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安全管理条例

关键词:

邯郸市安全管理条例(精选6篇)

篇1:邯郸市安全管理条例

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落实安全工作条例汇报总结

贺进镇中心学校

贺进镇地处武安市西部山区,面积120平方公里,辖32个行政村,人口2.53万。全镇有完全小学5所,幼儿园5所(省级示范园1所),幼小一体园12所。小学在校生1880人,学前教育在园儿童1091人。有教职工192人(支教12人),其中专任教师186人。为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使学校安全管理有法可依,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全员化,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组织学习,提高认识

1、我镇认真制定《学习和贯彻落实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和各项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分组交流、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组织教育干部、教职工对《条例》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考试,提高了教师自身素质,使各位教师熟知《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2、我镇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日等各项教育活动,各校利用板报、宣传栏、班队会、专题讲座、家长会、以及向学生和家长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内容。为《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了良好氛围,取得了家长对学校安全工作支持。

二、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全镇上下充分认识到了加强安全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镇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了“安全是学校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和保障”的思想,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增强了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我镇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了强有力的领导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了治理整顿的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为此,我镇成立了以王学旺校长为组长,杨华山为副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活动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

三、健全制度,组织落实

制度是落实的保证,完善规章,明确岗位,职责分明,严肃纪律,责任到人,是我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的一个做法。学校安全工作例会至少每周召开一次,节假日再开专题安全工作会,每月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做到有内容、有记录,每周一上午10点前各校将上周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报到教育办。

1、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规范学校安全管理,细化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工作列为各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学校责任人的责任。教育办和各校、各校与班主任和老师、班主任与学生之间签订了层层安全责任书,营造了从上到下讲安全,时时处处讲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工作氛围。

2、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领导值周、值日值班、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

检查等规章制度。对涉及学校安全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3、学校建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意外事故处置预案。

四、加强管理总结成果

1、我镇加强了安全机构建设,提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完善了学校安全工作制度,使学校安全管理更加规范,更易于操作;认真落实了安全教育课进课堂“计划、课时、教材、师资、考核”五落实;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师生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师生应急避险能力;注重学校周边环境隐患排查工作,解决学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

2、我镇通过开展心得体会展、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活动等形式,充分展示了在安全活动中取得的成果,提升了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师生安全意识和校园文化建设等。

我镇安全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从而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条例》的颁布让学校安全管理更有力度,学生安全更有保障,家长更加放心,群众更加满意。

篇2:邯郸市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 高宏志

2013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主要包括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

(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燃放孔明灯;

(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监督;

(八)发生火灾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九)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商户、居民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栋楼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和一名志愿消防宣传员。

消防管理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维护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列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填写《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检测结果,并在单位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商户、居民等人员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开展灭火自救、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施、第一时间打通消防通道、第一时间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张贴宣传标语、设立广告栏等多种形式对商户、居民等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宣传教育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严禁居民住宅区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

(六)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成立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或者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九)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的组织管理;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

(二)不得违法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装修;

(三)不得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

(四)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五)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不得遮挡排烟窗(口);

(六)不得擅自改变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

(七)不得有妨碍消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维修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有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

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须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办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重点部位员工是否在岗在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活动期间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组织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制度,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章搭建构筑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变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改变建筑内部结构、防火分区,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建设工程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装修,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3:邯郸市安全管理条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邯郸市各高校包括河北工程大学、邯郸学院、邯郸大学、河北省司法警官学校等6处校区的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分布情况为河北工程大学主校区320份, 河北工程大学丛台校区65份, 河北工程大学中华南校区77份, 邯郸学院185份, 邯郸大学116份, 河北司法警官学校 (警校) 41份。

1.2 研究方法

此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 深入宿舍进行实地访谈, 获得第一手资料。对邯郸市4所高校的6个校区进行了关于高校宿舍安全 (教育) 情况的问卷调查。调查共发出问卷956份, 收回调查问卷912份, 严格审查每份问卷, 对填写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问卷删除。有效调查问卷804份, 问卷有效率88.2%, 数据真实可靠。调查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2009年4月23日。

1.3 统计学处理

用SPSS 10.0程序包对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处理。

2 结果

2.1 院校学生安全意识比较

由表1看出, 使用热得快的原因、能否随手关门以及陌生人出入情况, 各院校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P<0.01) 。比较分析可以看出, 丛台校区、邯郸学院热水供应得不到满足是使用热得快的重要原因, 各院校宿舍陌生人出入现象普遍, 相对警校陌生人经常进入宿舍的比例较小。

2.2 院校之间学生宿舍管理情况的比较

由表2得出, 混宿现象、对外出租现象以及查夜不归宿情况的院校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混宿现象丛台校区、邯郸学院较为突出;对外出租宿舍现象警校较少, 夜不归宿情况警校较突出。

2.3 院校之间学生自救及对管理态度情况的比较

由表3看出, 使用灭火器、对现行宿舍管理制度满意情况以及对宿舍安全事故谁负主要责任的态度院校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各院校不会使用灭火器的比例均超过50%, 邯郸大学近80%的被调查学生不会使用灭火器;各高校对现行宿舍管理制度满意的均未达到10%, 而且超过60%以上的被调查学生认为宿舍安全事故责任在学校。

2.4 各院校用电的的比较

由表4得出, 是否关注火灾情况、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使用三无电器情况的, 院校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中华南校区、主校区、邯郸大学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情况较少。

2.5 警校与各院校夜不归宿情况比较

由于院校间的管理制度不尽相同, 在个别问题上就得到了迥异的结果, 统计结果显示, 警校的管理相对严格, 有80.5%的受调查者说定期检查宿舍卫生及夜不归宿现象, 而其他院校仅有12.4%的比率。见表5。

2.6 各比数项性别之间的对比

见表6。经统计学分析, 男女生在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三无电器、失窃现象3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注:上海火灾指2008年上海某院校发生火灾情况。

3 讨论

通过此次调查结果可以看出, 邯郸市这6所院校在被调查的各项指标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提示各院校在宿舍设施配备、人员管理、学生管理及学生安全素质培训等都存在相互借鉴和改进提高的方面。

在宿舍火灾意识及隐患方面参考曹永炜等[2]的几项指标, 在使用热得快的原因方面丛台校区和邯郸学院有超过60%的被调查学生认为是由于学校不能够满足需要;在使用大功率电器上邯郸学院经常和偶尔使用的已接近60%, 这都为火灾发生存下了安全隐患, 而6所院校超过半数的被调查学生都不会使用灭火器, 这更说明了各高校在安全教育方面的缺失, 也为相应的主管领导提出警报。在定期检查夜不归宿方面警校做得较好, 值得其他各学院学习和借鉴, 因为只有这样的严格管理才能养成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同时防止意外事故, 做到学校对每个学生心中有数。在宿舍管理方面混宿和对外出租现象丛台校区和邯郸学院较其他学校多, 这就为盗窃、性侵害、不良信息进入校园提供了便利条件, 同时也使得宿舍安全管理更加困难。通过本次调查男女同学由于生理、性格的差异, 在被调查的各项目中都有较大的不同, 各学校应在管理、设施上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鉴于此次调查结果, 各学校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不足加强教育和管理, 以下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①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如防火、防盗、突发事故演练等使之成为学生的必修课。②要加强宿舍的硬件设施。随着高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 在校学生人数不断增加, 特别是近年来高校的后勤社会化, 给本来已趋于社会化的校园管理又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学校和后勤公司应加强合作, 共同完善宿舍硬件设施建设, 提高学生宿舍的防盗能力。③健全宿舍管理员制度。高校学生管理部门, 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不断制定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 特别应做好规章制度建设并贯彻落实。对于宿舍管理员经常不在岗以及管理员对待工作的态度有问题的应及时纠正。④提高宿舍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这支队伍的素质决定着宿舍的管理水平。宿管人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要热爱学生工作, 能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状况, 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同时应重视对宿管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可以通过开办短期培训班、辅导班等形式, 就学生日常起居、生活秩序、自身管理、心理问题等请专家授课指导, 还可以借鉴兄弟院校的先进管理经验, 将好方法、好措施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使自己的管理符合客观实际, 少走弯路。此外, 宿管人员要树立服务育人的思想, 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 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 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⑤学生参与宿舍管理建设。学生既是学校的主体, 又是高校管理的客体, 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除了让同学接受管理服务, 还要让学生认识和了解宿舍管理工作, 让学生参与到宿舍管理中来, 起到参谋、助手和监督的作用。学生参与管理可使他们在正确认识如何管理别人的同时, 懂得如何管理自己, 自己维护宿舍秩序, 以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

总之, 按照教育部要求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 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列入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 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梁迪顺.影响大学生安全的负面现象剖析[J].广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 8 (25) :76-77.

[2]曹永炜, 戴晓江, 金娅琳.高校学生宿舍火灾安全隐患分析及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 2008 (23) :187-188.

篇4:邯郸市安全管理条例

摘要:渠道在白酒营销价值链中起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作用,这成就了很多白酒的辉煌,也使渠道自身逐渐发展强大起来。本文通过对郎酒渠道的研究,对郎酒在邯郸市场的销售渠道进行了研究,分析现有渠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已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为邯郸市郎酒营销渠道工作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从而实现郎酒企业在邯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也为业内其他白酒公司的发展提供发展参考。

关键词:郎酒公司;邯郸市场;渠道管理

一、郎酒公司在邯郸市场营销渠道现状

目前郎酒在邯郸市场采用的是直销渠道和经销渠道相结合的方式。郎酒在邯郸市场上设有一个办事处,办事处统筹管理邯郸的整个市场运行。在邯郸地区,依据事业部产品的不同,分别寻找一级经销商,在渠道拓展的过程中,邯郸办事处与经销商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开发渠道终端。在渠道的长度方面,郎酒邯郸地区的销售渠道主要是二阶渠道,即厂家——代理商——销售终端——终端消费者。郎酒自建的销售渠道主要是团购渠道,邯郸办事处设有团购经理,主要负责向大客户推销郎酒产品,大客户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以及有实力的企事业团体。这两个销售渠道相互促进,团购渠道的快速发展必将带动传统的渠道销量的增长,传统的渠道销量增长反过来也可以促进团购渠道的发展。但是,考虑到实际的运作情况,目前邯郸市场还是主要以传统渠道作为主要的运作渠道,完成邯郸市场的大部分销售份额。

目前,郎酒在邯郸地区设有三家代理商,以代理老郎酒和红花郎为主的东仁商贸有限公司;以代理新郎酒为主的宏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代理流通产品为主的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二级分销商即零售终端,主要包括名烟名酒店,餐饮店等渠道。

二、郎酒公司在邯郸市场渠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力不足

郎酒公司一直采取的是双线运作模式,即郎酒有自己的销售团队,这支销售团队与经销商的营销团队通力合作,共同管理当地市场。然而,在邯郸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远远没有公司规划的那么好。由于郎酒邯郸当地经销商的营销团队往往招募的都是本地从事白酒销售多年的人,都是高中以下的文凭,文化素质不高,因此,对企业的忠诚度不高,所以,造成经销商的营销团队人员流失率严重。因此,郎酒在邯郸地区的某些终端渠道始终无法完全打开。

(二)终端渠道建设比例失调

在邯郸市场,烟酒店终端渠道一直是建设和发展最好的渠道,公司一直在大力发展烟酒店终端渠道,但却忽视了传统的商超渠道和餐饮渠道,单从渠道人员配置上就能看出端倪,邯郸办事处用于烟酒渠道的人员,算上经销商的人员,总共有将近5人,但是真正负责餐饮和商超渠道的只有1个人,人员配置上的劣势已经拉低了整个餐饮和商超渠道的出货量,同时,邯郸办事处在这两个渠道上所出的政策也是比较乏力的,导致商超渠道越来越萎靡,餐饮渠道始终无法打开销路。但是,根据郎酒集团总部的规划,郎酒是以餐饮渠道为启动引擎,餐饮渠道是郎酒在启动市场阶段最重要的渠道,通过对餐饮渠道的强力运作,目的在于提高目标消费群的品尝率,营造好的消费氛围,但是,就现实情况来说,郎酒邯郸市场可以说仍然没有开始餐饮渠道的建设工作,同时,邯郸市场的城市经理跟经销商协商不通,以至于老郎酒的经销商始终不愿涉足餐饮渠道,这更加加重了餐饮渠道的开展难度。

(三)渠道覆盖面不够

目前郎酒的主要经销商是围绕整个邯郸市区以及峰峰矿区来做的,但是,邯郸市现在市区就有五个行政区,加上一些诸如魏县,大名,成安等14个郊县,这是一个很庞大的市场,而就郎酒在邯郸地区现在的销售情况来看,对于一些郊县,郎酒都还没有独立的经销商。当前很多县级经销商已具有非常雄厚的实力,想隔过市级经销商与厂家进行直接谈判。乡村两级市场的消费升级,要求产品必须要铺到农村小超市、夫妻店等渠道,还要进行陈列、促销等一系列市场维护工作,而这恰恰是县级经销商的优势,能起到给厂家跑“腿”的作用。事实却是县级代理商大多还是无法与厂家做直接沟通,或即使沟通也得不到厂家资源的直接支持。大名县嘉宾郎总代说,由于得不到厂家的直接支持,很多政策实际都被邯郸市的市代理商克扣,跟厂家业务反映问题也是不了了之。即使县级代理商觉得产品不错,但处于经销商体系末端话语权小,市场开拓就比较难,持续性得不到保障。这也同时造成渠道的长度变长,增加了一阶渠道商,就等于增加了市场拓展的难度,增加了投入成本,不利于郎酒的长期发展。

三、郎酒在邯郸市场营销渠道对策分析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针对邯郸市场的具体情况分析来看,首先应该补充基层的业务员,郎酒可以从当地市场聘用优秀的人员来补充基层业务员数量,同时,通过前期的员工培训,将郎酒的企业宗旨、企业目标和郎酒现阶段所取得的荣誉介绍给他们,让他们感受到来郎酒工作的荣幸和来郎酒工作可以有一个更好的未来,然后再通过合理的激励措施,比如比其他企业更高的工资和提成,来留住优秀的业务员,减少业务员的流失率。

(二)重视其他渠道发展

郎酒企业在邯郸地区的办事处可以加大在商场和超市渠道的促销力度,建立常规化、专业化的业务促销团队,继续加强与商场和超市的采购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建立良好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在这里主要是指的与美食林,阳光超市,沃尔玛的采购员建立长久的联系机制,因为这几个大的超市连锁是采用统一的配送货的方式来采购的,这样可以更好的为郎酒的进场创造条件,便于统一进行管理;在餐饮渠道上,要更加注重建立标杆饭店,因为标杆饭店可以起到树立形象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给予经销商政策上的支持,比如餐饮店进场费和开瓶费等,使经销商乐于将产品推入餐饮店,另一方面郎酒邯郸办事处也可以打造自己的品鉴基地,建立标杆饭店,可以加强与一些中高档饭店的合作,像邯郸大酒店,王府花园酒店等。

(三)开辟县级市场

对于区域市场的开辟,郎酒邯郸事业部应该加快在没有郎酒代理的县,例如成安,曲周,鸡泽等县寻找代理商,做到终端下沉,加快渠道的运转效率。同时,在区域市场渠道下沉的过程中,要做到窜货的合理管控,对于窜货的管理,加强对白酒销售通路的管理。销售通路是白酒窜货发生的渠道,因此,规范了通路,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抵御了窜货的入侵。建立白酒销售通路,首先要做到科学有效,但是,通路的安全性绝对不应被忽视。通路要安全,必须加强对销售通路的有效管理。影响通路安全的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因素就是对销售终端的管理。比如在白酒窜货最容易发生的地方——小食品批发市场,如果它的销售价格低于一级、二级代理商,后者的利益将受到威胁,一、二级代理商很有可能降价来保护自己,因此,小商品批发市场的销售价格一定要高于一、二级代理商。

总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良好的市场渠道运作能力是企业的一个核心竟争力。渠道竟争日益成为市场竟争的法宝,有些企业之所以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强大的渠道建设能力。同时,渠道管理是要根据市场变化时刻调整的,因此,本文可能在某些方面仍有所不足。随着邯郸地区的经济不断发展和区域性白酒的逐渐壮大,郎酒在邯鄲地区也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只有设计出合理的渠道政策,才能使郎酒在邯郸地区做到第一白酒品牌的理想得以实现。(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胡基权,郎酒品牌历程,中国郎品牌杂志,2009,(3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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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邯郸市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卫生监督所---张新若

2010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并同时实施(共七部分)。

一、总则

分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故分级等五项内容。重点: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对包括河北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臵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臵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2)出现3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个以上地市,超出当地政府处理能力的;(4)省政府认定的其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全市,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出现3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机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 职责:分为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19个)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餐饮消费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 的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等工作;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预测预警

(一)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二)预警系统

日常监管、通报制度、举报制度、应急准备和预防

(三)报告制度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及时报告。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报告程序:

县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有关部门。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报告时限要求: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2)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3)较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市政府,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4)较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臵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臵建议。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I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国家、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政 府决定。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臵,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I级、Ⅱ级)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Ⅱ级)报告后,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要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

(2)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设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特殊情况应急响应

本市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理的,由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响应级别,按照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一般情况下按(Ⅳ级)响应。

五、后期处臵

善后处臵、责任追究、总结报告

责任追究: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应急保障

信息保障、监测数据保障、医疗保障、人员保障、技术保障、物资经费保障、演习演练、宣传培训等。

医疗保障: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 7 治工作。市、县疾控机构,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技术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采集样本,认真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物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七、附则(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和亚急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篇6: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正常秩序,促进本市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分配、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对划归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工作范围和矿区范围,逐步实行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和选矿厂、洗煤厂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选矿厂、洗煤厂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非国有选矿和洗煤厂进行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的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越层或者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无证经营、运输矿产品。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六条 在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矿山安全生产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取得。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八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和年度勘查计划。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

第九条 国家投资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私人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应纳入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于当年二月底前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地质勘查计划项目的勘查申请登记资料,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办理勘查许可证。

地质勘查单位在勘查项目结束后,应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地质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探矿权,监督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负责同级地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和成果验收;处理地质勘查单位之间勘查权属纠纷;对地质勘查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全市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必须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国家和地方、整体和局部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对全市矿产资源的分配实施统一管理,是指划归本市的矿产资源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分配,负责对行业开发规划、地区开发规划的统一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分配全市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进行审核,对违反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地位及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巩固发展;支持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的发展;加强管理和检查、指导、监督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依法办矿。

第十五条 国有矿山企业应当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矿区范围内的边角零星资源、可复采的和闭坑后的残留矿体、不适合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的矿层矿段,作出计划分期分批划出,纳入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国有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将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划出开办联营或其他形式的矿山企业,不得出卖、转让矿产资源和出卖、非法转让地质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开办大中型矿山企业,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批准前应将开办资料、批准后应将采矿登记资料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开办小型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变更手续。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采矿登记资料初审后,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法定办矿条件的,在三十日内颁发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采矿实行一井(一主井、一副井)一证,新增矿井,必须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必须换发采矿许可证。遗失采矿许可证的,必须在三十日内申请补发。

个体采矿只能开采特定矿种之外其他矿种的零星分散小矿点、小矿脉,只能开采储量一万吨以下小煤矿、五千吨以下小铁矿,只能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天然卤水、煤成气及在行洪排涝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由市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砂、普通建筑石料、砖瓦用粘土的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凭采矿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办理所需爆炸用品使用证件;向电力主管部门办理供电手续。

具有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向无证、越层越界等违法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供电、供水、供风、供爆炸用品。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取水,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煤或铁矿产资源分布区开凿大口径水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九条 有关审批部门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收取申请登记费用时,应持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标准收费。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向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统一标准收费。

禁止任何单位无证乱收费。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确保安全生产。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因采矿而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复垦利用,并补偿当事人损失。矿山闭坑后应当恢复地况地貌,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从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基建施工、采矿和选矿洗煤生产至矿山闭坑等阶段,依法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地质勘查阶段,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加强对共生、伴生矿种、有益伴生元素的系统查定、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在矿山设计阶段,矿山设计必须有可靠的地质勘查资料。无合法设计资格单位设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设计,不得作为矿山建设的依据。

开办选矿、洗煤厂,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选矿、洗煤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基建施工阶段,具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做为设计依据而建矿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需修改设计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并分别报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做为依据而建矿的,地表下开采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矿山地质及生产勘探工作,并不断修订原开采方案。

第二十五条 在采矿、选矿和洗煤生产阶段,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和选矿、洗煤厂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制定符合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考核指标。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把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及选矿、洗煤厂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六条 在矿山闭坑或停办阶段,矿山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完成关闭或停办矿山前的法定有关工作,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有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和县(市、区)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必须建立地测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地测技术人员和洗、选技术人员;其他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和个体采矿必须配备一至二名经过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矿山及选矿、洗煤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时填报矿产储量平衡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选矿、洗煤厂必须按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对国有矿山企业、从事地表下开采的其他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实行矿产储量核查制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国有矿山企业、每半年对其他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一次核查。对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以坑道测量资料为依据,对储量作出评估,资源枯竭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关闭矿井。

第二十九条 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矿产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辖权限组织实施。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年度检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实行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准运证和统一发货票制度。禁止销售、运输、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在重要矿区出入口对运输矿产品实行路检,查处违法开采的矿产品。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对所属矿山进行定期检查,依法整顿矿业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越层越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范围内,赔偿国家、采矿权人损失;同时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无证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越层越界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不停止开采或不退回本矿范围内的,必须封填井口,没收生产设备和设施,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资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阻挠、破坏矿区、勘查作业区生产秩序和他人依法采矿,致使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准运证,擅自销售、运输、收购矿产品的,销售、运输、收购没有统一发货票的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矿产品,并处以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按设计开采,采取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等破坏性方法开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遗失采矿许可证,三十日内不申请补发的,有效期满不申请换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擅自向违法采矿的矿山供水、供电、供风、供爆炸用品,擅自办理营业执照和擅自向矿山企业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者,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矿山安全规定,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四)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关闭矿山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五)不接受矿产资源储量定期核查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不设置本矿山企业地测机构和配置地测技术人员的,选矿、洗煤厂未经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选矿、洗煤设计而建厂和不配置洗、选技术人员的,不具备详细地质勘查及储量等有关资料的矿山不进行矿山地质及生产勘探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六)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和依法整顿工作,拒绝、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的,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处罚权限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由其他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开采划归本市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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