强各部门在住房市场调控中的协调
围绕调控房价和调节供给结构的近期目标, 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在住房市场调控方面的协调力度,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调控的职能分工, 统筹协调各种调控政策, 防止出现各自为政和政策措施相互矛盾的情况, 提高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 增加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供应
在坚持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 改善土地供应结构, 提高用地效率, 特别是应增加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供应。
1.4 完善财税与金融政策, 调控住房需求总量与结构
例如, 结合住房面积和购买性质, 制定住房消费信贷分类管理制度和差别“首付比例”政策, 在首付比例、贷款年限和利率上, 对中小户型、第一套自住房给予适当优惠。通过调整契税税率, 引导居民对中小户型的消费, 对大户型和别墅征收高契税率。同时, 加快推进物业税改革试点, 加大对住房保有环节的调节力度。还应研究鼓励适度消费的住房消费税政策。用经济手段调节消费需求, 引导居民形成梯度的住房消费模式。
1.5 完善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调控机制
一是清理现有的调控政策措施, 对可能推动住房价格上升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或停止执行。二是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相关税收调控政策, 建立健全抑制房价上涨的税收“稳定器”机制。三是改革完善相关税制, 将征税环节从流转环节向保有环节转化, 弱化流转环节税负过高对房价上涨的拉动作用。四是严格执行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自有资金比例的规定, 明确单一金融机构向单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贷规模与信贷比例。
1.6 积极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
地方政府要积极落实建设规划, 在土地供给上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给予开发企业相应的信贷、利息、税收方面的优惠, 引导和鼓励开发商积极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促进资源消耗低, 循环利用率高和集成度高、功能全、质量好的节能省地型住房的开发。
2 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1 较大幅度地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
当前, 低收入家庭, 特别是居住水平在住房保障标准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均应成为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 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还应不断扩大。在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和明确保障标准的前提下, 具体保障方式应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建立有利于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运作主体。在大中城市, 可探索由政府组建非营利性的公营住宅机构或特殊企业, 作为政府住房保障的执行机构, 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2.2 从实际出发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 可先采用略低的标准, 再根据实际情况相机适当提高。
2.3 完善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制度目前主要有三种具体保障方式:即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 租金补贴应成为主要保障方式。各地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租金, 或者直接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2.4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质和保障对象, 使其成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和援助制度。在面积控制上, 必须坚持适度的标准, 原则上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同时, 借鉴一些城市的探索实践, 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种优惠, 量化为货币补贴, 直接发放给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 以“补人头”为主。还应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的“申入”和“退出”机制。
2.5 强化各级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使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实施方式、保障标准等问题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6 多渠道筹集和解决廉租住房资金。
(1) 预算拨款。将住房保障支出纳入国家财政正式年度预算。具体资金来源可以通过调整和优化公共支出结构, 将压缩基本建设和行政成本支出的部分资金用于住房保障, 以及将每年财政收入增量中的一部分用于住房保障等方式来安排。 (2) 土地出让金。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廉租住房的比例, 逐步由目前的5%增加到10%左右。 (3)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落实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五是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将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经营打包成完整的招标项目, 由政府提供土地, 并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经营的适度回报率予以承诺, 同时, 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经营提出明确标准要求, 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廉租住房建设和经营。
3 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3.1 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促进各层级市场协调发展
完善一级市场运行机制, 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简化旧房交易手续和流程, 清理相关税费, 促进存量房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下大力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适当降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 使大量闲置住房从“地下”转为“地上”;通过开征物业税, “挤出”更多的存量住房进入租赁市场;通过信贷和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市场主体投资租赁房市场。利用经济手段, 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向二手房交易市场和租赁市场分流。
3.2 探索多渠道住房供应途径
改变由房地产开发商单一供应的模式, 探索多层次住房供应渠道, 允许城镇居民自己组织集资建房, 鼓励合作建房。改革目前住房开发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 使多种供应方式得到相应的体制和制度支持。
3.3 完善住房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度
应尽快着手研究和起草《住宅法》, 对我国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 以及住房保障制度等予以法律规定, 作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法律。根据住房市场的现实情况和需要,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加以完善、修改和细化。同时, 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可先以部门规章或文件的形式及时出台, 规范市场行为。
3.4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
既要各司其职, 又要相互配合, 防止因职能交叉、管理空白出现扯皮推诿现象。要求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 突出监督管理的重点, 保证住房市场有序运行。
3.5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预售制度
提高预售房的执行标准, 至少在住房施工进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或结构封顶时才允许预售, 并严格监督管理、按标准执行。对弄虚作假、降低执行标准的开发商要严肃处理, 对管理不力的职能部门要追究失查责任。
3.6 完善相关的住房统计信息制度
加快建立居民收入水平认定与分类系统, 为政府有效推行住房保障制度提供技术基础。例如, 健全住房产权认定系统、住房档案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野下次贷危机的原因
徐澄1高霏2孙晋耀1 (1.厦门大学人文学院;2.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人类学系)
摘要:突袭而来的金融海啸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灾难, 全世界都陷入在对经济萧条的恐慌之中。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 也让许多经济学家开始反思长期以来指导西方社会发展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否是合理有效地。与此同时, 越来越多的政界人士和经济学家开始重新发现马克思, 重新阅读马克思的过程, 让我们发现马克思关于经济危机的预言并未过时, 马克思关于经济危机的论述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发。
关健词:次贷危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实体经济虚拟经济
次贷危机 (subprim e lending crisis) 又称次级房贷危机, 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 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次贷危机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个热点问题。
对这次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 经济学家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见解。由于大部分经济学家都是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出发, 探讨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 因此, 次贷危机的原因被解释为:大量的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 金融衍生品泛滥, 大量信用不好的美国民众获得了大量贷款, 导致虚拟经济发展过热。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 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利息上升, 导致还款压力增大, 很多本来信用不好的用户感觉还款压力大, 出现违约的可能, 导致了大面积信用危机和金融风暴。这样的一种解释, 基本上把次贷发生的原因局限在虚拟经济内部, 而没有更多而涉及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因此, 这样的一种对次贷危机的解释必然是表面和隔靴搔痒的。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经济危机的发生, 必然同实体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因此从表面上看, 次贷危机的爆发是由于虚拟经济的过度发展和监管不力, 而实际上, 更折射出实体经济存在的巨大问题。
马克思的危机理论最核心的内容是关于危机根源的逻辑, 这个逻辑包括以下要点:经济危机的本质是生产过剩;生产过剩的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在于群众的购买力不足;群众购买力不足的原因在于资本和劳动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两极分化的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占有制度。那么, 马克思关于危机根源的逻辑经受得住现实的拷问吗?
次贷危机的病灶在于违约率不断上升;违约的原因在于未来预期遭到了沉重打击;未来预期的悲观在于“透支消费”的不可持续;透支的起因是为了缓解生产过剩;生产过剩源于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内生的制度性矛盾。这样, 一个马克思的逻辑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资本制度的内生矛盾—有效需求不足—生产过剩—透支消费—违约率上升—经济危机。
其实, 以马克思的逻辑看来, 资本主义的古典危机与当代危机并无本质不同:都是生产过剩危机。区别在于:在古典危机中, 生产过剩直接表现为有效需求不足, 商品卖不出去, 最终引发金融动荡, 股市崩溃;而在当代危机中, 生产过剩不再直接表现为有效需求不足, 而是表现为有效需求旺盛, 甚至表现为有效需求“过度” (“透支消费”、“寅吃卯粮”) 。从古典危机演变为现代危机, 只不过是把皮球从供给方踢给了需求方, 把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的爆发从当下推到了未来。1929年的大危机暴露出了资本的生存链条存在着“有效需求不足”的严重缺陷, 从而导致了凯恩斯革命;当下的次贷危机则进一步告诉人们, 用“透支消费”同样不能根治“有效需求不足”, 在资本统治的制度框架内, 任何举措都不可能根除生产过剩危机。指出这一点, 并不是要否定资本的历史地位和现实作用, 而是要说明:由于危机根源于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内在矛盾, 因此, 仅用“风险-监管”的分析框架, 已经很难对其做出本质上的把握。[ (1) ]
实际上, 正式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缺陷, 使得群众的购买力受到严重制约, 因此资本家靠单纯的出卖商品已经难以获得最大的利益。而资本的本质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 (2) ]因此, 资本家必然将大量资金投入虚拟经济中。马克思指出:随着生息资本和信用制度发展, 一切资本好像都会增加一倍, 有时甚至增加两倍, 因为用同一种方法, 使用同一资本, 甚至同一债券在不同的人手里, 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这种货币资本的最大部分, 纯粹是虚拟的。这就是所谓的金融衍生品。另外还涉及到杠杆融资, 当时在马克思的时代, 他指出, 有的时候, 甚至会增加到两倍。我们现在的前一段大概二十年来, 它大概是三十倍。但是这部分东西实物经济支撑, 发展到一定时候, 必然形成泡沫, 这个泡沫它迟早是要破裂的。[ (3) ]
因此, 我们可以看到,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次贷危机发生的根源还是在实体经济之上。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缺陷, 使得周期性的生产过剩不可避免, 资本家追逐利润, 因此将资金投入虚拟经济领域, 从而导致泡沫产生。那么从基于这次次贷危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又能给我们提供什么样的其实呢?
首先, 要大力提高群众的购买力。我们可以看到, 经济危机的发生, 有效需求不足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资本主义世界取得了重大经济成就的同时, 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但是平心而论, 在这一方面, 中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 因此, 如果未来国家不致力于解决普通民众的收入过低的问题, 那么后果将会十分严重。
其次, 虚拟经济的发展必须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确实, 独立于实体资本之外的虚拟资本, 完全可以有着自己的运行规律, 但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前提就是必须以实体资本为基础。
次贷危机的发生, 让人们在一夕之间重新发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价值。实际上, 马克思经济学是关于人类社会运行的科学总结和革命性的理论创新, 正如萨特所说“马克思主义是不可超越的”。重新阅读马克思, 不仅对应对现下的次贷危机有重要价值, 对我国发展出适合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3]辛乔利, 孙兆东著次贷危机.中国经济出版社.
注释:
[ (1) ]赵磊:为什么马克思又成时尚, 人民网, 人民论坛http://theory.peo-
[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 (3) ]许健康.经济危机的马克思主义解读, 春秋评论, 2008.
参考文献
[1]冯京津.采取综合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J].中国房地信息.2009. (Z1) :14-17.
[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J].中国房地产.2009. (01) .11.
如何发展我国不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 篇5
目前交易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主角,住房保障体系在最近几年里加快建立和形成规模,而租赁市场仍然处于自发状态。我国住房租赁比例仍然偏低,到2010年,租赁比例仅21%,住房自有率常年维持在70%以上,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参照海外经验,住房供给体系立体化是大势所趋,社会资本市场化供应为主体、政府为辅的供应结构是发展方向。
我们梳理了美、日、德三国的住房体系建设经验,长期来看,住房问题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和财政财力来解决,在需求端通过多元化的金融手段,提高居民的信用资产水平以满足其对住房的支付能力,将是化解库存挤压,引导需求转变的重要途径。
从国际经验来看,仅仅由政府提供的低端住房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租售并举的供给侧改革是行业的大方向,这也将带来万亿级以上的市场机会。
二次房改演变:从住房商品化到租售并举
住房制度改革在我国由来已久,作为我国社会改革的重大工程之一,住房制度改革先后经历了由实物分配到商品化再到现在租售并举的进程:
1.实物分配阶段(1993年以前):在1993年之前,我国的住房基本上属于实物分配,住房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部分来源于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或者政府以较低的租金或者无偿提供给职工居住,该阶段住房基本上作为一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就业的居民。
2.商品房萌芽阶段(1993年-1998年):1993年11月,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确立了以出售公房为重点,租房、售房、建房一同并举的新方案,开始了我国住房的商品化尝试;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开始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标志了分房制度的终结和国内住房市场化的开始。
3.住房市场化阶段(1998年-2004年):从1998年《通知》发布后,我国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房地产固定投资连续以两位数保持增长,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表明要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同时提出要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这一阶段基本实现了我国住房市场化的完全转变。
4.新住房制度探索阶段(2005年至今):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管理层先后多次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旨在控制房价上涨过快,同时加强对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面对城市居民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与市场房价的脱节,住建部在2015年1月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现有住房供应体系。同时,相关人士近期明确表示,2016年要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把去库存作为房地产工作的重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我国的住房体系中租赁比例偏低
中国住房制度构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交易市场,其二是租赁市场,其三是住房保障市场。目前交易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主角,住房保障体系在最近几年里加快建立和形成规模,而租赁市场仍然处于自发状态。尤其租赁需求的住房供给只能通过二手房市场获得,基本上不存在新房租赁市场,从而导致住房租赁市场存在大量的供需不匹配,市场不规范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根据历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推算,2000年我国住房租赁比例仅有20.55%,到2010年,我国住房租赁比例仅上升了0.5个百分点,为21.05%,我国住房自有率也常年维持在70%以上的水平,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主要是通过自建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的形式来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而相对经济较为发达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其住房自有率分别在50%-70%左右,其中德国更是在50%以下,大部分人群以租赁为主要的居住方式。根据国家发达国家经验,城市经济越发达,其房价水平越高,带来的购房压力相应越大,租房就成为居民满足居住需求的主要途径。纽约的住房自有率近年来约维持在30%到35%的水平,而日内瓦和柏林其住房自有率仅有不到15%的水平,租赁住房成为这些区域主要的生活方式,而上海2014年住宅出租面积为72.16万平方米,仅占当年住宅销售面积的4%,住房自有率水平高达70%,反映出国内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滞后和缓慢。
住房租赁市场的海外经验
从海外经验来看,住房供给体系立体化是大势所趋,瑞典非盈利性组织拥有全国约20%的住房,美国的非盈利性组织出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常年在40%以上。同时,在租赁住房中,如美国等国家只有不到20%左右的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的,剩余可支付的租赁住房则是由住房协会、私营企业及业主、非盈利组织、房地产信托基金和保险公司等多元机构提供,相对而言,我国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较为单一。
我们梳理了海外一些国家的住房体系建设经验,长期来看,住房问题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和财政财力来解决,在供给端大量提供租赁的房源,增加社会资本的参与度,扩大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并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将会是解决住房供给缺口问题的有效手段,在需求端通过多元化的金融手段,提高居民的信用资产水平以满足其对住房的支付能力,将是化解库存压力,引导需求转变的重要途径。美国经验:租金补贴+社会资金引入
美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最初是通过政府出资的形式,向住房市场提供公共住房,以扩大租赁住房的供给,解决住房短缺的问题,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政府财政压力越来越大,单纯的通过供给端推进,发展住宅租赁市场受到较大的制约。其后美国政府从供给和需求端两方面入手,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保持和扩大供给端,通过需求端的疏导,提高整个住房租赁市场的运营效率和住房资源的高效匹配,最后形成目前的住房租赁市场和现行保障性住房制度。
资金来源:政府以补贴为主
在美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中,政府直接出资的部分占比很小,资金主要用在低收入阶层的公共住房及租金补贴上;而其余大部分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则是通过政策手段,利用民间资金来满足。一方面通过提供低息贷款和税收减免优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另一方面通过按揭抵押贷款证券化和提高中低收入水平的信用资产水平,来满足居民对住房的支付能力以吸引金融机构进入住房领域,此外,政府还通过对提供土地管制方面的优惠以吸引开发商参与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来。
在美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社会资本参与的主要项目为LIHTC计划,其中非盈利性组织的出资占到整个LIHTC计划的20%以上。而政府资金占比则呈逐年下降之势,在 1995年的LIHTC计划中,作为政府资本代表的农村住房租赁贷款支持的新建住房占整个LIHTC计划的17.60%,随后政府出资开始逐步下降,社会资本参与度开始提升,至2013年,政府出资约在LIHTC计划中占比7.60%,社会资本占比已达63.5%左右。
当前国内住房租赁保障远远不够
当前我国住房体系的建设将围绕多层次展开,从国际经验来看,仅仅由政府提供的低端住房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租售并举的供给侧改革是行业的大方向,这也将带来万亿级以上的市场机会。
2007年,国家开始对现有的住房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将住房制度的重心转化为关注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需求。“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重构我国现有住房体系的设想,明确了我国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并且设立了3600万套保障房假设和20%保障覆盖率的目标,同时要求“十二五”期间增加公租房1000万套,廉租房400万套,租赁补贴150万户,并逐步形成了并轨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
根据国家行政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的调研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共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425万套,其中新建1349万套,占比94.7%,其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比达到78.4%,共计1058万套。我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已覆盖1057万户中低收入家庭,其中廉租房占比约72.8%,在整个住房保障体系中,实物配租仍然是主要途径,但是货币补贴安置的力度也在逐渐提升。
由于公共建设性住房资金的资金来源只能通过政府的财政支出,并且回笼期限较长,一般需要10年到20年左右,同时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保障参与资本的收益,进而导致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难以有效吸引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此外,公共住房的建设用地来源供给也是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端的一大瓶颈,由于地方土地拆迁、收储成本不断提升,建设前期时间环节较长,因而,地方政府需要依靠商业化的土地转让所得来覆盖前期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也相应造成了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相对匮乏。
顶层设计出炉 多举措打造多元化住房租赁市场
2016年6月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指导文件,文件明确提出,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并提出了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1,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供应主体多元化、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3,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市场规则清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充分保障,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针对我国当前公共住房保障体系有效供给不足、资金缺乏等问题,本次《意见》从六大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培育市场供应主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在提升完善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的同时,积极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开发商、个人投资参与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多层次的住房租赁体系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从我们之前总结的国际经验看,社会资本投入占比提升、市场化供应为主体是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引导租赁企业、开发商等多方投资参与租赁市场,一方面解决了我国保障住房供给不足、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手段能够有效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完善房地产供给侧改革,有利于行业中长期发展。
据数据表明,2015年我国租赁市场租金规模达1.15万亿元左右,到2020年,中国自有存量住宅将达到2.5亿套,其中0.9亿套将被用于出租,背后的房屋资产管理价值在150万亿元左右。根据调研测算,当前我国66%的租赁房源集中在个人手中,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低,但也为住房租赁发展带来了机遇。我们认为,未来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运营,有望承接管理个人、开发商乃至公租房房源,对外输出服务管理,这也是新政鼓励的一大方向。
此外,针对住房租赁中介,《意见》提出要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这有助于改善租客的消费体验。根据企鹅智酷发布的《网络租房调查报告》数据显示,高达54.2%的租客认为中介收费不合理,表明在当前价格下,中介服务远不达消费者预期。
此次《意见》的出台也是从我国租赁市场的痛点出发,主要包括以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供给端激励加速推进,需求端激励落地需时间
为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意见》分别从供给和需求两端提供政策激励,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同时,促进住房租赁消费。
供给端:《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由5%减按1.5%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免征增值税,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由之前营改增试点的11%税率降为6%增值税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在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缴增值税。我们认为,配合本次营改增推进,供给端税收优惠有望快速落地,较大的优惠幅度能够有效激励个人出租住房,扩大房源供应;对于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而言,较低的税率能够降低收税负担,保证盈利空间。
需求端:政策激励主要在三个方面:1,税收减免:《意见》提出个人的租金支出将纳入个税改革税前扣除部分。但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长期工程,短期落地可能性不大,且与住房按揭利息抵扣个税政策相似,高收入和高租金的区域会更加受益于该政策;2,公积金支持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已经落地实行。我们认为,具备大量人口流入的二线省会城市也将快速落实,这将有效缓解个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房租支出压力。但对于《意见》提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我们认为,考虑地方政府日渐趋紧的财力,其推进和落实仍有待观察;3,公租房货币化:《意见》提出转变公租房保障形式,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举,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货币租金补贴是住房保障主要的政策手段,相比公租房,货币补贴更为灵活、成本更低,同时也有益于部分库存高企城市的库存去化。
亮点二:扩大租赁房源供应,商改住利好商业去库存
《意见》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我们认为,这一政策实质是改变土地用途,给予了地方政府盘活存量土地的方式和能力,一方面扩大了住房租赁市场供给,另一方面通过水、电、气的价格标准下调,保证这部分房源的市场竞争力,进而促进商业地产去库存。
亮点三:完善住房租赁金融支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并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相较快周转的住宅开发,传统租赁行业资金沉淀量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缺乏轻资产化模式是制约租赁行业发展、房企较少涉及租赁行业的最大原因。我们认为债券发行放开、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有望为租赁企业打开融资渠道,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试点将真正做到轻资产化,有利于租赁企业盘活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并通过金融杠杆提高收益率,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蓬勃发展。
亮点四:切实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稳定租赁关系
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类似,多年来住房租赁市场尤其是供小于求的核心城市一直是卖方市场,承租人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相应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本次《意见》在三个方面提出措施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1,明确出租人义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2,保障承租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对于非本地户籍承租人,住房租赁合同经备案后可办理居住证,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行为,提升中介机构诚信水平和服务质量。我们认为,随着住房租赁供应的增加,租赁市场将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作为住房租赁消费者,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是行业有效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基石,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值得长期关注。
静待细则出炉 租赁市场供给侧企业迎来大机遇
论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策略 篇6
关键词:住房市场 发展 策略
0 引言
近年来,全国的房价节节上升,远远超出一般市民的购买力。不但中低收入阶层买不起房,连中等阶层也买不起房,现在公认高房价已经使80%的民众买不起房,“住房难”、“房价高”成了突出的民生和社会问题,同时也不利于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我国住房市场的现状,探讨了促进我国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策略。
1 加强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
1.1 明确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
政府对住房市场进行调控的长期目标,应是保持住房供求的总量平衡与结构平衡。考虑到近年来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现实情况,政府近期调控目标应重点集中在防止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和增加中小户型的供给方面。
1.2 加强各部门在住房市场调控中的协调
围绕调控房价和调节供给结构的近期目标,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在住房市场调控方面的协调力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调控的职能分工,统筹协调各种调控政策,防止出现各自为政和政策措施相互矛盾的情况,提高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 增加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供应
在坚持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改善土地供应结构,提高用地效率,特别是应增加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供应。
1.4 完善财税与金融政策,调控住房需求总量与结构
例如,结合住房面积和购买性质,制定住房消费信贷分类管理制度和差别“首付比例”政策,在首付比例、贷款年限和利率上,对中小户型、第一套自住房给予适当优惠。通过调整契税税率,引导居民对中小户型的消费,对大户型和别墅征收高契税率。同时,加快推进物业税改革试点,加大对住房保有环节的调节力度。还应研究鼓励适度消费的住房消费税政策。用经济手段调节消费需求,引导居民形成梯度的住房消费模式。
1.5 完善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调控机制
一是清理现有的调控政策措施,对可能推动住房价格上升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或停止执行。二是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相关税收调控政策,建立健全抑制房价上涨的税收“稳定器”机制。三是改革完善相关税制,将征税环节从流转环节向保有环节转化,弱化流转环节税负过高对房价上涨的拉动作用。四是严格执行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自有资金比例的规定,明确单一金融机构向单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贷规模与信贷比例。
1.6 积极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
地方政府要积极落实建设规划,在土地供给上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给予开发企业相应的信贷、利息、税收方面的优惠,引导和鼓励开发商积极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促进资源消耗低,循环利用率高和集成度高、功能全、质量好的节能省地型住房的开发。
2 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1 较大幅度地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当前,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居住水平在住房保障标准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均应成为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还应不断扩大。在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和明确保障标准的前提下,具体保障方式应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建立有利于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运作主体。在大中城市,可探索由政府组建非营利性的公营住宅机构或特殊企业,作为政府住房保障的执行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2.2 从实际出发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可先采用略低的标准,再根据实际情况相机适当提高。
2.3 完善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目前主要有三种具体保障方式:即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租金补贴应成为主要保障方式。各地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租金,或者直接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2.4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质和保障对象,使其成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和援助制度。在面积控制上,必须坚持适度的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同时,借鉴一些城市的探索实践,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种优惠,量化为货币补贴,直接发放给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以“补人头”为主。还应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的“申入”和“退出”机制。
2.5 强化各级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使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实施方式、保障标准等问题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6 多渠道筹集和解决廉租住房资金。①预算拨款。将住房保障支出纳入国家财政正式年度预算。具体资金来源可以通过调整和优化公共支出结构,将压缩基本建设和行政成本支出的部分资金用于住房保障,以及将每年财政收入增量中的一部分用于住房保障等方式来安排。②土地出让金。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廉租住房的比例,逐步由目前的5%增加到10%左右。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五是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将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经营打包成完整的招标项目,由政府提供土地,并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经营的适度回报率予以承诺,同时,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经营提出明确标准要求,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廉租住房建设和经营。
3 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3.1 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促进各层级市场协调发展
完善一级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简化旧房交易手续和流程,清理相关税费,促进存量房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下大力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适当降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使大量闲置住房从“地下”转为“地上”;通过开征物业税,“挤出”更多的存量住房进入租赁市场;通过信贷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投资租赁房市场。利用经济手段,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向二手房交易市场和租赁市场分流。
3.2 探索多渠道住房供应途径
改变由房地产开发商单一供应的模式,探索多层次住房供应渠道,允许城镇居民自己组织集资建房,鼓励合作建房。改革目前住房开发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使多种供应方式得到相应的体制和制度支持。
3.3 完善住房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度
应尽快着手研究和起草《住宅法》,对我国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以及住房保障制度等予以法律规定,作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法律。根据住房市场的现实情况和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加以完善、修改和细化。同时,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可先以部门规章或文件的形式及时出台,规范市场行为。
3.4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
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防止因职能交叉、管理空白出现扯皮推诿现象。要求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突出监督管理的重点,保证住房市场有序运行。
3.5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预售制度
提高预售房的执行标准,至少在住房施工进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或结构封顶时才允许预售,并严格监督管理、按标准执行。对弄虚作假、降低执行标准的开发商要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的职能部门要追究失查责任。
3.6 完善相关的住房统计信息制度
加快建立居民收入水平认定与分类系统,为政府有效推行住房保障制度提供技术基础。例如,健全住房产权认定系统、住房档案登记制度等。加快推进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建设,为开征物业税、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和差别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条件;完善住房开发、建设、销售、存量的统计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及时了解住房市场运行情况,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3.7 充分利用信用体系提高行业公信力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和个人信用制度。严格监控有失信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用社会惩罚机制,使失信者在获得公共服务、银行贷款等方面丧失便利机会;对失信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予以披露、曝光和惩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整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冯京津.采取综合性措施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J].中国房地信息.2009.(Z1):14-17.
[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J].中国房地产.2009.(01).11.
市场健康发展 篇7
自从2013年爆发以来, 可穿戴设备市场不断受到整个电子行业的关注, 各路人马纷纷加入到这个极具想象空间的领域。然而就目前已经在售的可穿戴设备产品而言, 运动健康类产品将成为最先爆发的市场。
显然, 这一趋势将在2014年得以继续, 运动健康类可穿戴产品已经成为半导体厂商追逐的焦点, 包括处理器、电源管理、无线模块和传感器类供应商, 已经通过先进工艺和低功耗技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自身也获得了新的市场增长空间。
运动健康类产品成可穿戴设备主角
可穿戴设备的定义是个笼统的概念, 如果要为市面上的可穿戴设备进行分类, 则可以帮助我们充分了解市场并抓机遇。
市场调研机构ABI公司将可穿戴设备的市场分为七大领域, 分别是可穿戴照相机、智能服装、智能眼镜、医疗保健、运动与活动跟踪器、可穿戴3D运动跟踪器, 以及兼容智能手机的手表。
以此为基准, 过去的2013年已经上市的可穿戴设备中, 运动健康类产品占据了大部分市场。名为埃森哲 (Accenture) 的咨询公司年初发表报告指出, 虽然如今在市场上能够找到的可穿戴产品似乎多种多样, 但销售额几乎全部来自一个产品类别:健身监测器, 健身监测器在已销售的可穿戴产品中占据十分之九。
市场调研公司ABI的分析师Josh Flood表示:“运动与活动跟踪器是首批热销的产品, 仅在2013年, 就出货了三千两百万台设备。”耐克公司于2012年2月推出的用于检测耐克制定的运动量单位“Fuel”的手环型活动计量器+Fuel Band, 可以在无线连接的智能手机屏上显示记录的数值, 取得了很好的市场表现。
A D I公司亚太区医疗行业市场经理王胜是上述观点的坚定支持者, 他认为, 随着移动医疗热潮兴起, 穿戴式医疗电子无疑会成为未来的穿戴设备的热门行业。在医疗保健领域, 穿戴式的应用产品已不再是停留在“被谈及”的层面, 目前在例如体征信号检测类产品, 运动类装备 (如腕带, 腕表, 鞋类) 以及其他消费产品等领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实际商用产品出现。例如, 在手机或手机附件中集成此类功能, 尤其是业内的主流手机厂商都在开发并已有面试产品, 这必将带同相关技术及市场的快速发展, 尤其是相关行业的巨头的加入以及相关产品的面世, 必将加速这一进程。
可量化的信息是运动健康类产品的关键
据市场调研机构Gartner公司数据显示, 应用于健身及个人保健的可穿戴式电子产品, 其相关装置、App与服务市场到2016年可达到50亿美元的市场规模。运动健康类可穿戴设备主要包括活动监测、计步器、睡眠监测以及心率监测等, 外形可以做成诸如手环、手带、腕表、服装鞋帽等。
作为健康管理的组成部分, 健身数据的采集已经成为可穿戴功能的重要发展方向。耐克与苹果的合作, 是该领域的先行者。两家公司推出的“Nike+i Pod”服务, 让拥有Nike+运动鞋和i Pod的用户能获得跑步锻炼时的数据。跑步时, 通过运动鞋内传感器和i Pod的无线连接, i Pod会记录用户的运动日期、时间、距离、卡路里消耗值等数据。跑步结束后, 用户可将i Pod的数据同步到Nike+平台上, 为自己建立一份健身档案。
而所有这些运动健康类的可穿戴设备能够引起消费者与众不同的消费体验, 必须提供可量化的信息, 从而给消费者直观的感受。
据Gar tner公司分析师Angela Mclntyre介绍, 在北美与西欧已经出现了“生活记录”的风潮, 许多消费者开始关注生活中的个人信息, 包括日常活动、生物识别特性、睡眠与心情。就个人运动与健康而言, 可穿戴设备正好提供给消费者量化这些生理特征的手段。
在量化生活的趋势下, 美国已经有69%的成长持续为自己或亲人追踪某一健康指标, 如体重、饮食、运动习惯或疾病症状等。
低功耗和传感技术具有决定意义
医学或健康产业所设计的穿戴式装置, 大多内建高效的感应器架构, 这类产品的功能诉求单纯, 主要用于量测个人生理资讯, 数值量测的要求上, 则是必须非常精确, 且装置要能够长时间使用, 并可透过内建的GSM或Wi-Fi无线通讯, 将身上的各种仪器串连起来, 成为一个身体网路 (Body Area Network;BAN) , 同时也可以将资料回传至医疗院所以利于后续追踪, 如此进而达到居家照护、远距医疗的应用。
对于运动健康类可穿戴设备而言, 一方面要求具备高性能处理的能力和无线连接功能, 另一方面又要同时消耗更低有能量, 因此免去频繁为设备补充电能正是提高用户体验的关键。
跌倒检测器是当今在老年人口中使用最广泛的器械之一, 同时也是运动健康类可穿戴设备的典型应用。尽管这些器械并不能防止跌倒, 但它们能够发出远程报警, 提醒有关方发生了不良事件。对这些器械的要求是功耗低、尺寸小并具备连接功能。同时还必须能区分人的快速坐下和实际跌倒动作。电池必须具备较长的续航时间, 因为更换电池可能需要看护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到访, 结果会增加穿戴者的成本。电池没电意味着监测器失去效用, 会增加穿戴者的风险, 跌倒检测器使用低g加速度计来检测和区分运动类型。
ADI公司亚太区医疗行业市场经理王胜表示, 在健康类穿戴式设备中还是以MEMS加速度计为主, MEMS陀螺仪的功耗仍然偏大, 无法满足穿戴式设备低功耗的要求。ADXL362是业内功耗最低的3轴MEMS加速度计, ADXL362在工作数据速率为100Hz时的功耗为1.8μA, 400 Hz时为3μA, 在运动激活的唤醒模式下时仅为270 n A, 待机功耗为10 n A, 可以使跌倒检测器的电池寿命延长数月至数年;, 同时其内部的千字节FIFO可以大大节省处理器的中端唤醒频次, 进而可以在系统级节省功耗提高效率, 目前已经成为首选的感测部件。
医疗保健应用中的电源管理
纵观可穿戴式设备的发展, 大致可分为应用软件、显示技术、人机介面、传感装置、通讯和电源部件等几个层面, 尽管设计人员普遍将软件与人机介面等项目视为设计重点, 但是对于设备而言, 一旦没了电源供应, 再智能的设备都将无法工作, 因此电源供电与功耗是最核心的课题。
传统上, 健身管理使用心率监护装置实现, 表现为跑步机上的胸带或把手。基于电极的心率监护方式仍然是记录心输出量的一种流行方式, 但正在发生变化的是电极的构成方式。例如, 新型纺织技术在编织织物时使用导电材料, 从而使身体的较大面积均能拾取生物电信号。这样的变化, 就要求穿戴式监测器需要具备高效的电源管理功能, 从而实现低功耗、小尺寸和高性能三大特点。
ADI公司的Frederik Dostal工程师曾撰文指出, 从电源管理的角度出发, 所有这些系统都由于必要的便携性而对集成度的要求较高。对于真正便携的产品而言, 它们将采用电池供电, 因此要求系统具有高电源效率。在这类应用中, 较低的功耗可延长设备的工作时间而无需充电或更换电池。最后, 成本也是个很重要的参数。虽然在某些其它医疗保健应用中, 电源管理解决方案的成本可能不是关键参数, 但在家庭医疗保健中它十分重要。
ADI公司亚太区医疗行业市场经理王胜表示, 该公司将持续在以上医疗保健功能及运动监测方案上大做文章, 并持续解决和改进行业中的各类系统设计挑战, 例如在运动监测方面, 我们ADI将开发更小更低功耗的产品。生命体征信号的监测将是ADI在可穿戴的医疗保健市场上的重点关注方向, 也会陆续推出创新性的产品和方案, 解决上述的设计应用及市场挑战, 其中包括, 信号链产品, 微处理器, 专门的电源管理方案及相关核心IP算法等。
以ADI公司的AD8232心率监护仪 (HRM) 模拟前端 (AFE) 为例, 它可以有效地捕获生物电信号, 同时还具有低功耗和低成本的优势。其主要特性包括导联脱落检测、快速恢复、右腿驱动, 而且采用灵活的架构设计, 可以配置外部滤波器以帮助减少运动伪像的影响。;光电测量脉率及血氧含量更是在可穿戴设备中作为极为重要的体征信号参数越来越多的被广泛采用, ADI作为体征信号传感器及模拟混合信号处理产品和方案的领导者, 在与行业巨头成功合作的同时, 也会逐步扩展至相关领域的各个角落, 必将引领整个行业的在此类产品中的领先位置。除此以外, 生理阻抗测量, 如身体成分分析, GSR (皮肤电反应) 等也同样会在可穿戴产品上受到青睐, ADI新近推出的全集成单片生理阻抗测量及多传感器采集的高级程度, 高新能, 小体积及低功耗产品ADu CM350, 非常适合此类应用。以上所以相关产品及应用ADI都有专门的技术团队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结论
市场健康发展 篇8
中国联通为何要在这个节点出手,业界解读不一,其中一个很有力的观点认为:中国联通整肃“流量穿透”意在中国移动。但如果将中国联通整肃“流量穿透”单纯看作是“钳制竞争对手”,则有些偏颇。钳制对手是有必要,但着眼长远才是关键。
整肃“流量穿透”,对于中国联通来讲,非常必要而且及时。此前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一些地方公司联合在各自的营业厅拉横幅,在各大媒体上统一宣传:中国能提供一级宽带接入服务的公司只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显然中国移动和一些二、三级宽带运营商以低价抢占用户的行为,已经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两家传统固网宽带运营商形成了很大冲击。
更让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无法忍受的是,许多IDC或者CDN公司,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以大客户价得到的宽带资源,以低价批转给第三方,其中包括竞争对手中国移动,进而从中牟利。所以整肃一下,从外部规范下市场,创造有利于自己的发展环境也无可厚非。而从政府监部门的角度讲,也是支持这种整肃的。
事实上这种整肃,对加强中国联通内部管理也有好处。本次的整治IDC行动,中国联通明确规定“禁止从IDC机房拉出裸光纤作为维护电路”,并且规定“禁止资源转租、禁止非法经营”,不仅对一些IDC服务商而言是一种限制,更是堵住了中国联通内部的许多“网间下水道”,杜绝运营商在宽带资源上的“跑冒滴漏”。对于运营商来讲,随着数字化转型,宽带资源将是核心资源,加强宽带资源管理非常关键。清理“流量穿透”是中国联通应对中国移动固网宽带用户发展、加强内部盈利漏洞管理的必要手段。
因此,中国联通重拳整肃“流量穿透”,估计中国电信也会跟进。尽管业界有评论认为,网间结算对中国移动不利,有失公平,而且会形成新的互联网接入的互联互通问题。但从总体来看,整肃还是利大于弊。
一是将有利于市场规范经营。安信证券通信行业分析师就认为,中国联通整肃“流量穿透”,有利于IDC带宽接入价格和接入网带宽价格的提高,有利于IDC/CDN行业的进一步优胜劣汰。参与倒卖“流量穿透”的IDC/CDN公司将面临淘汰、而规范经营的IDC/CDN公司将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安信证券预计,国内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流量穿透”灰色市场规模约为20T左右带宽。本次中国联通清理“流量穿透”,将会提升IDC带宽接入价格和接入网互联带宽的价格。而且中国联通清理“流量穿透”,对于规范的IDC/CDN公司有望带来10%~20%的增量收入。
二是中国联通清理“流量穿透”,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提高中国移动的竞争力。中国联通通过清理“流量穿透”手段限制移动抢占固网宽带市场,中国移动势必会反击。反击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加速自有IDC、网内内容的建设进度。
市场健康发展 篇9
作为世界最大的风电市场, 中国致力于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风能, 应对气候变化。根据中国2050年风电发展规划, 截至2050年, 风电产量将达到中国电力生产总量的17%。
ABB作为全球风能电力产品和应用系统领域的领先供应商, 在过去数年里参与了中国的许多大型风电项目, 包括为中国最大的陆上风电场之一的吉林向阳风电场供应267套变流器。这一风电场发出的清洁电力, 足以供30万户家庭使用。同时, ABB也为中国第一个海上潮间带风电场———江苏如东风电场提供发电机, 紧凑型变电站和配电变压器以及环网柜。今年, ABB为中国最大的6MW风机提供了变流器和变压器。
ABB集团风能行业负责人白瑞思说:“中国是ABB风能业务非常关键的市场, 因此2011年初, 我们把风电总部从丹麦迁至北京。我们正在与中国团队共同合作, 协调并充分利用本地资源, 更好地支持中国客户。”他还表示:“虽然目前中国的风能市场正经历调整和整合, 但前景依然乐观。ABB正在致力于通过高效可靠的产品帮助风能行业客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11月15~17日, ABB为风能行业客户展示了一系列产品和解决方案以帮助其降低风能成本。
参展的ABB双馈型风力发电机支持风电连续生产, 可实现极低的生命周期维护成本和最大化的单位发电效率。用于双馈型发电系统的低压变频器ACS800-67既可以安装在塔基处也可以安装于发电机舱内, 具备长生命周期和对严苛温湿度环境的适应能力。
ABB气体绝缘环网开关柜SafeWind是适用于所有电压等级的紧凑型开关柜。它为严酷环境下风电厂电网的稳定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开关保护。紧凑型设计使其可以通过塔基入口, 降低安装和维护成本。
今年ABB还发布了两款新的风机控制和保护专用断路器Emax VF and Emax LTT。这两款产品可以将风机故障率和维修成本降至最低, 从而有效降低发电成本。
ABB此次带到现场的展品还包括针对严酷应用环境的可编程控制器AC500, 用于风机偏航与变桨系统的电动机, 并配备了全面展示ABB风能解决方案的触摸屏。同时, ABB还将带来Pentalum公司的产品。ABB在Pentalum公司持有战略投资。Pentalum公司现场展示的SpiDARTM是一款创新的采用光探测和测距技术 (LIDAR) 的风力遥测传感产品, 针对风机和风电场的控制与优化而开发, 可以进行风力预测和风场评估, 并通过较低的测量成本大幅提高风电场的工作效率。
确保牛羊肉市场健康发展的几项建议 篇10
1 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屠宰质量标准低
目前, 该市牛羊肉屠宰主要采取人工屠宰的方式, 加工场所简陋, 卫生标准低, 产品质量差, 不适应市场准入的要求。
1.2 无照经营户多
因为屠宰加工户屠宰质量标准较低, 不能通过卫生部门的经营许可审查, 因此不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条件, 均属无照经营。
1.3 检验检疫不达标
长期以来, 由于条件限制, 对屠宰后的牛羊肉不能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进行正规仪器检疫, 特别是在农村, 农民卫生安全意识淡薄, 自行屠宰活畜现象普遍存在, 导致鱼龙混杂, 好坏不分。
2 措施和建议
牛羊肉是城乡居民的重要生活消费品, 保证牛羊肉供应、稳定牛羊肉市场价格, 是关系人民生活的大事情。如何促进牛羊肉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引导和监管, 这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2.1 转变养殖方式, 推进规模化养殖
逐步将养殖业的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转变, 全面提高养殖者的组织化程度, 推进产业化经营, 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不仅能保障畜产品的有效供给, 同时能大幅增加农民收入, 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大力推广各地增产增收的经验和发展模式, 为促进牛羊业的快速、高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2 加大扶持力度, 提高牛羊养殖率
可出台对规模化养殖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养殖户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在资金上给与倾斜, 提供小额无息贷款或贴息贷款, 把牛、羊养殖业作为主导产业来抓。鼓励和扶持牛、羊养殖业的快速发展, 只有加快发展、增加供给量, 才是稳定牛、羊肉市场的根本途径。
2.3 加大疫病防治, 降低养殖风险
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体系, 完善基层兽医工作机构, 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 增加动物疫病防治的投入, 畜禽免疫密度提高,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得到增强,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畜牧业生产的风险, 提高养殖户抗灾害能力。
2.4 加大执法力度, 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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