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改革方向

关键词:

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共6篇)

篇1:我国税制改革方向

地方税体系现存问题剖析与改革方向探索

内容提要: 一九九四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扭转了“两个比重”过低的不利现象,中央政府的财力得到了保证,宏观调控力度有所提高。地方税体系也得到了加强。然而在新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地方税体系仍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对其改革方向作了相应的探索。

关键词:分税制 地方税体系 问题剖析 改革方向

一九九四年以分税制为中心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适应党的十四大所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扭转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过低的困扰中国财政多年的不利局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收入的增加而得到进一步增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也在加强地方税征管、增加地方税收入、建立地方税体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相当显著的作用,然而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对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剖析,并对未来的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方向作出相应的探索。

一 事权财权划分不够明晰。

公共财政理论是市场 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而发展。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的分税制应以“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为目标,而九四年的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比重”过低问题,是一种中央与地方分钱的改革模式。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上还不明晰,中央政府出现了缺位与越位现象,比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基础科研、支农支出方面,中央政府投入不足,直接造成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有的地方财政已完全是吃饭财政,更遑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了。而在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企业亏损补贴方面则没有及时退出,依然处于越位位置。因此必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划分的事权中由中央政府行使的职能:

(一)以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的对全国居民提供的集体性质的公共品提供,如国防、外交、对外援助、跨省特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等;

(二)具有规模经济和经济外部性等特点,或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一些公共品提供,应由中央政府负担其经费的全部或部分,如教育、空间开发、环境保护、海洋开发、尖端科学、卫生保健、社会保险、公共防疫,以及全国性交通干线、通迅、能源发展等;

(三)跨地区政府管辖范围的不同行政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

(四)为避免地区间因税负不一而造成高税区的纳税人流向低税区,以及减少地方政府间用减税和补贴等方式吸引投资的税收竞争,中央政府应掌握主要税种课税权;

(五)进出口调节权、关税权、国债权;

(六)涉及总量平衡、大的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事项,以及实施重大产业技术政策等;

地方政府的职能界定为:(一)制定和实施地区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地区性产业技术政策,利用地区优势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二)根据本地区对公共设施的要求,提供各种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三)提供地方行政、社会治安、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在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如何配置相应的财权,同样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一般而言,有三种方式解决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第一种方式是适合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模式,税收管理权限相对分散,各级政府都有征税权,且共享全国性主体税种;第二种方式是适合单一制国家的集权式分税制,税种及收入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立法权统一于中央,地方没有立法自主权;第三种是混合式分税制,中央政府控制全国的关键性税种,在税收初次分配中占据绝对优势,而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的同时,赋予地方很大的管理使用权,建立以中央一般补助与专项补助并重的大幅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传统上一直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但是我国也是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地理、文化、经济差异相当悬殊的国家,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应采用混合式分税制模式,更好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在初次税收分配中由中央占据绝对优势,而通过大幅度转移支付以调节各地的财政的不均。采取这种方式的好处有:(一)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央在初次税收分配中占主体地位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建立的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也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顺利实施;(二)由于地方收入相当一部分要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利于消除诸侯经济各自为政的弊端;(三)有利于中央加大对地区差异的平衡力度,对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堀起提供强大财力支持。实现财政均平化。保证最基本的全国性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二 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稳定。

由于这个原因导致地方税体系先天不足。这也是由于九四年分税制改革时过分注重保障中央财力的原因,忽视了地方主体税种的建设,目前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有:(一)营业税是划归地方收入的,但是却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划归中央;(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成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征税费,导致此税收入不能稳定;(三)将收入增长潜力巨大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改成分享税,减少地方收入;(四)将印花税中对深沪两地股市交易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大部分划归中央;(五)将资源税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划归中央;

以上所举例子无一不说明地方税税源的萎缩,而按照建立混合式分税制的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极其繁杂,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一定的财力,过份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无法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履行其职能的。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实系攸关。建议:(一)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独立税种,单独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使之随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将营业税全部划为地方收入,并将之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随着第三产业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这一税种将稳趋增长;(三)将有必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物业税、教育税、遗产与赠与税划归地方税体系,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职能,特别是要把潜力巨大的房地产税收建设为未来的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四)对于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税基式分享,将企业所得税率划分为一个国家税率与一个地方税率,使地方也获得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五)将目前适用于外资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和适用于内资的车船使用税与房产税合并,对外资也适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实现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公平。

三 地税部门要回归当地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国税部门自一九九四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即在人员编制、经费、管理等方面采取垂直管理方式,而地税部门也先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方式,这就意味着市县级政府没有自已独立的征税机构。对于地税的垂直管理模式有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可以强化地税机关的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的越权干预,更能做到依法治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照 分税制的精神,一级政府应当有其相应的一级征税机构,这个也是国际上的惯例,比如美国的联邦,州,县三级政权相应有其各自的征税机构,日本的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也是如此。

其实这牵涉到依法制国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如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政企不分、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投资过热、重复建设、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搞形象工程等现象仍很严重,这些现象归根到底还是政府职能没有过渡到依法治国所要求的轨道上来,没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角色的定位要求上来,因此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只有这样才能使一级政府拥有一级征税机构成为可能。才能既保证地方政府有其直辖征税机构,更好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又能使地税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不受地方政府的非法干预。

但是对于一级政府要有一级征税机构也不能简单模式化,目前的地方政权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级市、自治州一级,县、自治县、县级市一级和乡镇一级,共四级政权,另外还存在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这两个特殊形式的行政建制。根据我国未来行政区划改革的方向,应坚持将地方税务机构划分为省与市县两级征税机构的方向,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涉农税收与收费的取消,乡镇财政已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必要设置相应征收机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区划改革方向主要是取消具有承上启下功能的地级市这一级政权,直接由省辖县,提高行政效率,因此将县市征收机构归并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 征税机关相互关系需清晰界定。

由于彼此间缺乏配合协调机制使地税部门处于被动地位。目前我国有四个征税部门,即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门所属农业税征管机构。现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涉农税收不少地方仍然由财政部门征管,形成了一级政府两套征税机构,弱化了地税部门作为地方收入征管机构的地位。而在此前为解决三农问题,农林特产税、屠宰税已取消。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了提前实现免征农业税的要求,因此目前财政部门所征收的税收将只有契税与耕地占用税两项,其中契税并不仅限于农村地区征收,而是以城乡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普遍征收,因此有必要将这两项税收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管理,有利于地方税收入征管的统一。形成地税部门征管税收收入,财政部门主管支出的规范模式。(二)在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关系上,现在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因为前者归国税征管,后者归地税征管,而由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的相互不衔接,导致不少地方国税部门在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后,如果纳税人不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项收入就会流失;再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一些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未建帐立制,地税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往往按照相关法规采取以核定销售收入和成本利润率来征收,而国税部门也是采用核定销售收入来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而由于两个税务部门相互不协调,往往造成了对同一纳税户,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核定的销售收入出现不一致,引起了纳税人的困惑与抵制,也对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公平纳税的原则提出了挑战;另外于二零零二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改革,以二零零二年六月为分界点,之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办理的企业由国税征管,出现了一种税收由两个税务部门征管的现象,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两个部门征管尺度不一常导致在同一区域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上标准不一,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建议:(一)坚持依法治税的方向,通过法律来合理界定各个征税机关的相互关系,这样做一方面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把相互间的职责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有利于长期的稳定和避免个人因素的干扰;(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完善税制上做文章,找出症结,对症下药,比如前文所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成独立税种,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而将原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一分为二,分别按各自税率由国税机关将收入划入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三)建立各征收机关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定期进行问题分析,提高办事效率,为保证这一机制不流于形式,需加强考核,建立相关激励惩戒机制,通过以上的三项举措对各征税机关之间关系进行合理明晰的界定。既分权清楚,又配合协调。严肃税法,取信于民。

五 税费改革滞后使地税局成为收费局。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不少地方政府将一些基金、收费项目划归地税部门征管,希望通过税务部门的较强征管力度与先进技术装备来增加这些基金、收费收入。

比如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人民防空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现在都成了税务部门代征的项目。导致地税部门不仅要负责地方税的征管,同时担负了大量繁杂的收费任务,而且由于不少地方政府以高额代征手续费鼓励地税机关征收相关费用和基金,以致于有些地税局的收费收入超过了税收收入,被一些纳税人讥称为收费局,这种主次不分的现象必须得到遏制。

而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的唯一方法就是继续推进税费体制改革,按照清费立税的要求,强化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清理整顿,(一)一些明显属于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项目,因其干扰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加重纳税人负担,应明令取消;(二)对于一些本应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收费应取消;(三)将政府向社会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收取的必要的规费予以保留,但要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四)按照 有偿使用原则,政府也可向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者收取相应使用费,并对这些费用依法征税;(五)对主要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应变收费为收税,具体可以通过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将其并入现行的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者根据其性质与来源,设立新的税种,另定征收办法,目前达成共识的费改税项目主要是将公路养路费改征燃油税,将环保收费改征环保税,将相关教育收费改征教育税,将社会保障收费改征社会保障税,随着时机的成熟,这些税种将会陆续推出。(六)在改革中要考虑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政府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这三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负率,既要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减少预算外与制度外收入,规范政府收入方式,同时也要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而影响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这一进程中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五个统筹,坚持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公共财政支柱之一的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对于地方政府履行上述职能就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在地方税体系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按照适应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建设公共财政的需要尽早加以解决。相信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一定会在模式创新与制度创新中,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服务于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增值税制之改革与完善

增值税在我国目前是流转税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及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税制完善的一大重头。本文从分析我国增值税历史发展和现状入手,研究了目前我国增值税税收制度存在主要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接着论述了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的几个措施,最后探讨了目前增值税制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性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增值税制的改革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扬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将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监管”的原则分步实施。其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法律规定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标志着我国的增值税制将由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开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是目前流转税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及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税制完善的一大重头。

所谓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增值额主要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1] 相对于营业税、消费税来说,增值税仅以商品流通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这就消除了流通环节的多寡对商品税负和价格的影响,从而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问题进而有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而另一方面,理想中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广,税基较大,对广泛的行业征收增值税对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发展也是有助的。目前世界许多数国家都有规定增值税的征收,即使是一些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也在论证增值税的开征问题。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增值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发展虽然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但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从1979年开始试行,到1984年成为正式税种,并且至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接受重大改革,增值税可以说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因而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原有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国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1985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至此,我国增值税税制基本建立起来了。

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竟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我国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

就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来看,1993年所确立的增值税税制无疑是积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我国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以及税率等各方面做了法律规定,是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以及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合法依据。例如它将我国增值税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扩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扩大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只设了1l%和13%两档基本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

需要强调的是1994年我国增值税制改革有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我国选择了生产性增值税模式。[2] 我国1994年我国增值税制改革选择生产性增值税模式是由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通货膨胀阶段,而固定资产投资过度膨胀又一直是通货膨胀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而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从而造成对该部分的重复征税。因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就是“通过层层加大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把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转换为税收,从而达到一支固定资产投资的盲目扩张,进而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目的。”[3]

另一方面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也是当时政府处于稳定我国财政收入的考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因而生产型增值税相对来说就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

实践也证明1994年税制改革改革选择的生产性增值税模式是适应当时我国发展需要的。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在稳定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等各方面都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暴露,它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而针对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的税收体制存在的不符现实发展需要的不足,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

二、目前增值税制存在的问题及不利影响

1994年税制改革改革确立的增值税制度在过去的几年里对于稳定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等各方面都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已有的增值税制度已在逐步暴露其缺陷,等待改革的进行。我国1994年增值税体制在目前经济法发展中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制度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

由于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最终以折旧形式转移到新创造的货物价值中去,成为货物消费税额的一个组成部分,致使该产品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次数也越多。而增值税在世界范围从产生到如今如此发展迅速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增值税比较其他税种来说具有“税不重征”,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的优点。生产型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增值税本质上的这一优点。

第二,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较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厄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本是应以增值额为纳税对象,我国法律将除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以外行业产生的增值额排除在增值税外,将其他劳动服务业以及转让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等纳为营业税范畴,这就人为地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的中断。而且征收范围的如此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第三,我国目前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相对偏高且税率结构复杂。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分为17%、13%和0%三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两档。西方国家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的税率大多在8%到20%之间,如果将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和13%由生产型增值税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相当于,实际税率则高达23%和18%,明显偏高。[4] 另外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除以上几类外,还有调整税率如废旧物资经营为10%,运费为7%等等,可见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复杂。这将使增值税的统一性和抵扣链条的连续性遭到破坏,不仅会增加征管的难度而且为纳税人偷逃税和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在纳税主体方面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和征管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相对偏高。例如法律规定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就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偏高导致我国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到90%.并且法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需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且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规定一方面明显地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潜在交易方考虑到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减少了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往来。长远上看这将阻碍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

目前我国增值税制度上存在的以上问题已经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众多不利的影响。

(一)现有增值税制度在多方面阻碍了公平竞争

1、生产型增值税造成不同行业的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由于不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税收负担必然要比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相对要重。特别是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企业的固定资本占整体资本结构的比重较高,由于在计税中得不到抵扣,可以想象这类企业的税负是明显较重的。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生产型增值税体制中不允许抵扣的直接结果就是对这部分的重复征税。并且,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次数越多,企业税负越重。这就从纵向上对企业竞争造成了不公平的影响。

3、另外内外资企业间也存在明显不公平。我国增值税税收优惠中对外资企业购进某些特定的固定资产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例如,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家限定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可以退还其所含有的增值税,而内资企业却无法享受该优惠。类似的政策还有很多,在这种环境里,内资企业明显要比外资企业承担较多的税负,从而造成了我国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4、我国企业固定资产购进时已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而是按规定计入成本,最终企业的产品的价格中增加了这一部分的税收。含税价格显然是要高于不含税价格的,因而我国企业的产品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无疑减弱了价格方面的优势。可以说生产型增值税对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现有增值税制度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并且制约了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

上文中提到了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容易在不同行业中造成不公平现象。进一步说来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以及开发费用不许抵扣将会提高投资成本,相应就降低了投资收益率。而这将对某些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直接限制投资。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在这方面所受影响应是更为明显。生产型增值税在这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是其对我国对产业结构的逆向调整,不利于我国市场的产业优化调整。

另一方面,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不予抵扣使得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重,企业的税负也越重。因而这将影响市场主体在生产环节上的考虑。社会大生产中企业的专业协作性越来越强,而专业协作生产必然使得产品的生产环节加多,这意味着税负也将加重。于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带来的税负过重,某些企业可能会选择生产环节少的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型增值税在这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是与社会大生产下专业协作化趋势相背离的,这将制约我国市场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制度

增值税是目前流转税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及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税制完善的一大重点。根据上文所述的我国目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促进增值税转型、扩大增值税纳税范围以及在纳税主体、税率等方面改革增值税制度,并应该加强相关法规的配套改革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

(一)改革我国增值税税收体制

1、实现增值税转型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建立公平合理的税制环境,以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有必要进行增值税转型。

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允许企业按法律规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标志着我国的增值税制将由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开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收入型增值税比起身产型增值税少进一步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金,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收入型增值税是最符合按增值额征税的原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计算当期折旧(扣额法)或当期折旧所含税款(扣税法)却非易事。正是因为收入型增值税计算过于复杂,征管难度大,所以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哪个国家采用它。

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来说,消费型增值税更具合理性。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所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因而对税前扣除充分,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课税的初衷,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因素。因此消费型增值税是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国家普遍选择的类型,如美国、西欧各国均采用它。

我国此次增值税转型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可以说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并且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将有效地促进投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并且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高科技发展,而且也将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税范围的有限性不仅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的中断,而且征收范围的如此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本应是能产生增值额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的所有领域,而且增值税征税范围越广,税欲征收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并且征税成本越低,也有利于税收的控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备程度,目前增值税改革中可将其征税范围扩大至与生产环节联系紧密的交通运摘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行为[5].3、另外针对在税率和纳税主体方面的不足之处也应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比如应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税率和简化税率结构。

(二)目前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存在的难题

1、向消费型增值税过程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

实施增值税转型对于解决我国近几年宏观经济出现的通货紧缩、投资萎靡以及消费不振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于消费型增值税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而相对来说财政收入保障将是面临巨大的挑战。所以在转型中在缓解企业税负压力的同时我们也应尽量减少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

比较国际上开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税制,与我国现有增值税税制无论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还是征收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就税率来说,虽然笔者在前文中已经提到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较高,但比较的前提是将生产型增值税之下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制的税率再行比较的。要实现增值税转型,目前的税率显然是不适合的,有必要进行经济分析重新确定。因而,我国增值税转型并非仅仅规定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那么简单,还需要许多相关规定的配套改革配合。因而我们可以利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缓解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

就增值税内部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对提高增值税税率(相对于目前的数字来说),减少某些税收优惠等制度来避免增值税税收的锐减。就我国整个税制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税制的完善以及新税种的开征来增加税收收入。另外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也可以缓解转型带来的压力。

2、在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应注意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协调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

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服务业以及转让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等则为营业税征税范围。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势必将减少营业税的增税范围。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此消彼长决定了在增值税改革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两者在整个税收体制中的关系。

另外,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对某些行业(如交通运轴和建筑安装业)改征增值税就会相应地对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这就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在财政分权方面的协调问题。因此,我们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中应重新划定中央和地方关于增值税收人的比例,以确保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协调。

3、考虑各方面因素,改革税率

另外我们在改革增值税税率中,还应考虑到保证财政收入与企业税负承受能力的协调,以及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等各方面因素。

总之,此次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的,它将减少现有制度之不足给市场带来的不利,并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另外对于促进投资,优化产业结构也将有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次改革所能给经济以及社会其他方面带来的冲击,因而应加强配套制度的完善来缓解由此带来的压力。

[2]就目前世界上所开增的增税来看主要存在三大类: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只允许扣除购进生产资料中属于流动资产部分的进项税额,而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而将其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伯税税额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己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允许扣除所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对于企业而言,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均不在课税范围内;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课税对象仅限于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资料的部分,因而将其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

篇2:我国税制改革方向

石宝琢

当前的地方税制体系基本遵循了1994年税制改革的总体设计思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进一步转变,地方税制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布局需要,按照当前“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目标,地方税制还需要进行不断改革完善,确保其在巩固地方税源和调节地方经济中发挥出应有作用。

一、当前地方税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税种法律级次偏低。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少数几个税收条例是1994年制订施行的之外,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税收条例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制订的,与现阶段经济社会现状脱节。而且地方税税收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除了个人所得税由全国人大立法之外,其他地方税的税收条例基本上都是行政法规,法律层次偏低。

(二)地方税的收入规模过小,财权事权不匹配。分税制条件下,地税部门理应成为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角,现阶段,地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入仅占全国工商税收的10%左右,占地方财政收入的份额很小,难以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和履行社会经济职能的客观需要。

(三)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不统一。国外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其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大多集中在地方税务机关,也有一些由中央税局(联邦税务局)代征,但税种与税款数量很有限。然而在我国,可以行使地方税收征管权的部门除了地方税务机关之外,还有国税局、财政局,地方税征收管理权限存在分散问题。

(四)地方税制内外有别,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虽然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等税收优惠,而且税前扣除充分,内资企业一般无税收优惠,法定税前扣除限定严格,使得实际税率相差悬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房地产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特别是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内外税负不均衡。两套税制并轨运行影响了税负公平和平等竞争,与国际惯例不相符。

(五)地方税制税基存在极限,需要不断扩充征收和调节领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只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特定地域征收,受益对象与纳税义务人相脱节。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严重滞后,存在问题愈加明显。一些早该开征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至今仍未开征,造成征收调节面过窄。

以上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理想的地方税制体系是什么?笔者认为,地方税制首先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事权体系;其次,要有一个稳定的税源规模和结构;第三,税制调节范围应具有一定的涵盖面,增加税收调节的渗透性。第四,充分体现国情原则,接轨原则和效率、公平、便利的原则。使地方一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具有独立的行使空间。

二、关于地方税制改革方向的探讨

(一)从体制入手,建立两级立法的地方税分级管理体制。完善现行体制、拓宽地方税基,从适度分权开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四种权力。一

是合理划分事权,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和收入规模及水平。二是合理划分财权,财权的划分应坚持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属性划分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作法,一但划定,就应保持其长期稳定,增强地方政府培植地方税源的积极性。三是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根据合理分权的要求,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宏观调控产生巨大影响的地方税种,立法权、解释权集中在中央;对其它地方税种的立法则由地方负责。这样一方面地方可运用中央赋予的权利和税收政策导向发展区域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另一方面又维护了中央宏观调控的权威和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具体可以按如下划分:①对宏观调控有较大影响的税种,其税收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设置权等权限,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则拥有税收临时减免权。②对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灵活运用国家政策,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税种,由中央立法开征,地方拥有其它各项税收管理权限。③对一些小税种,特别是针对地方自身特点开征的税种,允许地方立法开征,制定具体征税办法,并报中央备案。四是合理划分税收征收权。彻底实行各税各收,调动两套税务机构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各项税收的应收尽收。

(二)从税制结构入手,扩大现有地方税收入规模

1、巩固营业税制。在确保营业税税基不受侵蚀的前提下,对涉及混合销售的经营行为加以明确界定,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现象的发生。同时,不再以行业与财政利益的归属界定收入的归属。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划归地方固定收入,使营业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种。

2、完善所得税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义务人、统一税率、统一扣除项目和标准等。二是制定一整套统一、规范、明晰的资本所得税收政策,将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从性质上严格区分开来。三是取消应由公共支出解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劳动就业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照顾和扶持,应进一步由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坚持公平—效率的改革原则,力求相同收入状况的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体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不课税的原则。扩大税基,实行反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除免税项目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所得均纳入征收范围。全面实现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完善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国个人收入管理和大额支付的信息系统、提高收入的货币化程度,以及实行财产申报等制度。

3、改革财产税制。一是按照统一税法、拓宽税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的原则,对在财产的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加以修改完善,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是建立健全财产法规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界定及保护,建立财产实名登记制度。三是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政管理权,使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税收问。;四是加快房产评估制度的建立和独立评税机构的设置,准确地评估财产计税价值,确保其权威性、公正性。五是在适当时机开征物业税。

4、完善资源税制。资源税制的完善要与环境保护税结合起来。将具有重

大生态环境价值的水、河流、湖泊、森林、草场、地热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根据其稀缺性、人类依存度、替代品开采成本、自身开采成本及行业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税额,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非再生性资源、非替代性资源以及稀缺性资源要实行重税政策,以限制对它的开采与使用。

5、优化城建税制。把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扩大征税范围,不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分内资和外资、城区和乡村,所有享受公共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建税。其次是改变该税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附征方式,使之成为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独立征收的地方税种。三是采用幅度税率,发达地区适用较高税率,贫困地区、农村适用较低税率。

6、开征新税种。将一些征收范围广、数额大、收入稳定且有必要长期存在的公共工程、公共事业性收费和各类基金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征收管理。一是开征燃油税,将交通方面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交通运输管理费等合并后,统一开征燃油税。二是开征教育税,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合并改设教育税,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环保部门的超标排污(废水、废汽、废渣、噪声)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开支。同时,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建立退税机制,对那些重视治污工作,污染环境度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按一定比例予以“退税”奖励,用于补充企业环保投入。四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法律形式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固定下来,提高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长期、稳定和足额。五是开征特别建设税。将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用于大江大河治理、农业开发、电力、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等方面的开征的专项基金改为特别建设税。

篇3:我国税制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 自1799年开征。现在,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体税种。纵观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通常划分为以下三种:

(一) 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 分项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征税额。它的特点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 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 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它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 课征简便, 节省征收费用, 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 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它的不足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 不太符合支付能力原则。现在纯粹采用这种课征制度的国家并不多。

(二) 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一般所得税制。它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 不管其所得来源如何, 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 并按一个税率计算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 不分类别, 统一扣除, 英、美、法、德等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这一类型。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基宽, 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 并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 给予减免照顾, 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 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 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不足也很明显:操作复杂, 管理水平要求较高, 工作量较大, 且容易出现偷逃税, 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三) 混合所得税制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它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它的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 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属于这种类型。在这种税制下, 平时先按分类所得税制, 对个人的不同所得,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 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 并对汇总的数额规定一个起征点, 对汇总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 征收综合所得税时, 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 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因此,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区分为11类, 并采用10套税率;有些采用按月征收;有些采用按月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有些则采用按次征收方式。由此可看出,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主要特征, 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

该类税制模式操作简单易行,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 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形势下是适宜的。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 这种税制模式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列举的征税所得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等。近年来,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 不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 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了个人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 一些人还有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 纳税能力强的是拥有资本性所得、资产所得和资本利得的人, 但这些项目并未全部列入征税范围, 与我国税负设计的初衷相悖。针对现行税法存在的应税所得项目口径不一致情况, 应进一步规范征税范围, 适当扩大税基, 将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 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二) 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缺乏公平性, 易造成合法避税, 导致税款流失

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 (项目) 不同, 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 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 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假如有甲、乙二人, 他们的月收入都是4000元, 不同的是甲的收入为工资, 乙的收入为一次性劳务报酬。根据税法规定, 他们的税负结果是甲为235元, 乙为640元。若乙的劳务报酬为5次且均不超过800元, 则可以成功地避税。另外, 不同类型 (项目) 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 分为月、次和年, 有可能出现支付能力相同 (年所得额相同) 而税负不同, 或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情况。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具有严重的不公平性, 造成一些税负高的纳税人想方设法避、逃税款, 以求减轻税负, 甚至不纳税。

(三) 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对扣除规定不合理

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因此, 为得出应税净所得, 必须在调整后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由于在现实生活中, 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 甚至相差很远, 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 夫妻分别申报制带有不合理性, 在实行累进税率的类别中, 夫妻合并申报更为公平, 有利于对家庭税收负担的调整。

三、现阶段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局限性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 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 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 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 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 欧洲各国、拉丁美洲、大洋洲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科学合理, 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方向, 但因其实施需要具备许多条件, 我国目前立即着手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条件尚不成熟

(一) 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

个人收入隐性化是指个人收入或财产的相当部分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 或个人收入并非都在其名下反映出来, 使得个人收入难以确定。汇总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 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 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 银行方面不清楚, 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 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 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由于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根本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 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 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

(二) 征管制度不健全

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能适应市场经营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 是削弱征管力量, 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目前申报、审核、检查、查询和扣缴制度都不健全, 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征管手段;缺乏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忽视税务机关与企业、银行、证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管、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间的通力配合, 无法全方位进行税源跟踪监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 以源泉扣缴为主。一般在没有源泉扣缴的情况下才进行自行申报, 由于对自行申报缺乏约束, 自行申报者寥寥无几, 偷逃税行为在发现后的处罚力度过轻, 纳税宣传不力, 导致公民自觉申报、自觉纳税意识淡薄。

(三)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我国是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国家,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很高, 经济分割较为严重, 再加上长时期地实行低工资制度,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民众而言是一种陌生的新法规。这些社会的、经济的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个人纳税观念淡薄, 相当多的人, 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觉得理所当然。一旦应缴纳税款时, 心里总不高兴, 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 或化整为零, 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 (不是不想逃税) , 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 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 逃税无门。

(四) 我国尚未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

这几年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制建设和道德水平却没有相应跟上。为了追逐利润而践踏法纪、有损社会公德的现象大量出现, 而且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和谴责, 人们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意识十分低下, 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者被视为傻子, 钻法律漏洞、偷逃税者被视为能人, 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氛围下, 个税征管应该发挥分类税制模式中源泉扣缴的优势。

四、混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改革方向

一个国家选择适中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对于实现其政策目标、扩充税源、拓宽税基、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纳税便民和提高征管效率等有着重要意义。那么, 一个国家到底选择怎样的税制模式, 这是一项系统工作, 必须综合考虑到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务科技能力、国民纳税意识、税收环境等等因素。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际执行情况看, 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 这些不完善的地方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社会上要求进一步改革,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呼声日益强烈。

(一) 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发展

从世界税制发展史上看,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过程。英国是最早实行所得税的国家, 素有“所得税祖国”之称。英国开征所得税时, 采用的就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课征的制度。直到1909年, 英国才开始将各类所得汇总计算, 综合征收, 从而由分类所得税逐步转向综合所得税。德国于1808年开征所得税时,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1891年德国颁布新的所得税法, 按综合所得实行累进计税。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分类所得税制, 1959年税制改革时又改为综合所得税制。

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典型的混合所得税, 就是1917年法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当时税制的重点是在分类税上, 而对总所得的课征则是一种补充。在分类税方面, 它将全部所得分成七类, 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不同的税率。而在附加税方面, 它主要是根据个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收, 实行累进税制。法国的这种混合所得税制一直沿用到1947年, 后来被单一的综合所得税制取代。目前, 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国家还有葡萄牙、韩国等。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重新选择

结合目前实际经济发展要求,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应由分类所得税模式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转化。主要原因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 在现阶段, 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低, 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 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依赖于源泉课税的办法, 也就是说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第二,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 贫富分化已成为了我国的一个不争的事实, 这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节社会分配, 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 显然这正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所在;第三, 实行混合所得税模式可以结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 得以实行从来源扣缴, 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 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 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 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理想选择。

五、改革实施的步骤与建议

鉴于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存在的缺陷, 兼顾世界各国所得税发展趋势及我国国情, 建议税制模式采取分步实施的二改革方案。先在原有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对有些项目进行综合征收, 然后逐步扩大综合征收项目的范围, 最后过渡到完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具体而言, 就是今后应当逐步创造条件, 实行对经常所得以综合征收为主, 偶然所得以分项征收为辅的混合征收制。也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经常所得如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经营性收人、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 汇总起来后, 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 就其余额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年终汇算清缴。而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则单独列出, 仍按比例税率分类按次征收, 年终不再要求申报。

实行建立在个人申报基础上的综合所得税制, 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而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2007年开始实行的年所得超12万元自行申报个税制度, 让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 将各种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并自行申报, 既开启了中国个人所得税迈向综合制的大门, 也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

当然, 为了实行混合所得税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有许多具体的事要做, 如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软硬件设施的建设;规范征税范围, 适当扩大税基;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税率结构的设计。

参考文献

[1]贾鸿.个人所得税改革[EB/OL].www.xucpa.net, 2006-11.

[2]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字出版社, 2003.

[3]荣建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目标模式与发展趋势[J].现代财经, 2005, (06) .

[4]刘吉.浅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效率[J].当代经济, 2006, (09) .

[5]曾国祥.税收管理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

[6]童生.财政监督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2004.

[7]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外国税制概览[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4.

[8王诚尧.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J].财政研究, 2004, (02) .

篇4:我国税制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因直接涉及亿万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受到国人的普遍关注,讨论过程中,大家的纳税人意识和担当都有明显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不过,税收历来号称难懂,专业性较强,眼下就有不少人把个税改革看作是“起征点”提高或税率级距的调整,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我国个税改革的给力点不在这里,而是以综合税制替代现行的分类税制。

不公正的分类税制

所谓分类税制,就是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其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一般来说,分类所得税制有计征简便、易于控制源头、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的优点,但显然这些优点是对于征收管理水平和效率较低的政府来说的,对纳税人就不那么乐观了。因为分类税制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应纳税所得的水平,容易造成应纳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

例如,甲某在不同的地方取得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费这三项收入,假若每项所得费用为800元,虽然甲的月收入达到了2400元,但是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某与甲月收入相同,全部来自于工薪所得,却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收入结构单一、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工薪阶层,成了最“疏而不漏”的纳税者,而那些收入结构复杂、收入来源广泛的非工薪阶层,却往往因为其收入的哪一“类”都够不上起征点,且无人跟踪追缴,反而可以不缴税或少缴税,养活一个人的5000元与养活一家三口的5000元承担的税负完全一样,这就明显的不公平了,与“量力负担”的原则背道而驰。

此外,现行税制将个人收入分为11类,按不同税率计税,也造成同等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甚至有可能劳动所得交的税高于非劳动所得、勤劳所得交的税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率倒挂现象。

有鉴于此,我国确定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税制改革方向,即将个人的部分经常性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有费用扣除的项目合并归总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照收入来源的不同分别计税,而将没有费用扣除的其他临时性、偶然性的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息转让所得等实行分类单独征收,这样,大部分个人收入就可以避免由于重复扣除费用所带来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为推行综合所得税制创造条件

个税征收以综合所得税制最为公平,但这种税制是建立在个人自行申报基础上的,要求税制本身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公平正义、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人意识、税务机关有较强的技术和征管能力,这些条件我国目前还都不大具备,近年来个人申报,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作为过渡,实在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

为了推进税制由分类向综合与分类型税制过渡,可以先把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综合成为八个课税项目,其中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因已包含个人投资者开办独资、合伙企业的所得,可改为“生产经营所得”。列为分类课税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三项,其中的“稿酬所得”属于著作权所得,可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此设计,就囊括了公民个人的大部分所得,形成经常性的个人收入项目,为将来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创造必备的条件。

个税改革呼唤公平

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税率级距的选择是对的,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免征额的调整。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为了刺激人们工作、投资、储蓄的积极性,大幅度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1915年边际税率只有7%,由于战争的原因,1944年提高到创纪录的94%,20世纪80年代以后步步下降,2006年降到3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平均税率则降低到35.85%。

目前我国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显得过高,导致我国个税的平均税率明显高于欧美及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大大高于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既不利于刺激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应对国际人才争夺战。既然如此,不如把税率降下来。比如,以现行超额累进税率表为基础,参考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水平,可将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也降至25%左右。

我国已经意识到九级超额累进级差过多的问题,正在做相应调整。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所有西方国家均实行了多级累进税率,有的多达数十级。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税率大幅度下降的同时,税率级距也明显减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16个国家的税率级距平均从10级以上减少到不足6级。其中英国从10级减少到两级,欧洲和西亚多个国家甚至实行了单一税率。在我国,有个五级左右的税率表也就够用了。

税制中原有的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例如,对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20%的税率水平不算很高,可继续维持。再如,为了鼓励私人投资,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也可维持原有20%的税率。也就是说,个税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里面分类部分的税率,大体上都可以实行20%的税率。

还应该看到,就是实现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也并不标志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即按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确定累进税率的档次,因为在所有税制类型中,只有综合所得税制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和公平的原则。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国应实行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收入的信用化体系,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建立对个人收入、支出的结算信息系统。在这个前提下,将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归并在一个身份证或税务号码下面——所有金融方面的信息在金融机构的电脑里都能够顺利而准确地查到,这才能形成“综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改变对高收入人群“无效调节”的现状。这也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要前提。

此外,我国还应该致力于构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揽子税收体系。与此同时,要大力进行税制结构的改革,降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的比重,提高所得税类的比重,最终形成与发达国家相近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将来条件具备了,还可以进一步向单一税制发展,像今天的俄罗斯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那样。当然,这是个巨大的工程,可能需要经历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变成现实。

篇5:我国税制改革与对策

摘 要: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将美国次贷危机逐步扩大,并逐步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而正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受到此次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为了能够尽快逃离出这场全球金融危机,现存的税收制度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管理层将如何决策和改革是征税部门和所有纳税人都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税收是最普遍的财政政策之一,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它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家的税收不但能够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的功能,而且还可以有效配置资源与宏观调控经济,因此,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民生紧密联系在一起,也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税收;税制改革;税制问题;措施

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开始确立。税收既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建设的不断完善,税收能力的支持保障,使得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能够顺利的实施,并促进了民族的重要改革和政策支持,税收对克服所有的困难和风险奠定基础,为我国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的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创造一个绿色的,有效的税收环境,弥补目前的不足,现行税制改革,提高税收制度建设水平稳步发展的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定义

税收的含义: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法律规定,向经济组织、法人和个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特殊分配形式。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具体表现为征纳关系,就是以国家为主体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反映了税收具有强制、无偿和固定性的特征,这是税与非税的主要标准。税收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最普遍的财政政策之一。

二、税收在国家发展和国民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

(一)可以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税收的筹集财政资金是指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的功能,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现,这是税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作用。

(二)能够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有利于促进各类经济主体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也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税收所具有的主要特性。我们采取一定的税收政策,可以使社会经济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合理安排。

(三)可以有效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税收对经济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依据一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对社会经济运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进行调控。税收宏观调控职能主要对需求总量、供给结构、经济增长进行调整促进。使得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保持平衡统一。

(四)对经济活动进行适时监督。税收与企业和个人甚至与我们整个社会是密不可分的,通国税收情况,可以分析辨别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能显现个人的生活水平,最终掌握整个国民经济结构情况是否具有合理性。总而言之,税收有利于上级部门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经济策略,有助于保持经济秩序的平稳发展。

三、我国税收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纳税意识不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理性人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我国,有一些人认为,偷税并不是可耻的事情,更有甚者把这当作是一种能力,由于所处舆论环境比较宽松,使偷税者的思想认识淡薄,人们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尽管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加大了税法宣传力度,偷税漏税的现象已经在减少,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人们的纳税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二)征管力度不强,导致税收流失。税收流失和税收征收管理要达到一个平衡。由于税收征收管理不力,使得税收收入造成损失。

(三)征管信息不对称,条件不完备。由于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收征管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损失。

(四)目前现行税收制度不完善,也是造成税收流失的基础条件之一。我国现行税制在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下,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地方政府管理不当,造成税收流失。地方政府往往从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擅自越权出台减免税政策,用来保护当地的企业,造成税收程序混乱,从而导致税款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地区地方政府为收集当地财政,不合理地下达税收任务,甚至迫使企业贷款纳税,致使部分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由于企业、个人承担了过重的收费,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刺激了纳税人偷逃税的心理,从而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六)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大量流失。网络贸易的迅猛发展的`今天,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因为在网上进行商品交易、在线支付的服务方式,和传统的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一新问题也导致了税收的损失。

(七)纳税申报不实,造成税收严重流失。企业违规核算,多列成本、少计或缓计收入,有的税务部门、地方政府同企业相互串通,利用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联合出台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税款。

四、弥补税收制度不足之处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1980年以后,以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取向,世界性的税制改革开始。实践证明经济系统中的税负总水平越高税收流失越多。想控制税收流失,税率不宜过高,甚至应有一定幅度的降低。国外实行税收的自动指数化调整或定期的税收豁免等级上调策略,来缓解累进税率增加的税负,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

(二)建立专业的制度规范。为防止税收流失,建立健全专业的制度规范,对可能发生税收流失的环节进行制约。各国运用不同的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三)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各国在设置机构时大多数都建立了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行政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自有其职责权限。 (四)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国税具有行政执法权、纳税义务扩张权、国税优先权、加强征收权以及拖欠税款处理权。同时附有严格的刑事处理规定,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犯。严厉的惩罚措施,可防比税收流失。

(五)建立系统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仿效美国、意大利等国,实行以法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的纳税人登一记编码,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将影响其一生的信誉。从而从根木上控制纳税人的行为和活动。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借鉴韩、日的经验,对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及纳税信用良好的,可实行有分别的纳税申报,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此对纳税人形成一种激励,同时也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种推动作用。

(六)抑制地下经济发展。对于破坏性大,具有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如私运,造假,盗版等,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并经济和刑事的处罚。在纳税人注册登记时,建立全国范围内使用唯一纳税码进行。对于一些危害性较小的地下经济活动,如无证经营的小摊小贩,通过加强管理,适当减轻税费负担的措施,使地下经营转为地上经营。

(七)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理力度。目前刚刚兴起的网络交易在现存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着很多弊端,由于网络贸易刚开始发展,然而它的发展飞速。因此,税收管理应采取的措施如下:第一,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合作设置电子关卡,实时监控企业的流动资金,监督和限制偷税、漏税的现象。第二,采取备案制度,税务机关根据上网单位保送的有关资料,如网络经营者的咨询状况,来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方便税务机关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第三,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开设电子银行账户,在互联网环境下完成货款结算,并通过电子银行在网络上缴纳税款。综上所述,我国应对税收的资金流水进行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税制改革是一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改革,中国已慢慢融入经济全球化潮流需要的深层次改革。建议一套比较完善科学的税制体系,并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促进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完善,最终推动中国经济迅猛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佐.中国税制概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6: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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