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资料清单(精选2篇)
篇1: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资料清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 信用评价申报资料清单(仅供参考)
一、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表
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
4.上审计报告复印件;
5.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简历表(格式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相关表格)
7.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格式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表中相关表格),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8.上开发经营业绩证明材料(分竣工、施工及储备三个类型,按项目组卷):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9.市场行为证明材料(按项目组卷,与开发业绩相同的项目可附在开发业绩证明材料之后):
(1)开发前期方面: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主要内容页(开竣工时间、建设条件等)、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主要内容页(合同双方、项目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复印件。
(2)开发建设方面:商品房交房手续(抽取一份)、“两书”主要内容页(保修范围及时间,抽取一份)复印件
(3)房屋销售方面:代理销售合同主要内容页(代理机构名称、资质)、商品房销售合同(抽取一份)、预售资金监管及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4)前期物业管理方面:前期物业合同主要内容页、物业承接查验和档案移交手续复印件。
10.社会信誉证明材料:
(1)上企业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上获评优秀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上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证明材料复印件(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5)参与公益事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单、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复印件;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数据报送情况的说明。
篇2: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资料清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
(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级信用评价;
(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
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
(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级(含)以下信用评价;
(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暂定等级企业不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资格:包括企业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企业业绩:包括上一企业业绩等情况。
(三)社会信誉:包括获得表彰、工程质量优劣、建设示范项目、参与保障房建设、社会投诉等情况。
(四)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合同违约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100分为满分。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
第八条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70分及以上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 60分—69分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59分及以下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85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60分—84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59分及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根据得分高低和信用评价需要,信用等级可细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九级,除CCC级(含)以下外,其他级别可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者略低于本级。
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简历表,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5.开发经营业绩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上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合同履约情况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期物业合同、商品房交房手续、物业承接查验和档案移交手续等材料的复印件);
8.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单、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复印件;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房地
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数据报送情况的说明);
9.其他资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经营业绩证明材料(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5.合同履约情况证明材料(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复印件;物业服务收费登记备案表复印件;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调查及整改情况;业主投诉和责任事故处理情况);
6.上财务报告复印件;
7.其他资料。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清单复印件);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证、资格证书及注册等情况;
6.上审计报告复印件;
7.其他资料。
第十条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上报: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资料报送至各设区市或者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评价的企业,设区市或者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初审并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资料审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实地核查:实地核查证照、办公条件、管理制度、经营业绩、市场行为等情况。
房地产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实地核查项目情况,并出具核查意见,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反馈。
(四)进行初评:根据审核意见、实地核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提出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初步结论。
(五)征求意见: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就工程质量安全、规划实施等情况征求规划、建设部门意见;可根据工作实际,征求金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物价、城市管理等部门意见。
(六)公示结论:将初评结论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七)公布结论:根据初评结论,公示及征求意见等情况,出具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结论,并通过媒体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上查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报送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全市查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牟取其他利益或者向外界透露、传播企业商业秘密。
被核查企业及相关人员对考核评价工作应予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建立审查责任追究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应当推广使用信息化自动评分系统。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结论确定后,由资质动态考核部门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资质动态考核合格”、“××年资质动态考核基本合格”或者“××年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专用章;由信用评价部
门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信用×级”专用章。
以上专用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未按时报送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资料的企业,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书面告知书,限期报送。如果企业仍未报送,按动态考核不合格和信用评价C级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不属实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进行整改并提供真实有效资料,逾期未提供或提供资料仍不属实的,按动态考核不合格和信用评价C级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应当在责任认定之后一个月内,由原考核评价部门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
对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在3个月内仍未整改合格,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决定;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建议。
第十九条
对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论,应当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A、AA、AAA)的房地产企业,各市、县(市)应当在核定资质等级、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核监管,普通商品房建设和上市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措施。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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